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案例分析PPT课件(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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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银行离岸业务头寸与在岸业务头寸间抵补量管 理缺乏控制,突破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之间限定的 渗透比例。
• 三是通过离岸部向境外指定企业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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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几种情况产生的影响
境外资金过量渗入,易导致资产价格以及汇率 异常波动 ,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货币供给及结 构,对国内本币供应造成压力,进而影响国内 货币政策的传导和效应, 大量短期资本通过离 岸市场流入还可导致偿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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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离 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1998年5月,外汇局发布《离岸银行业 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在2002年人行关于部分银行开办离岸银 行业务的批复中,对上述“办法”中的 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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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问题类型:
• 一是银行利用离岸与在岸业务的联动作用,将离岸 资产风险转换为在岸资产风险,影响外汇政策实施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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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发布,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金融机 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 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 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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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问题类型
1、违规办理自身利润结汇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 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 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 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 局备案。
经查其中13.78万美元用于调换给相关企 业业务人员,行内员工兑换8.4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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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银行在办理本行员工境内人民币差 旅费、招待费报销时,向员工支付外币现 钞或将外币款项划至员工外币账户。2003 年10月24日至2005年1月28日,该行以外 币向员工支付境内发生的人民币差旅费、 招待费共计一百多笔,金额折美元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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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下 本外币转换
(一)政策要点 (二)违规问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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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要点
2002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中资外 汇指定银行信用证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 知》(汇发【2002】56号)
2004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银行自 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 通知》(汇发〔200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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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
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1、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各基础性工作有待进 一步加强完善
2、存在漏申报现象 3、存在错报、迟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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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自买卖外汇
1997年12月至1998年6月间,某银行一 支行国际业务部柜面工作人员私自按照银 行挂牌买入价买进企业前来办理结汇的外 汇共计22.26万美元,通过帐户中结汇科 目与个人的储蓄科目、现金科目对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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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短期外债管理
(一)政策要点 (二)违规问题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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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要点
2004年《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全口径和分类管理 2006年统一中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口径和管理方式 2007年和2008年调整短期外债管理口径,调减指标 2009年短期外债管理口径 2009年9月10日,外汇局下发通知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56个文件,包括上述05年到08年的4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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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规问题:
(1)未经批准办理资产剥离过程中的本外币转换。 (2)未经批准用人民币资产冲抵外币不良资产。 (3)未经核准办理外币资产评估溢价或损失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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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发放贷款
石化行业不景气,亏损严重,形成银行逾期呆滞贷款
债转股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政策,总行统一办理债转股协议, 将逾期贷款转入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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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概念,即外汇 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 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 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 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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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头寸核定实行限额管理, 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 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
准许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实行 “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尚未开办人民 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仍然按照《外资银行结 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 [1996]202号)的规定,实行结售汇人民币 专用账户余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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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问题类型
1、结售汇综合头寸超下限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 账户超上限 2、结售汇综合头寸数据漏报、错报造成外汇统 计数据失真 3、未按规定区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科目 4、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银行外汇业务案例分析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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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银行自身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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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
(一) 政策要点 (二)违规问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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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要点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明确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周 转头寸”管理
2005年9月22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调 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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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主体范围:后者与前者相比,扩大到外 资银行
• 交易内容:不再局限于银行信用证项下的外 汇垫款,扩大到“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 的结售汇”。
• 审批方式:经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逐笔审批, 其中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偿还不再由各 银行总行汇总下辖机构数据后报国家外汇管 理局批准,改由各地分行报当地外汇分局审 批,简化了审批条件和程序。
股权转让
银行在股份制改造中将该项股权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包括溢价部分人民币款项 划入相关分支支行
购汇冲销投资
个别分支行未经外汇局审核,以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办理“其他资本支出”项目 购汇冲销“非剥离债转股”科目,溢价部分转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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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汇价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
•个别银行违规通过路透系统的相关汇价制定挂牌汇 价 •部分银行在挂牌汇价的计算过程中采用买入价四舍 或卖出价五入的方法,造成银行挂牌汇价超出政策规 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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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问题类型
1、短期外债超核定指标 2、短期外债数据上报不准确 3、外债统计口径不符合政策规定 4、隐瞒短期外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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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短债管理未尽职履责 6、未按规定要求区分居民、非居民账户 7、已承兑远期信用证与海外代付重复统计 8、转让境内代付业务 9、系统设置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10、有意或主动多报短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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