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1年车险核保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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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四川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四川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四川交强险是指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的范围和金额。

下面将详细介绍四川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

一、赔偿范围1. 人身伤害赔偿:交强险主要赔偿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损失。

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受伤人员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赔偿的费用。

丧葬费是指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予的丧葬费用赔偿。

2. 财产损失赔偿:交强险还可以赔偿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主要包括车辆修理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金等。

修理费用是指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坏,需要进行修理的费用。

财产损失赔偿金是指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修复或者损失较大,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赔偿金。

3. 第三者责任赔偿:交强险还包括对第三者的责任赔偿。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四川交强险的赔偿金额分为人身伤害赔偿金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两部分。

1. 人身伤害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情和赔偿标准,交强险对人身伤害赔偿金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轻伤的赔偿标准为最高人民币10万元,对于重伤的赔偿标准为最高人民币30万元,对于死亡的赔偿标准为最高人民币110万元。

2.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交强险对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也进行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值和修理费用进行赔偿,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金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例如,如果交通事故中涉及到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赔偿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人保车险人工核保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人保车险人工核保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人保车险人工核保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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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核保基本原则与风险管控方法

车险核保基本原则与风险管控方法

车险核保基本原则与管控技术Hdyak002黄定勇一、车险核保基本原则1.保证长期承保利润。

全面、细致、谨慎的进行核保,争取最好的承保条件,保证公司具有长期的承保利润。

避免片面追求保费规模的短期行为,避免破坏市场和客户的关系,这样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谨慎运用承保能力,保证经营安全。

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承保业务应遵守以下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因此,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要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盲目承保高风险项目,总保险责任(保额)不能超过公司的承保能力。

同时要研究巨灾风险,积累风险数据和经验。

当然一般车险业务中,很少出现巨灾风险。

但近年来当出现飓风、台风、暴雨等严重情况时,会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所有投保车辆造成大面积的、系统性的损失,这也是车险业务中的巨灾风险。

核保人需要预防此类风险的发生。

3.以风险控制为基础,实施科学的核保决策。

积极主动开展承保标的的风险评估工作,为核保提供依据;收集整理分析与研究历史数据,细化业务政策,促进业务发展。

核保要控制风险,也要以风险为经营标的,只有存在可控的风险,才有合理的利润。

核保人在核保时,需要依靠充分的数据分析。

核或者不核,要以风险是否可控为判断标准。

4.遵守监管,规范管理。

遵守国家、地方的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行业协会规定和市场准则。

关于承保业务的管理,各个省保监局和行业协会都要各自的要求。

在核保中应注意的本地化的管理问题。

核保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投保单优惠系数和投保险种符合、遵守各地行业监管要求和自律规定。

二、核保管控主要技术基于保险业的大数法则原则,以及本人多年的核保工作经验的总结,在日常车险核保工作中,常用以下主要的核保管控技术。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强化车险业务管理,落实验车承保制度,把好承保质量关,促进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验车责任管理1、各机构应设立验车管理岗,负责协助核保人处理日常验车的相关工作。

验车管理岗也可由核保人、出单人员兼任。

2、核保人为本机构验车承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机构验车承保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执行本机构车险验车制度,并监督下级机构的执行情况;(2)核实免验车辆的免验条件是否属实;(3)核实验车管理岗的验车资格,保证验车行为的有效性;(4)核实已验车辆的验车内容及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验车行为的规范、完整。

3、验车管理岗为验车承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验车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4、验车管理岗岗位职责(1)对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严格把好承保质量关;(2)落实验车内容,严格执行验车操作规程;(3)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4)提高警惕,预防保险诈骗;(5)如实填写验车单;(6)对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应拒绝承保。

第三章验车承保范围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验车承保:(1)第一次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2)未按期续保,脱保的车辆;(3)中途申请加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4)车龄超过10年的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5)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1.5吨以下非营业货车,承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附加险;(6)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扩大行驶区域的车辆;(7)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车辆;(8)核保人认为需要验车的其他情况。

2、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免验:(1)仅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2)上年度已承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附加险,且按期续保(保额未增加)的车辆,但必须提供上年度保险单;(3)一次投保30辆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或者招标业务。

3、符合免验条件的车辆,如根据实际情况,核保人认为有必要验车,应按核保人的要求验车。

车险核保解释

车险核保解释

车险核保解释车险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车辆及投保信息进行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核保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它通过对车辆的价值、车辆的使用性质、驾驶人的驾驶经验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要求。

首先,车险核保会对客户的车辆价值进行评估。

车辆的价值是保险公司核定保费的重要因素之一。

保险公司会参考客户提供的车辆购买发票、过户证明、车辆评估报告等资料,或者通过现场勘察车辆的实际情况,对车辆的价值进行估算。

保险公司会参考车辆品牌、型号、配置、车龄、行驶里程等因素,以确定车辆的价值,进而决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和保费。

其次,车险核保还会对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评估。

车辆的使用性质可以分为个人用车和商业用车两种。

个人用车主要是指车辆用于个人日常出行,而商业用车则是指车辆用于商业运营,比如货车、出租车等。

不同的使用性质对应了不同的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产生了重要影响。

商业用车通常面临更高的风险,因此商业车险的保费会比个人车险高。

此外,车险核保还会对驾驶人的驾驶经验进行评估。

驾驶人的驾龄、驾龄证明、驾驶记录等都是保险公司考虑的因素。

驾驶经验越丰富的驾驶人,其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可能也会更好,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

保险公司通常会对驾驶人的年龄、驾龄、是否有交通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来决定是否对客户进行附加险的销售,或者调整保费的金额。

此外,保险公司还会考虑车险核保中的其它因素,比如客户是否购买了其它附加保险、是否有重大事故记录、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

这些因素都会对核保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最后,车险核保的结果可能是承保、拒保或者附加条件承保。

承保表示保险公司同意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并签发保单。

拒保表示保险公司认为客户的风险过高,不愿意为其提供保险服务。

附加条件承保则表示保险公司对风险较高的客户提出一些特殊要求,比如增加全额投保、提高免赔额、限制保险范围等。

这些附加条件旨在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同时为客户提供一定的保障。

XX年四川省商业车险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XX年四川省商业车险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XX年四川省商业车险改革方案最新消息XX年12月25日,作为第二批试点之一的四川省正式启动商业车险改革。

这意味着从XX年12月26日起,车主只要开车守规矩,便有可能享受低保费福利。

商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成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创新活力,加速行业洗牌。

一些不适应或是精细化经营能力较差的险企将退出车险市场。

继XX年6月1日黑龙江、山东等6个试点地域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后,保监会于XX年10月宣布,于XX年1月1日前启动第二批共12个地域的商业车险改革试点。

其中,四川省于XX年12月25日完成费率调整切换,在四川保监局统一部署安排下,四川各市州也同步完成了费率调整切换。

这标志着“五星好司机”即日起即可享受安全驾驶带来的低保费福利。

本文以四川乐山实施商车改革近两个月的市场反应为例,采访成辑,以期达到窥一斑知全豹地反映四川商车改革目前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商业车险费改能更好地知足保险消费者的需求,最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汽车产业发展、消费者保险意识等各方面都发生庞大转变,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一直未进行实质性调整。

”阳光财险乐山中支副总领导税俊以为,通过这次商车改革,可以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加以改善,更好地知足车主需求。

“改革主要体此刻几个方面:出险越少,保费越低;车型不同,保费不同;删除15条免责条款;明确‘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等原来存在争议的概念;代位求偿成为大体服务;简化索赔资料,理赔流程更优化;按实际价值肯定保费,解决‘高保低赔’。

”据平安产险乐山中支副总领导陈云曦讲述。

国寿财险乐山中支业管部领导王坚以为,“商车改革把定价权更多地交给市场,费率与风险加倍匹配。

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

”按照商车改革后新的费率折扣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被给予更大的自主定价权:一是取消车险费率整体优惠幅度不超过7折的规定;二是新增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各公司可以在必然范围内调整优惠比例。

简述汽车核保的主要内容

简述汽车核保的主要内容

简述汽车核保的主要内容
1. 车辆信息核实
在进行汽车核保时,第一步是对车辆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

这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驶证照片等。

核对这些信息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对车辆进行正确的保险评估和定价。

2. 驾驶员信息核实
除了车辆信息,保险公司还需要核对驾驶员的信息。

这包括驾驶员的年龄、驾驶证照片、驾龄、驾驶记录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评估驾驶员的风险水平,从而对保险费用进行合理定价。

3. 保险方案选择
根据车辆和驾驶员的信息,保险公司会提供不同的保险方案供客户选择。

这些方案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4. 保险费用计算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和驾驶员的风险水平,以及客户选择的保险方案,计算出保险费用。

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会考虑保险费率、附加条款、保险期限等因素。

5. 客户信息确认
最后,保险公司需要确认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客户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年36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年36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7-01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年35%30%20%15%15%10%20年及以上40%35%25%20%15%10%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关于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四川省公安厅)第一条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保险政策流程培训资料二(初级车险核保)

保险政策流程培训资料二(初级车险核保)

政策流程复习资料二(初级车险核保)一、两核政策和流程填空题:1、★两核人员应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并强化(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以高度责任心履行工作职责。

2、★两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政策和审批程序,严禁(越级、越权)现象的发生。

3、★分公司车险首核人对总公司车险部负责,每月(4日)前必须向总公司车险部提交经营分析报告(报告中必须包括各项监控指标的数据)。

4、★各级两核人员在推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高度关注04年保单的满期赔付指标,必须将04年保单满期赔付率控制在(60%)以内。

5、★自留保费=会计报表保费收入+(分入保费收入)-分出保费6、★已赚保费综合赔付率=(赔款支出-摊回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追偿款收入)÷(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100%7、★12个月滚动应收率=应收保费期末余额(扣除分期付款应收)/滚动12个月保费收入×100%8、根据我司2003年车险经营分析,对(10万以下低档家用车、营运车)(尤其是10吨以上货车和19座以上客车)只能使用费率上调系数,不得下调费率,同时严格管控手续费标准。

9、★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地区,新车业务占比应控制在(30%)以内,尤其是对于保额在(10万元)以内的新车车损险业务的承保更应加以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寻找适当的承保方案和承保途径。

10、★各机构应加大对续保业务、优质业务--公务车尤其是(党政机关)业务的管理和投入,以保证公司车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11、★鼓励承保新车购置价在(40万)以上的六座以下常见客车。

12、★鼓励单独承保(家用车)第三责任险及其附加险。

13、鼓励(效益)附加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责任和车上货物责任险除外)的承保。

14、★鼓励发展(非营业)类摩托车业务。

15、鼓励对(高风险)车种和(低品质)业务推行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额的承保方式。

车险核保稽核风险点

车险核保稽核风险点
风险点 1.交强险和商 业险信息一致 1.1 1.2 1.3 1.4 1.5 使用性质 吨位数 座位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 车辆种类
操作规范
2.车辆信息
3.商业险险别
保单 4.特别约定
5.商业险费率 系数
6.交强险
7.手续费
8.退保 批单
9.保费变化 10.保险期限
据实录入信息,同一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信息必须一致 据实录入信息,同一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信息必须一致 据实录入信息,同一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信息必须一致 据实录入信息,同一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信息必须一致 据实录入信息,同一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信息必须一致 2.1.1 使用性质必须与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书载明的一致,且必须 结合车型、个人或企业车主、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数、车辆种 类,选择正确的使用性质; 2.1 使用性质 2.1.2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 业务的客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客 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根据行驶证、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据实选择车辆种类,禁止套用 2.2 车辆种类 费率降低或增加保费 2.3 核定载客数、核定载质量 核定载客数、核定载质量、整备质量必须与行驶证、合格证、车辆 、整备质量 登记证书载明的信息一致 严格按照行驶证、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载明的厂牌型号据实录入 2.4 厂牌型号、行驶证车型 车型,禁止套用车型降低或增加保费,低套费率不允许增加行驶证 新车的发票含税价低于系统新车购置价,如按发票含税价承保(自 贡新车购置价一律不下浮,其余地区发票含税价*1.085后,在系统 3.1 新车购置价下浮 新车购置价的基础上最多下浮10%),购车发票影印件必须由投保 人签字、投保单位盖章确认并上传至影像系统 3.2 不足额投保 车损保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必须增加不足额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保险法》《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我会起草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7月9日附件1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车险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险种。

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险法》《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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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简述汽车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

简述汽车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

简述汽车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
汽车保险核保是汽车保险公司对车辆保险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车辆信息核实。

汽车保险公司通过查看车主提交的车辆证书和行驶证等相关资料,核实车辆的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信息,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可靠。

二、车主信息核实。

汽车保险公司需要核实车主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和历史保险记录等,以便评估车主的风险等级。

三、保险方案评估。

在核保过程中,汽车保险公司还会对车险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费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方案,以满足车主的保险需求。

四、风险评估。

汽车保险公司通过分析车主的使用习惯、驾驶风险、行车历史等因素,对车主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以确定保险费用和保险保障范围。

总之,汽车保险核保是为了保证车主的保险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车主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科学的保险方案和风险评估,以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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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公司2011年车险业务核保细则第一部分行业监管规定和我司现行特殊核保政策一、交强险1、由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存在出险后责任划分和认定困难,故此类业务为严格控制业务。

严禁承保异地拖拉机和摩托车业务。

2、低速载货汽车按照货车类费率予以承保,属于限制业务。

3、交强险业务不得擅意退保。

4、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交强险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以及保监局下发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

二、商业险1、限制承保以下业务:摩托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及变型拖拉机业务;严禁承保异地拖拉机和摩托车业务。

老旧车辆、稀有进口车型业务;矿山、采石场等自卸、重载车辆业务;改装车和无牌照车辆业务。

水泥搅拌车业务。

2、新车购置价不得向下浮动。

如果承保时客户提供的新车购置价发票和查询平台提供的购置价相差超过10%,则需与精友的相关人员对此新车购置价进行确认,得到精友的认可后,方可使用发票价格。

3、不得单独承保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和盗抢险。

其三险的组合承保,视同单独承保。

4、严格规范使用承保系数。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

必须根据出险次数据实使用,脱保的车辆不得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

上年出险次数达到5次及5次以上车辆不予续保。

“安全驾驶系数”。

我司续保上年出险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或单车赔付超过58%(单车赔款总额/单车保费)的,不得使用“安全驾驶系数”。

“客户忠诚度”系数。

其中的“首年投保”是指上一年度未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在本公司投保的情形;“续保”是指上一年度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继续在本公司投保的情形。

过户的车辆不得使用续保系数。

行驶里程系数。

在当地协会没有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家用新车可允许使用行驶里程系数。

营业货车一律不得使用此系数。

5、随车起重车(非汽车起重机)均按照货车费率承保。

第二部分车险核保细则家庭自用汽车一、家庭自用车总要求:禁止单独投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

禁止家用车套用非营业客车费率;禁止13座及以上客车按家用车费率承保。

各险别具体要求如下:(一)、车辆损失险(1)车龄<7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2)7≤车龄<10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率险;但车价5万以下的微型车辆不得保车损。

(3)10≤车龄的车辆,不承保车损险。

但续保客户可根据赔付率情况来确定,上年赔付率低于50%的续保客户可以参照上年承保条件进行正常续保,但车龄达10年及以上的不予承保车损险。

(4)对于新车购置价在80万以上的高档车按总公司高端车管理办法条件执行,团单另议。

(金牛营销服务部保时捷品牌按照2010年4月批复的oa签报执行。

如有新的则以最新为准)(5)行驶证上注明为“营转非”的车辆,视为8年以上车辆,不予承保车损险。

(二)、第三者责任险(1)6座以下车龄≤10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车龄>10年的车辆只能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且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其中,车龄≤8年的车辆三者险保额≤100万,8年<车龄≤10年的车辆三者险保额≤20万,10年以上车辆三者险保额≤10万。

车龄大于13年的车辆不保。

(2)微型面包车----6座以上的且车辆购置价≤5万车龄≤6年的车辆可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车龄>6年的车辆只能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不得高于20万。

8年以上车辆不保。

3、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驾驶员责任险总要求:最高保额限定在20万元/座,全车座位保额总和不得高于100万/车。

(1)6座以下:车龄≤8年的,每座保额≤20万, 8年<车龄≤10年,保额≤10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

10年<车龄≤13年的车辆,保额≤5万,并不得投保不计免赔率险。

车龄大于13年的车不再承保。

(2)微型面包车:6座以上新车购置价≤5万,车龄≤6年的车辆,保额≤20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6年<车龄≤8年,保额≤10万, 8年以上车辆不再承保。

本险种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时,车龄需在6年以内,保额不得高于10万/座,且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系数不低于1.0承保。

禁止单独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

4、全车盗抢险总要求:本险种不予承保不计免赔率险,不得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新车购置价超过50万的车辆需验车承保,验车材料需符合验车要求。

6座以下,车龄≤7年的车辆可保全车盗抢险。

6-10座新车购置价,车龄≤4年的车辆才可以承保全车盗抢险。

但对属于本地高盗抢车种的如奥拓、长安系列、松花江微面、五菱微面、金杯等车龄≤2年的按实际价值的80%承保盗抢险,超过2年的盗抢险应按实际价值的60%进行承保。

5、附加险种(1)自燃险:车龄≤6年的车辆才能承保此险种,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同车损险要求。

6座以下,车龄≤8年的车辆可以承保此险种。

6座以上新车购置价≤5万的微型面包车辆,车龄≤6年可以承保此险种,6座以上,车价5万以上的,8年。

(3)划痕险:车龄小于2个月的新车可以承保划痕险,车龄在2个月(含)以上,24(含)个月以下,且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车辆可以承保划痕险并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保额不得高于5000元/车。

车龄在24个月以上的车辆,不予承保划痕险。

(4)新增设备损失险:新增设备的保额不得超过车损险保额的20%,并且限制在10万元以内,二者以低者为限;承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必须提供新增设备的清单及发票;特种车改装后增加的电子设备及构造复杂的仪器设备不予承保。

(5)本类车辆不予承保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非营业用汽车对于单散的、私人个体户车辆,其风险状况等同于家庭自用车,应参照家用车承保政策执行(一)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小型的经营部、门市等除外)1、车辆损失险(1)车龄<8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损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

(2)8年≤车龄<10年的车辆,需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3)10年≤车龄<12年的车辆,需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不保不计免赔险。

车龄≥12年的车辆,不得承保该险种。

2、第三者责任险(1)车龄≤12年的车辆:可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

其中:车龄≤10年的车辆,三者保额≤100万,10年<车龄≤12年的车辆三者险保额不得高于30万。

(2)车龄>12年的车辆:12年以上车辆不再承保三者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家庭自用6座以下客车细则。

4、全车盗抢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5、附加险种(1)玻璃单独破碎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2)划痕险:车龄小于3年(含)的车辆可以承保本险种,但最高保额不得高于5000元。

本险种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4)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及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5)不予承保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团车有要求可以签报处理。

(6)企业非营业客车附加教练车特约险:可以承保,但需提供具有合法教练资质的单位证明。

(二)非营业货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2吨以上含2吨货车不得按非营业货车投保。

只有行驶证上明确注明为“非营运”且核定载质量为2吨(不含)以下的个人货车,才可按照非营运货车承保,系数不得低于0.8,如在我司续保且上年赔付率低于50%的车辆可按0.7系数承保。

行驶证上载明为“货运”、“租赁”或只注明为“普通栏板/轻型货车”字样以及行驶证车主中含有“物流”、“运输”字样的车辆均需按照营运性质承保。

行驶证为个人的长城、奥铃、庆龄、田野、黄海、福田、大迪等主要品牌的皮卡车辆可按非营运货车承保。

1、车辆损失险使用性质是非营业个人:(1)车龄<6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6年≤车龄<8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辆损失险,不保不计免赔(3)车龄≥8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使用性质是非营业企事业单位:(1)车龄<6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6年≤车龄<8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3)车龄≥8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1)车龄≤8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保额≤100万。

(2)8年<车龄≤10年的车辆三者险保额不得高于30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10年<车龄≤13年的车辆三者险保额不得高于20万,不得投保不计免赔率险。

车龄>13年的不再承保。

3、车上人员责任险(1)最高保额限定在20万元/座。

保额≤100万。

(2)车龄≤8年的车辆,保额≤20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8年<车龄≤10年的车辆,保额≤10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车龄在10年以上车辆,本险种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险。

限5万以内。

车龄>13年的不再承保。

本险种作为主险投保时,车龄在5年以内,保额不得高于5万/座,且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系数不低于1.0承保。

不单独承保驾驶员责任险4、全车盗抢险本险种不予承保不计免赔率险,不得单独作为主险投保,需验车承保,验车材料需符合验车要求。

车龄≤6年的车辆才可保全车盗抢险。

5、附加险种(1)划痕险:货车不得承保此险种。

(2)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额最高限定为10万元/车,并不得承保贵重金属、艺术品、鲜活货物、玻璃、大理石、危险品等标的。

对于运输油品、化工品、气体等高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提供其运输此类货物的资质证明,在提供验车照片的情况下择优承保,保额限定在5万/车以内。

本险种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4)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以及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5)不予承保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6)教练车特约附加险:可以承保,但需提供具有合法教练资质的单位证明。

营业用汽车本类车型均不得承保划痕险和机动车停驶损失险,不得单独承保车辆损失险。

系数特别要求:营业类车辆,均不得使用年平均行驶里程系数。

其他系数按照行业监管规定使用。

绵阳和宜宾的出租车如需单独核保政策,请先沟通商定。

(一)出租、租赁用车1、车辆损失险(1)车龄<5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

(2)5≤车龄<6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或者不高于八成比例保,可保不计免赔率。

(3)车龄≥6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临近更新年限(以各地市规定年限为准)的车辆禁止车损险的承保,控制散单承保。

2、第三者责任险(1)0≤车龄<5年的车辆,本险种保额不得超过50万/车,可保不计免赔率(2)车龄≥5年的车辆,保额不得超过30万/车并不保不计免赔率。

绵阳中支出租车可适当放宽到6年可保三者50万和不计。

3、车上人员责任险最高保额限定在20万元/座,整车保额总和不得高于100万/车。

车龄≥5年的车辆,保额不得超过5万/车并不保不计免赔率本险种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时,限车龄必须小于3年,保额不得超过10万,且系数必须在1.1以上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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