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浙信无[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6]229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为加强对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使业余无线电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在归纳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原《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5]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六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使业余无线电活动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余无线电通信,是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一项活动。
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业余无线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
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使用非业余无线电业务频段。
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业务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得对同频段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按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
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新设使用次要业务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手续。
现已办理过电台执照的设备可使用至报废。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号】浙经信无管〔2018〕84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经信无管〔2018〕84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站: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30日我委印发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法规〔2015〕404号)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裁量内容同时废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注:1. 违法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但触犯了两个条款,在执行中应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
2. 罚款“步径”为1000元及其倍数。
3. 本表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作者:来源:《信息化建设》2017年第11期第—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无线电新技术应用。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的具体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可以由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统一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18周岁。
第七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通知-浙广局发[2011]56号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通知(浙广局发〔2011〕56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集团):全省各级广播电视台(集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重点从以下方面做好自查自纠和强化管理工作:一、进一步强化依法办台意识,自觉维护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秩序。
各播出机构和单位要立即对未经批准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立无线电台、擅自变动发射地址、擅自扩大发射功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迅速整改。
二、进一步加强发射台管理。
各发射台不得向未经批准的频率及未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发射设备提供发射场地,在自查中发现存在类似情况的,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迅速落实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发射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发射机杂散信号,确保发射机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要加强领导、保障经费、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千方百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行政监管责任,检查、督促辖区内各广播电视台(集团)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各广播电视台(集团)要如实填写调频广播、中波广播、无线电视频率使用现状和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省局门户网站提供下载),于4月20日前报送各市局,由各市局审核后,于4月30日前统一报送省局(浙江广电集团直接报送省局)。
频率使用现状务必如实反映,如因失职、瞒报等造成扰乱无线电频率秩序情况和事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精选)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制定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那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七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工信部2013年2月4日关于业余无线电的新文件
工信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余无线电台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
(一)A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30一3000MH2(兆赫兹)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二)B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30MHz以下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瓦,30MHz以上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三)C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30MHz以下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太于1000瓦,30MHz以上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太于25瓦。
二、设置、使用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操作技术能力:(一)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二)无线电通信方法;(三)无线电系统原理;(四)与业余无线电台有关的安全防护技术;(五)电磁兼容技术以及射频干扰的预防和消除方法。
三、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和验证办法的编制、验证的组织、对验证工作的技术指导,以及验证合格证明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由中国无线电协会公布。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对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进验证,以及核发验证合格证明等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持有人的操作技术能力进行复核。
五、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组织换发2012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旧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换发截止日期之前各等级旧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仍可作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进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交流技术。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业余电台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
只设收信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
第三条:业余电台分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
电台设备由团体设置,并由设台团体使用者为集体电台。
电台设备由个人设置,并由其本人使用者为个人电台。
根据我国情况,日前只准设置集体业余电台。
第四条:业余电台只能与规定的国内外业余电台进行联络。
第五条:业余电台活动由各级体委(对外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所属各级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省、市、自治区以上体委可用所辖之集体业余电台播发无意义通播报,组织业余无线电训练或竞赛。
第七条:在正常情况下,业余电台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团体传递信件、公文及业务文件。
在遇到“SOS”或抢险救灾时可应急担任临时通信任务,但事后必须报告。
第二章设置使用第八条:业余电台的设置、使用、迁移、停闭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设置业余电台时必须由设台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的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审核,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条:业余电台的发射设备,如需在市区内设置,应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说明理由,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经过批准的业余电台必须按《无线电台执照印制、核发暂行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启用。
并应将办理执照的资料报国家体委和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57323部队备案。
第十二条;集体业余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业余业务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卫星业余业务频率以及设置、使用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卫星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业务仅限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个人或者单位开展,且不得通过该业务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本办法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电台。
除非明确说明,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包含与空间业余无线电台进行无线电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但不包含空间业余无线电台。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第四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频率划分以及其他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可用无线电频率见附件1。
使用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划分用于业余业务的频率无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设置、使用具备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申请使用卫星业余业务频率,设置、使用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许可要求、许可证照样式等事宜执行有关卫星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和相关实际操作经验;(三)有能够保证业余无线电台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经检测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五)设置、使用业余信标台、业余中继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的申请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相关业余无线电台有明确具体的用途,技术方案可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余无线中继管理制度
业余无线中继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一、业余无线电是一项广泛应用于业余爱好者社群的通信技术,其使用频段、功率和设备都受到严格限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业余无线电中继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远距离通信的重要工具,能够大大提高通信的质量和效率。
但由于中继站数量庞大、信号覆盖范围广泛,往往容易出现频道冲突、占用频段过多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业余无线中继进行管理。
第二章中继设备管理一、业余无线电中继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功率、频率、占用时段等。
二、业余无线中继设备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划,不得随意设置或擅自增加中继站数量,造成频道拥堵和干扰其他通信设备。
三、业余无线电中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一旦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避免对周围电台通信造成不良影响。
四、业余无线电中继设备的操作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应当具有业余无线电操作证书,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中继频率管理一、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频率规定,不得随意占用或更改频率,避免对其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造成不便。
二、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定时进行信道扫描和频率测量,及时发现频道冲突或频率干扰,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三、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根据地域环境和通信需求,合理设置频率和频率间隔,确保通信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中继使用管理一、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定时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用户的操作技能和意识,增强用户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二、在通信过程中,用户应当尊重其他使用者的通信权利,不得进行干扰、侮辱和污蔑等不当行为,确保通信的文明与和谐。
三、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中继设备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
第五章中继监测管理一、业余无线电中继应当加强监测和管理,定期进行信号监测和技术检测,确保中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效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问答正文《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解读2024年1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修订的《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2012年,我部公布现行《办法》,明确了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许可的具体程序、使用要求等,对规范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行为、促进业余无线电技术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规定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相关条件,明确了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等制度。
随着近年来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普及和发展,《办法》既需要根据《条例》作出适应性调整,也需要根据发展和监管实践情况,在未成年人设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等方面充实细化完善相关制度,回应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关切。
问:《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答:在修订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条例》规定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实践,在充分研究和调研各方面需求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协会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深入研究各方意见建议,通过调研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设台等重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修改稿后再次送有关部门、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相关协会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2024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问:《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答:《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一)电台和呼号管理。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无线电【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无线电新技术应用。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的具体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2年11月5日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七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设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境内设置、使用、管理业余中继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用于扩展地理覆盖范围和能力的业余无线电台,它具有收发功能,可以有或没有特征频率变换。
第四条业余中继台供持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使用。
第五条业余中继台分长期业余中继台和临时业余中继台两种。
长期业余中继台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临时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台活动时根据需要设置,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七天。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不能延续。
第六条业余中继台需获得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呼号,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第七条业余中继台可使用频率见附表1、2、3,各市可使用的频率组号见附图1、2、3。
第八条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对频率。
收发同频的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个频率(一对频率中高的频率)。
第九条收发异频的业余中继台频率的频差固定为:(一)2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6MHz;(二)6米频段的收发频差1MHz;(三)10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1MHz。
第十条业余中继台建议首选使用88.5Hz的亚音频。
第十一条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业余中继台。
第十二条本省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BR5。
业余中继台呼号后缀按设台所在地及设台先后的顺序分配。
第十三条长期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
第十四条30MHz以下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30W,30MHz以上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5W。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9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随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审批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不含1000MHz)微波通信台站的暂行规定》(〔1987〕无管字4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按本规定清理、检查已设置使用的微波台站,凡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应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六个月内补办完毕。
对逾期未办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微波频率资源,防止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与同频段其它无线电通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一点多址微波通信台站和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等类型的无线电固定台站。
第三条微波频率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采取部门共用的原则,不按部门或系统分配专用频段。
第四条建设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路由选择、台站设置、波道配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通信容量、通信距离、调制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业余中继台的使用原则
业余中继台的使用原则摘要:一、业余中继台的概念与作用二、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基本原则三、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与性能指标四、业余中继台的应用场景与使用方法五、总结正文:一、业余中继台的概念与作用业余中继台是指在业余无线电通信中,作为信号中转站的设备。
它可以扩大通信范围,增强信号传输稳定性,以及提高通信效率。
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通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基本原则1.合法使用:使用业余中继台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有业余无线电操作执照,并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进行通信。
2.持照操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需通过考试获得操作执照,才能合法使用业余中继台。
3.遵守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协会的相关规定: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使用中继台时,应遵守协会的相关规定,如通信礼貌用语、通信秩序等。
三、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与性能指标1.业余中继台应具备全双工工作能力,即收发同时工作,且发射时不影响接收机的正常工作。
2.业余中继台需具备较高的技术指标,如灵敏度、选择性、稳定性等,以满足多台中继台组合使用的需求。
3.业余中继台应具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以应对各种复杂的通信环境。
四、业余中继台的应用场景与使用方法1.应用场景:业余中继台可用于扩大通信范围,提高通信效率,实现楼宇、酒店等建筑物地下和地面的覆盖通讯,以及组成集群系统和各种带状或星形结构的通讯网。
2.使用方法: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使用中继台时,需将发射机和接收机分别连接到中继台上,并通过调整频率、亚音、彩色码等参数,实现与其他中继台的通信。
五、总结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通信中起着重要作用,使用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原则。
各级业余电台功率限定说明
各级业余电台功率限定说明为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站的管理,防止产生无线电有害干扰,保障业余无线电业务的健康发展,考虑目前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最近下发通知,将持各等级操作证书的爱好者设台允许的最大发射功率调整为:30MHz以下一级500W,二级100W,三级25W,四级10W;30MHz以上一级、二级、三级25W,四级5W。
业余中继台要由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委托机的构设置使用,个人不得设置。
中继台设台单位频指定安全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督职能。
设台单位必须能够在遇到特殊情况时通过遥控设备可靠关机。
设台单位须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的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同一频段,同一地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业余中继台站。
关于业余电台设备,成品电台须获得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或自行组装的设备(含CKD全散装件、SKD半散装件)可不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但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测,检测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操作业电台庆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业余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
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符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应逐步退出。
CRSA总部要求全体会员认真学习执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近几年,我国业余无线电台的数量增加很快,为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站的管理,防止产生无线电有害干扰,保障业余无线电业务的健康发展,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业余无线电台站的最大发射功率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站发展现状及有关规定,持各等级操作证书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允许的最大发射功率如下(含中继台站):二、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的设置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委托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个人不得设置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
设置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的单位须指定通信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有义务履行安全监督职能。
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必须安装遥控开关机设备,遇有特殊情况,设台单位必须能够可靠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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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设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境内设置、使用、管理业余中继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用于扩展地理覆盖范围和能力的业余无线电台,它具有收发功能,可以有或没有特征频率变换。
第四条业余中继台供持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使用。
第五条业余中继台分长期业余中继台和临时业余中继台两种。
长期业余中继台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临时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台活动时根据需要设置,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七天。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不能延续。
第六条业余中继台需获得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呼号,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业余中继台可使用频率见附表1、2、3,各市可使用的频率组号见附图1、2、3。
第八条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对频率。
收发同频的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个频率(一对频率中高的频率)。
第九条收发异频的业余中继台频率的频差固定为:
(一)2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6MHz;
(二)6米频段的收发频差1MHz;
(三)10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1MHz。
第十条业余中继台建议首选使用88.5Hz的亚音频。
第十一条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业余中继台。
第十二条本省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BR5。
业余中继台呼号后缀按设台所在地及设台先后的顺序分配。
第十三条长期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
第十四条30MHz以下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30W,30MHz以上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5W。
第十五条业余中继台原则上不得在地面海拔高度大于500米的地点设置使用。
业余中继台的天线距地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米。
第十六条禁止在业余中继台上设置互联网发射端口。
第十七条业余中继台发射设备远距离链接、遥控遥测应当以使用有线通信、公众通信线路为主。
确需使用专用无线链路的应当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业余中继台的设置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有专人负责业余中继台工作。
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应当具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应为申请者本人;
(二)有二人以上的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
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具备设置、使用B类或C类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
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其中一名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为申请者本人;
(三)业余中继台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具有必要的管理措施,并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
(五)近一年内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或者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二)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本法人或者本组织具备使用业余无线电台资格情况说明,以及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情况说明;
(五)《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六)《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七)业余中继台设计方案(包括通信设计和遥控设计);
(八)所申请业余中继台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核对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条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同时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二十一条业余中继台呼号和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余中继台停止使用时,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注销呼号和执照。
第四章业余中继台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业余中继台经许可设置使用后,应当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上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频率、天线位置,不得擅自增大发射功率、增加天线高度。
第二十四条业余中继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
未通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者不得使用。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允许,禁止通过业余中继台与非业余无线电台联络。
第二十五条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无偿、平等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使用业余中继台通信应当按照规范的呼叫程序呼叫、联络;禁止使用绰号、代号等。
第二十七条使用业余中继台通信内容不得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经济及个人隐私;不得讲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不得使用业余中继台播放音乐、广播。
通联时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数据文件交换应当使用公开的方式。
在业余中继台上试验新的编码、调制方式和数字通信协议等,应当事先公开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技术信息。
第二十八条业余中继台仅限于业余业务使用,不得在业余中继台上传输与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
第二十九条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中继台可以用于应急救援工作,但应当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使用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要加强自律,并接受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业余中继台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业余中继台的管理人应当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公开。
第三十二条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三条业余中继台应当能遥控开关机,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关闭和开启业余中继台。
第三十四条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监听值班制度。
无人值班时业余中继台应当关闭。
第三十五条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业余中继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三十六条业余中继台管理人员应当将值班期间业余中继台的工作情况和通信情况记入电台日志,保存备查,待业余中继台执照有效期满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上交电台日志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业余中继台可根据需要建立含时间信息的录音系统,录音数据定期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1:浙江省28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
附表2:浙江省5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
附表3:浙江省144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
附图1:浙江省28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附图2:浙江省5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附图3:浙江省144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
附表1
浙江省28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
附表2
浙江省50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
附表3
浙江省144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分配表
附图1
浙江省28MHz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
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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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50MHz 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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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144MHz 频段业余中继台频率组号分配图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
工作委员会,省无线电监测站。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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