关于北京市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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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一、北京市怀孕女职工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40号)第6条也作出相同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的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16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第20条)职工可依据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2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第21条第二款)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贵司北京女职工地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如其难产,则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女职工晚育(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增加奖励30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若女职工符合国家晚育政策的规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经所在单位批准凭证享受除晚育假外的三个月产假。也即,若贵公司员工同时符合难产、晚育的情况可享受90+15+30=135天的产假。若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国家晚育政策的规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凭证申请除晚育假外的三个月产假。依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该四名北京公司的员工的请假天数有可能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建议贵公司相关部门核实具体情况再作考量。

二、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和《劳动法》的第26条(无过失性辞退)、第27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病假)、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员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未能遵守公司的请假程序,旷工、提供虚假医疗证明等)等三种情形,贵司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若贵公司要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内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该员工确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事由或与该员工协商一致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若该公司于该女职工三期后(即产后十二个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受上述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单方解除、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及经济性裁员。

附: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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