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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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一)国际法渊源从国际习惯向条约的演变刚才我们提到当代国际法的主要发展动向之一是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即国际法渊源的变化。

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呢?一般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由于其产生或出现的方式不同而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国内法上也有法的渊源的概念,如在我国,法律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它们都是成文法。

有些国家法的渊源除了成文法以外还包括一些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司法判例等。

国际法的渊源则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等几种形式。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国家在其交往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被接受为法律的惯例。

作为一种不成文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它要求各国对于某项惯例予以“反复”和“前后一致”的采用,并在心理上将其确认为法律后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此外,国际习惯在适用上也有些不确定因素。

为了证明某项惯例已经确立为国际习惯法,必须查找充分的证据,这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困难和争议。

例如,最近国际上出现的有关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的豁免权一案就涉及这个问题。

有关国家的司法豁免包括国家元首的司法豁免问题,国际上一直没有缔结一项统一的公约,有关问题主要由国际习惯法调整。

但由于各国对于国家司法豁免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因此皮诺切特一案在有关国家之间出现了严重分歧。

由于国际习惯形成过程缓慢和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代国际社会有很多复杂的经济和技术细节问题也是不可能用习惯法予以调整的,因此,国际社会自20 世纪初期以来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致力于有组织的国际法编纂工作,逐渐地将一些国际习惯法以条约的形式制定或表现出来,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另一方面,在当代的国际交往与合作过程中,各国也是越来越多地直接利用条约的法律形式来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在,仅从在联合国登记的条约的数目来看,已有35000 多项;《联合国条约集》已出版近2000 卷。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

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

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

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

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

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

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

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

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

如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第一节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外还包括国际法的辅助资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使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usus, general practice)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例如,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各国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除来自各国国内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有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例如,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国际环境法中的预警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国际法》: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否是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虽然该条款本身是旨在规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

该条规定如下:1.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一)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之比较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之比较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之比较摘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二者在渊源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动,而这种变动将一直持续并始终代的特征。

本文对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特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进行比较,欲从法和非法律因素这两个角度探讨二者地位发生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国际条约在不可逆转的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社会愈来愈显示出一种对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强烈需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渊源应当为实现这一目标发挥作是二者所发挥的作用的大小在国际社会的发展中产生了变化。

在国际法历史上,习国际法的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曾处于最重要的地位,但如今,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则比习惯更为巨大的作用,其重要性“在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不可估量的增加了” 。

者地位作用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国际社会需要的转变。

各国是在法律层面与非法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选择符合需要的法律形式。

从法律因素上看,各国会根据国际国际条约各自具有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后选择;从法律之外的因素上看,国际法学派、政治力量、全球化进程等因素也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习惯与条约作用的发挥产生了两个思考:一是面对国际社会需要的变化,两个国际法主要的渊源自身的不会有调整的趋势;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律层面的力量会在国际法发展中起到作用。

王铁崖教授说:“现代的国际法是动态的国际法” ,本文欲通过对国际习惯条约的比较,“指明一些特征”,通过对影响二者在国际法渊源中地位变动之原因,“看到一些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向” 。

一、界定比较范围不是所有的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都能构成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特殊国际法包括特殊习惯规范和双边条约,它们不能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特殊惯仅在其他国家承认下而双边条约仅在“有许多这类条约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可能构成国际法渊源。

同样的,契约性条约也只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国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论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

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

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

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

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

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

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浅析国际法的渊源问题

浅析国际法的渊源问题

浅析国际法的渊源问题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国际法的渊源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判例、国际法学说,还有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内法指的是一国制定关于本国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应用的领域是全世界国家协商制定的法律,所有国家必须按照国家法的要求来规范主权国家的行为。

国内法的渊源一般来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各项法律活动。

而国际法的渊源来源于各个成员国协商达成的协议。

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国际法的各种规则、原则、制度等产生以及所具有的表现形式的源头。

国际法是怎么样形成的以及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都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问题。

世界上每件事物都有其产生的根源,经过长时间的不断的发展最终形成固定的事物,每件事物都是由此发展而演变的。

国际法的渊源是产生的历史时间最早,并且比严格意义上法律更加广泛的渊源。

早在中国春秋战国和西方的古希腊城邦以及古罗马时期,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就非常的频繁,很多国家之间都有相互的贸易往来和缔结各种盟约,成为当时最早的具有国际法性质的规范。

但是当时这些规范都是以国际习惯这种不成文的形式形成的,并不符合近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

直到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国家通过革命的方式摆脱了皇权和神权的的束缚,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独立的主权国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间的交往开始日益频繁,在民间开始有国际法方面的编纂。

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和联合国成立以后,国际法开始有了迅速的发展,国际法的规范变得更加严格,同时也更加符合国际间的需要。

二、国际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国际法作为维护世界公平的法律,同时能够被世界其他国家所遵守和认可,一定有其合理的渊源和理由。

国际上公认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 一)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与国家之间针对某项事物而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既包括书面协议也包括口头协议。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国际法渊源指的是构成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的有效来源或根本来源。

从历史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等。

从理论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协议、协定和谅解,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惯例等。

从实践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则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裁决、学者著作以及相关的国际法资料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渊源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演变。

早期国际法主要依赖于习惯和惯例,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条约和国际组织决议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等也成为了补充和解释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来源。

总之,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学界和实践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深入研究和理解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演变及实践应用,对于掌握国际法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三个方面: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它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它反映了许多国家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重要判例包括朗宁案和贝乌鸦案等。

朗宁案是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经典案例,它确立了解决领土争端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贝乌鸦案则涉及到了国际河流航行权的问题,它明确了在国际河流上行驶的船舶必须遵守的规则。

这些判例不仅解决了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且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国际法和区域法之间的关系因区域而异。

以欧盟法和非洲法为例,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和贡献不可忽视。

欧盟法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非成员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非洲法则是非洲统一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它规定了非洲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些区域法在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解决区域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的关系解析

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的关系解析

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的关系解析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由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构成。

习惯国际法是指在国家实践中形成、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条约法则是通过缔结、批准、加入等程序形成的国际公约。

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在国际法中协同发挥重要的作用,彼此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对于这种关系的理解和解析对于国际法理论的深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所不同。

习惯国际法作为国际法的基石,具有普适性和延展性的特点。

习惯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长期实践而形成的,其内容可以是具体的行为方式、普遍的原则或共同的价值观等。

而条约法则是通过国家间缔结条约进行的,其内容具有明确性和明确性。

条约法作为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形式,对缔约各国具有直接拘束力。

因此,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虽然不同,但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法律体系。

其次,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在国际法中的适用方式有所差异。

习惯国际法的适用方式是通过各国普遍接受和实践的方式来确立的。

国际法学家一般通过国家实践的持续性、普遍性和公认性来确定一个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

而条约法的适用则是通过缔结和批准等法定程序来实现的。

缔结条约的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的方式,将自己的国内法纳入该条约的规范范围。

因此,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的适用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二者都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和遵守。

再次,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和协调问题。

当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存在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国际法学家对于解决这种冲突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有一部分学者主张优先适用条约法,认为条约法作为明确并有约束力的法律形式应该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优先适用习惯国际法,认为习惯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共识和普遍认可度更高。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协调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之间的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平衡。

最后,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的相互影响和发展也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问题。

国际法前六章总结

国际法前六章总结

国际法前六章总结国际渊源含义: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特别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院规约》38条:书P71主要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注意:“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2)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第一,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第二,有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一是通例或常例,它是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并不是所有的这些通例或常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它们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第三,构成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理论上称法律确信(3)国际法的其它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2)国际司法判例: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从广义上说,国际司法判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

(3)权威公法家学说:是指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作。

(4)国际组织的决议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4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5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指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待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判决。

浅谈国际法的渊源

浅谈国际法的渊源

浅谈国际法的渊源浅谈国际法的渊源所谓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国际法的原则、规章制度等的最早的表现形式以及产生的源头。

国际法最初的形成来自什么地方,是什么影响了国际法的产生,都是我们值得探究的问题。

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都是有其源由的,都是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每一件事物都不会凭空产生。

而国际法作为约束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公共法律,它被大家接受和认可,那么也必然有其一定的源头和理由。

有两种渊源是被大家所公认的即: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国际条约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中的主体,也就是国家之间针对某一件事物而设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国际条约即可以是形成书面形式的协议,也可以只是口头协议。

它对条款各国产生法律效力,是条约各国必须遵守的条约。

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事物并不是绝对的,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国际条约的问题。

并且,国际条约还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分别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两个类别是有实质上的不同的,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而其中,“造法性条约”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契约性条约”并不是国际法直接渊源。

我们要区分清楚两种不同的条约形式,不要模糊不清,混为一谈。

所谓的造法性条约一般都是多边为形式的,意思是由较多的国际法的主体即由许多国家一起制定的对于某项国际事务的相关协议,造法性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对他们每一个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都要严格遵守协议的内容。

其次,造法性条约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开放性的条约。

就是说协议的内容对于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开放性并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一件事物是完全绝对的。

就是因为造法性条约是由多数国际参加的,并具有开放性、多边性,所以造法性条约成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是毋庸置疑的。

并且,造法性条约,顾名意义,光从字面上看,我们也能理解它是国际法的渊源,所谓“造法”在名称上就是有一定的讲究的,并不是凭空就称其为“造法性条约”的。

浅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

浅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

浅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一、《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与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学界不仅对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存有争议,对国际法渊源的内容也有不同见解。

比如,有些学者认为只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有的学者则认为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有其他的渊源。

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但凡论述国际法渊源的问题,都离不开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的规定来探讨国际法各种渊源。

该规定不仅表明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应适用的法律,也有助于说明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以及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哪些。

通常学者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列举,而不是举例。

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规定: ( 子)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 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 寅)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 卯) 在第59 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现行的《国际法院规约》是1945 年作为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出现的,内容基本上是沿袭1920 年订立( 经过几次零星修订) 的国际常设法院规约。

其中第38 条第一款关于法院裁判时应适用的( 子) 、( 丑) 、( 寅) 、( 卯) 各项,连同排列顺序,原封未动。

但是经过几十年以后的今天,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都有了很大发展,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实践和学说也并非一成不变。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仍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有一个明显的趋势是把一些国际组织的机构( 例如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 的决议,作为此项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并且提到较重要的地位,而按照其具体内容赋予不同的法律意义。

笔者认为,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应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6、国际法的渊源

6、国际法的渊源
• 客观上:通例(general practice)之存在 • 主观上:法律确念opinio juris,即被各国
接受为法律(accepted as law),
– 仅有通例而无法律确念,则为国际道德和礼 让
如何确定通例之存在
• 时间上要求有长期的连续性,空间上有 较广泛的地域性,数量上有较多的重复 性,方式上必须具有一致性
– 契约性条约可能会转化为造法性条约
条约与国际习惯法的关系
• 某些条约的内容可能成为国际习惯法
–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或遵守
• 很多习惯法被纳入国际条约中
一般法律原则
• 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指适用于国际关系 的各国法律体系当中的某些共同的原则
• 当国际法院缺乏任何国际条约或国际习 惯规则可资利用时,就可以利用一般法 律原则作为一个弥补国际法空白的有效 办法
• 通例存在的时间期限,取决于国际关系 频繁和密集的程度 (传统国际法中一般 为30-100年)
如何确定“法律确念”
• 不一定要被所有国家普遍接受; • 必须为世界上主要大国和利害关系国接
受; • 不能被大多数国家反对 • 在某些领域存在争议 • 个别国家因持续反对某一惯例成为习惯
国际法,不影响该习惯法的成立,但该 国可以不受其约束
第六讲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 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 • 国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
–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 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 特别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 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 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 国家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2.简单说明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答: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国际条约在现代国际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习惯法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国际社会除了通过国际条约确立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外,仍然也通过国际习惯的方式确立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一般来说,条约仅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即使是全球性的多边条约,也对非缔约方没有约束力。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关于第三国之通则”明确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但条约的规则可以在实践中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从而构成约束第三国的行为规范。一方面,国际社会以条约的方式编纂国际习惯使国际习惯的规则更加明确化;另一方面,条约由于越来越多的成员方所接受逐渐演变成对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交互影响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A)。
A.国际法的法典化。
B.国际法汇总成册。
C.国际立法。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3.《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一般法律原则列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下列有关一般法律原则的说法中符合实际的是:(C)。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
B.国际强行法原则。
C.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精确化和系统化。国际法的编纂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现有国际法规则的法典化。国际法的编纂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的法典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两者在实践中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兰州大学

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兰州大学
(三)“一贯反对者”规则
一国如果对于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从其 形成的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一直到该 规则最终形成之后的现阶段一贯坚持这 种反对,该国就是这项规则的“一贯反 对者”。作为“一贯反对者”,相关的 习惯国际法规则对其没有拘束力
“ Add your company slogan ”

兰州大学法学院李晓静四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一造法性条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涉及国家一般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就是造法性条约
“Add your company slogan ”
国际法第六讲
主讲人: 兰州大学法学院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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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四、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一)造法性条约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涉及国家一般行为的 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就是造法性条约。 仅仅为了解决某一或某些特定问题或处置 某一或某些具体事项而签订的条约就是契 约性条约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五、 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1.某些情况下条约的制定比习惯的形成速 度还慢 2.条约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二)习惯的构成要素
1.国家实践
(1)“一般实践”问题 (2)一贯、一致和重复的问题
(3)时间问题
(二)法律确信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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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

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

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公法的渊源的类别

国际公法的渊源的类别

国际公法的渊源的类别
国际公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公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它是国家之间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国家之间的普遍实践和法律确信,如国家在外交关系中的行为准则、海洋法中的习惯规则等。

3. 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人权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国际公法中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司法判例和学说:司法判例和学说在国际公法的发展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国际法学者的著作可以为国际公法的解释和适用提供参考。

5. 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国际公法的渊源之一,它是国际组织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等。

以上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类别,它们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国际公法的体系。

2018-2019-试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1)论文-易修改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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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试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1)论文一、前提:“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同许多含糊不清、令人生厌的概念一样,“法律渊源”(sources of law,fontes juris,Rechtsquellen)这一语词让许多国际法学家头痛不已。

究其原因,乃在于这个用语的词义并非单一性的,而是如詹宁斯所言,大致包含四种意思:1.历史意义的渊源;2.作为识别法律规则的标准的技术意义的渊源;3.法律的可接受的和被承认的有形证据;4.制定、改变和发展法律的方法和程序。

这种多义性导致的后果就是“法律渊源”与其他概念,诸如法律的起因、法律的依据、法律的形成过程等搅和在一起,使人难以看个清楚明白。

一些学者为给“法律渊源”一个“名分”并进而厘清上述概念间的关系,作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但其观点都不甚让人信服。

如奥本海经典的“泉源”之喻受到了帕里(Parry)的批评;萨蒙德(Salmond)关于“形式渊源”(formal sources)和“实质渊源”(material sources)的区分也遭到了布朗利(Brownli)的质疑。

于是有的学者干脆说:“法律的‘渊源’一词的含混不清似乎使这个术语变得不具什么用处。

人们应当不用令人误解的形象的措词,而应当采用一种明显地、直接地描述人们心目中的现象的措辞。

” 这种“一扔了之”的处理办法固然省了不少麻烦,但它同样抹杀了法律渊源作为一个长期被人们所接受和沿用的概念的价值和意义。

正如王铁崖先生所言,“尽管如此,国际法的渊源,作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存在的地方,还是一个有用的概念。

” 故理智之态度乃是明确一个概念的使用语境,限定其用法而确定其含义,缚其多义之“翅膀”而令其难以自由飞翔.基于此立场,本文所称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效力产生的途径和过程;或者说“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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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一、《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与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学界不仅对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存有争议,对国际法渊源的内容也有不同见解。

比如,有些学者认为只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有的学者则认为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有其他的渊源。

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但凡论述国际法渊源的问题,都离不开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的规定来探讨国际法各种渊源。

该规定不仅表明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应适用的法律,也有助于说明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以及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哪些。

通常学者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列举,而不是举例。

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规定: ( 子)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 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 寅)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 卯) 在第59 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现行的《国际法院规约》是1945 年作为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出现的,内容基本上是沿袭1920 年订立( 经过几次零星修订) 的国际常设法院规约。

其中第38 条第一款关于法院裁判时应适用的( 子) 、( 丑) 、( 寅) 、( 卯) 各项,连同排列顺序,原封未动。

但是经过几十年以后的今天,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都有了很大发展,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实践和学说也并非一成不变。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仍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有一个明显的趋势是把一些国际组织的机构( 例如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 的决议,作为此项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并且提到较重要的地位,而按照其具体内容赋予不同的法律意义。

笔者认为,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应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尽管该规定在列举时有先后之分,但是在处理国际法争端,适用国际法的时候,并不因此而存在效力先后的差异。

因此,规约第38 条是针对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应依据什么规则以及一般应按照什么顺序这一点规定的,但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二、国际条约据考证,国家间的缔约活动已经具有悠久的历史。

例如,早在公元前3100年美索不达米亚的拉加什城邦和鸟马城邦就缔结了疆界条约,公元前1291 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王缔结了同盟条约。

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的需要,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诸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是必然的,国家为了保障这样的交流和合作有序进行,以签订条约的方式制定相互遵守的原则和规则。

国家间自公元前就开始缔结条约,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

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既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其内容既有政治的,也有经济的、文化的、科技的、法律的,其数量逐渐增多。

而历史进入到20 世纪,国际关系有了非常重大的变化和发展,国家间的缔约活动也成了它们之间交往中必须的法律保证。

据统计,自1946 年以来依据《联合国宪章》第102 条规定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编制成册和记录或公布的条约已有158000 个,其中包括数千个多边条约,涉及人权、裁军、难民、环境、海洋和金融等方面的主要多边条约有500 多个,余者为双边条约。

因此,《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将国际条约列于首位,许多学者著述也认为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一种重要渊源,这是不无道理的。

关于国际条约的定义,综合国际条约的形成过程和国际条约的种种特征,笔者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共同议定的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按照国际法规定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等。

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条约,但是无论哪一类条约都是国家( 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在此需要指明的是,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缔约实践公认国家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它们都有缔约权。

还在争取独立的被压迫民族的政治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有权缔约。

国家缔约权一般都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通常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他们委派的全权代表行使。

1969 年维也纳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规定了缔结条约程序和原则。

三、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比国际条约更古老、更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条约之前就出现了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曾经是传统国际法上的主要渊源,但自20 世纪以来,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习惯的作用随着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而有所减弱。

但国际习惯仍然是国际法渊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在条约所未涉及的国际社会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际习惯是通过各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实践所形成的,属于一种长期使用的不成文法。

一般认为,如果各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一般的惯例,且这种一般的惯例是在各国确信其为法律所要求,因而有义务予以履行的心理状态下遵循的,一般国际习惯便形成了。

例如,周鲠生教授便认为: 如果通例经过一定的时间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它就可以转变为习惯,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依其形成和适用的范围也可以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

一般国际习惯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参与而形成的,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是在一个由历史、地理、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的,所以也只拘束集团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法的地位。

四、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 一) 表现形式的异同长期的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条约多是成文的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

国际条约一般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因此不存在不成文的国际条约,而且我们均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查询到各种语言版本的国际条约,尤其是造法性条约,多为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共同签署的国际性法律文件。

即使是契约性条约,也在契约双方有一个类似合同的文本,而不存在国内合同法意义上的口头和电子EDI文本。

国际习惯多是不成文的。

国际习惯仅仅是各国不断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

作为国际习惯没有一种成文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

但是为了查询的方便,在现代产生了以公约的形式将国际习惯汇编起来的需要和实践。

国际习惯汇编,不是国际习惯编纂,本身不是创制法律的活动。

除非是国际组织依据国际实践的需要,将国际习惯编纂为国际性的条约,并得到绝大多数国际法主体的确认,但此时已经是成文国际条约了,而不是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 二) 形成方式的差异一般认为,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因此,一项国际条约的形成,往往经历了谈判、签字、批准、交换批准书等过程。

但是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必须经过以上程序,如,上述谈到的换文,其形成的过程则较为简单,只要两国互致外交照会达成协议即产生拘束力。

无需批准和交换批准书,但是,绝大多数条约的形成过程都必须经过谈判和签字。

国际习惯的形成则不同。

国际关系的产生,往往形成许多的国际惯例,当这些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便得以形成。

但是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形成国际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 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

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这里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三个内容; 二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

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他的拘束。

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二者是构成国际习惯不可或缺的要素。

( 三) 效力范围的不同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条约的缔约国和参加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是该条约缔约国或参加国,条约就不一定能用来调整国际法律关系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了。

即使是造法性条约,它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对非缔约国也是没有拘束力的,除非这原则和规则构成国际习惯而对非缔约国有拘束力。

一项国际习惯,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往往就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国际法。

如,有关国际人权文件、各国国内法和政策声明、国际法院判决以及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表明,关于禁止侵略、各种歧视、种族隔离、种族灭绝等行为的国际人权法规则以及包括禁止酷刑在内的保护特定个人的生命、平等、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国际人权法规则已具备了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性质。

那么这些国际习惯就为国际社会上所有的国家有拘束力。

国际习惯可以约束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除非这个国际法主体一贯地反对这一习惯规范。

通过上述比较,在某种程度上,国际习惯的适用的主体范围比国际条约要广泛,国际条约只适用于签约国或者参与国,而国际习惯有时则对所有国际法主体有效。

( 四) 国内适用的差异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在国际法上有效的条约不一定在国内法中必然有效。

然而,在国内法上适用条约必须以该条约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为前提。

一般而言,条约是以缔约国国内法的接受而获得其国内法上的效力。

在实践中,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大致分为两种方式: 一种是将条约规定通过国内立法机关转换为国内法。

在这种方式下,条约本身在国内法中并无直接的效力。

另一种方式则将条约纳入到国内法。

在这种方式下,条约规定直接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采取转换方式的国家有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德国、意大利等。

采取纳入方式的有美国、法国等。

在我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总原则是严格履行国际义务,保护中国的合法权益。

对于我国缔结的条约,凡需要在国内执行的,我国都采取措施保障其得到遵守和执行。

虽然我国宪法对条约在国内法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几十部法律、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看,就各该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倾向于所缔结的条约是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并且可以在我国直接使用。

例如,20XX 年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2 条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此外,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几十部重要法律表明的立场是条约优先。

例如,我国20XX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据统计,我国的其他几十部法律也都做了类似规定。

一般而言,国家都把国际习惯法看作本国法的一部分。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适用国际习惯法。

例如1900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The Paquete Habana 一案中判称,国际法是我们法律的一部分,依据国际法的问题提交给法院来决定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确定与适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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