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常见罪名
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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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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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 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 还的,等等情形。
四、与银行关联的几种犯罪
• 1、骗取贷款罪 •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 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 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 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 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 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 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 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
银行职员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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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常见罪名及立案及量刑一、职务侵占罪(一)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挪用资金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初级银行从业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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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 金融犯罪常见罪名以及相应的构成要件 [ 熟练掌握 ]要点内容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 主观:只能是故意• 客观: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考点2-1 金融犯罪的种类 [ 熟练掌握]考点2-2 金融犯罪常见罪名以及相应的构成要件 [ 熟练掌握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货币管理•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犯罪构成• 主体:特殊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主观:故意• 客观: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刑罚• 3-10年;2-20万元• 数额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2-20万元或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主观:故意• 客观: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罚• 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数额巨大:3-10年;2-2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10以上;5-50万元或没收财产•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主观: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 客观: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罚• 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并处罚金• 高利转贷罪犯罪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银行内部员工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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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员工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随着银行业务不断扩大和金融创新的不断进行,银行内部员工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增加。
由于银行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往来和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员工若涉及刑事犯罪,则将对银行经营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银行内部员工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并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银行内部员工可能面临的刑事犯罪包括了侵犯客户权益、洗钱、贪污受贿等。
其中,侵犯客户权益是银行员工最容易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一些缺乏职业操守或内部管理不严的员工来说,可能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挪用客户资金、资金占用、套现等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 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严格落实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客户资金流向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洗钱是另一大风险。
洗钱本质上是将犯罪所得资金隐蔽化的过程。
银行员工若参与其中,则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银行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反洗钱制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并上报可疑交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贪污受贿是另一个可能违法犯罪的领域。
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客户提供额外利益等行为很容易导致贪污受贿。
因此,银行应该加强对员工权力的限制和监管,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员工日常操作行为。
此外,加强对员工的考核评估机制,将职业道德和操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无法治愈的恶劣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除了以上防范策略,银行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建立举报渠道,对内部举报人实行保护政策,预防内部腐败的发生;加强对内控制度的监督和改进,保障员工职业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教育,不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法律底线。
综上所述,银行内部员工面临刑事法律风险,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培养职业道德和操守,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内部监管和控制,规范员工行为,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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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1、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5、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1、(枚)以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银行职务犯罪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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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务犯罪法律规定是什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防范职务犯罪。
因为,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的后果是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我国刑法中有多个罪名,那么银行职务犯罪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银行职务犯罪法律规定是什么?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如何防范银行职务犯罪?1、严格自律,强化廉洁从业教育。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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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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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第一篇: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 16 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银行职员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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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犯罪典型案例
银行职员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以下几种:
1. 信用卡诈骗: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并进行未经授权的消费或提现操作。
2. 内部人员合谋抢劫:银行职员与外部人员串通,计划和实施银行抢劫行动,从而获得巨额财物。
3. 虚报交易:银行职员利用系统漏洞或修改账目,虚构交易并骗取银行资金。
4. 内外勾结洗钱:银行职员与客户勾结,使用银行渠道进行非法资金洗钱,将黑钱转移到其他账户或金融产品。
5. 贪污受贿:银行职员滥用职权,收受客户贿赂或擅自操作客户账户,以获取私利。
6. 内部人员泄露客户信息:银行职员将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以牟取利益。
这些案例说明了银行职员犯罪的多样性和严重性。
为了预防和打击这些犯罪行为,银行在员工监管、内部审计、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都有一系列的举措和机制。
同时,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推行行业道德规范、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是预防职员犯罪的重要手段。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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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金融行业职务犯罪的种类
![金融行业职务犯罪的种类](https://img.taocdn.com/s3/m/70885ebc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01.png)
一、金融行业职务犯罪的种类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类型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类型主要有: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
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
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
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类型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
常见的犯罪类型主要有: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吞库款等。
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常见于出纳业务中。
个别金融系统的从业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经营者有之,买房挥霍者有之等等。
3、储蓄业务中的犯罪类型储蓄是城乡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用行为。
银行在保管使用储蓄存款的同时,对储户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常见的犯罪类型有: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4、信贷业务中的犯罪类型信贷是一种授信行为。
银行通过贷款获取利润,维持运行,但向谁贷,怎样贷款都必须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否则构成违法犯罪,常见的犯罪类型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行贷款利息等。
银行员工十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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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十大违规行为
1. 接受贿赂或收受回扣: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金钱或好处。
2. 非法操作客户账户:银行员工未经客户授权,擅自操作客户账户,如转账、取款等。
3. 提供虚假信息:银行员工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欺骗客户或上级领导。
4. 违反银行规章制度:银行员工违反银行规章制度,如泄露客户信息、擅自使用内部系统等。
5. 内外勾结进行欺诈活动: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勾结,合谋进行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
6. 私自披露客户信息:银行员工私自披露客户隐私,泄漏客户的资金情况、信用记录等。
7. 操纵市场或内部交易: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市场价格或进行内部交易,谋取私利。
8. 贷款违规操作:银行员工违反银行内部贷款政策,为不符合要求的个人或企业放款。
9. 滥用职权:银行员工滥用职权,违反公司规定,谋取私利或对他人不利。
10. 销售欺诈:银行员工利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欺骗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 重点内容 银行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 重点内容 银行从业人员](https://img.taocdn.com/s3/m/1d4b4779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26.png)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重点内容银行从业人员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他们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还能提高职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从业人员相关的重点内容。
一、银行业犯罪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银行业犯罪做了明确规定,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这些罪名涉及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银行从业人员需警惕。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存款证明等金融票证,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逃汇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汇往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贷款诈骗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非法放贷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放贷,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罪名1.洗钱罪: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手段的行为。
2.非法经营罪: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总结:作为银行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重点内容,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防范职业风险。
银行员工案件法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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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银行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员工的职业安全,以下是对银行员工案件中常见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银行员工职务犯罪1.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客体:公共财物;-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客户资金划转至个人账户,即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客体:本单位资金;-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将客户资金挪用进行个人投资或借贷,即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客体:本单位财物;-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将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银行员工侵权责任1. 违约责任银行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违反合同约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客户经理不可不知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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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不可不知的刑事法律风险近几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大及银行自身合规性管理问题,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客户经理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逐渐上升。
作为一线信贷人员的客户经理应当了解相应的刑事法律知识及刑事法律风险点。
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触发刑事法律责任。
一、银行客户经理常见犯罪罪名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是银行对外业务的代表,负责全面了解客户金融需求并向其营销产品、争揽业务,代表银行为客户提供信贷、理财、存款、支付结算的服务。
有经营就有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自不例外,只是刑事法律风险相较于民事法律风险而言,要少得多,故而也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事实上,银行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于银行客户经理的刑事法律风险。
伴随经济下行的压力及银行内控的问题,则是银行客户经理的刑事法律风险的趋势上升。
为方便阅读,笔者将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sorttype=1)检索的银行客户经理常涉罪名,梳理如下,供读者参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二、银行客户经理刑事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同多数经济犯罪一样,驱动银行客户经理步入犯罪的动因主要就是利益。
银行客户经理,往往具备如下便利: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资金划拨和业务操作的便利、贷款发放的便利。
而这些便利,为客户经理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加之客户经理对自身约束不足,难以抵御外界巨大利益诱惑,进而导致自己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可见,银行客户经理刑事法律风险频发是自身原因及外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具体分析如下:(一)自身原因1.崇尚更高的物质生活水平,满足自身不合理的生理、心理需求是引起客户经理犯罪的内在驱动力。
每个人都希望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这无可厚非。
但,如果借助工作上的便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金钱利益,这为法律所不允许。
银行招聘考试基础知识——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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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考试基础知识——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8.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8.4.1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有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
三是刑法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8.4.2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银行从业人员刑事法律犯罪风险(四)——支付结算业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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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刑事法律犯罪风险(四)——支付结算业务(上)1伪造货币罪【罪名释义】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犯罪构成】1. 犯罪客体: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
伪造的货币,主要应在于它与真币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与真币完全相同,其相似性则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骗他人,可使人信以为真即可。
3.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 主观要件: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170 条,犯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规链接】1. 刑法第170 条: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司法解释:(1)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九条[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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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常见罪名及立案及量刑一、职务侵占罪(一)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挪用资金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量刑第四十三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量刑第四十四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量刑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逃汇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量刑第四十六条[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洗钱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量刑第四十八条[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九、集资诈骗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4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24万元不满3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②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③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5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