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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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04•【字号】鄂交安[2012]747号•【施行日期】201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鄂交安〔2012〕747号2012年11月4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八严禁”(一)严禁在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严禁在泥石流区、爆破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二)严禁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满足施工安全管理需要。

(三)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严禁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到位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五)严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交办安监〔2019〕80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办安监〔20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部决定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2019—2022年)的“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红线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二、红线问题(一)安全质量事故。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或者水运工程垮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瓦斯隧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提供虛假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数据。

(交通运输)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

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

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

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把握关键,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四)强化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

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

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选址和布局,确保建设区域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告设施。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交质监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年4月28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工地建设管理办...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一、概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建设,加强行业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从而促进公路水运工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三、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工艺流程、资源需要和风险点,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投入充足的资金、设备和人力物力,确保施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施工安全。

四、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方案进行施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落实责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确保施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施工安全。

五、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实施情况,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应急预案,并在施工监理记录中记录相关情况,确保施工的安全生产。

六、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明确安全风险点和应急处置措施,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施工的技术支持和咨询。

七、其他相关单位责任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单位应积极参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注释:1、公路水运工程:指公路和水运交通专用的工程。

2、行业安全管理:指针对特定行业,通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基层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监督等措施,规范行业安全生产行为的活动。

3、应急处置:指安全事故突发时采取的紧急措施,旨在避免或者减少事故的危害。

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对安全生产作出了相关规定和要求。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作出了规范和要求。

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其在交通运输和物流方面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

然而,由于施工现场复杂多变的环境以及人为因素等原因,工程建设中存在着一些质量安全隐患。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监督管理力度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培训力度,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能够胜任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加强监督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监控摄像头等,在工地进行实时监测,有效预防和处理事故。

二、优化工程管理1.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划定工作范围,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完成。

2.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加强材料质量监督,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检验,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三、强化质量控制1.完善施工验收制度,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对各项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2.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水平的稳步提升。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测,建立和完善质量监测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实时跟踪和检测,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四、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发生。

2.组织针对性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开展相应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加强行业监管1.加强对施工企业的执业资质和信誉的监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质评定和年检。

2.完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经营过程中危险源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使用和储存。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监管措施和标准。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注意】该范本为内容,仅供参考用。

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运营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守科学、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和行业监督机构的作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特点、施工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困难及解决办法1. 某工程地理条件恶劣,施工难度大。

解决办法:增加对施工方的监督力度,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某工程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施工安全设施不完善。

解决办法:争取政府支持资金,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3. 某工程施工期间遇到恶劣的天气条件,增加施工风险。

解决办法:完善天气监测系统,根据天气情况调整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公布)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进一步增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富安全,促使工程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质,拟订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八禁止”(一)禁止在危险地区设置“两区三场”禁止在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倒塌、落石、洪水、雪崩等危险地区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和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与作业划分开设置。

(二)禁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查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装备应知足施工安全管理需要。

(三)禁止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施工单位一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习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术。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人员上岗前一定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禁止作业人员安全防备不到位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防备用品管理制度,装备必需的安全防备用品。

安全防备用品一定拥有产品合格证书。

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一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安全防备用品。

(五)禁止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一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查收,查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一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按期检查和维修、养护。

(六)禁止未展开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施工项目动工前一定按规定展开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签发动工令。

(七)禁止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动工前一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行。

必需时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察。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公路⽔运⼯程试验检测⼯作的若⼲意见⽂号:交质监发[2013]114号颁布⽇期:2013-02-05执⾏⽇期:2013-02-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公路⽔运⼯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各参建单位对试验检测数据重要性的认识普遍提⾼,试验检测⼯作对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保障作⽤⽇益突显,试验检测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试验检测机构和⼈员的专业技术⽔平不断提⾼,市场规模已基本满⾜当前交通建设需求。

为进⼀步提⾼试验检测⾏业科学化管理⽔平,切实发挥好试验检测在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现就进⼀步加强和规范公路⽔运⼯程试验检测⼯作提出如下意见:⼀、优化试验检测⼯作环境(⼀)试验检测是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段,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试验检测数据是控制和评判⼯程质量、保障⼯程施⼯安全和运营安全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前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要⾼度重视试验检测在⼯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作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研究、做好统筹规划,为试验检测⼯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要加强调研,科学核算本地区试验检测⼯作成本,制定地区指导价格,引导试验检测⼯作合理、有效投⼊。

各建设项⽬在⼯程概预算编制阶段,要落实试验检测费⽤渠道;各参建单位在⼯程实施过程中不得挤占挪⽤试验检测费⽤,为保证试验检测⼯作正常开展提供基本条件。

(三)要切实发挥母体检测机构对保证⼯地试验室⼯作质量的基础作⽤,将试验检测⾏业管理要求有效延伸⾄⼯程⼀线,着⼒解决⼯地试验室⼈员结构不稳定、责任感不强、短期⾏为等问题。

项⽬建设、施⼯、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不得利⽤⾏政⾪属关系、费⽤拨付⼿段等⼲预试验检测⼯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授意更改试验检测数据,努⼒营造有利于⼯地试验室独⽴、规范运⾏的⼯作环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0.23•【文号】交办安监〔2023〕64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2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动工程建设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行“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坚持把隐患当事故,聚焦作业人员集中的施工场地和施工驻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完善应急机制。

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加快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强化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

严格落实参建单位责任,定期开展平安工地建设自查自纠、考核评价,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地落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

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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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
干意见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交安监发[2014]23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安监发[2014]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有关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就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1 / 2
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

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

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

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把握关键,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
(四)强化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

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

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

(五)强化质量和安全职责落实。

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监督等层面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的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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