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
防突细则199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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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开采保护层…………………………………………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钻屑指标法………………………………………………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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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十五条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三条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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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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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煤矿事故是一种具有极高危害性的事故类型,对于煤矿生产秩序的影响是巨大的。
养成安全生产的习惯对煤矿来说是必要的,因此保持对安全的警觉是必须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实行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并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下文将介绍新旧规定的区别。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目标旧规定旧规定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目标为:•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降低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增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实效性,降低其技术难度,逐步实现由防治到治理转化。
新规定新规定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目标如下:•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降低煤矿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从目标上来看,新规定更具体化、更加注重人员的生命安全,比旧规定更为严谨。
突出危险区域的划分旧规定旧规定中将煤矿的突出危险分为以下几类:•易突出地段距离煤层工作面0~30m范围内;•易突出地段距离煤层工作面30~50m范围内;•易突出地段距离煤层工作面50~100m范围内。
新规定新规定中将煤矿的突出危险分为以下几类:•已发生过煤、瓦斯突出、冒顶、透水等破坏性事故的底板范围;•烟火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贮放的范围;•容易发生底板冲击和冒破的弱化带范围;•煤层顶板高应力(地应力)区;•煤层顶板松散带和处理不当的顶板;•长期水淹的巷道和区域;•巷道贯通开采区域;•矿山生产动载、正常运输、施工的隧洞或坑道范围内。
从突出危险区域的划分上来说,新规定增加了一些分类,更为全面。
安全措施旧规定旧规定中,主要措施包括:•加强检查,认真了解煤与瓦斯积聚、变化情况;•在煤层前方设置支护分区;•底板支护的处理;•独木杆支护及其加固措施;•维护煤层的规则破坏;•加强对瓦斯的检测新规定新规定中,主要措施如下:•建立煤层顶板相应治理制度;•加强对遮盖岩性较好的老工作面和矿井底板巷道的观测;•措施应用的强制性规定;•对煤与瓦斯的保护管控;•加强对突出煤体质量评价的研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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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整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第二章(1)、(2)第三章第四章第五~七章附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1.突出的基本特征1)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2)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3)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4)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5)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6)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2.压出的基本特征1)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2)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3)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4)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5)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孔洞。
3.倾出的基本特征1)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并无分选现象;2)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3)无明显动力效应;4)倾出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5)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明显增加。
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1)在砂岩中进行爆破时,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岩石破坏、抛出等现象;2)有突出危险的砂岩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3)突出的砂岩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4)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增大,并有明显的动力效应;5)在岩体中形成孔洞。
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方法有多种,有用专用的机械装置和液体测压、水泥砂浆封孔测压及下述的粘土测压法。
1)在测压钻孔内插入带有压力表接头的紫铜管,管径为6~8mm,长度不小于7m;2)将特制的柱状粘土(含自然水分经炮泥机挤压成型的炮泥)送入孔内,柱状粘土末端距紫铜管末端0.2~0.5m,每次送入0.3~0.5m,用堵棍捣实;3)每堵1m粘土柱打入1个木塞,木塞直径小于钻孔直径10~15m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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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或顺层钻孔:
整个开采块段 整条顺槽 外测一定范围
倾斜、急倾斜(25°-90°) :上帮20m,下帮10m 近水平、缓倾斜(0-25°):上下帮各15m
顺层钻孔条带预抽长度不小于60m 采掘工作面的预抽有效超前距离不小于20m
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 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 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 他卸压区域。
第三章、总则及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
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 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
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 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总则及一般规定
开采保护层
预抽煤层瓦斯
第四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
开采保护层的要求:
1)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第四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
2)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
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3)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
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 倍,并不得小于100m;
第四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
4)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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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指标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P
坚固性系数f
瓦斯压Hale Waihona Puke (相对压力)P/MPa临界值
Ⅲ、Ⅳ、Ⅴ
≥10
≤0.5
≥0.74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第十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是否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煤层按照突出煤层管理期间,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应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或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经鉴定为非突出煤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采掘作业时密切关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采用第八十七条的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不少于2次的突出危险性指标测定: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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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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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
章节
第一章
新规定条款主要内容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 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 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 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 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 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 方可恢复生产。
新规定主要条款释义及处罚标准
规定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立即停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 煤矿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 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112条规定)。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 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 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 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1新规定在原细则基础上修改了防突验收部门新规定是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原细则是矿务局组织验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要内容学习释义
新规定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有 防突规定的适用范围。 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 碳)突出的防治工作,原细则适用于 有突 出 危 险 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 突 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新规定适用范 围扩大。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 第5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 新规定中的突出煤层包含没有发生突 突出煤层及突出矿井的定义。 出但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 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 矿井是指由突出煤层的矿井,原细则 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是发生突出才能定为突出煤层和突出 矿井,新规定管理关口前移、范围扩 大。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 第3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 新规定在原细则基础上增加了有突出 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 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 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各级岗位责任制等内容。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 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 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2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 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 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 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新规定要求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 防突工作要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内容。 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 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 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新规定 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 防突措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的具体内容,原细则没有规定区域防 突措施的具体内容。
《防治煤跟瓦斯突出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跟瓦斯突出细则》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6e6baee5cc22bcd126ff0cee.png)
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 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 井只要发生突出必须立 复生产的条件。
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 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 即停产,并立即分析、
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 突出汜录卡片(见表2)。记录卡片数据 查找突出原因,原细则 煤矿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 第2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 1)新规定要求有突出 防突工作要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 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 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 突措施的具体内容。
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 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 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
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 因,总结经验教训;
查,作好详细记录,收
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
集资料,并填写突出汜
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
录卡片,只有强度大于
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
1000t 的 突 出 , 才 查 报
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
因,总结经验教训。 2)新规定增加非突出
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 论;原细则是验证由企 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
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任 业进行,发现不符才报 113条规定)。
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 批,但原来有危险改为
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危险时由部授权单位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 确认。
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 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 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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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 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第四节 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八十六条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现象主要有以下方 面: (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三)采掘应力叠加; (四)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 (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第五项情况时,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 突措施;当有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 防突措施外,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 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 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 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 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 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 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 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 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 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 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 检验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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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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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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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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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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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档,它是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煤和瓦斯突出问题制定的一种操作规范。
该细则版的实施,有效地防控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煤与瓦斯突出发生,保障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稳定性。
该细则版内容非常详尽,下面我们来简要了解一下它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认识该细则版首先对煤与瓦斯突出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强调了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煤层和煤体内存在的瓦斯和压力,容易引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因此,必须要对这一问题充分认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要求作为煤矿生产的重要规范,该细则版列举了一系列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要求和具体措施,如煤层顶板的加固、通风设施的改善、瓦斯抽采和灌注处理等。
这些技术要求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煤和瓦斯突出发生,同时提升了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三、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除了技术要求,该细则版还对煤矿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从煤矿业主到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每个责任人员都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四、突出预警处理为了做好突出预警处理工作,该细则版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规定。
例如通过地质预测和煤体测试,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并配备专业的突出预警设备等,提高突出预警处理能力。
总体而言,该细则版的实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它能够有效地为煤矿生产提供一种有力的保障,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提醒我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问题需要所有煤矿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最终达到预防和消除煤与瓦斯突出的目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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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赵铁锤就《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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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赵铁锤就《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2009年5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19号令,颁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该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
记者:《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赵铁锤:1995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4年来,该细则为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
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
记者:《防突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有什么重要作用?赵铁锤:《防突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防突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有更大的推动作用;二是《防突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三是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记者:修订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赵铁锤: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
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版之欧阳家百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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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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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l 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4)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14)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5)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二、煤苍掘进工作而突出危险性预测 (22)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6)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6)—、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26)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6)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7)四、煤巷掘进上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9)第—节开采保护层 (29)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 (35)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36)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并巷揭穿突山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36)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而防治突出措施 (44)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5)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8)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0)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5l 第七章附则 (58)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 (59)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60)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60)附录四钻屑指标法 (61)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62)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64)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dp)的测定方法 (6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01-2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灾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灾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丰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第5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见附录1。
第6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科研单位鉴定,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
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行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1.矿井概况。
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囚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牛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
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乐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1.矿井基本情况;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8条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并,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末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1.矿井概况。
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2.瓦斯基本参数。
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4.煤层突出危险性K域预测验证资料。
第9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并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计划内容应包括:1.保护层开采计划;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0条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
专门设汁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汁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11条突出矿并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8.在突出煤层中。
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
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己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