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讲_“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课件:营改增税收优惠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 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 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 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 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 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营改增税收优惠
类型
免征 增值 税
减免项目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 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 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 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人年4800元限额/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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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4. 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2021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营改增”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1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营改增”下的税收优惠政策自己整理的2021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营改增”下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文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税收优惠[部分]第二章增值税法【知识点】在“营改增”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54项1.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的照料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护理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葬礼服务。
6.残疾人向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术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家畜、水产动物养殖及疾病防治。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第一票收入。
12.在寺院、寺庙、清真寺和教堂举行文化和宗教活动的门票。
13 .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版权个人转让。
15.个人销售自建自住住房。
18.下列利息收入:(3)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七)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和集团所属金融公司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
统一借款人向基金用户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支付给债券的票面利率的,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是指:(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款项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的本息返还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集团所属金融公司与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资金调拨,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向企业集团划转,由企业集团统一返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人的业务。
营改增税收法规
营改增税收法规营改增是指从增值税改革中所实行的营业税向增值税过渡的政策。
简而言之,营改增就是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该政策的实行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税负优化、市场竞争力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企业经营中,了解并遵循应用营改增税收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将详细介绍营改增税收法规。
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营改增的改革目的在于消除营业税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的复杂税制背景、零散范围和难以构建合理资源的价格歧视,营业税被增值税所替代,以实现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减税1.政策内容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纳税率更加合理。
小规模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到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创新企业可以根据税收法规享受一定范围内的减税优惠。
2.政策优势这项政策的推出意味着对于企业来说,纳税负担将会大大降低,这样企业就会有更多的资金来进行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
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也能享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税优惠。
税负减轻这项税收政策的推行,可以大幅度地减少繁琐的税收程序和冗长的税收计算公式。
以下是具体减轻税负的方式:1.减少大量的固定的税额和涉税事项;2.将涉税事项转化为实习增值税和各大类条目的税务费等;3.设置减免税措施,给予各类纳税人更加公正和科学的税负最优化处理。
纳税人的变化1.核定负有税负的向记账管理纳税;2.红字税总体减少;3.净税额计算调整;4.转型;在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进行相关技能学习,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改革中更好地进行应对。
同时,需要调整和优化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以适应政策变化。
监管的加强为了保证改革的平稳进行和税收体制的优化完善,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实施中,进行了全面的加强和实施。
1.对于纳税人的存活情况和涉税业务的详细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监测;2.加强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管和纳税人的自律程度,提高纳税人的主动性和政策遵守度;3.对于不良企业的严查严惩,惩罚企业的经营违规行为。
以上将营改增实行之后的涉及到的主要税收法规进行了梳理和解析。
营改增的政策.doc
营改增的政策营改增的政策是非常关键的,政策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的发展,每个细节都要了解透彻才能做到最好。
下面就营改增的政策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013年营改增政策汇总
2013年营改增政策汇总来自:会计网财会资讯 | 时间:昨天13:21导读: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27部关于营改增政策法规,本文将对这个27个营改增政策政策进行整理、汇总,希望为纳税人提供参考。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27部关于营改增政策法规,本文将对这个27个营改增政策政策进行整理、汇总,希望为纳税人提供参考。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营改增”有哪些优惠政策
“营改增”有哪些优惠政策作者:李剑文张红英廖永红来源:中国税务报“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较多,纳税人应把握相关条件和要求,重点关注如下事项,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优惠范围“营改增”企业主要涉及的两类税收优惠18项免征增值税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10.随军家属就业;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3.失业人员就业;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4项即征即退增值税1.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3.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热门】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为止最全!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为止最全!一、关于纳税人及税率、征收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三)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关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一)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拓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明确,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专题之营改增试点政策讲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增值税税率:
征税范围和税率
大类
中类
小类
征收品目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01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主 要 内 容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和税率 三、计税方法 四、销售额的确定
五、进项税额抵扣 六、纳税义务时间 七、纳税地点 八、有关事项和过渡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02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04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03
02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目前我 省仅限武汉)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 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 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 检服务。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注意: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随军家属就业、军 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失业人员就业采取增值 税税额抵减的方式减免税,免税期限为3年。且享受上述 12、13项优惠政策均有行业限制。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 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营改增相关政策讲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12)42号公告
财税(2012)86号
财税(2012)53号
二、优惠政策种类
备案类: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政策种类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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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一、营改增主要文件
财税(2012)71号 财税(201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77号公告 财税(2011)131号 财税(2011)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2)42号公告
一、营改增主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2)43号公告
北京税务局(2012)8号公告
二、优惠政策种类
审批类: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失业人员就业。
优惠政策种类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一式一份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1份。 企业人员花名册,标注出其中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名单,并写明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职工总人数比例。 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 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 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营改增最新政策,关于营改增最新政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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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营改增最新政策202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2X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自202X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
截止202X 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X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202X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2X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2X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
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自202X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改革试点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赋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
(一)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二)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或可减税700亿元此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
【实用文档】《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节税收优惠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多选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法定免税的项目有()。
A.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物品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C.国际友人无偿赠送的物资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答案】BD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提示】这部分内容比较琐碎,但容易命制客观题。
因此对易命题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类,以方便考生记忆。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新增)(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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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税收优惠
【考点2】“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再保险服务。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金融业务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2019年考题改编)
A.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B.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C.商业银行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D.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业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也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也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 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0.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有()。
A.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取得手续费收入
B.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手续费收入
C.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差价收入
D.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转让收入
【答案】CD
3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8.随军家属就业。
3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0.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41.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4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43.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4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规定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4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6.对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47.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8.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9.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0.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5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5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53.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调整)
在2020年1月1日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甲企业是供热公司,政府对其进行了各种补贴,包括省、市两级的天然气补贴,市级政府的运营补贴,市级的园区补贴等。
其中市级政府的运营补贴是根据甲企业的供热量计算,与甲企业的供热活动密切相关且是对其销售收入的补贴,该补贴应认为与甲企业销售供热服务的收入、数量直接挂钩,应按照规定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
其他的政府补贴,不符合上述条件,没有构成增值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