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51f293f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89.png)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文件编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三、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改为“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城管监察组织”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四、第四条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设置设施、设备。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五、删去第六条。
六、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在第一款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一句后增加“或者粉饰”。
七、删去第十一条。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应当承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的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承担。
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九、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0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14a4ddcdaef5ef7bb0d3c0d.png)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
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联合办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联合办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40a93f1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74.png)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联合办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徐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联合办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联合办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
您可在2015年1月3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通信地址: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1号E526室联系人:童斌,电话:85805620 传真:85805630电子邮箱:****************徐州市城市管理局2014年12月30日您也可以将意见直接提交到本意见征集,届时一并采纳、及时处理。
徐州市政府网站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申请联合办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为满足一定的美化、景观、安全等需求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材料对建筑外立面进行外墙装潢,以及在外立面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联合办理,是指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与决定是否准予装饰装修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申请的联合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扎口部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申请,抄告或者会同房管、消防、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或者组织联合办理。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建发[2006]140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建发[2006]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4406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97.png)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建发〔2006〕140号)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打造建筑精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联系。
附件: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二○○六年十一月八日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打造建筑精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区主干道等重要地段(具体范围附后)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建筑色彩及材质的方案管理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色彩及材质的管理工作。
三、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及材质应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及材质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
四、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应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提出指导意见,并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主次道路沿街建筑外立面整治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主次道路沿街建筑外立面整治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af83f0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c4.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主次道路沿街建筑外立面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主次道路沿街建筑外立面整治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9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保持沿街建筑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主次道路沿街建筑(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主城区内所有主次道路(街道),其中以49条主次道路为重点范围(详见附件1)。
二、整治内容(一)规范各类沿街建筑外立面的审批1.沿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外立面的色彩、结构、装修;2.沿街既有建筑外立面装修;3.沿街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招牌设施和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4.沿街建筑外立面施工占用公共道路、设置围挡设施。
(二)查处各类擅自破坏沿街建筑外立面的行为1.擅自改变沿街建筑外立面结构、外观设计及色彩、擅自改变沿街建筑房屋用途;2.擅自改变沿街建筑外立面装饰用材;3.擅自破坏沿街建筑外立面、设置门窗开店;4.擅自在沿街建筑外立面刻画、涂写、喷涂或悬挂张贴宣传品和标语;5.擅自在沿街建筑外立面设置标牌、店招、霓虹灯等户外广告设施;6.擅自在沿街建筑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油烟排放装置和排气扇、围护栅栏、遮阳篷等附属设施破坏外墙美观;7.擅自占用公共道路,设置脚手架、围挡设施(警戒线)。
(三)加强沿街建筑外立面容貌的管理对设置于沿街建筑外立面的空调外机、霓虹灯、标牌、店招等各类设施支架锈蚀或破损的,以及沿街建筑外立面存在污秽、龟裂、墙皮(玻璃)破损或脱落等影响外立面容貌的现象,由辖区城管部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改。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7d0b80a482fb4daa58d4bb6.png)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14.11.27【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12.02【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日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2014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良好的城市外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外立面是指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侧立面。
第三条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外立面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城市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装修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
破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城市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第4号]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28e1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98.png)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13日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9年9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施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施工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与其资质相应的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对施工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048b92ed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2f.png)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3•【字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1999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
属于文物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危险房屋的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交付使用的房屋装饰装修中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危及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房产稽查机构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的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六条房屋加层改造前或者改作公共娱乐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发现房屋有险情或者交易的房屋发生安全性能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https://img.taocdn.com/s3/m/db648d7527284b73f2425053.png)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外型整洁、美观,并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路段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堆放杂物不得露出护栏;楼(房)顶不得堆放杂物;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的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七条 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站牌、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外立面工程管理制度
![外立面工程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ad23589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3d.png)
外立面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立面工程管理,加强对外立面施工监管,保障建筑安全,提高建筑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外立面工程建设管理,包括外墙涂料、幕墙、窗户等外部装饰和材料的安装。
第三条外立面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文明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实行科学、严格的管理。
第四条外立面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稳定,提高建筑物的外观艺术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外立面工程管理应设立专门的外立面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外立面工程计划和监督工程实施。
第六条外立面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第七条外立面工程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证书,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验收第八条外立面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第九条外立面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专业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条外立面工程验收合格后,需作出相应的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外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外立面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外立面工程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统一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和操作。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外立面工程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外立面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施工经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外立面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第六章环保管理第十七条外立面工程施工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八条外立面工程设计应考虑节能环保因素,选用具有环保性能的材料,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外立面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环保要求。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97603efb8f67c1cfad6b8a1.png)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1999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6月25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
属于文物的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已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房产监察机构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购房人在房屋使用及装饰装修中应当履行的房屋安全义务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向购房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有关房屋安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有擅自拆改房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结构、防火结构和设计荷载、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和使用人。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1e5e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4b.png)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文:----------------------------------------------------------------------------------------------------------------------------------------------------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9日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使用、安全鉴定、白蚁防治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军事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二)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检查;(三)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四)组织编制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县(市)、区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的行业管理;(七)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12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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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泉山区、云龙区、鼓楼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计先行、规范使用、公众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既有建筑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新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关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1—第六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
市容环卫生责任人依照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建筑外立面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景观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艺。
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附加设备、设施和其他附着物的材料等,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或者采用防锈、防污工艺。
第二章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八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两侧及重点地区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周边环境、建筑风格、色彩等因素。
编制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计。
建筑景观设计要体现路段特色和城市品位,并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色彩、造型、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间距、景观照明和建筑外立面附着物作为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对建筑外立面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的选用以及附加设备、设施等附着物的设置进行审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立体绿化工作的意见-徐政办发[2014]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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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立体绿化工作的意见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立体绿化工作的意见(徐政办发〔2014〕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为打造我市“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生态环境,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建城〔2012〕170号)和《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立体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立体绿化工作实施立体绿化,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园林的现实要求和重要举措。
立体绿化能够丰富城区园林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和城市立体景观艺术效果,具有吸尘、减少噪音和吸附有害气体等特点,有助于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减少热岛效应,在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生态功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绿化用地日趋紧张,作为城市绿化的一种有益补充形式,发展立体绿化成为挖掘城市空间潜力,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绿视率、丰富城市绿化景观的有效措施,也是建设节约型绿化、实现绿化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2007年以来,我市进一步加大立体绿化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近年来实施的城市外立面整治对城市主次干道沿街两侧墙体、桥体等建筑物、构筑物立体绿化有所影响,同时部分单位、市民对立体绿化认识不足,造成单位和居住区立体绿化实施率和保存率较低,未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各区(含开发区、新城区,下同)以及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体绿化工作,进一步加大立体绿化的推广、宣传力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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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9日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工程围挡设置和管理,维护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主次干道、重要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国有储备土地和房屋征收地块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以及城市雕塑等构筑物、设施的建设。
本规定所称工程围挡,是指实施建设工程,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所设置的非永久性隔离构筑物、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地区,是指毗邻城市主干道、风景区、新城区、车站(机场)等城市窗口以及城市广场周边地区。
第三条围挡设置及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行政许可、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具体负责中山路、淮海路、彭城广场、人民广场地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围挡设置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围挡设置标准、规范。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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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政发[2015]49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6【实施日期】2015.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15〕49号2015年8月16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1.引言1.1为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依照《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包括本市市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
1.3建成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侧立面等有关容貌,适用本标准。
2.建筑(构)物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彩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2.2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保护性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及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对原有建筑进行必要的修护时,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2.3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建造时的造型和色彩,保持完好、整洁,无违法搭建;残损建(构)筑物外立面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2.4建(构)筑物外立面不得违章搭建晾衣架、卫星接收器等附属设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联审机制与实施流程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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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联审机制与实施流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徐政办发[2013]192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联审机制与实施流程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区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联审机制与实施流程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有关实施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4日市区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联审机制与实施流程细则为加强对市区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权限的意见》(徐委发〔2013〕3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区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联审机制与实施流程细则》如下:一、联审机制对市区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实行联审办理机制。
对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方案的审批,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局组织扎口牵头受理,并会同市规划、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提出意见后,联审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并依法履行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义务。
(一)部门职责1.市城管局:负责组织牵头对市区既有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的联审办理、日常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扎口受理两路(中山路、淮海路)和三大广场(彭城广场、人民广场、淮海广场)既有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楼顶字号(标识)、立面悬挑招牌、LED屏、门檐店招(牌匾)设置及建筑物景观亮化方案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全市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市直管道路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城管局依法履行联审职责;负责按规定时限督办、汇总市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复核;负责将集中作出的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证)依法定方式一次性送达申请人。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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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外立面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美观程度,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1. 外立面改造:指对城市建筑外部墙面、立面元素、装饰品等进行的设计、改造、保护等工作。
2. 改造项目:指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墙面清洗、颜色更新、立面元素修复等。
3. 管理机构:指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管理的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改造原则1. 推行保护优先原则,尊重历史建筑风貌和文化遗产,注重保护与改造的平衡。
2.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外立面改造工程符合相关安全规范。
3. 引入绿色环保理念,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注重艺术性和美观度,注重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规划原则1. 制定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规划,明确改造目标、内容、范围和时间计划。
2. 考虑城市建筑历史文化特点和周边环境,确保改造方案与周围建筑相协调。
第六条设计要求1. 设计师需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
2. 设计方案应注重原有建筑特色的保留与恢复,引入现代建筑艺术元素,提升建筑品质。
3. 设计方案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施工管理1. 施工方需具备相关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施工工作。
2. 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周围环境和其他建筑物,确保工地安全。
3. 施工监理需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质量检查。
第三章验收与管理第八条验收标准1. 完成施工后,需经过验收机构的检查,合格后方可竣工。
2.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相关要求。
第九条管理和维护1. 改造完成后,需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外立面的良好状态。
2. 管理机构需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保留改造过程和成果。
房屋外立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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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立面管理制度(总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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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立面管理制度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二、不得擅自改变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等公用部位。
三、不得损坏房屋外立墙体;不得随意在墙体贴广告,乱涂乱画;不得在墙体上订铁定,装订任何装饰物。
四、不得随意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卫星接收装置等,如确需安装太阳能,须经物业公司许可,并办理手续后方可安装。
五、不得损坏路灯、供水线路、照明、消防设施及设备、上下水管道、绿地、空地、道路、配电房、避雷针等公共设施设备。
六、不得在共用部位乱堆杂物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七、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八、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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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良好的城市外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外立面是指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侧立面。
第三条
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外立面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城市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装修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
破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城市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设计建设、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景观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艺。
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附加设备、设施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使用防火、耐腐蚀性材料,并采用防锈、防污、防腐工艺。
第九条
组织实施成片区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改造规划方案。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材料;
(三)装饰装修建筑远、近景彩色照片;
(四)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五)经审查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准予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
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项目名称、施工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
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安全等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建筑外立面设置广告、标牌、标识、画廊、橱窗、电子显示
屏和公告栏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
安装门窗防护栏、遮阳棚、空调外机、太阳能设施或者封闭阳台等,应当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附着的管线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缆线应当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第十八条
附着于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外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是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破损、脱落、锈蚀、变色、污浊的,及时修复、清洗、粉刷、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以下
规定予以处罚:
(一)安装于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对外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不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城市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破损、脱落,未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建筑外立面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