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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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立法
• (二)编敕 • 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 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 •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 敕。”《宋史·刑法志》 •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宋史·刑法志一》 • 太 祖 时 《 建 隆 编 敕 》 有 4 卷 1 06 条 , 太 宗 时 《太平兴国编敕》有 15 卷之多,真宗时《咸 平编敕》竟多达12卷18555条。
二、主要立法
• (一)《宋刑统》 • 体例 • 按照“刑律统类”的法典编纂模式,采取律、 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 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 内容 • 《宋刑统》共31卷,12篇,并将502条按照罪 名归类为213门。同时,将唐开元二年到宋建 隆三年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等刑事 规范共209条附入律中。
•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 (三)临下以简,必务哀矜
一、法制指导思想
• (四)尊法重法,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 太祖曰 :“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 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 • 仁宗:“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 必。” • (五)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 神宗诏:“政事之先,理财为急。”《宋 史· 食货志下》
二、经济法律内容
• (三)市易法 • (四)市舶条法 • 元丰三年(1080年)制定了《元丰市舶条》, 又称《元丰广州市舶条法》。 • 北宋初期,在广州、杭州、明州等地设立市 舶司,“掌藩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 • 太宗太平兴国初年:“私与藩国人贸易者, 计直满百钱以上论罪,十五贯以上黥面流海 岛,过此送阙下。”《宋史· 食货志下》
一、民事法律
• 法定继承
• 无女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入官。 • 南宋时,归宗女的户绝财产继承权下降,仅 为在室女份额的一半。 • 命继子继承部分财产,但少于在室女与归宗 女。
一、民事法律
• (五)继承制度 2.户绝财产继承 • 遗嘱继承 • 仁宗天圣四年( 1026 年)颁布的《户绝条贯》 规定:“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 行。”《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八 • 南宋时期,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既无男性 子嗣,也无女性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比较广泛,不受同宗身份的限制。但遗嘱必 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审批,否则无效。遗嘱 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一)刑罚原则
• 1.重惩贼盗罪 (2)特别法规:《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1、《重法地法》:仁宗时期制定
2、《盗贼重法》:神宗时期制定
3、特别之处:
(1)针对特定地域、特定犯罪;
(2)处刑重于普通法律; (3)连坐处罚;
(一)刑罚原则
• 2.惩治官吏犯罪由重而轻 • 宋朝对官吏犯罪(主要是犯赃罪),处罚 先严后轻,逐步宽缓。宋初,为督励百官, 严惩官吏贪墨之罪。 • 建隆二年(961年),大名府永济主薄郭顗坐 赃弃市;太宗天平兴国三年(978年),侍御 史赵承嗣隐官钱弃市。《廿二史札记》卷二十四 • 从真宗朝起,治吏之法渐由重转轻,官吏犯 赃弃市之法基本不用。
二、主要立法
• • • • (一)《宋刑统》的特点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 第二,分门类编内容 “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
海· 律令》
《玉
• “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 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 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
二、主要立法
• • • • • • (一)《宋刑统》的特点 第三,刑律统类体例。 “准” 第四,增设“起请条”。 “臣等参详” 第五,总汇类推条文 。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
(三)刑罚变革
• 2.刺配 • “刺”是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刺的部位、 标识与深度因罪行的不同而有区别。 • “配”指押送指定的场所服役,有军役和劳 役两种。 • 北宋初年 ,为宽贷死罪,对某些重犯实行 “决杖,黥面,配役。”《文献通考》卷一 百六十八《刑考七·徒流附配没》 • 名义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 刑的复活,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 一身。
一、民事法律
• (三)家庭制度 • (四)禁婚规定 • 1、年龄的规定,即“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 上,并听婚嫁”。 • 2、近亲属之间禁止结婚,法律禁止五服以内 的亲属结婚,但姑舅姨表兄弟姐妹结婚不在 此限。 • 3、禁止州县官在其任期内与部下、百姓通婚, 违者必须离职。但订婚在前任职在后的不在 此限。
二、主要立法
• (三)编例 • 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为断例和事 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的成例事例, 又称为“指挥”。 • “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 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勘为典型者,编为例。” • 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行于南宋。如《庆历 断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 《元符刑名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开禧刑名断例》。
宋朝的法律制度
(960—1279)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目 录
• • • • •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民事经济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的内容 第四节 行政法律的内容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宋代的立法概况
• 一、法制指导思想 • 二、主要立法 • 三、法律形式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 (二)契约 典卖制度 • 3、典卖顺序。按该“问帐制度”规定,“应 典卖、倚当物业”,必须“先问房亲,房亲 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 易。” • 4、严禁一物两典及特殊人群的典卖。 • “有将物业重叠倚当者,本主、牙人、邻人 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 论;不分受钱者,减三等”
三、法律形式
• (一)敕 • (二)例 • (三)条法事类
第二节 宋代的民事经济法律
• • • • • • 一、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 (二)契约 (三)家庭制度 (四)禁婚规定 (五)继承制度 二、经济法律内容 • (一)禁榷立法 • (二)货币立法 • (三)市易法 • (四)市舶条法 • (五)会计审计立 法
二、经济法律内容
• (一)禁榷立法 • 禁榷又称专卖,是国家对某些商品的生 产或销售进行垄断经营的制度,又分为 全部专卖制与部分专卖制。 • 专卖品除盐、茶、酒以外,还有钒、香 药、铁、石炭(煤)、醋等多种商品。
二、经济法律内容
• (二)货币立法 • 《宋刑统· 杂律》“私铸钱”规定:“诸私铸 钱者,流三千里。” • 徽宗 :“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 私造交子纸者,罪以徒配”。《宋史· 食货志 下》 • 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定伪造会子 法”:“凡伪造者皆处斩,告发者赏钱千 贯。” 《宋史· 食货志下》
(二)罪名
• • • • 1.辄临天地坛罪 宋真宗:“天地坛非执事辄临者斩。” 2.盗剥桑柘罪 “枯者以尺计,积四十二尺为一功,三 功以上抵死。”
(三)刑罚变革
1.创立折杖之法 •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 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 •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 数。”《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刑考 七·徒流附配没》 • 《宋刑统 · 名例律 · 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 体内容
一、民事法律
• (二)契约 租佃契约 • 宋朝将全国居民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与客户 两大类,佃农被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 齐民,不再是地主豪强的私属户口;也有一 些农民因开辟荒地,编入有土地的主户。 •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规定:租佃双方 应“明立要契”,“俟收成,依契约分,无 致争讼。”《宋会要辑稿》食货之农田杂录
一、民事法律
• (二)契约
• • • •

典卖制度 宋朝的买卖形式有绝卖和活卖之分。 具备要件: 1、契约为凭。 2、典权归家长。 “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 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 “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 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 还两主”。
一、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
• (五)继承制度 1.一般财产继承 • 宋朝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 。 • 女子一般没有继承权,在室女只能获得一份 嫁妆,数额仅是未成婚兄弟所获聘财的一半; • 南宋时在室女可继承兄弟应继承份额的一半。 养女一般与亲女权利相同。守寡无子的妻妾 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并 应为亡夫立嗣,称为立继子;死后财产由嗣 子继承,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别居无户籍 的妻妾及其子女无继承权。
一、民事法律
• (五)继承制度 3.死亡客商财产继承 • 《宋刑统》新增“死商钱物”一门 • 死商有父母、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 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无上 述亲属相随,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 人确定后依数酬还;如无继承人,钱物充公。 • 客死在中国的外国商人的直系亲属,可认领 其遗留的财产。
二、主要立法
• (五)编撰民事专门法 • 一、《宋刑统》增设了“户绝资产”门、 “死商钱物”门、“婚田入务”门等宋以前 历代法典所没有的内容。 • 二、宋代为适应民间商事活动发展的需要, 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法规。包括 《户绝条贯》、《遗嘱财产条法》、《元丰 市舶法法则》《户绝田敕》、《户婚敕》等。 • 三、在国家法律的鼓励之下,民间关于土地 交易和土地租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
第三节 刑事法律的内容
• (一)刑罚原则 • (二)罪名 • (三)刑罚变革
(一)刑罚原则
• 1.重惩贼盗罪 • ( 1 )《宋刑统》作为普通常法,对盗 贼犯罪的量刑比唐律明显加重。 • 《宋刑统· 贼盗律》:“擒获强盗,不论 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 • 《宋刑统· 贼盗律》附敕:“捉获窃盗, 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
• 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保知情于同罪。 • 寡妇无子孙,(若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 宅;擅自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
一、民事法律
• (二)契约 典卖制度 • 5、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不限年 岁,并许收赎”。 •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 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二、经济法律内容
• (五)会计审计立法 • 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户部司掌财政 收入,度支司掌财政预算和支出,盐铁司掌 工商税收。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 为审计机关。 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 县也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 • 《宋刑统· 杂律》:“凡是官物,皆立簿书。 主守人员遗失簿书,致使物品发生差错,以 主守不觉盗罪论处,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 等,罪止徒二年。主管人员更换离任,要将 文案帐籍整理移交,违失者杖一百。 ”
一、民事法律
• (五)继承制度 2.户绝财产继承 • 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户绝财产继 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一、民事法律
• 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顺序为在室女、近亲、官府。 • 户绝财产除用于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 承; • 出嫁女只能获得三分之一财产,其余入官; • 归宗女被休或无夫无子,在娘家居住的,与 在室女待遇相同。
二、主要立法
• (四)编纂条法事类 •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 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淳熙条法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 《庆元条法事类》凡437卷。所收为南宋初年 (1127)至庆元年间(1195—1200)敕、令、 格、式和随敕等。
一Leabharlann Baidu民事法律
• (一)民事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 与转佃的自由 •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 到进一步肯定
一、民事法律
• (二)所有权 • 宋将所有权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 与动产所有权(物主权)。 • 不动产主要指的是田宅,不动产所有权的核 心是土地所有权。私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方式,主要有垦田、买卖、继承和受赐;同 时建立了完备的税契制度,强化对不动产所 有权转移的干预。 •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买卖、继承和 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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