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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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案例解析
鸿兴公司为生产企业,是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鸿兴公司2009年2月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其2008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共实现会计利润20万元,已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4万元。在审查中发现如下业务:
1.审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
1月1日,该企业与购买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收款总金额为80万元,分4年于每年底等额收取。按会计准则规定,以商品现值确认收入70万元。结合“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中反映1月1日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一套结转设备成本50万元。进一步审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中反映12月31日结转当年1月1日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未实现融资收益2.5万元。
2.审查“销售费用”明细账。
5月2日,预提本年度销售B产品的保修费用21万元。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为3年。
3.审查“财务费用”明细账。
12月31日支付给关联方甲企业500万元债券2008年度利息50万元。甲企业在鸿兴公司的股本为100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
4.审查“投资收益”科目。
2008年10月21日,从境内上市公司乙企业分得股息20万元,该10000股股票是鸿兴公司2008年3月10日购买的,购买价格为每股5元,2008年10月21日当天的收盘价为7.2元。11月10日,鸿兴公司将乙企业的股票抛售,取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为8万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
投资收益30000。
5.审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明细账。
2008年6月30日,企业盘盈固定资产一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七成新。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
贷:累计折旧3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0。
6.审查“在建工程”明细账。
2008年6月25日,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B产品一批,成本价80万元,同类货物的售价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97
贷:库存商品——B产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7.其他资料:职工人数30人,资产总额800万元。
要求:根据提供资料,对鸿兴公司的所得税纳税事项进行分析,并表述相关税收政策,计算鸿兴公司2008年度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
1.(1)主营业务收入的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因此,当期应当确认计税收入为80÷4=20(万元),会计上确认收入70万元,应当作纳税调减的金额为70-20=50(万元)。
(2)主营业务成本的调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成本,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确认收入的时间分期结转。因此,当期应当结转的计税成本为50÷4=12.5(万元),会计上结转成本为50万元,应当作纳税调增的金额为50-12.5=37.5(万元)。
(3)财务费用调整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当期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应当作纳税调减2.5万元。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按会计制度预提的保修费用不符合实际发生的原则,不得税前扣除,应当作纳税调增21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管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律不得扣除。
(1)鸿兴公司从甲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100=5,大于2倍的比例限制;
(2)鸿兴公司准予扣除的债券利息限额为100×2×7%=14(万元);
(3)应当纳税调增的利息支出为50-14=36(万元)。
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如果股票的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转让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超过12个月转让的,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上述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已经计入“投资收益”,不需要纳税调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股票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待股票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除历史成本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所得为80000-10000×5=30000(元),由于企业已经将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不需要纳税调整。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盘盈年度的“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会计上2008年度利润总额中不包括70万元盘盈收益,应当作纳税调增70万元。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7.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纳税调增金额=37.5+21+36+70=164.5(万元);
(2)纳税调减金额=50+2.5=52.5(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20+164.5-52.5=132(万元);
(4)由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当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补企业所得税为132×25%-4=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