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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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漫议
三权分立,不存在根本利害的冲突。
它们之间相互依存,既争吵又合作,互为“忠诚的反对派”,这就是三权分立的实质。
三权分立,是西方流行的政治学说,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自1787年美国制宪、1789年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起,凡200余年,美国政府一直保持着三权分立这一基本的权力格局.美国“庆祝立宪200周年委员会”主席、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沃伦·伯格说:“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整个政府体制的核心所在”.在当今西方各国,美国是实行分权制衡最典型的国家.
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下,总统是当然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总揽行政权,总统在内政外交方面握有广泛的权力。
与责任内阁制不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对宪法负责,宪法至上.虽然名日三权分立,但三权并不是绝对的平分,总统是美国政治的中心,是美国内外政策的主要设计师,美国政治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分立。
国会是美国政治中另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权力中心.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不听命于总统。
它在美国内政、外交方面都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并非橡皮图章.
美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办案,国会和总统行政当局都无权干涉,法院不是总统和国会的御用工具。
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外界
干扰和影响,宪法还给法官以特别保障,即法官终身任职制,目的在于提高法院防止总统和国会侵犯的能力.在实际政治中,美国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法院(主要是美国最高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凡是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和行政命令、规章、条例皆无效,最高法院握有对宪法的最后解释权.在司法审查制度下,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拥有极大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查尔斯·休斯有一句名言,一语道破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的作用,他说:“我们都受治于宪法,但什么是宪法,法官说了算.”美国最高法院法宫法兰克弗特更是直截了当,他干脆说:“最高法院就是宪法’.
纵观美国历史,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约束,政府内部充满冲突,特别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纠纷不断,常常发生激烈的权力之争,一再形成政治僵局。
总统有任命权,但总统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须经参议院的同意.1987年7月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刘易斯·鲍威尔辞职,里根总统提名保守派法官罗伯特·博克填补空缺.由于担心博克的就职将使最高法院右转,民主党占多数的参议院否决了对博克的提名.里根又提名另一位保守派人士金斯伯格继任,但同样遭到民主党参议院的冷遇,金斯伯格被迫请求总统撤销对他的提名.对参议院的阻挠,里根一直耿耿于怀.
美国宪法没有提免职权问题,自立宪以来,一般认为这一权力属于总统.1867年3月2日,美国国会制订一项《任职法》,否定总统有权不经参议院同意撤换内阁成员的权力,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认为《任
职法》违反宪法.他曾下令将陆军部长埃德温·斯坦顿撤职,斯坦顿依仗国会的支持,在部长办公室拒不撤出,在美国政界中引起轩然大波.1868年2月24日,众议院表决弹劫总统,众议院罗列了他的11条罪状,在参议院审议时,只是由于一票之差,弹勃才没有成功.
总统有缔约权,但总统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威尔逊总统亲自参加巴黎和会、倡议成立国联,并缔结了《凡尔赛和约》,而与总统不和的参议院却拒绝批准《凡尔赛和约》,拒绝美国加入国联.威尔逊决定作全国巡回演说,直接诉诸人民,他气愤地说:“如果我不尽一切力量使条约生效,我就是一个说话不算数的人……。
”1919年9月3日,总统专列启程西行,开始了他的巡回旅行,22天中,威尔逊风尘仆仆,东西行程达8000英里,发表40次演说,老泪纵横,苦口婆心,终因劳累过度,身体不支,提前返回华盛顿,一周后就中风半瘫、卧床不起,而条约却始终未能获得参议院的批准.
1972年美苏开始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会谈,1979年6月,卡苏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
条约签署后,美国国内就是否批准条约问题展开了一场自《凡尔赛和约》以来最大的辩论,大多数参议员都认为卡特的对苏政策太软弱、让步太多,损害了美国的国家利益。
1979年底苏军入侵阿富汗,反对批准条约的人在参议院更是振振有词,因大多数参议员公开表示不同意这一条约,卡特只得于1980年!月主动要求参议院推迟讨论和表决.1980年大选,里根当选总统后对苏采取强硬政策,此案便不了了之.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当国家元
首、行政首脑代表本国同外国政府缔约、签字之后,条约就算具有法律效力了.但在美国,总统同外国谈成一项条约,总统签署后并不表示这项条约在美国已正式生效,而只是表示美国总统承诺愿意把这个条约带回去,劝说国会,力争参议院批准。
堂堂美国总统正式签字画押的国际条约竟然可以说不要就不要了,难怪苏联人愤愤不平地质问:美国总统说话还算不算数?究竟谁代表美国?
条约的废除往往也涉及重大决策问题。
美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条约的缔结、批准等程序,但对废约问题却丝毫未提及。
1978年12月15日,中美两国同时公布《建交公报》,卡特宣布美国与台湾断交,美国废除1954年美台《共同防御条约》.美国亲台的极端保守派参议员巴里·戈德华特对此极为不满,带领一批议员到法院控告卡特总统废除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之举属违宪。
1979年10月1}日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区法院法官奥利弗·加希裁决未经国会同意,总统不得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
政府向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法官们认为要求上诉法院作出决定的问题只是“总统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根据条约的规定,代表美国终止这条约”,并裁决:“我们认为,他有这种权力。
”戈德华特不服,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出于种种复杂的考虑,1979年12月13日决定不听辩论,将戈德华特I诉书驳回,这样,这一持续一年的争吵才以戈德华特的败诉而告结束.
美国宪法规定宣战权属于国会。
自1789年以来,美国武装力量
在海外卷入大大小小军事行动多达160次以土,然而经国会正式宣战的仅仅五次,这就是1812年美英战争、1846年“墨西哥战争”、1898年美西战争和两次世界大战。
美国历史上充满了“不宜而战的战争”。
特别是第二次大战以来。
美国在朝鲜、越南、柬埔寨打了多年战争都未经国会宣战。
1965年林登·约翰逊总统决定武装干涉多米尼加,他把他的决定通知了国会领袖。
他对国会领袖们说,他不是要求他们授予权力,只是要他们在报纸上看到打响之前,先知道有这么一个决定。
1969年尼克松下令轰炸柬埔寨,扔下十几万吨的炸弹.尼克松不但事先未征询国会意见,甚至事后都对国会封锁保密。
被激怒的国会立即制定法案冻结对战争的拨款,虽然尼克松否决了国会的法案,但不得不许诺限期结束战争,以平息国会的怒气。
最能说明国会与总统权力纠纷的,莫过于水门事件了。
1973年至1974年,随着水门事件的深人发展,美国统治集团内部争吵不休,国会与总统的斗争日益白热化.国会要求总统交出白宫录音带以接受调查,尼克松声称事关国家安全,以总统享有“行政特权”为理由拒绝国会的要示,国会与白宫僵持不下。
被水门事件拖了两年之久的总统地位软弱、领导无力,美国陷人一场深刻的统治危机。
在这严重关头,最高法院终于介人国会与总统的权力纠纷。
1974年,在《美国诉尼克松案》判例中,最高法院以八票同意、一票弃权,裁决“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都不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行政特权”,下令总统交出录音带。
尼克松虽然不服,但打输了官司,不得不交出录音带。
在最高法院的支持下,国会弹劫势不可挡,尼克松被迫辞去总统职位。
最高法院约束总统与国会的主要工具是司法审查权。
正如最高法院法官哈兰所说:“如果我们不喜欢国会的某项法律,我们要找个理由宣布它违宪并不困难。
”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决策能构成有效的制约。
据统计,自1803年到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共判决102项国会法律违宪。
这种司法审查权如此严厉,以至哈佛大学教授约翰·格雷指出:真正创造法律的是法官,法院执行什么,什么就是法律。
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则索性把最高法院称为“常年召开的制宪会议”。
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对法院权力过大不满,曾指责说:“由于滥用裁决法律违宪的权力,法院早已成了立法的机关而不是执法的机关了。
’而由于最高法院顽固地对抗“新政”,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更是愤怒地指责其“不适当地把自己变成国会第三院—超级立法机构”,并宣称:“我们需要一个在宪法之下公正行事的最高法院,而不是高踞于宪法之上。
我们需要我们的法院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
’三位一体通力合作
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这是美国政治的一大特点,但这不是唯一的特点。
政府各权力中心不仅冲突,更需合作。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小阿瑟·施莱辛格说:“国会与总统的关系并非不共戴天、你死我活。
一般来说,总统的坏日子也就是国会的坏日子·一,而总统的好日子也会成为国会的好日子。
”国会与总统有着“共同的事业”,国会与总统并非死对头。
这恰是美国三权分立政治的另一大特点。
例如,法律由国会制定,但国会制定的法律,要由总统签署,总统“负责使法律
切实执行”.在法律问题上出现纠纷,由法院裁决,最高法院握有对法律的最后解释权.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法院司法,三家互为一体、异曲同工.
法律的制定,也日益有赖于国会与总统的合作.美国宪法规定,“全部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在实际政治中,事实上总统已成为主要立法者.总统每年向国会提出的国情咨文、经济咨文,就相当于政府的立法纲领,是国会立法的基础,国会的主要立法活动就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1965年美国第89届国会一年之内共通过了约翰逊总统“伟大社会’计划的有关法案达89项之多,只拒绝了两项,总统的立法战略得以顺利实现,以致约翰逊总统满意地把第89届国会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国会”.而总统在1964年大选中的老对手共和党参议员巴里·戈德华特把这一届国会称为“静电复印国会”。
正因为总统渗人立法如此之深,连最不贪恋权力的总统之一艾森豪威尔也说:“归根到底是宪法把总统安在立法事务里面的呀!’
国内统治需要总统与国会携手,对外战争更需要国会同总统合作.
鉴于总统越来越频繁地在海外不宣而战,1973年国会通过《战争权力法》,规定总统若要在海外动用美国武装力量,事先必须与国会协商.《战争权力法》虽然对总统的战争权力作了一些限制,但它并未取消总统不宣而战的自由.1983年l0月里根总统下令人侵格林纳达,完全是总统个人的决定,虽然里根在打响之前把这一决定通知了国会领袖,但他并没有等国会宣战就发动了这场战争,里根并未因此
受到国会的指责.1986年4月,里根下令美国海空军轰炸利比亚,也未经国会宣战,亦未被指责为滥用权力,相反,美国国会议员中洋溢着的倒是一片赞赏之情,里根在民意测验中的得分因此而直线上升.
其实,这毫不奇怪,早在本世纪30年代,_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查尔斯·休斯就曾说过,什么是战争权力,“联邦政府的战争权力就是打胜仗的权力”.休斯说,美国宪法是一部“战斗的宪法”,宪法中没有任何东西要阻止总统在一场对外战争中去底得胜利.只要总统能领着美国去打胜仗,就不存在国会与总统争夺战争权的问题.国会与总统本来就是同命运、共风险的伙伴.林肯总统曾说:“国家失去了,宪法还能保持吗?’国家失去了,国会和白宫都将不复存在,一切都将不复存在.从根本利益上说,总统与国会没有根本的冲突,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由于时代、总统的个性、政治力量的对比等因素,总统和国会的关系时松时紧。
甫卸总统之任的里根就是以与国会对抗著称的总统,临交权他还专文发表演讲,指责国会.而新任总统布什则可能加强同国会的合作,这将是新总统执政的一大风格.
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分权不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分权,分权只是统治集团内部的分工,三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根本利益完全一致,风雨同舟、相互依存,既争吵又合作,互为‘忠诚的反对派’.三位一体、异曲同工,这是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