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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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
药
店
管
第一章招聘录用
第 1 条药店员工的招聘工作主由人事部负责,各大区经理,药店店长协助。
第 2 条应聘者面试时,须填写《应聘登记表》。
第 3 条应聘者由人事部负责面试,外区可由大区经理或店长负责面试。面试人员根据面谈结果填写《面试评估表》给出录用意见。
第 4 条通过面试的人员,由人事部办好相关入职手续后入职门店。
第二章员工培训
第 5 条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店面代教和在职培训。所有培训过后,公司设有相应考核,考核结果低于 60 分者需重新考核。连续俩次考核不通过扣除该员工当月绩效工资,如是试用期员工公司可以终止试用。
5.1 岗前培训
新入职员需进行为期 1 天的岗前入职培训,了解公司历史、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员工发展通道、考勤管理、薪酬福利、行为规范等。
5.2 店面代教新员工下店后,店长需为其指定一位代教员(建议店长本人),让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内容,代教周期为一到两个月,根据公司《店面代教流程》对新员工进行培训考核。新员工须通过代教培训考核方能转正,大区经理、运营部到店可随时抽查。
5.3 在职培训
公司每个月至少策划一次员工的在职培训,增加员工认同感及凝聚力,具体内容由人事部和运营部根据当月情况确定。如涉及产品专业知识应当有相应的试卷考核。
第三章试用期管理规定
第 6 条员工自培训之日起开始试用,试用期根据个人能力为 1~3 个月,试用期员工可计个人业绩。
第 7 条店长对试用期员工严格按照录用条件,定期进行评估,针对评估不合格者,公司有权终止其试用期。
第8条员工一旦在试用期或以后被证明其在入职时提供了不实的个人信息,公司有权与其终止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员工在试用期间必须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相关制度的,公司有权终止试用期。
第四章转正管理规定
第10条员工转正需由本人填写《转正申请表》,经店长、大区负责人、公司总部审批后方可转正。
第11条试用期转正的基本条件:
A、符合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B、认同公司企业文化,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人品、态度符合要求•
试用期没有重大过失。
C、通过相关人员审批。
第12条转正审批通过后,人事部通知店长或大区,由店长或大区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与该员工进行转正面谈,如是店长由大区负责人或总部负责转正面
谈,然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第五章人员异动管理规定
第13条岗位晋升
13.1公司在出现职位空缺的时,工作勤奋、表现出色、能力出众的内部员工获得优先的晋升和发展机会。
13.2晋升通道:店员北助(储备店长)店长一区一*
店员一*药师一执业药师(需考取相关证件)
13.3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须先填写《员工晋级申请表》,由店长、大区负责人、总部签字后,方可生效。薪资随职级而变化,员工在新的岗位上有 2到3个月的考核期。
13.4 所有参与晋升并通过公司考核的员工,如因公司内部需要,由公司统一调配工作地点,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接受公司安排,可书面申请调整方案,经总部同意后执行。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另行商议解决办法。
第 14 条岗位调动
14.1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根据公司及员工自身的情况,可对在职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如被调员工不接受公司的调动安排,多次沟通无法达成共识的,公司可与被调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4.2 由被调动员工或被调动员工原负责人填写《员工异动申请表》。
14.3 被调动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然后前往新职位报到。
第六章离职管理规定
第 15 条员工辞职
15.1 所有员工离职均须提前提交《离职申请表》(试用期员工须提前三天申请,正式员工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生效。
15.2 约定离职当日,由离职人员的直接上级安排离职员工与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
接,交接完毕后直接上级在《离职交接表》签字确认,方视为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直接负责人须承担员工离职后的所有遗留问题。
15.3 所有员工均须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没有交接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暂不发工资。
15.4 所有离职员工的工资结算日为离职次月 8 日。
第七章考勤管理规定
第 16 条店铺为两班工作制,提前 10 分钟到岗(考勤时间)进行工作交接(且
A、B两班在30分钟内必须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并在交接本上签字确认)。
第 17 条店长为保证销售,力求销售最大化为目标,店长可根据销售情况和人员情况调整班次或安排俩头班。
第 18 条如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班次,须店长批准;店长连休三天以上须由大
区、运营批准。
第 19 条各药店须在每月月底提交下月的班表到运营部。
第 20 条若发现店员工未按班表时间上班,并未与同事换班。予以该员工旷工一天处理。店铺负责人附连带责任,予以罚款 100 元/ 次处理。
第 21 条迟到、早退
21.1 员工上班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按 1 分钟开始计算),记为迟到;下班时间未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的(按 1 分钟开始计算),记为早退。
21.2 迟到、早退处罚:
A、迟到、早退≤ 30分钟者,乐捐1元/分钟;
B、 30分钟V迟到/早退≤60分钟者,按旷工0.5天处理;
C、迟到/早退> 60分钟者,按旷工1天处理。
第 22 条旷工
22.1 凡属于以下情况,均记作旷工:
A 、超过上班时间一小时以后到岗或提前一小时以上离岗;
B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
C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
D 、未经批准出差及出差擅自延长出差时间的。
22.2 旷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