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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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作者:刘怡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运用分析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运用分析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运用分析作者:胡毕斯嘎拉图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我国民法学界对恶意、善意的论述较少,没有得到学者们的关注,但善意、恶意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贯穿在很多制度之中,其重要性不可不察。

本文从善意、恶意的概念着手,界定善意、恶意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无过错与善意,恶意与过错之间的关系,最后就善意、恶意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解读。

关键词:善意;恶意;民法0 引言民法中,特别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反映。

在侵权法领域外,常用善意、恶意表达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翻开各国民法典,无论是大陆法系亦或是英美法系,对善意、恶意的表述都有提及。

鉴于此,我国理论界有必要对善意、恶意进行系统而详细的研究。

1 善意、恶意的内涵1.1善意的内涵善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词语,并无与之应的实体概念。

在大众的心目中,善意一般包含“诚实”“守信”“真诚”“不欺骗”,是人类的一种品质。

那么在民法中善意的含义是什么呢?事实证明,如果你想给善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很难的,善意要通过具体的民法制度来具体的表现出来。

一般来说,学者大多认同的观点是这样的: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对其行为无法律依据是不知道状态或者说是无法知道状态,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通过这个观点,我们可以读出关于民法中的善意的三层含义:首先,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种存在于人脑里与心里的想法;其次,行为人在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最后,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除以上三点外,均不为善意。

1.2恶意的内涵恶意的内涵有两种,一种拒绝是从普遍意义上来说,恶意是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的伪装,欺骗他人并企图拒绝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

一种是从狭义上来说,恶意是相对于善意来说的,明知“诚信”“真诚”是正确的,却反其道而行之。

现在大家我们普遍认为民法上的恶意也是指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时,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说其行为相对人并不具备合法的权利。

论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

论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

2019年08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论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李智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湖南长沙410013摘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善意取得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获取财产所有权方式,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规范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范畴。

在所有权制度中,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和解释,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快速发展,善意取得制度,能够让受让人预防不测损害。

善意第三人建立在公信力基础上,受到法律保护,能够达到交易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

善于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限定在动产质权,不动产留置权。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上不够完整。

因此应该进行善意取得质的论证,以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等的完善和改革。

关键词:民法物权;善意取得;民事立法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2-0188-02作者简介:李智(1985-),男,湖南人,在职研究生,任职于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作为物权法范畴内的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制度的建设。

一、善意的含义善意起源于罗马法,其包含了公开、信用、真诚含义,不含有欺骗等理念。

善意一般是指善意行为人在具有民事行为的时候,不进行损人利己的行为。

行为人在进行某种形式民事行为的时候,可以按照具有善意的动机进行的具有法律性理的行为。

善意具有积极和消极两种区分。

消极善意取得是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转让人是无权进行财产处分的而进行的活动。

而积极善意指的是受让人在知道受让人受让动产的时候,有偿取得财产,能够具有财产的主动获取的主观心理态度[1]。

善意指的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结合的概念。

故意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其基本形式为过失和故意,如何对善意进行有机获得,需要在过错的善意中进行相应的行为和合理性和不法合法性的论证。

从目前各国对善意的认知来说,可以分为广义狭义模式。

司法考试民法: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在司F考试中,区分二者的意义最为重大: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物权法》第243条)。

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

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

注意:这些问题很重要,后面还要专门讲到。

法律育网【例1】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

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

①因马为遗失物,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内容提要]善意和恶意作为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民法学范畴,国内论著少有涉及。

本文从分析善意和恶意的概念入手,提出自己关于善意、恶意的概念,并初步确立了善意和恶意的认定标准。

在对善意与无过错、恶意和过错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善意和无过错本质是一致的,但存在细微差别: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构成恶意,轻过失和轻微过失不构成恶意,其中也试图对过失进一步区分并提出区分标准。

最后,本文对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具体运用作了一些列举,诸如: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添附和恶意添附、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等。

BONA FILES AND MALA FILESIN CIVIL LAW AND THEIR APPLICATION[Abstract]As a couple categories in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 ,Bona fides and Mala files are used to demonsorate the actor ‘s subjective state of domestic works are short of diseus sing about it. This essay begins with analysing the concept of Bona files and Mala files,puts forward its opinion about it and cirterion of the ba sis of parative analysis on Bona fides and No fault. Mala fides and fault,this essay holds that Bona fides and No fault are consisten t in essence with a few fine distinction;Aolus and culpa lata can form Mala fides,but culpa levis and culpa levissima can’last,author lists several applications of Bona fides and Mala fid es in civil law. such as Bona fides third party and Mala fides third fides possession and Mala fides possession.***在民法上,过错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最常见的民法学范畴,但除此之外,善意和恶意也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术语。

论民法中的善意

论民法中的善意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民法中的善意姓名:张必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姚新华20070401摘要善意恶意既是日常的用语,也是民法中一对重要的范畴。

在民法中善意虽是附随于其它制度之中,但也自成一体系。

具体体现在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等相关规定中。

我国学者对善意也有做界定分析,有积极善意消极善意之说,有从过失与善意关系来定义,还有主客观善意之说,还有认为善意恶意实质只是知或者不知之说。

然而各种论述几乎都是蜻蜓点水般,缺乏体系分析,各种观点也让人难以取舍。

民法中善意究竟是什么呢,善意是否能被“知”这样用语所替代,善意与过失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笔者思考兴趣所在。

不难发现法律区分善意与恶意,对善意者予以优待,而恶意者无此优待。

法律让善意来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

那么法律为何要用善意呢,为何要让善意来决定法律效果呢?另一方面善意作为伦理道德的用语,在伦理上有特定的含义。

那么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中的善意又是什么关系呢?本文通过考察得出法律引进善意概念并且让善意决定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因为善意与伦理道德的契合,另外一方面又有法律逻辑技术上的考虑。

在此基础上本文再对善意的内涵外延作分析,试图比较全面地理解善意这一法律概念。

因为我国学者当中有许多人忽略了善意背后所蕴含的伦理价值,故本文强调从法伦理与法技术两个角度分析。

本文除去引言结论,共五章。

引言部分指出本文写作目的及文章论述的进路。

第一章是对善意的概述,主要阐述了伦理学中的善恶和民法中的善意,简要的介绍我国学者对善意的定义以及善意在民法中的体现。

此部分为全文分析做初步的准备。

第二章主要是对善意历史的考察解读。

首先是对罗马法中引进善意作分析。

通过对具体制度中的善意的分析,指出罗马法中善意与斯多葛伦理学保持着一致,但善意又受技术等的影响,与伦理中的善意不一致。

并且指出罗马法学家们对善意认识的争论。

其次是对教会法中善意的认识,指出教会法对善意的标准的提高,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

If you believe in dreams, dreams will believe in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遗失物,自己很多时候会不小心都是物品,很多情况下遗失的东西很难寻找回来,因为在丢失之后基本基本上都是被捡走了,如果是不贵重的东西就无所谓,但是贵重物品就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遗失物,自己很多时候会不小心都是物品,很多情况下遗失的东西很难寻找回来,因为在丢失之后基本基本上都是被捡走了,如果是不贵重的东西就无所谓,但是贵重物品就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概念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

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

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

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二、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1、原则上,遗失物的返还可能涉及行使以下四种不同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本文依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专门针对遗失物关系中各项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性质、功能、主体构成及行使条件进行了全面剖析。

重点分析了遗失物的所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可能遭遇的各种限制以及遗失物的占有人如何运用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寻求占有保护。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对物权追及⼒的限制,下⾯我们从善意第三⼈保护的含义和典型表现两⽅⾯来讲述善意取得制度的考点。

⼀、含义:民法保护第三⼈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外观的合理信赖,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作出法律⾏为,该法律⾏为有效,⽬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在民法中,经常会出现真实的权利状况与公⽰出来的权利状况不⼀致的情况。

例如:甲把电脑借给⼄,⼄把电脑卖给丙,这时公⽰出来的权利状况是⼄占有这个电脑,所以在法律上可以推定⼄是合法权利⼈,但实际上合法权利⼈是甲,但对于丙,甲⼄之间借⽤的债的关系是不公⽰的,丙是⽆法了解甲⼄之间的债的关系的,丙只能靠权利外观来判断,从⽽决定是否交易,以及与谁交易,如果丙不知道⼄的权利有瑕疵,⽽与⼄进⾏交易,那么丙就是善意第三⼈,法律保护善意第三⼈的⽬的就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之核⼼是交易之法,如果不保护善意第三⼈,就会造成交易萎缩的。

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1、债的关系不公开,不为第三⼈所知。

2、第三⼈只能根据权利外观作出判断,决定是否交易; 3、善意的含义——不知;恶意——明知 ⼆、典型表现 (⼀)、对代理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表见代理;(合同法第 49 条) 1、⽬的:维护代理制度的⽣命,维护交易安全;试想如果没有表见代理,可能就没有⼈肯相信代理⼈,愿意同代理⼈签合同了,因为第三⼈是⽆法知晓当事⼈之间的债的关系的,这样的话,代理这项制度,很可能也要随之消亡了。

所以我们必须保护表见代理。

2、要件: ( 1 )、代理⼈是⽆权代理; ( 2 )、⽆权代理⼈有代理权的外观;如有代理权委托证书等; ( 3 )、第三⼈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即第三⼈善意⽆过失; ( 4 )、第三⼈基于此信赖为法律⾏为; 以上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项。

3、效果:发⽣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4、“第三⼈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判断,判断要分两种情况:⼀是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例如,甲丙之间通常是由⼄这个业务员联系的,有⼀天甲将⼄辞退时,就要告知⼄,甲有告知义务,尽到告知义务,丙再和⼄签合同就不构成表见代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丙和⼄签合同就构成表见代理。

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物取得的⽅式是⽐较多的,例如可能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的⽅式取得。

如果取得物的⽅式是不合法的,权利⼈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但善意取得除外,那么民法典对善意取得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权利⼈向受让⼈⽀付所付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第三百⼀⼗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是,善意受让⼈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通过善意的⽅式取得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不得要求返还。

善意取得的⽅式包括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接受不动产时是善意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论我国民法中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民法中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综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自问世以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确认。

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学界可谓见仁见智。

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出发,共分为三章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研究。

1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法学研究首先需要有清晰界定的概念,所以在本章中首先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起源,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基础,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其次对不动产与善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我国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应采纳物理标准。

最后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逻辑依据及理论基础,即以公信力原则为其逻辑依据,并以社会本位为其理论基础。

2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共分四节进行了论述。

第一节是介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争议及结论。

第二节分析了各国立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态度,通过对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依据。

第三节通过分析在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在物权法通过前,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在有关司法解释和部门法中有规定,从而主张在我国民法上应该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节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包括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效果以及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侵权请求权。

3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建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只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三个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但是笔者认为物权法的规定不太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转让人为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且无权处分不动产;受让人通过法律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不动产;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信赖登记;必须是已经登记的法律允许流转的不动产;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中的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中的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中的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一、民法典中的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善意相对人是对方处于善意或者不是故意、没有恶意的行为,对当事人所造成的一定的困扰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从法理上讲,善意相对人是没有过错或者犯罪动机的,是出于没有恶意的行为,不能归咎为犯罪。

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

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

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

民法上有所谓“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什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

而且,债权人只有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权;若债权人非以债权成立之合同为基础占有债务人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即债权人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不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正是由于债权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成为了纯粹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履行的手段。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担保债权受偿。

因此,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民法新增考点之善意取得

民法新增考点之善意取得

民法新增知识点——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子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与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的制度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这一条件是善意取得的前提:2,让与人须无权处分。

唯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

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以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须为善意,是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交付。

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双方仅达成转让合意而尚未办理登记或者尚未交付,只产生债券关系。

通说认为,受让人若系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的,该权利的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所有人的追索。

1,善意取得发生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系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故其属于原始取得。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民法学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学善意取得制度

第八部分善意取得制度【重点法条】:《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善意取得的要件①动产和不动产注意:动产必须是委托占有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遗失物、盗窃物--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货币、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②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③受让财产时第三人为善意注意:善意仅指不知情,事后知情不影响;推定为善意,由主张非善意方举证④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继承、赠与、法人合并的不适用)⑤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占有改定的不适用)(2)善意取得的后果①所有权人vs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②所有权人vs取得人--物权排他性,原始取得--终局性(取得终局性:即使受让人再将标的物无偿、恶意转让的,该他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③取得人vs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取得权利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无论是依法转让、遗赠、领受继承分配的财产,还是拾得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人会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善意购买:购买人在不知道该财产的转让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财产。

例如,某人在合法购买市场上购买了一辆车,但事后发现该车是被盗窃的,此时购买人作为善意购买人,拥有对该车的所有权。

2. 善意承受赠与:承受赠与人在不知道赠与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接受该财产。

例如,某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接受了他人赠与的一幅名画,但事后发现该画是被盗窃的,此时承受赠与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

3. 善意拾得:拾得人在找到财物的时候,不知道该财物的失主是谁或者知道失主的身份但无法确定失主。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只钱包,尽力找到失主但未能找到,此时拾得人作为善意拾得人,拥有对该钱包中财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财产的行为涉及违法、欺诈等情况,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详解

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详解

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详解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是指对于一项交易中的法律关系,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交易的当事人的代理人,但是在交易中表现出诚实信用并且相信交易的合法性的人。

下面就来详细解析一下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含义。

1. 善意第三人的定义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是当事人或代理人,但是他们表现出诚实信用并且相信交易的合法性。

这意味着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是诚实的,不知道交易中存在的任何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

2. 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权利获得交易中的物品或资产,以及享有与这些物品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善意第三人还享有对交易中的当事人进行追索的权利,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3. 善意第三人的义务善意第三人的义务是确保他们在交易中表现出诚实信用并且相信交易的合法性。

他们还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保护交易中的当事人的权益,以及确保交易中的物品或资产的安全。

4. 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如果善意第三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导致交易中的当事人遭受损失,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当事人因他们的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损失。

5. 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交易中应该有一定的保护措施。

例如,应该有一些规定,确保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合法的物品或资产,并且在交易中不会受到任何不当行为的影响。

此外,应该有一些规定,确保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6. 善意第三人的适用范围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交易,包括买卖、租赁、借贷等。

此外,它还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品或资产,包括现金、房屋、车辆等。

7. 善意第三人的重要性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们可以为交易提供保护,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他们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保护和支持,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因此,在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总之,民法总则中善意第三人的含义非常重要。

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的界定

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的界定

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的界定【摘要】:本文在当前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基础上,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即基于公示公信的权利外观对受让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和交易秩序维护;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善意”进行判断,立法上认为受让人且无重大过失即为善意,司法上面对不同的受让主体,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最后对善意的时点进行判断,动产善意取得以实际交付时为准,不动产善意取得以登记完成时为准。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认定;善意时点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一)交易保护《民法典》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项制度的立法表明在真正权利人的所有权保护和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中,立法者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所有权是权利人最重要的物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应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1]];但是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公示出来的权利外观的信赖利益,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善意的第三人可例外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

之所以这样立法的原因在于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

(二)信赖保护善意取得制度实质上保护的是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源自对标的物权利外观的信赖。

在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中,标的物的权利外观体现为以公示原则为核心的物权变动规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公示制度是产生公信力的基础,标的物的权属经过公示之后,就产生了公信力。

以不动产登记为例,物权变动经过登记之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从事交易,法律就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正常交易。

二、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判断民事立法领域内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描述并不少见,如无权代理制度等,但是鲜有作者提到这些制度中的善意界定问题。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无论是以前的《物权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善意是适用善意取得的首要要件,但也只是规定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什么是“善意”以及“善意”如何认定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争议的问题。

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民法善意取得名词解释

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民法善意取得名词解释

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民法善意取得名词解释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你好:一、甲的石头属于遗失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甲仍是所有权人二、乙不是石头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该石头,其赠与行为无效三、丙是无偿取得该石头,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四、甲作为石头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人返还原物希丁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觉得合理合法,可以采纳我的回答民法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两个问题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取得与占有的心态不同。

要区分二者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态度了,这个要看不同的情况来定的。

占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

下举例说明:善意占有:你丢了一件衣服,我拾得暂时放在我的家里,准备明天给你送回去,此时我就是善意的占有,因为我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

善意取得:我有一幅画放在你处保管,你的同事来你家看见画很喜欢,就跟你说100卖给他,你没有告诉她画不属于你所有就卖给她了,此时,你的同事就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你没有实际处分的权利;2、你的行为足以让第三人认为你有处分的权利;3、取得的对象只能是动产;4、取得人士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是到东西不是你的;5、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条,第一,请求人为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第四,须在占有被侵夺一年内行使。

根据这四条构成要件,不管侵夺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所有权人都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哪些情况不适用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动物,货币,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

)《民法通则》第几条规定善意取得--婚姻共同财产的相关内容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善意取得的法条,可以参考以下法条:1《民通意见》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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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民法中的善意姓名:张必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姚新华20070401摘要善意恶意既是日常的用语,也是民法中一对重要的范畴。

在民法中善意虽是附随于其它制度之中,但也自成一体系。

具体体现在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等相关规定中。

我国学者对善意也有做界定分析,有积极善意消极善意之说,有从过失与善意关系来定义,还有主客观善意之说,还有认为善意恶意实质只是知或者不知之说。

然而各种论述几乎都是蜻蜓点水般,缺乏体系分析,各种观点也让人难以取舍。

民法中善意究竟是什么呢,善意是否能被“知”这样用语所替代,善意与过失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笔者思考兴趣所在。

不难发现法律区分善意与恶意,对善意者予以优待,而恶意者无此优待。

法律让善意来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

那么法律为何要用善意呢,为何要让善意来决定法律效果呢?另一方面善意作为伦理道德的用语,在伦理上有特定的含义。

那么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中的善意又是什么关系呢?本文通过考察得出法律引进善意概念并且让善意决定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因为善意与伦理道德的契合,另外一方面又有法律逻辑技术上的考虑。

在此基础上本文再对善意的内涵外延作分析,试图比较全面地理解善意这一法律概念。

因为我国学者当中有许多人忽略了善意背后所蕴含的伦理价值,故本文强调从法伦理与法技术两个角度分析。

本文除去引言结论,共五章。

引言部分指出本文写作目的及文章论述的进路。

第一章是对善意的概述,主要阐述了伦理学中的善恶和民法中的善意,简要的介绍我国学者对善意的定义以及善意在民法中的体现。

此部分为全文分析做初步的准备。

第二章主要是对善意历史的考察解读。

首先是对罗马法中引进善意作分析。

通过对具体制度中的善意的分析,指出罗马法中善意与斯多葛伦理学保持着一致,但善意又受技术等的影响,与伦理中的善意不一致。

并且指出罗马法学家们对善意认识的争论。

其次是对教会法中善意的认识,指出教会法对善意的标准的提高,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接着分析近现代民法中善意出现的一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与过失的分离,伦理色彩的淡化,客观化的趋势,并且进一步的分析其原因。

通过此部分的历史解读,得出应从法伦理与法技术两方面来理解善意。

第三章是本文的主要部分,主要遵循第二章得出的考察善意的思路,从伦理价值和法律技术两方面对善意的内涵进行分析,指出法律让善意决定法律效果有伦理上的正当性,即符合尊重他人的要求,遵循信赖原则行事,反映道德良心。

同时并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求善意要件,善意还受法律技术的影响。

强调对善意要件的取舍分析,有利于理解制度的设计。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我国学者对善意的争论,指出所谓积极善意消极善意区分有违反逻辑之嫌,而学者所言的客观善意不过是善意的判断标准的外化,并不能取代善意本身。

对于用“知”或者“不知”来替代善意概念的观点更是忽略善意背后所传达的信息,非但不能使法律通俗易懂,反而有将善意人为降格,对法律的伦理性之人为破坏之嫌,不可取之。

在本文的第四章主要是对善意的外延作分析。

文章比较了善意与恶意,善意与过失,善意与故意以及善意与诚信的关系,以期更全面的理解善意。

第五部分是对善意概念作类型化分析,区分了六种不同的分类,考察了我国现行民法相关的规定,以具体化的方式对善意作分析。

最后在结论中本文总结全文,强调从法伦理和法技术两个方面考察善意,遵循伦理善意,以对善意的功能和内涵有更好的理解。

关键词善意恶意过失诚信伦理引言善意,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一个词语。

日常用语中我们就经常用到,善,善良,善心。

当我们很小的时候,犯了错误,我们就会说:“我是好心,善意的,而不是故意的”,以此作为辩解。

作为法律术语,善意第三人在日益关注交易安全的法律体系中,一度成为宠儿。

善意取得,无论在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也为讨论的热门。

而其关键之要件就是善意。

在占有规则中,善意占有善意与否直接影响到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同时善意也通过其对反概念一再的提醒人们它在法律上的地位。

恶意,恶意串通。

然而我们对善意却又是陌生的。

谓之陌生,在我们的论述中,大同小异,几乎都只是蜻蜓点水般的一笔代过。

善意成为我们“最熟悉的陌生”。

这里就不禁要有些问题,是善意内涵过于简单,人们一目了然,天下人人皆知,所以无需多述;还是善意概念本身无足轻重,只是一个空的“标签”,因而无需过多探讨;抑或善意概念本身来自与道德,难以界定,有如有些学者对诚信原则评价一样,其本身具有很强的道德性,而且内容是一张空白纸1,故做具体的分析是无益的?我们知道在民法体系是有许多制度构成的,其中有些制度自成体系,有些却是附随于其它制度之中。

善意就是这样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让善意来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善意的概念本身就是伦理用语。

而善意能够“取得”,善意的占有享有一些优惠,那是因为善意与伦理的一致性所以善意来决定法律效果是正当的?如果是这样的,而我们考察善意内涵的时候却又会发现其实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中的善意并不完全一致,在伦理中看来非善意的确能够成立法律中的善意,这又是为何呢?除了与伦理道德的契合,还有什么因素影响法律中的善意吗?如果有,那是什么呢?分析为何法律引进善意,让善意能够决定法律后果,这是分1孟勤国:《质疑“帝王条款”》,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2 期。

析善意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日常用语的使用,对于善意概念我们很是熟悉,然而我们的论述法律中善意都是附带的一笔代过。

一般通说善意为不知,甚至有学者极力的批判善意概念,认为是罗马法在“借尸还魂”,主张用知或者不知来替代。

民法中善意概念是否仅为知或不知这样的含义,其是单纯的主观状态还是法律或者伦理对主观的评价呢?如果仅为单纯状态那用知或者不知来替代倒是更明了,但要是概念包含信息不仅于此,那知或者不知这样单纯的中性的用语似乎就难担其任。

问题是,如果善意是法律和伦理对主观的评价,法律要通过善意告诉我们其它的信息,那此信息是什么呢,概念本身体现出呢?既然善意是对主观状态的评价。

而对主观状态评价的法律术语还有故意过失,那进一步问,善意与故意过失这范畴是何种关系呢?故意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否也为善意所排除呢?故意过失是以一个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而是否善意是否也根据这以判断标准呢?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即为善意,可重大过失不知却能够排除善意。

故意过失可能排除善意。

但又是在何种程度才能排除呢?故意就一定是非善意吗?而我们日常中有好心办坏事之说,故意为某事很可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民法中也有善意侵权之说,行为虽然是故意的,但动机却是善的。

故意在何种程度为非善意呢?至于过失,更有必要进一步区分何种程度才排除善意。

已有理论和立法已经有不同规定。

如日本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要求善意且无过失才能取得所有权,而德国法律上是重大过失排除善意。

如何理解呢?最后正如上文指出,善意只是散见于其它制度之中。

可能正是如此,理论上一般论述到善意均是依附具体的某些制度,在这其中提到一些关于善意的不同种类,但未做类型化处理。

故本文将就类型化分析做专门的整理。

以便于更好的认识善意。

以上所说的几点是理解善意所需要弄明白的几个方面,也是本文分析的思路及主要的内容。

第一章善意概述善意,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bona fides,德语世界中用guter glaube,英语中则是Good faith表示。

善在中文日常用语中指好的,《辞海》中对善的解释是与恶相对,指善良,良好,善行,善意即好意的意思。

词语本身就带有很强的伦理色彩,当然不能仅仅凭中文中善的意思推敲“善意”本身之含义,因为民法中的善意引自于国外,该词是经过翻译者之选择后始用。

翻译的复杂性和偶然性让我们不能直接根据中文的善意得出法律中善意之含义。

徐国栋先生考证:“fides 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义。

后来它转义为‘信’的意思。

bona,是‘好’的意思,起强化fides的作用,两者合为‘良信’之义,但人们惯于将其翻译为‘诚信’。

”2不过在徐先生文中也指出,他所言之“诚信”在我国物权法领域被翻译为“善意”。

一、伦理学中的善、恶善和恶本是伦理学所研究的对象。

而民法中善意词语本身就带有很强的伦理性。

罗马法中的bona fides本为良信之意,德语世界中用guter glaube是对罗马法拉丁文的直译。

因而有必要了解一下伦理学中的善恶。

就如同权利与义务是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一样,善恶的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伦理学评价人行为的分析框架是善与恶的评判,因而善与恶这两个概念是评价人的伦理行为或事件的最一般的范畴。

所以善是什么、恶是什么是伦理学分析的基础。

那善是什么呢?恶又是怎么界定呢?根据日本哲学家西田几多郎考察,关于善的定义有五种立场:直觉论、权力论、唯理论、快乐主义和活动主义。

直觉论认为,关于什么是善,就象知道火是热的、冰是凉的一样,可以并且只能通过直觉来判断。

权力论认为,道德是从对人类有着巨大威严和势力的东西的命令产生的,因此,服从这种外在的巨大权力——君权或神权——就是善。

善就是盲目地服从,而不是为了某种理由而服从。

唯理论认为,善就是符合事物的一般之理,宇宙是有理性的和谐的统一体,人只有克服感情的冲动依从自然理性生活时才是唯一的善。

快乐主义认为,快乐是唯一的善,不论是肉体的快乐还是精神的快乐,不产生痛苦的行为就是善行。

活动主义认为善就是人的内在要求即理想的实现,就是意志的发展完成。

3不同学说对善有不同的认识,西田本人倾向活动主义的善,而边沁是在快乐主义基础上建立了功利主义的伦理原则,斯多葛学派则是唯理论的坚持者。

应当指出伦理学分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

元伦理学分析的是分析道德语言的科学,即主要是关于正当,应该,善,和价值的科学。

而规范伦理学则分析的是具有行为内容,能够指导行为的道德应该,道德善和道德价值的规范。

规范伦理学是关于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的规范。

4在元伦理学在中,善指的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所具有的效用性。

5善可以分为内在善,手段善和至善。

事物自身就是善,则该事物为内在善,如健康。

事物2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3【日】西田几多郎著:《善的研究》,何倩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0-110页。

4王海明著:《伦理学方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22页。

5王海明著:《伦理学方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6页。

之结果而非本身是人所追求的善,则为手段善,比如,冬泳本身不是善,冬泳导致健康,所以是一种手段善。

内在善与手段善往往是相对的,健康本身是内在善,但健康导致成功,又成为一种手段善。

那种绝对不可能是手段善的内在善,就是至善,最高善,终极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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