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与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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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律师作为一种雇佣形式,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其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管理。

三、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义务:- 为外聘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资源;- 落实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按时支付;-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护外聘律师的权益;- 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采纳。

2. 外聘律师的职责:- 忠实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提供详尽、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 公司与外聘律师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保密义务等内容。

2. 合同解除:- 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自然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工作方式和成果评估1. 工作方式:- 外聘律师可在公司内部工作或远程工作,具体工作方式由双方商定;-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2. 成果评估:- 公司将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 外聘律师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六、费用支付1. 费用标准:- 公司与外聘律师约定费用标准,包括工时费用、项目报酬等;- 外聘律师应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

2. 支付方式:- 公司应按时支付外聘律师的费用;- 双方可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七、保密义务1. 外聘律师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2.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并保护其权益;3. 合同解除后,外聘律师应将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归还或销毁。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律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建立板块性或区域性律所备选库。

第四条公司推动律所管理工作信息化。

使用单位应确保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律所的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预计工作时间、律师资历以及计费方式等因素,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并对板块律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律所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公司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负责适时搭建板块或区域性律所库;(五)指导和监督板块律所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律所管理制度,并指导所属投资企业制定其律所管理制度。

各级企业制定律所管理制度时,应明确本企业分管法律领导(总法律顾问)为律所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归口管理。

其中,已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在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律所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律所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企业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本企业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本企业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投资企业律所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所选聘第十条律所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分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日常法律服务。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引言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往往会涉及到各种法律事务,为了规范公司外
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
1.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执业经验,拥有良好
的信誉和专业素质;
2. 公司可通过招标、推荐等方式选聘律师事务所,确保选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3. 选聘律师事务所应符合公司相关业务需求,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支持。

三、律师事务所的使用管理
1. 确立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和费用标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建立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和服务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其服务质量
和工作效果;
3. 律师事务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保障公司
合法利益。

四、律师事务所的转换和解除
1.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终止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需
提前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
2. 律师事务所在服务期间如有严重违反承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作。

五、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
2.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管
理办法同样适用。

六、结语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与律
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法律
支持和保障。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推
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顺利进行。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已审核)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已审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精简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精简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拔与任用第一节选拔条件外聘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资格;2. 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 无涉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节选拔程序1. 公司将发布外聘律师招聘信息,律师可通过简历及相关证件向公司申请;2. 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面试;3. 面试合格的律师将被纳入候选名单,并进行背景调查;4. 符合公司要求及条件的律师将被正式聘用。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权利1. 外聘律师享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2.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法律意见,并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3. 外聘律师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第二节义务1. 外聘律师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 外聘律师必须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3. 外聘律师应当秉承诚信、专业、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绩效考核与奖惩第一节绩效考核1. 公司将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案件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绩效考核;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决定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1. 对于表现优异的外聘律师,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奖金、晋升等;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工作迟缓等行为的外聘律师,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如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外聘律师费用公司将与外聘律师签订费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费用支付方式及金额。

第二节临时聘用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外聘律师进行特定工作。

第六章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敬请阅读并遵守。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一、外聘律师分类二、律师聘请1、集团、文化集团、商业地产部室及下属系统总部、直属公司不得聘请律师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如需聘请律师处理专项经办业务的,由法律事务中心(简称“法务中心”)按业务需要选定,律师聘请合同审批程序见下表:2、各地商管公司、百货公司及项目公司(含文旅项目,下同)、演艺公司、主题娱乐公司应聘请律师,负责日常法律事务处理。

具体要求如下表:各地商管公司、百货公司及项目公司、演艺公司、主题娱乐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律师聘请合同审批及备案程序见下表:3、各地公司应聘请律师处理专项诉讼(含仲裁,下同)法律事务。

具体要求如下表:诉讼律师聘请合同审批程序见下表:三、律师考核1、律师考核资料申报要求见下表:必要时法务中心可现场考核。

2、各地公司提交上述资料,应经本公司分管外聘法律顾问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确认,通过OA内部联络单提交,法务中心OA联络人按通知选择。

外聘律师考核资料审批程序见下表:3、各地公司应在OA中明确本年度外聘法律顾问续聘/改聘/不需聘用的计划和理由。

法务中心将在本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另行审批下一年度外聘法律顾问聘请事宜。

4、考核通告四、境外项目律师管理1、境外非地产项目律师管理集团及商业地产处理与被投企业或其股东之间的法律事务,由法务中心以招标方式聘请外部律师。

境外非地产项目律师聘请合同审批程序见下表:2、境外地产项目律师管理(1)境外地产项目法律风险通过外聘律师管控,外聘律师根据集团和商业地产对项目管理要求,按当地法律构建合同体系;制订项目管理委托、设计咨询顾问、造价咨询委托、总承包、销售委托等所有合同;代表业主方对项目所有合同各方是否尽职履约、是否损害业主权益等进行管控。

(2)境外地产项目需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境外地产项目公司根据聘请律师的招标决定办理聘请合同手续,报法务中心审批。

境外地产项目律师聘请合同审批程序见下表:五、其他1、违规处理2、本规定由法务中心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的聘用工作,加强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使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根据各聘用单位(部门)与受聘法律服务机构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为各聘用单位(部门)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根据受聘法律服务机构的指派承担具体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执业律师为外聘律师。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在善用自身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也可以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

外聘律师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尚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聘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的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司及各单位的法律部门负责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选聘、监督、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定第六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一般限于以下情形:(一)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代理重大或者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的;(三)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四)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业务需要的;(五)新业务开发、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需要借助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六)依商务惯例或实际情况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

第七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一)完成双方约定的法律事务如代理诉讼、仲裁、法律尽职调查等;(二)根据委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三)根据委托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四)应邀参与商务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和法律文件,参与项目开发、投资、运作等;(五)根据授权对外发表有关法律声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或其他法律文件等;(六)提供其他专项或常年的法律服务等。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法律职业的形象和声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指公司与独立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委托外聘律师须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提供合法、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对外聘律师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评审制度,确保外聘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

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国家执业律师资格,并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当对其诚信度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档案,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及其业绩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外聘律师享有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权利,有权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外聘律师应当听从公司的委托和安排,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第十一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评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奖惩制度,对其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外聘律师需履行书面委托和确认手续,确保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和明晰性。

第五章外聘律师的退出机制第十五条公司对外聘律师的绩效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外聘律师如需解除合作协议,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应的解约手续。

第六章外聘律师的监督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外聘律师在服务中发现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并终止服务。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重大合同或案件的委托,公司应当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确保委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外聘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二)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三)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四)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第六条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八条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与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与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释义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与公司签署法律服务协议,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或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外聘律师是指由外聘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公司具体从事法律相关服务的律师。

外聘律师必须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外聘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法务部”是指置业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中心)、各事业部的法务部,以及未设立法务部的各事业部的法务人员。

若未设立法务部或法务人员,则法务部是指上一级实体的法务部或法务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

第四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是外聘律师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及下属经营实体律师聘请的管理、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聘请原则外部律师聘请应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按需采购、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的监督与考评。

第六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分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及诉讼(包括仲裁,下同)代理律师事务所聘任。

(一)常年法律顾问:与公司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处理公司及下属经营实体日常法律事务、提供日常咨询意见、专项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专项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就某一特定法律事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三)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与公司签订诉讼代理服务协议,指派律师参与公司具体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律师库的组建及维护第七条权责部门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进行公司律师事务所库的入库审批及建设,并对律师事务所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与维护。

公司外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外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外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外部律师管理,保障公司法律事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律师的选聘2.1 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当对其职业道德、专业能力、业绩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2 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保密事项等。

2.3 公司聘请的外部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三条外部律师的业务范围3.1 外部律师为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2)代表公司处理诉讼、仲裁案件;(3)为公司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文件;(4)为公司进行法律培训、法律宣传;(5)为公司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3.2 外部律师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外部律师的管理4.1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外部律师的管理工作。

4.2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外部律师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估,并提出续聘、解聘或更换的建议。

4.3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外部律师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外部律师的业务水平。

4.4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外部律师档案,记录外部律师的基本信息、业务成果、收费情况等。

第五条外部律师的收费5.1 外部律师的收费标准,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5.2 外部律师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收费规定,合理、透明。

5.3 公司应当依据外部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保密事项6.1 外部律师在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6.2 外部律师应当遵守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外部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外聘律师的日常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外聘律师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请的外聘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聘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选聘外聘律师。

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执业五年以上;(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四)能够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五)同意接受公司管理。

第七条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等方式选聘外聘律师。

第八条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外聘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工作职责第九条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三)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四)协助公司进行合同审查、法律风险评估等工作;(五)协助公司进行法律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外聘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三)按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四)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五)与其他外聘律师、公司员工保持良好沟通,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外聘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外聘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外聘律师的选聘、培训、考核等工作;(二)监督外聘律师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三)协调外聘律师与其他部门、员工的工作关系;(四)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五)处理外聘律师的投诉和申诉。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聘律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二)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四)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2023修正版《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外聘律师的工作,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本文档制定了外聘律师的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是指由公司或组织雇佣的非全职律师,他们通常以委托合同的形式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外聘律师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忠诚和守信:外聘律师应对委托人忠诚并保持保密,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和法律事务。

2. 独立和客观:外聘律师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受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

3. 专业和负责:外聘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尽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协作和沟通: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合作,及时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培训和指导。

三、外聘律师的管理与约定1. 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签约1.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资历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外聘律师。

2. 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报酬、工作内容、保密条款等具体约定。

2.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1. 公司向外聘律师指派具体的工作任务,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

2. 外聘律师应按时完成工作,并根据工作质量、效率和客户反馈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3. 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1. 外聘律师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和办案文件等。

2. 外聘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和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4. 工作报告和沟通1. 外聘律师应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进展、风险提示和建议等。

2. 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部门沟通和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培训。

5. 合作终止和纠纷解决1. 双方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后外聘律师应尽快移交工作和资料。

2. 若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1.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特殊案件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聘律师进行特别约定。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委托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管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托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选聘原则选聘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功能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功能要求:1.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2.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具备丰富的代理诉讼和非诉讼经验;4.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选聘程序1.公司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2.具体选聘程序应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3.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并通过公告或邀请函等形式向律师事务所发布消息;4.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要求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和申请书;5.公司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6.中标单位应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评价和考核1.公司应对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2.评价和考核内容应包括服务质量、效率和满意度等方面;3.对于评价不合格或服务质量差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向相关机构投诉。

第七条报酬支付1.律师事务所的报酬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2.公司应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报酬,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息保密1.律师事务所应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公司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其他事项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对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的一些规定和要求,公司在选聘和使用外聘律师事务所时,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保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有效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以及保护公司业务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参与尽职调查,业务谈判;(二)提供相关项目的法律咨询意见;(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四)起草或者审查法律文件;(五)担任诉讼仲裁事务代理人;(六)办理其他法律相关事务等。

第三条外聘律师的聘用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内部公开、效益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结构第四条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法律合规部是外聘律师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使用律师服务和反馈服务情况;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总经理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1.审批确定公司外聘律师,并根据外聘律师工作情况建立备选律师库;2.审批确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及服务费用;3.审批确定使用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外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服务费用。

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1.根据总经理的指示及公司规章制度研究并制定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措施与操作流程;2.牵头组织备选律师库的拟选工作,经总经理批准后负责具体管理备选律师库;3.审核业务部门推荐的律师,会同业务部门向律师明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对律师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提出意见;4.保持与受聘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联系和交流,考核和监督受聘律师的工作;了解受聘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情况,接受业务部门对受聘事务所及律师的反馈意见,根据了解的情况和反馈的意见,拟定事务所及律师禁用名单、提出备选律师库调整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5.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牵头组织律师选聘工作。

企业外部律师管理制度

企业外部律师管理制度

企业外部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与外部律师的合作关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便于企业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律师是指企业聘用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法律培训等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外部律师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互信、保密维护的原则,以明确企业与外部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实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外部律师的选拔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委托外部律师,明确律师服务的领域和内容,确定委托方式和委托范围。

第五条企业在选拔外部律师时,应当注重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服务态度、信誉等方面的评估,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谈判等合理方式进行选拔。

第六条企业应当与外部律师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保密协议等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外部律师信息档案,记录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表现、服务质量等信息,建立合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律师的服务质量,及时调整合作关系。

第三章外部律师的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外部律师的管理工作,协调与外部律师的合作事宜,监督服务质量,解决合作纠纷。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外部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外部律师的履职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合作监督,确保法律服务高效准确。

第十条企业应当与外部律师保持及时的沟通,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外部律师培训,提升律师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外部律师的考核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外部律师的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律师的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与外部律师进行业绩评价和服务评估,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合作关系,激励表现优秀的律师,纠正工作不力的律师。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外部律师的服务台账,记录律师的服务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信息,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WORD)-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的思路

(WORD)-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的思路

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的思路常年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的思路一、全面梳理集团及下属公司外聘律师情况。

1、要求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公司申报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包括律所名称、指派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2、要求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公司法务人员或兼职人员连同外聘律师,统计合同服务期限内工作量,包括合同审核数量、名称、工作时间;法律咨询服务事项、工作时间;法律培训事项、工作时间;代理诉讼案件(包括免费或单独支付费用情况)等。

二、外聘律所及律师的选聘1、管理、监管上由所属公司主导,督审委督查2、律所及律师选聘采取差额筛选或者招标方式,特例除外。

(1)推荐;以集团下属公司推荐为主,集团公司法务主管部门推荐为辅。

(2)推荐资料包括:律所介绍;指派律师的诉讼和非诉项目业绩介绍等。

(3)确定律所及律师:集团下属公司法务主管部门参考集团法务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评审确定选聘律所和律师,并报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3、常年律所或法律顾问选聘(1)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公司已常年聘用律所及律师的,根据每年度评估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更换指派律师续聘或降服务费续聘、重新选聘。

(2)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公司未聘用常年律所及律师,且子公司有需要的,报上级公司及集团主管领导或法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3)根据常年律师顾问费分额审批。

4、专项外聘律所及律师选聘。

(1)集团或集团下属公司就某项法律服务拟聘用专项律师的,应当由拟聘单位专项申报集团法务主管部门批准。

(2)根据专项律师顾问费分额审批。

(3)专项服务评估考核优秀者,优先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差评者,下次项目不予聘用。

三、外聘律所及律师续聘的评估考核1、常年外聘律师评估、考核。

(1)集团法务部门和下属公司法务人员或兼职法务人员每年度对于集团下属常年外聘律所及律师进行评估、考核;采取双重评估制(集团法务抽查),并以最差评为本年度最终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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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释义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与公司签署法律服务协议,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或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外聘律师是指由外聘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公司具体从事法律相关服务的律师。

外聘律师必须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外聘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法务部”是指置业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中心)、各事业部的法务部,以及未设立法务部的各事业部的法务人员。

若未设立法务部或法务人员,则法务部是指上一级实体的法务部或法务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

第四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是外聘律师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及下属经营实体律师聘请的管理、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聘请原则外部律师聘请应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按需采购、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的监督与考评。

第六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分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及诉讼(包括仲裁,下同)代理律师事务所聘任。

(一)常年法律顾问:与公司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处理公司及下属经营实体日常法律事务、提供日常咨询意见、专项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专项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就某一特定法律事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三)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与公司签订诉讼代理服务协议,指派律师参与公司具体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律师库的组建及维护第七条权责部门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进行公司律师事务所库的入库审批及建设,并对律师事务所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与维护。

置业各中心及其各事业部根据法律事务中心的事先授权,可具体经办律师库入库及律师事务所的招采工作。

置业各中心及其各事业部法务部不得在未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律所入库及招采、使用工作,若一年中累计2次发生该情况的,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对其绩效采取“单项否决”进行严格考核。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从律师库中进行聘任。

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及诉讼案件需聘请律师,应当进行比价,并综合律所各方面的业务实力及过往业务情况,综合考量并最终从律师库中进行聘任,但律师库内资源不满足该特定事项或诉讼案件需求的情况下,可从律师事务所库外依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进行选聘。

第八条入库要求原则上入库律师事务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且连续运营5年以上;(二)合法执业,无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记录;(三)专职律师15人以上;(四)有地产行业或业务相关行业法律服务业绩;(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六)上年营业额不能低于200万元;(七)法律事务中心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入库程序法律事务中心及各中心、各事业部根据业务需要推荐满足业务要求的律师事务所进入公司律师事务所库,拟入库律师事务所需法律事务中心审核通过。

第十条黑名单设置外聘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中心可视情况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将其从律师库内移除,后续法律事务委托事项将不再与其合作:(一)律师事务所在入库、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等阶段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做虚假陈述的;(二)恶意扰乱公司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正常招投标工作程序的;(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违约,拒绝签订合同的;(四)未征得公司同意,擅自向媒体发布不利于公司声誉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五)经审计监察中心核实,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向公司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六)连续两年(或两次)或累计三年(或三次)履约考评打分在70分以下的;(七)其他无法满足公司要求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连续二年未与公司有任何形式合作,经法律事务中心决定,可以将其移出律师库。

第三章外部律师事务所聘任第十一条外聘律师事务所选择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聘任应从公司律师事务所库内进行选取,若发起聘任时,该律师事务所尚未入库的,应首先履行入库程序。

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按照本规定及《涉诉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律师库内或库外进行选聘。

若选聘库外律师事务所的,则可视情况办理选定律师事务所的入库。

第十二条聘任部门(一)常年法律顾问:由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聘请及管理,其他各中心及各事业部均无权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二)专项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及各中心、各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就特定法律事项聘任专项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中心之外的各中心或各事业部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应将需求原因以及聘请理由交法律事务中心审批,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聘请。

(三)诉讼代理律师的聘请: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请原则上由法务部进行。

特定情况下,经法律事务中心同意,涉诉单位可以就具体诉讼案件聘任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聘任方式(一)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聘任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可直接向公司提供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无需再通过专项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任方式及程序。

(二)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除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外,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应当进行比价(参加比价律所的专业技术水平、资质、规模等应无明显差异),并综合入围律所各方面的业务实力、过往业务及合作情况,综合考量并最终进行聘任。

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请还应按照《涉诉事务管理办法》中关于“诉讼案件的律师聘请”的相关规定进行。

单个区域如只有一家律所入库且该律所为战略合作单位的,视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可直接委托该入库律所的律师担任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但聘任应经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金额超过30万元的,还应经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

(三)“紧急采购”方式因收并购等专项事项、诉讼/仲裁案件的突发性、紧急性等特殊特点,或特定事项、个案处理需借助地方政府资源或司法资源的实际需要,当无法在合作律所范围内选定符合要求的外聘律所时或无法通过本条第二款的方式选定律所的,则法务部可根据案件或专项事项需要,通过“紧急采购”的方式选定库外或库内的律所作为特定诉讼案件或特定专项事项的外聘律所。

具体规定如下:(1)通过“紧急采购”方式外聘诉讼或专项律所,且律师服务费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确定;律师服务费金额超出30万元的,由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确定。

(2)“紧急采购”的具体程序为:由法务部在库外或库内选择律所,由法务部对律所业务能力等情况后进行综合评估后,选择适合单位。

在办理完程序后,选中单位视情况(如未入库)办理入库。

(四)“直接委托”方式在有特殊紧急情况,且不立即通过直接委托方式委托律师可能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直接委托”方式聘请律师。

通过“直接委托”方式聘请律师的,应逐级报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

第四章外聘律师管理与使用第十五条管理部门聘用单位负责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及监督,法律事务中心对外聘律师进行个案、年度及合作期内的履约考评,该考评结果将作为律所是否移出律师库或进行后续合作的依据,以保证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

对于合作期内履约考评结果连续2次低于70分的合作律所,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将其移出律师事务所库。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并负责考核评价;(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并负责外聘律师聘任的审批;(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五)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协议的签订及管理;(六)负责法律事务中心发起的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合作协议的签订及管理;(七)建立及维护律师事务所库;(八)外部律师聘任合规情况检查;(九)与律师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专项法律顾问聘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二)专项法律顾问聘任流程的发起;(三)专项法律顾问聘任过程的经办;(四)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五)专项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六)对专项法律顾问进行履职评价;(七)负责专项法律顾问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十八条各事业部法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需求;(二)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发起代理律师聘任申请流程;(三)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进行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任;(四)诉讼案件代理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五)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费用支付;(六)经法律事务中心法授权或指定,对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进行履职评价;(七)负责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及工作台账的整理及报送。

第十九条工作配合在接受外聘律师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内部法务人员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外部律师使用(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进行聘任及日常管理,其他各中心、各事业部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使用。

(二)专项法律顾问:聘任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进行使用。

(三)诉讼案件代理律师:涉案单位根据案件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进行使用。

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使用部门均需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法律事务中心报送外聘律师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日常管理法律事务中心及外聘律师使用单位及部门应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台账,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事项交办律师事务所、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等。

各事业部法务部及其他外聘律师使用单位和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送当月委托外聘律师服务的管理台账,该台账作为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外聘律师档案管理外部律师聘任部门应对外聘律师完成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归档备查。

聘任部门应要求外聘律师对公司交办的法律服务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存档,并于聘期结束前向聘任部门交付。

第五章外聘律师考评第二十三条考评机制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估机制,总体负责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评价,并有权对于聘请部门或法务部的评价进行复核和调整。

外部律师考评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库的动态管理相关联。

第二十四条考评内容对外聘律师的考核与评估应从覆盖其履职全过程的维度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详见附件1《外聘律师评估表》)。

第二十五条考评部门(一)对常年法律顾问的年度履约评价,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并根据评价结果对是否续约等提出建议;(二)对专项法律顾问的评价,由聘用部门进行,并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复核,在专项服务结束后进行;(三)对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评价,统一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进行,实行一案一评原则,在单项诉讼案件结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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