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宋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在这700字的篇幅里,我将为大家解读一些重要的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从古代到现代不同历史时期进行分析,以期能更好地了解我们国家法制的演变过程。
1. 秦汉时期: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开端,秦朝以其强大的中央集权特点而著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律令》。
这是一部刑法法典,严苛程度令人震惊。
在法律的执行中,以法家学派的理念为主导,儒家学说则主要体现在刑罚辅助作用上。
汉朝时期,刑法逐渐温和,刑罚也从酷刑向缓刑转变。
2. 唐宋时期:在唐朝时期,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成为中国古代法治的高峰之一。
唐朝的法律制度从汉、魏、隋的法制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中以《唐律》最为著名。
此时的法律采用了多元文化,儒家、道家与佛教相互交融。
宋朝时期,保留了唐代法律,专门设有刑部、户部、礼部、兵部等各级法院,司法制度更加严谨。
3. 明清时期: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唐宋时期类似,但其中的法律原则更加完善。
明朝的典章制度包括了《大明律》、《大明酌史记》等,对清朝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影响。
清朝沿袭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在执法过程中更加重视道德规范的约束,并建立了律例疏理法。
4. 近代以来:近代以来,中国法制面临了巨大的变革。
中国在鸦片战争后接触了西方法治制度,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1904年颁布的《清朝新法通则》被视为中国的民法典,该法通则包括了刑法、商法、劳动法等内容,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法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
总体来说,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尽管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方式,但法治理念一直贯穿于中国法制的演进过程。
从古代的统治者独断独行,到现代的法律保障下的社会秩序,中国的法制建设趋于不断完善。
希望这篇文章增加了你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了解。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法律 • 元太祖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来,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扎
撒”。1223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拟定了训言、 扎撒和古来旳体例”,用蒙古文统计,称为《大扎撒》。 内容涉及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 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旳不平等。 元初,根据不同民族将民众旳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 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 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域旳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 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旳法规。
四等人
• 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要求宗室及蒙 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 刑部,且审判机关旳正官亦由蒙古人担任。遇有蒙古人与 汉人纠纷案件,多偏袒蒙古人。法律上明定蒙古人犯罪与 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盗窃罪,汉人均处黥刺之刑,而蒙 古人则免刺。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打死汉人,只是要求 “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丧葬费)”;反之在一样情 况下,汉人若打死蒙古人,则一律处死并付烧埋银。蒙古 人犯死罪也可免考掠,日给饮食。假如是蒙古官员犯罪, 连行刑也必须是蒙古人,且法律往往不要求对犯罪官吏旳 详细处分,虽然要求,刑罚也比唐、宋律轻。
立法概况
• (二)编敕 • 敕旳本意是尊长对卑幼旳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
令旳一种。宋代旳敕是指皇帝对特定旳人或事所做旳命令。 敕旳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旳根据。依宋代成法,皇帝 旳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旳“敕”旳法律效力。 •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旳敕令整顿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 式旳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主要和频繁旳立法活动, 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旳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旳《建 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 敕旳特点是: • ⑴任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旳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 ⑵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 到破律、代律旳地步。 • ⑶敕主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旳要求,所谓“丽刑名轻重 者,皆为敕”。
中国法制史宋

一,民事法律 (二)契约 典卖制度 5,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不限年 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 并许收赎" 岁,并许收赎".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 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二,主要立法
(四)编纂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 收入相关的敕, 申明等. 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淳熙条法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凡437卷.所收为南宋初年 庆元条法事类》 437卷 1127)至庆元年间(1195—1200 1200) (1127)至庆元年间(1195 1200)敕,令, 式和随敕等. 格,式和随敕等.
一,民事法律
(一)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 )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 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 ) 到进一步肯定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必读书目

中国法制史必读书目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学科,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
在阅读中国法制史的必读书目时,建议选择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的教材或专著,以帮助你全面了解中国法制史的知识体系和历史发展脉络。
以下是一些中国法制史的必读书目: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这是一本系统介绍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专著,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非常有帮助。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这是一本全面介绍中国法制史的教材,从先秦到清末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
《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中华书局1985年版)。
这是一本系统介绍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专著,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非常有帮助。
《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这是一本介绍唐朝法律制度的专著,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著作之一。
《宋刑统》(薛梅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这是一本介绍宋朝法律制度的专著,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著作之一。
《大明律》(田涛、郑定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这是
一本介绍明朝法律制度的专著,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著作之一。
《大清律例》(徐本、朱轼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这是一本介绍清朝法律制度的专著,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著作之一。
这些书目涵盖了中国法制史的主要方面,从不同角度介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阅读这些书目,可以帮助你全面了解中国法制史的知识体系和历史发展脉络,为你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国法制史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约法三章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约法三章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约法三章是指中国宋代大法官钱防起草的《告诉三章》,该法规主要是为了保护和恢复民众的基本权益,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
它包括三个章节,分别是:
1.第一章:“金匮要略”:主要规定了对贪官污吏进行追责、为民众提供司法救济以及保护产权的措施。
这一章节的重点在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官员的腐败行为,同时加强对民众财产权益的保护。
2.第二章:“调刑正狱”:主要规定了司法程序的原则和规范,确保了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性。
钱防强调了审讯原则的尊重,禁止酷刑和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此外,钱防还提出了举证责任在刑讯上的转移,即要求检察官和审判官承担证明被告罪行的责任。
这一章节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第三章:“焚书坑儒”:主要规定了知识分子、文化艺术人员的保护措施。
这一章节禁止打压知识分子、限制言论自由和文化艺术
创作自由,促进社会的充分发展。
通过保护知识分子的权益,钱防对
中国古代法制史也增添了人文关怀的色彩。
约法三章的提出和实施,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具有重要意义。
它
为后来的法治理念奠定了基础,强调了法律意识和公正原则的重要性,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
此外,约法三章所规定的权益保
护措施,以及对知识分子和文化艺术的重视,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提
供了借鉴和启示。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总分116,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宋代茶商贴纳官买官卖应得净利润后,直接向园户购茶贩卖的贴射法,实行于淮南地区,是在( )。
A. 仁宗天圣元年B. 天圣二年C. 天圣三年D. 天圣四年2. 为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宋朝在州县之上设立了( ),作为中央在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
A. 提法使司B. 都察院C. 肃政廉访司D. 提点刑狱司3. 宋代具有一定公证意义的买卖契约是( )。
A. 赤契B. 白契C. 市契D. 尾契4.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的作者是( )。
A. 宋慈B. 郑克C. 桂万荣D. 窦仪5. 隋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 大理寺B. 刑部C. 御史台D. 尚书台6. 宋代法律规定犯人推翻口供时应该重审,并改换审判官重审的诉讼制度是( )。
A. 理雪制度B. 鞠谳分司制C. 翻异别勘制D. 务限法7. 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
A. 北魏律B. 北齐律C. 开皇律D. 唐律8. 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 《北齐律》B. 《开皇律》C. 《唐律疏议》D. 《宋刑统》9. 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形成于( )。
A. 隋代B. 唐代C. 宋代D. 明代10. 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上( )。
A. 私罪从重B. 公罪从重C. 酌情处D. 量刑相同11. 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
A. 独坐结婚者B. 独坐主婚者C. 结婚、主婚皆坐D. 结婚、主婚皆不坐12. 宋太祖于建隆四年实行的作为重刑的代用刑是( )。
A. 折杖法B. 盗贼重法C. 重法地法D. 刺配之刑13. 《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 )。
A. 明刑弼教B. 明德慎罚C. 德主刑辅D. 德本刑用14. 宋朝有关诉讼判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称为( )。
A. 《洗冤集录》B. 《棠阴比事》C. 《折狱龟鉴》D. 《名公书判清明集》15. 唐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 )。
宋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宋一、两宋立法思想•汉学以前原始儒家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
•佛学,华严宗和禅宗。
•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
二、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宋刑统》。
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刑统》在篇目、内容上与《唐律疏议》大致相同,也是30卷,12篇,502条。
502条中又分为213门,敕、令、格、式作为一门。
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成文法典。
•敕。
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特点:“敕律并行”,编敕一般法律的体例分类,独立于《宋刑统》之外;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式了这种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例。
南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
三、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1.刑事法律规范•中书(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而相权却一分为三,军权给枢密院,财权给三司使。
•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分割了相权,又收了军权。
•三司(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揽全国贡赋和银粮出纳。
2.监察御史台(同唐)3.职官管理和任用•考选与任用——任官考试制,经录取获得“入官”资格。
还有贡举,恩荫(凡皇族宗室和高官子弟亲属都可以以此为官),摄署,流外,从军五种任官制度•考课与奖惩——任满一年为一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则升迁;致仕。
四、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刑和脊刑。
笞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对反逆、强盗等罪不予适用。
其弊端是“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的法律制度概况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1、宋代立法的指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格局。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
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重文抑武,儒道兼用。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4)重惩贪墨。
2、主要的立法活动1)《宋刑统》是对《唐律疏议》的照抄、照搬,但增加了“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44条。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曾经考查过)。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整个宋代均是用《宋刑统》。
2)编敕,与格和永格一样,格为单个的敕令,经过整理上升为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效力。
(1)敕: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颁发的诏令。
不具有普遍长久的效力。
(2)编敕: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3)编例,(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断例”:审判的典型案例;与案例相关的内容还有决事比、秦朝的廷行事。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不仅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宋代的法律制度以《大宋剩律》为中心,该法典体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与制度。
《大宋剩律》基本遵循唐代的法律传统,但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和。
它是自相州新立以来,形成较完整体制的一部全面整理法律规范的法律典籍,内容涉及刑法、刑讼法、世法、县法等各个方面。
宋律的特点之一是注重了科学性,注重实务经验,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
宋律还特别重视矛盾调解,提倡和解,强调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
宋律对状告案件的审理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状告之词句必须清晰准确,证据必须充分确凿,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维权空间。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许多司法机构,如提刑院、大理寺等,用以专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加强了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元代的法律制度相对宋代来说更为开明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元代延续了宋代的《大宋剩律》,并进行了适当的修订。
元代的律法整编充分吸收了唐宋两代法典的精神实质,对刑罚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完善的规定,大幅度减少了酷刑的使用,以及重刑之类的不人道的刑罚。
同时,元律也明确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具体定义和量刑标准,具有较为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
其次,元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有较为明显的特点。
元代实行的诉讼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先前半段为起诉申稽,后半段为实审刑辩。
此外,元代刑事诉讼中也增加了辩护人的存在,使刑事审判更加公正和公正。
元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还特别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权威鉴定,以保证刑事审判的准确性。
最后,元代还加强了军事法律的制度建设。
元代军事法律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军队内部的纪律和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元代还出台了一些限制军队权力的法律措施,以防止军队滥用职权或侵犯百姓利益。
综上所述,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宋律形成了一部相对完备的法律典籍,注重科学性和实务经验,而元律则在延续宋代法律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和创新,特别是对刑事诉讼和军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 3 ) 租佃契约 。 宋朝的土地私有制进一 步发展 , 租佃制完善并普遍适用 。 土地租赁称为 “ 佃 ”, 房屋租赁称为 “ 租 ”, 人畜车船租赁 称为 “ 庸 ”。 租佃 契约一般须写明租佃双方的 姓名 、 邻保情况 、 地租形式 ( 有定额地租和分 成地租两种 ) 及数额 、 双方的权利义务 、 佃租 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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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部 刑部的职能是负责复核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 已决案件及官员 叙复 、 昭雪等事宜 。 神宗年间 元丰改制后 , 审刑院与刑狱司 并入刑 部 , 职能 有所扩大 ,“ 掌刑法 、 狱讼 、 奏谳 、 赦宥 、 叙复之事 ”。 刑部分设左右曹 , 左曹负责死刑案 件复核 , 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 刑部的 正副长官为尚书和侍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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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宋朝编敕与编例 敕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令 , 在特定的时间 对特定的人或事发布的诏令称为散敕 。 编敕就是 将过去历年散敕编纂整理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 效 力 的 立法活动 。 在宋朝 , 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进 行一次编敕 , 是宋朝最为 重要和 经常的 立法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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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南宋的 《 条法事类 》 南宋孝宗时为了矫正北宋后期法制繁杂的弊端 , 致力于法律的规范化和集中 化 , 开始以事为类 编纂法典 , 将敕 、 令 、 格 、 式依其内 容 、 性 质 、 功用 分门 别 类 , 依事编排 , 并将这种体 例称为 “ 条法事类 ”。 宋孝宗时编定了 《 淳熙 条法事类 》, 宁宗赵扩时有 《 庆元条法事类 》 , 理宗赵昀时有 《 淳柑条法事类 》。
第八章
第一节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立法概况
一 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北 宋初年至仁宗末年;仁宗庆历年间至北宋末年;南 宋时期。三个时期的立法思想各有侧重。
中国法制史之宋朝法制思考题

10、洗冤集录的历史地位?
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11、折狱龟鉴之双钉奇案里有原告和被告吗?
没有
12、鞫谳分司和翻异别勘制度设计的初衷都是为了什么?
杜绝冤假错案,解决司法腐败,慎刑原则
(死商继承)可以。
5、可能发生土地“活卖”和“绝卖”两种后果的是什么制度?
典卖制度。
6、宋代寡妇再嫁的限制条件一般有哪些?
不得带走前夫家财产。
7、世界上最早使用的纸币交子诞生在北宋哪个城市?
成都
8、宋代设在地方各路的三司之一“提点刑狱司”是地方司法机构还是中央派出机构?
中央的教育,不鼓励大家打官司维权。请问宋朝王某想要起诉赵某欠钱不还,起诉时间是五月初四,官府会受理吗?
中国法制史之宋朝法制思考题
1、宋代地契称为红契是因为契约上有什么标记?
加盖官印
2、宋代关于动产所有权的规定是否符合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符合
3、什么叫作“户绝”?户绝的家庭,已经出嫁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没有儿子的家庭。有继承权。
4、对客死在中国的外国商人,身边有亲属的,亲属继承其遗产;身边又无亲属的,宋政府代为其保管遗产至一定时间。到期若无人来继承,宋政府可否继承这笔遗产?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制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宋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训三个方面。
首先是律。
宋朝的律法分为刑律和科条两部分。
刑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各种民事纠纷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规定。
宋律主要依据唐代的律法,但也有自己的创新和发展。
如宋律删除了唐律中的杖法,而增加了罚金和监禁等惩罚方式,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人道主义化。
其次是令。
宋朝的令是对行政管理和治安维护的规定。
宋朝法制的重要特点是通过令的制定和实行,使政治中央集权制度得以进一步加强。
宋朝实行了三司、九寺、三府等组织形式,通过令的发布,对国家政事进行管理和调控。
宋朝令的内容涉及广泛,如农业管理、礼仪规范、商业贸易、水利工程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是训。
宋朝的训主要是官方编纂的成文法律和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
宋朝的训不同于律,它是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和执法原则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宋朝训的形式和内容比较丰富多样,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与唐代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和创新。
宋朝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其中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办法的规定,令是对行政管理的规范,训是对司法实务的总结和规范。
这一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宋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宋朝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仍然保留了封建社会的传统,特权阶级在法律面前仍然享有较大的特权。
此外,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公平现象。
这些问题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之,宋朝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对后世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了解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对于大一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秦制与汉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即秦制。
秦制强调集权、严刑峻法,加强统治者的权威。
然而,由于过度苛刻的法律与压迫性税收政策,导致社会动荡,最终秦朝灭亡。
汉朝继承了秦制,但对其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
汉制强调仁政和轻刑软法,更加注重治理民生和稳定社会。
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司法官员的设立,为后来的律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隋唐法律隋唐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隋朝统一了北方,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大业律》、《九章律》等,重视法律的完备性和层级性。
唐朝在隋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
唐律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加强了对刑法的规范,如《新律》、《唐律疏议》等。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律令学,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
三、宋代法律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法律注重实际应用和实践,以法治思想为核心。
《宋律》是该时期的重要法典之一,开创了使用科举制选拔政府官员的先例。
此外,宋代还加强了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实行了普法运动,提高了社会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为后来明清时期打下了基础。
四、明清法律明清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明朝以四部制为基础,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如刑部、兵部、吏部、礼部等。
明朝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如《明定国是》、《大明律》等,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清朝继承了明代的法律制度,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
清朝设立了大学士、都察院等法律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法令,如《钦定大清律例》等。
总结: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演变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秦制与汉制、隋唐法律、宋代法律到明清法律,每个时期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大一学生来说是重要的,有助于加深对中国法律体系的理解和认识。
伏传伟中国法制史第08讲宋

2015) (
伟
宋代的法律伏制传 度 院 学 官 警 东 广
史课伏件 传伟
制 法 国 中
内容纲要:
2015) (
伟
一、宋代的立法思想
传 伏
二、宋代的立法概况学院
官
三、宋代法律的东主警 要发展变化
广
四、宋代的司件 法制度
课 史 制 法 国 中
一、宋代的法律思想(2015)
1.北宋前期
伟 传
加强中央集权,注重刑院事伏和行政立法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警年官 不通问,准妻改嫁”
东
广
5.继承制度
件 课
兄弟均分,制在史室女
“立继”国法(夫亡妻在)、“命继”(夫妻俱亡)
中
2015) (
四、宋朝的司法传伟制度 伏 院 学 官 警 东 广
件 课 史 制 法 国 中
(一)司法机关
2015) (
1.中央司法机构
伟 传
伏
①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院
伟 传州(府、军、监):广东
知州、“通判件”(监州)
县:
课 史
知县 制
法
国
中
2.监察机构:
2015)
台院:纠弹中(央百官
御史台 殿院:朝仪传伟
伏
中央
察院:学院纠察百僚及州县
官 警 东
谏院: 广
件 课 史
地方:监法司制 、宪、漕、仓
国
中
3.官吏管理
2015) (
选拔:科举
东
商品经济发展,广争利兴讼之风兴起
件 课 史 制 法 国 中
件 课 史 制 法 国 中
2.审判制度
2015) (
(1)鞫谳分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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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立法
• (一)《宋刑统》 • 体例 • 按照“刑律统类”的法典编纂模式,采取律、 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 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 内容 • 《宋刑统》共31卷,12篇,并将502条按照罪 名归类为213门。同时,将唐开元二年到宋建 隆三年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等刑事 规范共209条附入律中。
一、民事法律
• (三)家庭制度 • (四)禁婚规定 • 1、年龄的规定,即“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 上,并听婚嫁”。 • 2、近亲属之间禁止结婚,法律禁止五服以内 的亲属结婚,但姑舅姨表兄弟姐妹结婚不在 此限。 • 3、禁止州县官在其任期内与部下、百姓通婚, 违者必须离职。但订婚在前任职在后的不在 此限。
二、经济法律内容
• (三)市易法 • (四)市舶条法 • 元丰三年(1080年)制定了《元丰市舶条》, 又称《元丰广州市舶条法》。 • 北宋初期,在广州、杭州、明州等地设立市 舶司,“掌藩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 • 太宗太平兴国初年:“私与藩国人贸易者, 计直满百钱以上论罪,十五贯以上黥面流海 岛,过此送阙下。”《宋史· 食货志下》
一、民事法律
• (五)继承制度 2.户绝财产继承 • 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户绝财产继 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一、民事法律
• 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顺序为在室女、近亲、官府。 • 户绝财产除用于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 承; • 出嫁女只能获得三分之一财产,其余入官; • 归宗女被休或无夫无子,在娘家居住的,与 在室女待遇相同。
(二)罪名
• • • • 1.辄临天地坛罪 宋真宗:“天地坛非执事辄临者斩。” 2.盗剥桑柘罪 “枯者以尺计,积四十二尺为一功,三 功以上抵死。”
Hale Waihona Puke (三)刑罚变革1.创立折杖之法 •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 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 •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 数。”《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刑考 七·徒流附配没》 • 《宋刑统 · 名例律 · 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 体内容
三、法律形式
• (一)敕 • (二)例 • (三)条法事类
第二节 宋代的民事经济法律
• • • • • • 一、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 (二)契约 (三)家庭制度 (四)禁婚规定 (五)继承制度 二、经济法律内容 • (一)禁榷立法 • (二)货币立法 • (三)市易法 • (四)市舶条法 • (五)会计审计立 法
二、主要立法
• • • • (一)《宋刑统》的特点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 第二,分门类编内容 “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
海· 律令》
《玉
• “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 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 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
二、主要立法
• • • • • • (一)《宋刑统》的特点 第三,刑律统类体例。 “准” 第四,增设“起请条”。 “臣等参详” 第五,总汇类推条文 。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
第三节 刑事法律的内容
• (一)刑罚原则 • (二)罪名 • (三)刑罚变革
(一)刑罚原则
• 1.重惩贼盗罪 • ( 1 )《宋刑统》作为普通常法,对盗 贼犯罪的量刑比唐律明显加重。 • 《宋刑统· 贼盗律》:“擒获强盗,不论 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 • 《宋刑统· 贼盗律》附敕:“捉获窃盗, 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
一、民事法律
• (二)契约
• • • •
•
典卖制度 宋朝的买卖形式有绝卖和活卖之分。 具备要件: 1、契约为凭。 2、典权归家长。 “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 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 “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 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 还两主”。
一、民事法律
二、主要立法
• (三)编例 • 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为断例和事 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的成例事例, 又称为“指挥”。 • “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 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勘为典型者,编为例。” • 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行于南宋。如《庆历 断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 《元符刑名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开禧刑名断例》。
一、民事法律
• (二)契约 租佃契约 • 宋朝将全国居民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与客户 两大类,佃农被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 齐民,不再是地主豪强的私属户口;也有一 些农民因开辟荒地,编入有土地的主户。 •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规定:租佃双方 应“明立要契”,“俟收成,依契约分,无 致争讼。”《宋会要辑稿》食货之农田杂录
二、主要立法
• (四)编纂条法事类 •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 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淳熙条法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 《庆元条法事类》凡437卷。所收为南宋初年 (1127)至庆元年间(1195—1200)敕、令、 格、式和随敕等。
宋朝的法律制度
(960—1279)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目 录
• • • • •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民事经济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的内容 第四节 行政法律的内容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宋代的立法概况
• 一、法制指导思想 • 二、主要立法 • 三、法律形式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一、民事法律
• 法定继承
• 无女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入官。 • 南宋时,归宗女的户绝财产继承权下降,仅 为在室女份额的一半。 • 命继子继承部分财产,但少于在室女与归宗 女。
一、民事法律
• (五)继承制度 2.户绝财产继承 • 遗嘱继承 • 仁宗天圣四年( 1026 年)颁布的《户绝条贯》 规定:“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 行。”《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八 • 南宋时期,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既无男性 子嗣,也无女性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比较广泛,不受同宗身份的限制。但遗嘱必 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审批,否则无效。遗嘱 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 (二)契约 典卖制度 • 3、典卖顺序。按该“问帐制度”规定,“应 典卖、倚当物业”,必须“先问房亲,房亲 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 易。” • 4、严禁一物两典及特殊人群的典卖。 • “有将物业重叠倚当者,本主、牙人、邻人 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 论;不分受钱者,减三等”
•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 (三)临下以简,必务哀矜
一、法制指导思想
• (四)尊法重法,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 太祖曰 :“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 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 • 仁宗:“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 必。” • (五)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 神宗诏:“政事之先,理财为急。”《宋 史· 食货志下》
一、民事法律
• (五)继承制度 3.死亡客商财产继承 • 《宋刑统》新增“死商钱物”一门 • 死商有父母、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 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无上 述亲属相随,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 人确定后依数酬还;如无继承人,钱物充公。 • 客死在中国的外国商人的直系亲属,可认领 其遗留的财产。
二、主要立法
• (二)编敕 • 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 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 •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 敕。”《宋史·刑法志》 •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宋史·刑法志一》 • 太 祖 时 《 建 隆 编 敕 》 有 4 卷 1 06 条 , 太 宗 时 《太平兴国编敕》有 15 卷之多,真宗时《咸 平编敕》竟多达12卷18555条。
一、民事法律
• (一)民事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 与转佃的自由 •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 到进一步肯定
一、民事法律
• (二)所有权 • 宋将所有权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 与动产所有权(物主权)。 • 不动产主要指的是田宅,不动产所有权的核 心是土地所有权。私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方式,主要有垦田、买卖、继承和受赐;同 时建立了完备的税契制度,强化对不动产所 有权转移的干预。 •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买卖、继承和 赠与。
一、民事法律
• (五)继承制度 1.一般财产继承 • 宋朝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 。 • 女子一般没有继承权,在室女只能获得一份 嫁妆,数额仅是未成婚兄弟所获聘财的一半; • 南宋时在室女可继承兄弟应继承份额的一半。 养女一般与亲女权利相同。守寡无子的妻妾 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并 应为亡夫立嗣,称为立继子;死后财产由嗣 子继承,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别居无户籍 的妻妾及其子女无继承权。
• 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保知情于同罪。 • 寡妇无子孙,(若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 宅;擅自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
一、民事法律
• (二)契约 典卖制度 • 5、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不限年 岁,并许收赎”。 •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 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二、经济法律内容
• (五)会计审计立法 • 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户部司掌财政 收入,度支司掌财政预算和支出,盐铁司掌 工商税收。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 为审计机关。 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 县也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 • 《宋刑统· 杂律》:“凡是官物,皆立簿书。 主守人员遗失簿书,致使物品发生差错,以 主守不觉盗罪论处,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 等,罪止徒二年。主管人员更换离任,要将 文案帐籍整理移交,违失者杖一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