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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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中学教职工结构工资制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庆城县委、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城县中小学、幼儿园第三轮“四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07]8号)文件精神,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从2007年3月起,对全校教职工实行结构工资制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充分体现教职工的劳动价值,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职工的责任、业绩、贡献等与绩效津贴挂钩。
(2)优绩优酬原则——既要保障全体教职工的基本收入,又要支持优秀人才创造突出业绩并获取相应报酬,绩效津贴适当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3)可操作性原则——学校对教职工个人津贴项目进行相应归并,使分配方案易于在实践中操作,并确保能真正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二、实施对象
受聘于学校的全体教职工(在编但未聘的,包括进修、外借、离岗待退人员等,不列入本方案范围)。
三、工资构成
所有教职工全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
(1)基本工资:上级财政下拨的工资总额的70%部分。
(2)浮动工资:上级财政下拨工资总额的 30%
;学校自筹每人每月平均150元。
四、工资发放
(1)基本工资,由县教育局审核并按月发放。
(2)浮动工资,由学校制定分配方案,教育局按学期(月)审核发放。
五、浮动工资
浮动工资由“出勤津贴”、“职务津贴”、“工作量津贴”和“绩效津贴”四部分构成。
(1)出勤津贴:依据“附件(1)”,按月审核发放。
(2)工作量津贴:依据“附件(2)”,按月审核发放。
(3)职务津贴:依据“附件(3)”,按月审核发放。
(4)绩效津贴:包括“常规工作考评奖”、“教学质量奖”、“级主任或班主任津贴”、“学科竞赛奖”、“高考奖”五部分。
①常规工作考评奖:学校依据本方案“附件(4)”,对全校教职工岗位工作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得出考评成绩,分三个系列确定等次,按学期发放此项奖金。
三个系列及具体分配办法为:第一系列:担任高考统考科目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校将这部分教师“绩效津贴”总额的30%用于此项奖励。第二系列:担任考查科目(包括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
额用于此项奖励。第三系列:担任教辅、处室、后勤工作任务的人员,学校将这部分人员“绩效津贴”的全额用于此项奖励。
②教学质量奖:学校依据本方案“附件(4)”,并按照《陇东中学考试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对专任教师每学期的教学成绩进行考核评估,将专任教师“绩效津贴”的70%,用于此项奖励,按学期确定等次发放。
③级主任、班主任津贴:依据《陇东中学班级、年级组“3+1”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按月发放级主任、班主任津贴。
④学科竞赛奖:依据《陇东中学学科竞赛奖励办法》规定,对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比赛并获奖的教师,按学期发放学科竞赛奖。
⑤高考奖:依据《陇东中学“3+X”高考评价奖励办法》)规定,对每届高三教师,按年度发放高考奖。
六、调控管理
(1)实施结构工资制,接受县教育局的指导、监督和调控。
(2)建立申报制度。学校每月(或学期)末,将浮动工资发放工作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予以申报,获准后具体实施。
(3)建立健全岗位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并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4)教职工的现行工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正常晋升、调资等,按国家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5)实行兼职兼薪的分配办法。鼓励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其他教学与管理工作,并取得兼职报酬。
七、本方案自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八、本方案由陇东中学行政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陇东中学教职工出勤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教职工按学校规定出勤,并完成相应工作,可得到月全勤津贴60元。
二、教师无故旷课一节,扣除“出勤津贴”20 元;无故旷课二节,扣除当月全部“出勤津贴”。当月无故旷课二节以上,每超一节,再扣除当月“工作量津贴”30元。职工(教辅、办公、后勤人员)无故旷工半天,扣除“出勤津贴”
20 元;无故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全部“出勤津贴”;当月无故旷工一天以上,每超一天,再扣除当月“工作量津贴”60元。
三、教职工无故旷会(包括学校、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和备课组等安
20元;一月内无故旷会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出勤津贴”;一月内无故旷会三次以上,每超一次,再扣除当月“工作量津贴”30元。
四、教职工无故迟到或早退(包括到校、上课、自习辅导、考试、各种会议、各类活动等)一次,扣“出勤津贴”10元;一月内迟到或早退六次,扣除当月全部“出勤津贴”。一月内迟到或早退六次以上,每超一次,再扣除当月“工作量津贴”20元。
五、教职工经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出公差,时间在1天内,由教职工本人请人代岗或自己事后处理工作,否则,按旷课(或旷工)论处;时间在2天以上,由教务处或职工所在部门安排他人代岗。
六、教职工结婚,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安排在学期中间,学校可准假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教职工的直接亲属(自己及配偶的父母、自己的配偶)去世,学校准假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教职工的一般亲属(自己及配偶的祖父母等)去世,学校准假3天(含双休日、节假日)。女教职工产
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100天;产后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者,可享受150天产假。
(1)教职工当月请事假一天(法定的婚、丧假除外),扣除“出勤津贴”
10 30 元,当月“出勤津贴”扣完后不够部分,从当月“工作量津贴”中扣除。
(2
),扣除“出勤津贴”5 元;请病假二天以上,每天扣除“出勤津贴”15 元,病假累计四周,扣除本学期(5个月)全部“出勤津贴”;病假超过四周,扣除本学期(5个月)全部“出勤津贴”外,“绩效津贴”中的“常规工作考评奖”、“教学质量奖”减半发放;病假超过十周,除了扣去本学期(5个月)全部“出勤津贴”外,不享受本学期“绩效津贴”。
(3)教职工参加各类活动、各种会议(包括学校、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安排的各种活动、会议),请假一次,扣除当月“出勤津贴”10元(病假扣除5元);在教职工请假期间进行的活动或会议,不再重复扣除“出
勤津贴”
(4)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请人代岗或自己事后处理工作,否则,按旷课(或旷工)论处;时间在2天以上,由教务处或职工所在部门安排他人代岗。
七、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教职工和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男教职工,因病请假,学校将适当予以照顾。
八、全校教职工出勤情况统计,由校长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