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一、规划放线(5—7个工作日)1.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审核.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3. 钉桩、放线.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1.规划初验。
(3—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
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2.工程规划复验(5-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0。
00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0.00复验。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管径、管底标高、管顶标高、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
市政道路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属地原则进入滁州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进场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进场限额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列入本《目录》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进场交易。
凡列入本《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达到”包含本数,“未达到”不包含本数。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5月9日印发的《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滁政办秘〔2020〕42号)同时废止。
七、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附件: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2024年3月22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滁政秘〔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房地产用地管控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如下:一、供应总量。
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911公顷(合13665亩)。
二、供应结构。
供应计划总量中,商服用地22公顷、工矿仓储用地324公顷、住宅用地15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4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公顷、特殊用地4公顷。
三、供应时序。
第一季度计划安排164公顷,其中,1—3月份分别供地33公顷、30公顷、101公顷;第二季度计划安排215公顷,其中,4—6月份分别供地47公顷、56公顷、112公顷;第三季度计划安排221公顷,其中,7—9月份分别供地82公顷、78公顷、61公顷;第四季度计划安排311公顷,其中,10—12月份分别供地60公顷、76公顷、175公顷。
附件: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序表2024年3月26日附件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单位:公顷注:1. 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一级类统计;2. 商品房用地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约140公顷;住宅用地的其他用地主要为棚户区改造用地、安置房用地15公顷。
《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年)》
《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修改)方案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按照省城乡规划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对《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进行局部修改。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促进广大市民参与规划、监督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修改)》方案进行公示。
一、规划公示时间年月日—月日二、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年修改)方案简介一、修改背景《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自年月由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以来,已经实施了年时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九大相继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和新发展理念。
我市正在加快实施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与南京、合肥都市圈协同发展,同时也面临着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创新城市管理的新任务。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背景、社会环境和发展机遇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二、修改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融城,以城乡生态网络为本底,优化用地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创建生态文明城市。
(二)坚持局部修改、动态维护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
保持规划期限不改变、城市发展方向不改变、城市性质不改变、城市生态绿地不减少、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延续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修改主要内容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规划、中心城区规划三个层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重点主要是完善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规划区规划修改重点主要是局部调整城市开发边界,中心城区规划修改重点主要是优化用地布局规划等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深化市域铁路交通规划依据重大交通项目的实施,衔接区域性重大建设工程及相关专项规划,增补合青高铁、滁宁快轨、三洋铁路。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1]139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4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3月28日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创新建造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一)试点示范期(2017年-2018年)。
制定土地、规划、金融、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配套鼓励政策体系,培育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的发展。
力争2017年滁城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开工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2018年不少于40万平方米;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2017年开工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2018年不少于10万平方米(详见附件)。
(二)推广应用期(2019年-2020年)。
编制一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施工技术和工艺,建立比较完备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上下游产业链,完成一大批产业工人培训,建立多种装配式建筑体系和系列部品部件,形成比较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滁政〔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7月1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2日滁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全面推进市县乡三级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公开,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
2018年底前,建成覆盖市县乡三级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市平台互联互通,基本实现部门自建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政务服务事项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形成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
2020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形成省市政务服务整体联动、部门协同、入口统一、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快捷、更有效率。
二、重点任务(一)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1. 规范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市级“一张网”铺到底的总体设计,各地、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审批服务系统和数据库,统一使用“滁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含后台支撑系统)。
市直部门已单独建设业务系统的,须与市网上办事大厅互联互通,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网上支付,按需共享数据,实现统一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滁政办[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8〕64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建立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适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中政府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和跟踪审计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跟踪审计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第六条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等单位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滁政[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200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试行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个类型:(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二)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教育学校教学用房;(三)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及其他所有工业企业的生产厂房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四)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建安置房、市政府指令拆迁安置房);(五)房地产开发房、集资建房及前四类的经营性用房。
二、收费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4项费、税,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收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办理程序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征收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并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然后交建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初审,再由建委窗口转行政服务中心审定类型,交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窗口办理。
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滁州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及滁、来、全城镇群范围内需报市规委会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及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设计要求。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报审方案必须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内容、深度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规划局经办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及审查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外立面效果图应与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一致。
外立面效果图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夜景照明效果图等,图件中对色彩、材质等要求与建筑方案一致。
设计单位应确保外立面材料的可供性,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并满足滁州市招投标管理等相关规定。
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准确标明。
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六、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等)。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市规划局各科室、规划分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认真实施。
七、建设项目实行建筑设计师签字把关制度,主持建筑设计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特殊用地(D),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 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之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平行或垂直布置时, 多层位于北
侧,间距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多层位于南侧,间距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二)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平行或垂直布置时, 其间距按多 层住宅间距执行。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 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 距控制。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 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 制。
第三十一条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较高) 建筑高度的1.4倍; 且不小于10米。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 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 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 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 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 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滁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标准
4、视频要按照施工的进程进行拍摄,制作要有字幕、解说,画面要清晰,与解说相对应,勿用手机拍摄。除去片头、片尾的特效和中间的停顿,解说不能间隔太久,要贯穿整个视频;必须要有原貌、施工过程、新貌等重要节点视频。
5
工程档案系统整理,案卷质量、档案编目等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要求。
1、一个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立卷;不同载体的文件分别立卷。
2、文字材料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体与附件不应分开,并应按批复在前、请不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体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图纸应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应按图号顺序排列。当案卷内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时,文字材料应排在前面,图纸应排在后面。
1、建设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单点登录,进入滁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在线报送系统平台。
2、按照前期、监理、施工、竣工图、声像档案、验收备案等工程进度分阶段上传电子文件。
3、线上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电子文件,生成《档案验收意见书》电子证照。
4、纸质档案按照电子档案顺序整理,向档案馆移交完成后,发放《档案移交书》。
5、如果一份电子档案同时含有图纸和文本,应将这份档案分两份件存储,一份存图纸档案,一份存文本档案。
6、对于声像档案,如果采用磁盘磁带存
储的,将磁盘磁带内容采集为对应的通用格式电子文件,每份电子文件存成一个单独的电子档案。
7、与电子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数字签名应一同收集。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赋权清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赋权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滁政秘〔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赋权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赋权清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妥做好事项交接。
各赋权单位要认真做好赋权事项移交工作,主动与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对接,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权限、责任、程序、实施范围等相关事宜,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要加强相关赋权事项的业务指导,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开展业务指导培训,移交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会同市数据资源(政务服务)局开放相关业务系统使用权限。
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要积极对接赋权单位,接受指导监督,实现无缝衔接。
二、推动赋权落地见效。
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要切实提高承接能力,依法依规实施赋权事项,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各赋权单位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权事项在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赋权清单实行“即时动态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放管服”改革、“全省一单”动态调整等,结合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发展需求和赋权事项实际运行情况,市委编办牵头动态调整宁滁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赋权清单,确保赋权事项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滁政办[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8〕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本方案,与市政府同步组织编制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46号)要求,为确保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分工协作原则。
市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统一规范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和《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的要求,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主体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市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
S239、S331来安至全椒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滁州大道市本级1
重要说明:(1)本项目只接受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库中已注册并且审核通过的企业报名,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办理注册登记请登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指南>我是投标人>诚信库申请栏目>“关于企业注册申报诚信库的一次性告知书”)查询。网址:/Front_jyzx/infodetail/?infoid=55c0568a-820a-4e86-809e-0ee8186a80f1&categoryNum=004001001。联系电话:1)、注册及系统问题处理:4009980000 2)、技术咨询:0550-3801701 3)、CA锁使用问题处理:400-880-4959 4)、CA锁办理问题处理:0550-3019013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2、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2)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需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3)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项目负责人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道路交通工程业绩【工作内容必须包含:一标段的业绩必须包含标志、标牌、标线;二标段的业绩必须包含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或道路监控系统)】。【业绩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必须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加盖印章)、②施工合同、③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④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建设规模(包括工作内容等)的证明材料(如第①、②、③条中已能够充分有效证明的,则本条不需要)。①、②、③条缺一不可。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时间以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最后签署时间为准】。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滁政办电〔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
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2024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对照《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根据项目分类,按照先急后缓,稳步推进原则,进一步细化建设内容,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按规范流程推进项目建设。
项目要素保障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对接、主动服务,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及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时间节点要求推进落实到位。
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市规建管办要加强过程管控,坚持用好重点项目督查督办推进工作机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重点项目高质高效推进。
附件: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七项标准的批复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七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滁政秘[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七项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07〕53号)市建设委员会:你委《关于请求批准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产权调换住宅房临时安置、搬迁补助费等五个标准的请示》(建城字〔2007〕第51号)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委报送的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七项补偿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望你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拆迁,认真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此复。
附件:1. 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2.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3.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生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标准;4. 树木移植补助费标准;5. 房屋装潢成新综合补偿标准;6. 房屋拆迁附属物综合补偿标准。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基准日:2007年1月1日)┌──┬───┬────────────┬────────────────────────────────────────────────────┐│类别│ 等级│结构装修及设备情况│基准价格(元/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住宅│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框│一│桩基础或钢筋混凝土基础,│7136│5055│4100│3538│3166│2111│1965│1745│1460│1128│1035│980 │1265│1155│1075│995 │900││架││由钢筋混凝土主梁、次梁和│││││││││││││││││││││柱形成的框架承重,现浇屋│││││││││││││││││││││面,墙体为自承重墙,多层│││││││││││││││││││││或高层建筑。
滁州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211015)
滁州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211015)滁州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滁州市作为安徽省的重要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日益扩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各类城市生命线设施的安全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城市生命线是城市正常运转所需的基础设施,它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交通等各项重要设施。
因此,滁州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意义重大。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通过加强滁州市城市生命线设施的安全建设,提升城市抵御自然灾害和其他安全风险的能力,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日常生活需求。
2. 任务:a. 综合评估:对滁州市现有的城市生命线设施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各种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b. 规划设计: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城市生命线安全规划和设计方案,确保城市生命线设施的安全可靠。
c. 建设改造: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按照阶段性目标,逐步进行城市生命线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d. 监测运维:建立城市生命线设施的监测运维体系,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e. 人员培训: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设重点1. 供水设施建设:加大对自来水厂、水源地等供水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供水设施的抗灾能力和供水能力。
2. 供电设施建设:加强对电力供应设施的建设,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承载能力,并加强对重大电网设备的保护措施。
3. 供气设施建设:健全天然气供应设施,加强对气源管道和气源站的安全管理,确保气源供应的安全稳定。
4. 供热设施建设:改善供热设备和供热管网,加大对热源设施的改造力度,确保供热的安全可靠性。
5. 通信设施建设:扩大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范围,提高通信网络的覆盖率和鲁棒性,确保紧急通信的畅通无阻。
6. 交通设施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网和交通设施,加强对桥梁、隧道、堤坝等重要交通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14〕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5日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需要用市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项目。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和PPP等其他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和省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市管字〔2014〕51号)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查批复项目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皖政秘〔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滁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批准〈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滁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滁州市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区,是国家园林城市、长三角中心区城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落实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省”奋斗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滁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79.2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66.73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56.6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超过847.87平方千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24.37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不少于60%;水域空间保有量不低于314.33万亩。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以三条控制线为刚性约束条件,构建“两区三脉五中心”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等战略要求,积极推动与合肥都市圈、南京都市圈协同发展,推动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和跨省合作共建园区落地实施,推进定远—长丰园区合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滁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服务指南滁州市城乡规划局目录第一章规划审批项目分类、办理时限及审批依据 (3)第二章规划审批受理的范围 (5)第三章申请规划审批的一般办理流程、条件、所需材料 (6)第一节申请规划审批的一般办理流程 (6)第二节申请规划审批的条件 (6)第三节申请规划审批所需提交的材料 (7)第四章各类申请表表样 (12)第五章规划窗口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及流程图 (24)第一章规划审批分类、办理时限及审批依据一、规划审批分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规及建筑设计方案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二、规划审批办理时限(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定工作日为30日。
自咨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咨询回复(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规划设计条件书自咨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咨询回复(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规划设计条件书》(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定工作日为30日。
1、非工业类:自咨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咨询回复(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2、工业类自咨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咨询回复(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四)修建性详规及建筑设计方案报审1、非工业类:自咨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咨询回复(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准方案(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2、工业类自咨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咨询回复(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准方案(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法定工作日为30日。
1、非工业类:自咨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咨询回复(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2、工业类自咨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咨询回复(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自咨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咨询回复(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放《建设工程核实合格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说明:1、规划审批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毕,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滁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规划审批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告知申请人理由。
3、规划审批中需由滁州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以及专家咨询会等会议审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4、《安徽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5、《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7、《滁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8、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第二章规划审批受理的范围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需批准和核准的项目2、新建项目需要征用、使用土地的(划拨方式);3、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划拨方式);4、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划拨方式);5、变更原选址意见书内容;二、规划设计条件书1、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出让地块;3、单位内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4、重要公共建筑、重要地段建筑、高层建筑、较大体量建筑、群体建筑、纪念性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等;5、用地、间距及周边情况较为复杂的单体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及单体设计;6、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各类杆管线等;7、规划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新建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4、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5、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6、调整、交换用地和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报审1、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报审的项目;2、需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3、规划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报审的项目。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2、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3、各类杆、管线工程;4、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建筑外装饰工程、建筑夜景亮化工程等。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章申请规划审批的一般办理流程、条件、所需材料第一节申请规划审批的一般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到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进行项目咨询申请,并领取咨询答复;二、规划受理窗口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发放报件回执。
受理窗口按业务分工将项目申报资料分件到各个岗位办理;三、各岗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复核,将项目提交规划局业务会或其他会议研究讨论(视具体情况而定);四、窗口代表审批;五、局领导签审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六、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文书和其它审批文件。
说明:本手册中所称的申请人指申请规划审批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二节申请规划审批的条件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二、规划设计条件书申请人为国土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和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选);2、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文件。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报审1、已取得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2、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市政道路、桥梁、杆管线工程等除外);2、申请项目规划方案已审批通过,并完成施工图设计。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副本)》;2、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毕。
第三节申请规划审批所需提交的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滁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3、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计划文件1份(如批准有效的详细规划批复、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部门做出的可行性研究或选址报告书、有关部门核发的同意选址意向的复函、通知等);4、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2份,并在其中一张地形图上用HB铅笔绘出拟选建设用地范围;5、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一份;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1、申请规划审批所需的材料除地形图和特别说明的以外,均可报送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本手册中所指的地形图均指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晒印,复印件无效。
二、规划设计条件书1、滁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建设工程的计划批准文件(国家有规定的工程为必须);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2)土地管理部门拟招标、挂牌、拍卖的;(3)划拨类用地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4)市政公共事业部门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4、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并在一张地形图上用HB铅笔绘出拟选建设用地范围;5、市政工程类项目需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并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本手册中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公用照明设施和城市广场、公用停车场、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空地及附属设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经营类用地(1)滁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4)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5)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划拨类用地(1)滁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有关用地协议并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5)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6)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7)选址、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本手册中所称的经营类土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土地。
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划拨类土地指除以上用途土地以外的各类土地。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筑工程类(1)滁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土地证或用地批准书(复印件);(4)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标明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建筑标高;(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总平面规划图及单体定位图;(6)建设工程施工图1套(规划总平面定位图、建筑部分全套图纸、结构部分基础图),附电子文档(刻光盘一份),报送的图纸需A4规格装订;(7)环保、消防、人防等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8)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9)房屋测绘报告书(可选);(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市政工程类(1)滁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有关批准、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可选);(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6)施工图一套(规划总平面定位图、建筑部分全套图纸、结构部分基础图),附电子文档(刻光盘一份),报送的图纸需A4规格装订;(7)相关部门书面意见;(8)以上图纸文件的电子文件(刻光盘一份);(9)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