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基本建设管理规定(1).doc

合集下载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范本(3篇)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范本(3篇)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班组的安全建设,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班组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第三条班组安全建设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与生产并重。

第四条班组安全建设工作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第五条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由班组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向上级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章班组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班组安全生产责任是指班组安全负责人在组织、实施班组安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

第七条班组安全负责人必须具备熟悉岗位和工作流程的知识,能够熟练掌握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所需设备。

第八条班组安全负责人要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作业。

第九条班组安全负责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条班组安全负责人要重视班组员工的安全防护,确保每个员工都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负责人要与班组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并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班组安全负责人要定期组织班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班组安全负责人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班组员工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班组员工是班组安全工作的主体,担负着职责和义务,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班组员工必须具备熟悉工作岗位和工作流程的能力,参加并通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班组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班组员工必须及时汇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并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矿井安全标准建设规定(3篇)

矿井安全标准建设规定(3篇)

第1篇一、矿井建设管理基本要求1.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2.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3.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二、矿井建设管理具体规定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2.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3.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4.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5.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三、矿井建设管理实践案例1. 六矿推动质量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高效矿井。

通过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整治,强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矿业公司规范矿房标准化建设,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结合矿井实际,扎实推进矿房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矿房设计、三区建设、作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

3. 扎实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

四、矿井建设管理总结矿井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单位。

加强矿井建设管理,对于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矿井建设安全、高效、优质。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第一章建设项目基本概念及建设程序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设项目可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其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以工程建设的内容、主要目的来划分。

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建设内容和目的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把以节约、提高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为主要目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2.以投资来源划分,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外资、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迁建、复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地方政府补助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和外资安排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的项目。

3.以土建工作量划分。

项目土建工作量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30%以上的均可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平时工作中,我们称建设项目多指基本建设项目,下面重点探讨基本建设项目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指经批准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

建设项目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组织上实行统一管理,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固定资产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不作为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基本特征如下:1.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建设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

如时间约束:建设工期;规模约束:建设规模;资金约束:投资额;资源约束:资源储量;技术水平约束等。

(完整word版)煤矿建设标准

(完整word版)煤矿建设标准

甘肃省煤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高效、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甘肃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确保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合理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是指用于基建工程施工、供电、供热等方面的原煤、煤矸石和其他煤炭产品。

第四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管理应遵循合理安全、稳定供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应符合煤炭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工程施工和供应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七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应通过正规的煤炭交易市场或合法的煤矿企业进行。

第八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付款方式进行,不得私自变更。

第九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合同履行和质量监管,确保合同执行和产品质量。

第十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采购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记录采购的煤炭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做到科学管理。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储存应选择合适的场所和设备,有规范的堆放方式和工艺。

第十二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储存应按照不同品种、质量和用途进行分类、堆放和管理,避免混淆和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储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煤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储存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和档案,记录煤炭的储存量、品种、质量等信息,做到科学管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使用应按照工程需求和安全要求进行,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规定。

第十六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使用应进行充分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避免购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七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合理调配和节约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记录使用的煤炭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做到科学管理。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矿井基建秩序,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基建矿井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矿井基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之一,两淮矿区已被正式列为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

当前,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形势严峻。

一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矿井安全灾害威胁严重。

目前,全省在建矿井16对,另有8对改扩建。

今后几年,拟建矿井14对。

在建的16对矿井中,有12对是高瓦斯矿井,有3对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是有些在建矿井相关手续不完备,部分矿井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薄弱,个别矿井“一通三防”方面问题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是有的施工队伍素质与安全生产的实际要求差距较大,监理工作薄弱。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一定要认清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和-谐社会必须关爱生命”、“科学发展必须安全发展”、“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等安全理念,把加强矿井基建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坚持依法办矿,规范建设秩序矿井基建安全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并进行安全预评价。

证照不齐,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要把安全工作贯穿矿井基建全过程,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和“一通三防”事故。

三、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建设单位应健全业务监督指导制度,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矿建管理制度

矿建管理制度

矿建管理制度1.前言矿山建设管理制度是指在矿山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和要求,是一种约束、规范和指导矿山建设行为的制度。

建立和健全矿山建设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矿山建设工程的合规、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目的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矿山建设行为,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保障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节能和高效进行;(2)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执行;(3)推动矿山建设项目科学、合理、规范进行,充分发挥矿山资源的效益;(4)为矿山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管理制度的内容(1)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是项目实施的起点,必须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等,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矿山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是确保项目实施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前提。

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公开、竞争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投标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的合理选定。

(3)矿山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矿山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包括施工图纸审查、施工队伍组建、施工过程监督等,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4)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是保证施工人员和设施的安全的重要工作,包括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等。

(5)矿山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验收、质量验收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6)矿山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等。

(7)矿山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是保证施工过程环境卫生的关键保障,包括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整改等。

最新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最新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发[2009]151号2009年9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监督第二节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第四节安全资金第五节安全技术管理第三章矿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井的开凿和支护第三节平巷与斜巷的掘进和支护第四章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防灭火管理第四节防尘第五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破材料的贮存第二节爆破材料的管理第三节爆破材料的运输第四节井下爆破第五节爆破材料的销毁第七章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质第三节测量第四节防治水第八章运输与提升第一节平巷和倾斜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九章凿井主要设备第一节空气压缩机第二节凿井井架第三节凿井稳车第四节提升容器、钩头、滑架第五节凿井钻架第六节大型抓岩机第七节吊泵与水泵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电缆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电气管理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十一章土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基坑支护第三节脚手架工程第四节洞口和临边防护第五节临时用电第六节起重机械第七节拆除工程第十二章安装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高空和井筒作业第三节吊装作业第四节焊接第十三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章抢险救灾第十五章附则附录计量单位符号与计量单位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建设职工的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建设安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而编制。

生产基建矿井管理规定

生产基建矿井管理规定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生产基建部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建设管理目标 (1)第三章基本建设管理依据 (1)第四章工程管理职责划分 (2)第五章生产基建部职责 (2)第六章基建工程管理程序 (3)第一节基建工程流程管理程序 (3)第二节工程审核管理程序 (5)第三节施工图纸会审程序 (6)第四节矿井图纸交换制程序 (7)第五节工程预算书审核程序 (8)第六节工程结算书审核程序 (8)第七节工程付款及工程款审核程序 (8)第八章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9)第九章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0)第十章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管理制度 (11)第十一章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 (12)第十二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13)第十三章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13)第十四章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14)第十五章基建工程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办法 (16)第一节锚杆支护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办法 (16)第二节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办法 (20)第三节井巷支护工程锚杆喷射混凝土质量检测取样方法 (22)第四节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办法 (23)第十六章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24)第十七章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 (25)第十九章基本建设关于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28)第二十章基本建设关于监理公司的管理 (29)第二十一章基本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32)第二十二章矿井中小运输管理制度 (33)第一节矿井中小运输管理体系和相关规定 (33)第二节矿建中小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35)第二十三章生产基建部内部管理制度 (40)第二十四章生产基建部工程例会制度 (41)第二十五章附则 (42)第一章总则为了明确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岗位责任,促进三方有机联系和配合,规范公司下属各矿矿、土、安三类工程管理。

保障工程有序化、规范化开展。

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控制。

《煤矿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加强xx矿基本建设施工的质量管理,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煤矿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煤矿基建工程和监理职责(一)总工程师负责煤矿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领导工作。

(二)工程部负责煤矿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检、验收工作。

(三)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等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对被监理工程的质量负责。

(四)各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煤矿基建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测仪器仪表,要有详实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和管理措施。

第三条现场质量监督实行矿方与监理单位双到位原则。

第二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管理第四条矿井作为单项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单位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单位工程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施工组织设计要切实可行,不得用标前设计代替施工组织设计。

(一)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措施)由委托工程设计负责编制或自行编制,矿方负责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开工前一周内报矿方审批。

(二)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措施)的审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部、安检部、机电部、监理等部门进行;其他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由工程部专业人员审查、总工师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审查期限。

矿井(或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开工前3个月审查完毕;重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措施)必须在开工前7天审查完毕;一般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3天审查结束。

第五条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工程概况、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和工艺、施工辅助系统、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进度计划与进度控制、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需用量计划、劳动力需用量计划、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证措施。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部和监理,按程序经过设计单位认定后方可施工,不按程序擅自变更,涉及到费用增加的,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煤矿基本建设管理规定.doc

煤矿基本建设管理规定.doc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陕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

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第十条资源整合矿井,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安全、消防、卫生等专篇,报有关部门审批。

矿井建设期管理制度

矿井建设期管理制度

矿井建设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建设期管理行为,维护矿井建设秩序,保障矿井建设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矿山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矿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开采工程建设期管理应秉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全员参与、全面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确保矿山开采工程建设达到“五六七八”标准,即安全、高效、环保、合规。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矿山开采工程建设期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等职责清晰、协作高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矿井建设期管理委员会,对矿井建设期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保障施工,提高矿井建设质量,推动矿井建设安全生产。

第六条矿井建设期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支持和技术监管工作,确保施工设计符合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矿井建设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建设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矿井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建设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工作,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组织环保培训,监督环保施工。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矿井建设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矿井建设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矿井建设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矿井建设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矿井建设期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管理方案,明确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计划。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

但个别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严重扰乱了煤矿建设秩序。

为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xx]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xx]2605号)和《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xx]10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界定(一)新建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依照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同意建设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于煤矿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特点、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制约,而需在同一企业法人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新开井口,形成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建设项目,以及因资源枯竭,需在原采矿证范围外异地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是指“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在对其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一级的建设项目。

(三)扩建项目指在“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生产系统基础上进行扩建,扩建后的设计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二级其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已经批准的区域生产开发规划或矿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附送以下文件:l、新建煤矿项目(1)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煤矿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的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有效利用资源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制定科学、规范的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基建期工程煤运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性和高效性,推动煤矿基建项目顺利进行。

二、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管理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规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规范运输原则。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运输需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煤炭的顺利运输和保持品质。

3. 高效利用原则。

煤矿基建期工程煤要根据项目需求进行合理的存储和使用,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三、煤矿基建期工程煤运输管理1. 运输方案制定1.1 根据工程煤的品种、质量和用途,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包括运输工具选择、运输路线规划、运输计划等。

1.2 运输方案需包括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顺利。

2. 运输作业管理2.1 运输作业前,应对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可靠。

2.2 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严禁超速和超载行为。

2.3 运输作业期间需要保持与运输司机的沟通,并及时掌握运输情况,以便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四、煤矿基建期工程煤存储管理1. 存储场地选择1.1 根据基建项目规模和煤炭使用需求确定存储场地的规模,并选择平整、排水良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点进行存储设施建设。

1.2 存储场地要远离火源、易燃物质等危险因素,并建立安全防护设施。

2. 存储作业管理2.1 进行存储作业前,需对存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如仓库、堆场等。

2.2 存储作业期间需进行定期巡查,确保煤炭存储期间无异常情况发生。

2.3 存储期间需定期对煤炭进行检测和翻堆,确保煤炭质量。

五、煤矿基建期工程煤使用管理1. 使用方案制定1.1 根据工程煤的品种和用途,制定合理的使用方案,包括燃煤设备选择、燃烧方式、使用周期等。

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监督第二节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第四节安全资金第五节安全技术管理第三章矿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井的开凿和支护第三节平巷与斜巷的掘进和支护第四章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防灭火管理第四节防尘第五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破材料的贮存第二节爆破材料的管理第三节爆破材料的运输第四节井下爆破第五节爆破材料的销毁第七章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质第三节测量第四节防治水第八章运输与提升第一节平巷和倾斜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九章凿井主要设备第一节空气压缩机第二节凿井井架第三节凿井稳车第四节提升容器、钩头、滑架第五节凿井钻架第六节大型抓岩机第七节吊泵与水泵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电缆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电气管理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十一章土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基坑支护第三节脚手架工程第四节洞口和临边防护第五节临时用电第六节起重机械第七节拆除工程第十二章安装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高空和井筒作业第三节吊装作业第四节焊接第十三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章抢险救灾第十五章附则附录计量单位符号与计量单位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建设职工的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建设安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而编制。

山煤集团煤矿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山煤集团煤矿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基本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工程项目管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有效发挥资金效能,实现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发展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煤矿基本建设管理是从项目立项到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全过程管理,其核心是严格执行基建程序,通过计划、预算、招标程序,加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强化建设单位责权,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进行全方位控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煤矿基本建设管理包括立项、设计、招标、合同、预算、结算与决算、施工管理、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管理等方面专项管理。

3、凡列入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维简费使用项目以及安全生产费使用项目的所有煤矿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简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和集团公司下达的相关制度。

二、工程管理机构1、组织机构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基本建设管理领导组,负责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全过程的领导工作。

组长:杜建华马进常务副组长:宫来喜副组长:赵戌林乔春光郭永兴高成春李苏龙王雁琳王松涛杨培雄康真如武鉴学李建平张永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基建环保处。

办公室主任:任铁宝办公室副主任:翟雁冰张光文高翔宋增锁袁双喜办公室成员由投资管理处、企管处、纪委、审计处、财务处、会计处、法律处、计划处、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基建环保处等有关人员组成。

2、管理体制集团公司煤矿基本建设管理为两级管理体制,对列入计划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实施煤矿基本建设管理。

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基本建设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管局基建环保处,成员包括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为集团公司煤矿基本建设贯彻执行的具体职能管理部门,代表集团公司对工程的整体推进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控制,包括设计方案审核、项目概算控制、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推进时间计划管理等,主要根据各单位和部门的不同职责完成对口业务管理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6.05.20•【文号】[86]司发燕字第152号•【施行日期】1986.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年5月20日[86]司发燕字第152号)山西、陕西、河南、黑龙江、云南省、新疆自治区司法厅: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加强对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建施工管理工作,特制定《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现发给各单位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劳改煤矿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炭基本建设施工管理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同时,还应体现劳改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劳改机关办直属、联营煤矿的特殊要求,为此,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劳改机关办煤矿是建设长期固定的劳改场所,改造罪犯成为新人,为国家能源建设做贡献的一项事业。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建设施工的经济效益和改造犯人的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改造与施工一起抓,保证完成改造和生产建设的双重任务。

第二条使用贷款搞建设,必须牢固树立还款观念和百年大计的责任感,各项工程建设都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除设备、材料提价因素外,应严格按设计概算控制投资。

第三条精心组织施工。

整个工程施工的合理工期应以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保证实现建井工期为条件,各项单位工程无论自营或外包都必须有时间速度要求,把实现工期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安排上,应以矿建和生产设施工程为主优先组织施工,在安排劳力、资金、设备、材料出现缺口时,应先满足生产系统工程需要。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0.17•【文号】•【施行日期】198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煤炭工业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综合效益和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设计和施工单位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争创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优秀企业。

第三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全部责任。

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严格审查并认真选择具备承担监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资格的投标单位;要严格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超级设计、超级施工;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要对单项和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规定出明确的标准。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经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应在承发包合同中写明。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应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其设计工程内容和设计深度,使之符合合同对工程质量提出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专业配备工程质量验收人员,按月、季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参加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方可签证拨款。

对违反合同,达不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企业,验收人员有权令其停工、返工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验收档案,为质量评定检查工作及竣工验收投产提供依据。

第七条为保证设计图纸质量,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图纸的审查制度,由于设计质量问题而使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条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交底。

开工时要派有经验,具有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的驻工地代表,按设计文件(图纸)规定对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并参加隐蔽工程、工程重要部位和竣工质量验收。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规范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规范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规范一、基本条件⒈建设项目符合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22〕101号),列入集团公司当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2. 建设项目开工前开工报告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复。

3.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必须具备规定资质。

施工单位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企业二级以上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建相应煤矿建设项目。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4. 煤炭建设杜绝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地面建设杜绝重伤事故。

二、基本要求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⑴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煤矿基建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满足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⑵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准入要求。

2. 安全规章制度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3. 隐患排查与治理⑴煤矿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等级和类别进行登记建档,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4. 安全技术管理⑴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⑵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⑶煤矿建设项目有关设计、评价等技术文件按照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要求取得集团批复。

⑷各类工程施工前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贯彻符合要求,并建立作业规程信息化管理系统。

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三同时”要求,与煤矿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创造条件超前施工、超前投入使用。

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培训、演练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陕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

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第十条资源整合矿井,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安全、消防、卫生等专篇,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件执行,任何项目单位不得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经录用后在县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县煤炭工业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审查报告及图纸由审查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具备以下批准文件或证件。

(1)立项批文;(2)采矿许可证;(3)批准的环评文件;(4)批准的地质报告;(5)可研报告批文;(6)初设批文;(7)安全、环保等专篇设计批文;(8)验资证明;(9)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完成以下相关手续。

1、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手续。

2、“四通一平”基本完成。

3、依法进行了招标。

4、监理委托、质监注册。

5、施工图设计进行了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

6、建立了项目法人负责制,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了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后,逐级上报开工申请,办理开工审批卡,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转入基建。

开工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

二、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即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其它规定,必须遵照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初设、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制度,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制、承包合同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必须接受煤炭工业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和村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特别要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作用;正确理解和处理投资和工期的关系,以实现建设项目的最大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依法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合理安排作业程序,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和设备选择,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主运输、主提升和回采工作面的设备选型或建设能力。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技术上外力无法抗拒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设计的,建设单位申请,县煤炭工业局现场核查,确认合理后,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按规定报市、省煤炭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批准工期内完成工程的,要重新核实工期,提出申请,视同变更设计对待。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要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要以标准化矿井建设为起点,竣工后要达到标准化矿井二级以上标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各类原始资料、图纸的收集、整理,做好建档工作。

每月2日前向县煤炭工业局报送主要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作业措施,加强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强化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要认真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擅自变更设计或设备型号行为的,有责任及时制止;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及时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向煤炭工业局报告,并有权拒绝出具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任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省、市煤炭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停建等处罚。

1、未按煤炭建设程序办理开工审批的煤炭建设项目;2、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出煤或边建设边生产;3、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进行修改;4、无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5、施工队伍与资质不符;6、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县煤炭工业局要设专职局领导主抓基本建设工作,要有专职人员和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县煤炭工业局要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内容的目标责任书。

对所辖建设矿井的竣工时间排队公告,确保各建设矿井按时投产。

第三十五条各县煤炭工业局要对所辖建设矿井的工程进度、投资情况汇总表等相关统计资料每月5日前准确、按时报送市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六条各县煤炭工业局对建设矿井一月要检查督查一次,市煤炭工业局进行抽查,每季度对建设矿井的情况总结通报一次。

三、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的矿井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使用审批卡方式审批。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提出联合试运转申请,逐级上报经有关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其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

第三十九条联合试运转工作可分为空负荷、半负荷、全负荷三个阶段进行组织,逐步由以施工单位为主平稳过渡到以接产单位为主。

试运转期限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必须停止联合运转。

第四十条煤矿联合试运转以系统联动、调试和检修为主,以出煤为辅。

联合试运转期间尽快完成各专篇的单项验收和质量认证工作。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逐级上报环保局进行验收,验收同环评的审批权限。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煤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其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2、安全验收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出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劳动职业卫生部门验收,其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进行检测检验,出具《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报告书》。

2、由建设单位提出劳动职业卫生验收申请,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卫生部门组织进行验收。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如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要请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无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作出决算报告、财产移交清单。

第四十六条以上各单项工程均验收完毕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如下:1、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井下运输、回采工作面、输变电、通讯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防尘洒水、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联合试运转正常。

2、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基本建成,非工业性办公、生活福利设施按规范标准化标准建设完成。

3、未按设计建成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影响安全生产。

4、安全、环保等设施按专篇设计要求建成,并经专项验收合格。

5、工程质量经质量监督站质量认证合格。

6、有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整理分类,具备归档条件。

7、建设单位已按生产需要组建了接产机构,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

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8、安全监控、产量监控、人员定位三大监控系统安装完善,运行正常。

第四十七条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县煤炭工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验合格报市煤炭工业局验收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项目竣工验收县煤炭工业局初验合格后,报市煤炭工业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县煤炭工业局在初验时,应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4〕241号)文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规定、规程严格把关,尤其对各主要系统即:主提升、主运输、回采工作面设备型号逐一核对核查验收,对擅自提高系统能力或设备选型的一律不得认可。

申请报告要附初验意见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市煤炭工业局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科室和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分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各类工程、各个系统进行实地查验,审阅工程技术档案,查阅县煤炭工业局意见,审查联合试运转记录以及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结果,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的评价,签署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签定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