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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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准则
中国自1987年在中国会计学会年会上,成立了七个研究组,其中一个就是“会计原则和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组”。
1989年1月,这个研究组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内容、会计原则与现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的思路等问题,会后提出了《工作程序》、《形成会计原则说明和研究报告的程序》等一系列文件,并更名为“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也于1988年10月建立了会计准则课题组。课题组在1989年3月提出了《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讨论稿)》和《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需要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草案)提纲(讨论稿)》。
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草案)的通知》,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
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令形式正式发布了建国以来中国第l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从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以后,财政部即着手草拟制定具体会计准则,为保证准则质量,分别成立了国外、国内两个咨询专家组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经过三年多的努力,1996年完成了30多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分四辑印发各地征求意见。
到2001年先后修订、颁发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颁发38项具体准则形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截止到目前为止曾进行过三次大的会计制度的改革.
第一次会计改革是在1993年,将过去的纷繁复杂的行业会计制度统一为十三个行业会计制度.并且重新规定了企业的基本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的具体准则.并且在1994年对税法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即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开管理不同的税种.
第二次会计改革是2001年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即将过去执行的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和十三个行业会计制度废止.并且规定要求所有企业均执行该制度.在此后的几年中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均执行此会计制度.且财政部在2002年到2005年又先后出台和候订了十六项会计具体准则.同时为了适应我国小型企业数量众多的现状以及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的需要,在2004年又先后出台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且为了适应各行业的实际核算的需要,又出台了一些具体行业的核算办法以补充企业会计制度的不足.
第三次会计改革就是从2006年的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这次改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我国的会计与国际会计趋同,这套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以及应用指南,和相关的财务公告.当然这是截止到目前为止这套会计准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它也应随之发生变化.
2006年的这次改革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开始执行该准则,并且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财务通则和原企业基本准则.从2008年起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均要执行该准则.原本国家争取在2009年全面执行该准则,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出现,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计量基础的冲击,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8年的10月在中国的北京召开了一次关于会计准则改革的会议.所以根据形势的需要可能在2009年不会全面的执行该准则.另外财政部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文件出台.所以现在具体如何还要看情况来定.
另外您公司如果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话,可以选择执行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或2006年颁布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但请注意这两种制度只能选取一种不能两者都用.
会计准则只是鼓励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并未强制的要求.另外为了配合新准则的颁布,我国在2007年1月重新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所以我建议您最好参看一下.
2006年2月15日发布
.cn/article/knowledge/new-accounting/main.htm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1993年7月1日 2006年2月
好像从93年就改了这2次大的会计准则小的修订就不知道了篇二:2015新企业会计制度
2015新企业会计制度时间:2015-03-06 08:10 阅读:2027次
第1篇: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