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表送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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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管理部燃气表管理办法
第九章燃气表的送检
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年限超六年的燃气表市质检局不予检验,各班组员工应根据燃气表的首检日期、生产日期等信息以于鉴别。
第二十四条用户对燃气表计量有疑义,提出检验申请,如燃气表已过使用年限的,受理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技术人员给予用户更换新表,让其使用两个周期,同时让工商管理表具维修组对有疑义的燃气表进行检验。根据判定的结果请示部门领导后,再进一步与用户沟通计量事宜。
第二十五条用户对燃气表计量有疑义,提出检验申请,如燃气表未超使用年限的,须让用户缴交备用燃气表押金及检验费用后,再安排技术人员拆表送市质检局检验。
(一)检验结果在法定范围内的,检验费由用户支付,技术人员将备用燃气表拆除,燃气表押金退回用户,安装送检燃气表给用户继续使用。若用户需要使用备用燃气表,则押金不予退回。
(二)检验结果超法定范围的,检验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备用燃气表押金退回用户,已安装的备用燃气表免费提供用户使用。用户提
交燃气表检验申请之前两个月的燃气费用,按测试误差调整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