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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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认识及构想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认识及构想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认识及构想一、公益性市场认识(一)公益性市场认知农批市场的公益性可界定为:公益性市场和市场公益性行为。

公益性市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促进农产品销售、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为宗旨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社会责任公益性市场应承担食品安全、稳价保供、管理规范、便民惠民等社会责任。

做到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短期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维护农民利益与保障居民需求相结合;做到在市场平稳时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必需的农产品,在市场应急状态或价格异动波动时承担起保障供应和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和义务。

(三)实施主体国家应出台中央批发市场、区域中心批发市场等不同层级的包括公益性市场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公益性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数量、发展规模、服务区域以及市场功能。

应坚持政府主导,由国家和政府投资或控股、社会参股的方式对公益性市场进行投资、建设与管理,体现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力和话语权。

每个省可规划建设一个以省会城市为主的公益性的区域中心批发市场,每个地级城市可规划建设一个公益性的大型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公益性市场管理(一)公益性市场选择条件有规模:应选择具备集散交易、价格形成、检验检测、物流配送、保供储备、信息中心、结算中心、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等综合服务功,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省会中央批发市场、地级市大型综合农批市场建设公益性市场。

有能力:坚持自愿申请加入,有能力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规划实施,建立市场稳价保供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机制,保证公益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实现。

有标准:公益性市场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公益性设施,提升公益性功能,量化公益性管理服务标准。

一是服务标准。

公益性市场服务应“满足两个要求,做好三个服务”。

满足两个要求:政府对市场“稳价、保供、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解决农民增产卖难、市民“当家菜”买贵的要求。

做好三个服务:服务农民,信息引导、通畅销售渠道;服务市民,保障质量、“当家菜”充足价稳;服务商户,低成本进入、高效率运营。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为了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要求和责任分工。

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监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和预警机制。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评估。

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方法和技术指标,及时发现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开展农产品质量评估,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公示。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增强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晓和参与。

二、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一)加强农产品品牌保护。

加大对农产品品牌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品牌保护制度,保护农产品品牌的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益。

(二)推动农产品品牌建设。

支持农业企业和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市场调研和推广工作。

三、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一)优化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流程。

简化农产品市场准入手续,规范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程序,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效率和便利性。

(二)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

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推动农产品市场信息化建设(一)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

整合农产品市场信息资源,建立农产品价格、供应、销售等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的精准和及时。

(二)推广农产品电子商务。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升农产品网络销售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指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法规、标准和监测网络等组成的系统体系。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苏经贸商建〔2008〕372号苏农市〔2008〕14号各市、县(市、区)经贸委(局),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局,有关市商贸(贸易)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08〕1号)精神,加快建设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1、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

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现代农业建设,不仅要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更要以市场为导向引领农业经营,以市场营销理念指导农产品销售,以农产品高效流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从整体上促进农业产业升级。

2、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农产品市场作为农产品集散地,一方面组织货源,互通有无,满足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需求;另一方面调节供求,平抑物价,稳定农产品市场供应,是农产品流通的主体,是落实“菜篮子”、“米袋子”工程的重要基础,是应对农产品供求公共事件的重要手段。

同时,农产品市场通过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入市农产品开展检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的关键环节,是促进农产品消费安全的有效途径。

3、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

部分农产品的结构性过剩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部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不畅是影响农业效益提高的关键环节。

通过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一方面可以提高农产品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更有效、及时地实现农产品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市场信号的有效传递,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户调整生产结构,强化质量意识,培育农产品品牌,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生产效益。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5•【文号】商建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国资、银监、保监、质监部门: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依然薄弱,流通成本高、流通效率低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1号文件部署,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

把增强公益性、高效性和稳定性作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主线,加快完善促进市场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着力健全符合统一大市场要求的体系架构和内在机制,集成流通科技进步的新型驱动力,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加强规划。

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综合考虑人口布局、交通和用地条件、流通设施基础,统筹规划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各具特色的区域农产品市场网络,优化农产品市场结构和布局。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为了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化水平,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收入增加,现向各有关部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⒈完善农产品物流体系。

建设冷链物流设施,提升农产品储运能力,保障农产品品质。

建设农产品物流信息平台,加强农产品追溯管理。

⒉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加强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提供便捷的线上购买渠道。

鼓励农民开展网络销售,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⒊建设农产品市场。

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投资力度,提升市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

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推进农产品标准化⒈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

制定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监测和检验,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⒉推广农产品认证体系。

鼓励农产品参与认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加强对农产品认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培育龙头企业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整合农产品生产要素。

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财务支持和政策倾斜,提升其市场影响力。

⒉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推动农民合作组织成立,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

加强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合作,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市场拓展。

四、加强宣传推广⒈开展农产品宣传活动。

加大农产品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组织农产品展销活动,推动农产品销售。

⒉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

推动农产品品牌化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营销农产品品牌,扩大市场份额。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农产品质量标准: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对农产品的品质、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评定的标准。

农产品认证体系:指通过认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对农产品进行评定,确认其具备特定质量特征的制度。

农产品生产基地: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形成的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十三五”济南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十三五”济南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十三五”济南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农业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特制定《“十三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一、“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十二五”期间我市在大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同时,也加大了市场商品集散功能和信息处理能力的建设力度,同时在一些重点市场开展了电子结算和产品追溯业务,使市场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管理更加到位。

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地满足了农产品流通需要和居民生活消费需求,有效保障了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

全市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15个。

改造扩建农产品批发市场21个。

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多层次、多方位格局基本确立。

目前我市形成了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要集散中心,区域性综合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为重要节点的批发市场格局。

以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为龙头,以茶叶、花卉、食用菌等各类专业市场为纽带、基层市场为补充的多层次经营格局。

经过近几年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设施条件不断改善,市场功能不断提升,辐射能力不断增强,承担了全市70%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任务,发挥了农产品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在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带动当地农民增收和保障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供应、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以现有12个规范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建设了集信息采集、加工、传输、显示为主要内容的信息中心,完善了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管理和信息采集发布系统,促进了产销对接,引导农产品价格形成和有序流通。

(二)在批发市场推行电子统一结算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电子结算,逐步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三)重点进行仓储中心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保鲜冷藏设施,形成完整的物流体系。

(四)新建农产品产地市场14个,其中:章丘市7个,分别是章丘市高官寨甜瓜批发市场、章丘市白云湖淡水鱼批发市场、章丘市辛寨镇蔬菜批发市场、宁三农贸市场、靠河林果品批发市场、韩码苗木批发市场、济南居易山地农产品收购批发市场;长清区2个,分别是济南华昊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双拥中药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济阳县2个,分别是济阳新市镇奥阳蔬菜批发市场、济阳太平镇药德蔬菜批发市场;商河县2个,分别是商河县瓦西冬瓜销售服务中心、商河盛兴童硕蔬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历城区1个,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康庄蔬菜批发市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441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441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精神,为加强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管理,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推进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保供、稳价、安全、环保等公益功能,现就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总结制度创新和政策落实情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总结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现场会有关部署落实情况。

一要统计本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

二要总结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制度创新和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法律法规保障、建设运营标准、公益类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及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支持政策。

二、评估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对31家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开展评估,全面掌握市场建设运营和公益功能发挥情况,作为动态管理依据,符合要求的保留示范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

重点总结市场投资、运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发挥情况,助力扶贫脱贫、促进农民增收等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

进一步总结、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模式,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水平。

商务部等13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等13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指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发 展
1 . 加强 立法工 作 。出台《 农产 品市
目标
场管理 条例 》 , 明 确 农产 品批 发 市 场 基
础 性公 共设施 地位 , 规 范农产 品市 场投 资主体 资格 和市场 交易 行为 , 为农 产 品 市场运 营管 理 和 公 益化 发 展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鼓励 地 方 加 快 出 台地 方 性 农 产 品市场 法规 , 将农 产 品零售市 场作 为新
和布局 。( 2 ) 推 动 创 新 。立 足 实 际 , 借 鉴发 达 国家 经 验 , 不断创新发展理念, 集聚技 术 、 项 目和 要 素 , 推 进农 产 品流 通方式创新 、 管 理 创 新 和 组 织 制 度 创 新 。( 3 ) 体 现公 益 。在市 场化运 作 基础 上, 加大 政府 投 入 力 度 , 建 立公 益 性 保 障机制 , 增强 农 产 品 市 场 公 益性 功 能 , 发挥 市 场 服 务 宏 观 调 控 的 积 极 作 用 。
建 小 区 的 公 益 配 套 建 设 纳 入 城 市 控 制
1 . 指导 思 想 。深入 贯 彻 党 的 十八 届 三 中全 会 和中央农 村 工作会 议精 神 , 落实 中央 1号 文件部 署 , 处理 好政 府 和 市场 的关 系 , 厘清 中央与地方 事权 。把 增强公 益性 、 高效 性和稳 定性 作为 农产 品市场 体 系建设 的 主线 , 加快 完善 促进 市场 公平 交 易 和提 高 流 通 效 率 的制 度 建设 , 着 力健 全符 合统 一大市 场要 求 的
开发 利 用相关 信 息数据 , 研 究 编制 零售
及木 材 、 建材流通等行业发展指数, 使

公益性批发市场建设将再下一城

公益性批发市场建设将再下一城

公益性批发市场建设将再下一城作者:暂无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5年第14期文/ 吴力“今年,商务部将继续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推进试点,再建设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研究人士表示,农批市场与城市居民生活和“三农”发展密切相关,推动公益性农批市场建设,需要靠政府的政策规划和引导,也需要农批市场不断升级,在竞争中增强生命力。

农批市场须重公益性2011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鲜活农产品市场“公益性”概念。

去年,商务部会同13 个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了《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 年)》征求意见稿。

沈丹阳透露,在意见稿发布之后,商务部、财政部在全国选择了10 个地方开展公益性农批市场建设试点,着力在投资保障、运营管理、政府监管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增强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时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选择6 个地方开展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农批市场的经营内容与民生密切相关,是便利城市居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举措,也是稳定农业基础、推动“三农”发展、扶持中小微企业必不可少的举措。

“农批市场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

”沈丹阳表示,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应加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入和介入力度。

构建公益性农批市场体系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公益性农批市场建设还存在过度追求规模和占地面积,而在功能、服务质量、品牌、管理等方面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性农批市场的效率和功能发挥。

据商务部调查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4476 家,市场总摊位数246.8 万个,同比增长11.7%。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商建发[2006]511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保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和改造项目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见附件1-5)与验收规范(见附件6),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指导并督促有关市场和企业做好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落实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内完成。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完善后的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搞好项目验收工作。

对当年未能如期完成以及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再验收”或“不通过”的项目,商务部将采取批准顺延、取消实施项目以至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等方式予以调整。

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附件:1.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标准2.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监控中心建设标准3.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4.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标准5.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项目建设标准6.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规范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标准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由农产品电子交易结算可追溯子系统和农产品信息实时发布子系统构成。

一、基本功能要求(一)逐步实现凭IC卡进行交易资金结转,最终达到无货币电子化结算,结算系统与银行进行无缝对接的目的。

(二)结算系统能实时记录农产品交易信息(品种、数量、检测结果、等级、价格、产地、销地、成交日期与时段),形成可追溯档案。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典型经验和模式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典型经验和模式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典型经验和模式的通知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典型经验和模式的通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内贸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商务领域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商务部将重点开展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建设工作,太原市裕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和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等2个企业已确定为全国首批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

为做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典型经验和模式的复制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完善顶层设计,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2017年市场体系建设领域重点工作来抓,同时各市可选择1-2个企业试点开展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建设,指导企业探索推进实现公益功能,不断总结新模式、新做法、好成效、好经验,示范带动全省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

二、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示范市场要在投资保障、运营管理、政府监管和公益功能实现机制等10个方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一)投资、建设和运营模式1.政府投资建设,国有企业管理的自建自管模式。

2.政府投资入股,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的参建代管模式。

3.政府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按政府要求发挥公益功能的契约合作模式。

(二)公益功能保障机制1.投资保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在规划、标准、法律法规、用地、资金、水电气等政策上保障公益性市场发展。

2.运营管理机制:投资与运营分离,政府投资,市场化运作。

3.政府监管机制:通过绩效考核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公益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一、背景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为了推动农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优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二、总体要求1.明确目标: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打造现代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2.积极作为:加快改革步伐,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3.统筹规划:坚持市场导向,注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统一。

三、市场主体培育1.农产品主体建设: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进和培育,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标准化、差异化发展。

2.专业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从业者专业化水平。

四、市场监管及质量安全控制1.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测和管理。

2.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把控,建立健全农产品溯源体系。

五、市场准入和标准体系建设1.减少准入壁垒:优化农产品市场准入政策,减少农产品市场准入壁垒,鼓励农民等社会主体参与农产品市场经营。

2.完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

六、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1.发展电商平台: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推动农产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推广合作社模式:加强农产品合作社建设,推广农产品合作社+企业、+农户等多元主体合作模式。

七、市场信息公开和服务体系建设1.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农产品市场信息公开平台,提供市场价格、供需信息等参考。

2.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八、政策支持1.财税支持: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给予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供销经字〔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和总社《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意见》(供销经字〔2016〕11号)要求,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现代流通中的作用,现就加强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是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的内在要求;是补齐农产品流通短板,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力量,利用网络和资源优势,依托系统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断完善冷链、仓储、物流、环保、质检等设施,带动发展平价菜店、社区菜店等零售市场,主动承担公益功能,为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农产品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缓慢,公益功能弱,机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难以满足政府调控要求和城乡居民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高度重视,2014年以来连续三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部署。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认识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践行为农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多措并举,创新方式,努力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政策梳理与评价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政策梳理与评价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政策梳理与评价作者:苑甜甜孟奇贾静涛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01期[提要] 本文基于批发市场和流通主体角度,从产地市场、公益性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流通主体等四个方面,系统梳理2000~2017年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政策,总结归纳未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趋势。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市场;公益性市场;基础设施;市场流通主体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引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并进一步颁发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与健康运行对于加快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政策梳理(一)产地市场支持政策。

缓解蔬菜水果产品价格波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主产地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产地市场是我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农产品产地市场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是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卖不出去、卖不上好价等问题的重要保障。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鲜农产品的需求日益旺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政府为大力支持产地市场发展,2000~2017年国务院、商务部等出台了支持产地市场发展的一系列保障政策。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把产地批发市场纳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005年《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把农产品产地建设、市场流通与产业发展结合作为重点。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接连提出统筹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构建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公益农产品示范市场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公益农产品示范市场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公益农产品示范市场相关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公益农产品示范市场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近期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8】377号),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按文件要求统计本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并按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政策落实情况表的要求,填报好相关基础数据及情况。

二、评估现有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指导企业认真填写现有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批发)评估表。

三、做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培育工作,要充分认识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在发挥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和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农发增收带动作用,积极挖掘符合推荐条件的市场并按商务部文件的相关要求做好推荐工作。

四、请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表格及相关情况电子版及书面文件报省
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总结、评估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商务厅
2018年11月12日。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市场布局不够合理、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流通环节不畅、信息不对称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保障农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农产品市场布局(一)加强统筹规划。

结合各地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产地市场,形成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市场网络。

(二)强化区域协同。

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加强区域间农产品市场的合作与协同,促进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注重城乡统筹。

加大对农村地区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农村市场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市场的服务功能,缩小城乡市场差距。

二、加强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一)改善市场场地条件。

加大对农产品市场场地的改造和扩建力度,确保市场有足够的交易空间和停车设施,提高市场的承载能力。

(二)完善仓储保鲜设施。

建设一批适应不同农产品特点的仓储保鲜设施,提高农产品的储存和保鲜能力,减少产后损失。

(三)提升冷链物流水平。

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冷链运输车辆和冷藏设备,完善冷链物流配送网络,确保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三、促进农产品流通方式创新(一)发展电子商务。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建立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

(二)推进农超对接。

引导超市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直接采购关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三)培育农产品流通主体。

扶持发展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质量标准制定和执行。

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三)

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三)
点 环节 率先 突破 。 六、 加强 农产 品市 场 监督管 理 ( 十五 ) 建 立农产 品 市场信 用体 系
加强农产 品批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 提供农 产品市场信用认证和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实现全
( 十二 ) 建设互联互通的信息化体 系
国性农产 品批发市场信用信息共享。 依法征集市
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 , 完善 场主体 开展交易 、 经营产品质量 、 违法违规处理 信息化管理系统 , 推广电子结算系统。依托农产 情况及其他信用信息 , 形成“ 黑名单” 和“ 红名单 ”
品批发市场及多种类型农产品流通 主体 , 整合各 制度 , 引导经销商诚信守法经营。 类涉农信息服务资源 , 构建覆盖生产 、 流通 、 消费 的全 国公共信息服务平 台和多层次的区域性信 ( 十六 ) 完善农产品市场监管体 系 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 、
服务 、 产销衔接促进和标准化推进等工作。 发挥行
( 未完待 续 )
强化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 , 重点推进等 业协会优势, 推进农产品市场国际交流与合作 。 级及包装标识标准化 。 支持龙头企业结合品牌建
息服务平台, 促进农产品流通节点交易数据 的互 促农增收的重要领域 , 综合运用 自 律、 经济 、 行政 、 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建立 、 编制 、 发布农产 品交易 法律等手段建立多部门联动 的市场监管工作 机
指数、 价格指数和统计数据。支持引导农产品市 制 , 着力清除农产品市场壁垒, 重点打击通过不正 场积极参与农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 实现来源 当竞争抢 占市场和垄断、 控制市场交易等行为。 对 可追 、 去向可查、 责任可究。 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

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

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是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等各类公益性市场组成的有机整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发展滞后,市场公益功能弱,政府调控缺乏机制保障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文件精神,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补足农产品流通短板,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现就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科学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创新公益性实现模式,围绕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的目标,完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机制,强化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功能,加快构建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公益性农批市场助力解决“卖难买贵”

公益性农批市场助力解决“卖难买贵”

公益性农批市场助力解决“卖难买贵”批发市场完全按照企业性质开办,收费环节多、收费高,提高了农产品价格成本。

为降低生产者成本、解决蔬菜“卖难买贵”的问题,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

成本高销售难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特点是小生产、大市场。

生产规模小与庞大的消费需求不相匹配,同时流通环节多、效率低、成本高,这些因素导致我国农产品始终存在“菜贱伤农”、“菜贵伤民”的问题。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刚刚结束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商务部在促进消费品的流通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出台了免征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这样的优惠政策,支持了一大批涉及全国大中城市以上的将近2700 家农贸市场和760 家社区连锁店的升级改造等。

但是,不可否认,前几年在城市化发展过程当中,很多属于公益性的流通基础设施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规划,以至于这些带有公益性质的流通基础设施是在市场化的条件下经营的。

比如,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实际上产权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的,政府无法有效调节农产品的价格,保护菜农和百姓的利益。

笔者调查发现,济南不少社区菜市场出现经营品种分类不明确等问题,且无人规范。

而且,每个社区菜市场向商户收取的摊位费没有统一标准。

同样的一个摊位,有的社区菜市场要价300 元/月,有的则要价600 元/月同时,一些地区的菜农因为缺少固定交易场所,导致本地菜销售难。

比如海口每年本地蔬菜生产量约54 万吨。

其中,南北蔬菜批发市场批发销售量为7 万吨,海玻农贸市场批发销售量 3 万吨;蔬菜生产基地、专业户生产的蔬菜除部分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交易及销往岛外以外,近30% 的蔬菜无销售渠道,这是造成本地蔬菜销售难的根本原因。

多地试水公益性农批市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大力推动农产品公益性批发市场建设,增加公益性投入,逐步降低经营成本,惠及百姓和菜农。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发改价检[2010]1137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0.05.26【实施日期】2010.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国农业生产连续几年丰收,粮油肉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稳步增加,库存充裕,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价格基本稳定。

但近一个时期,部分地方少数经营者利用一些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少数农产品生产和价格出现波动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有些媒体报道炒作,渲染加剧紧张气氛,助推价格上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影响了群众正常生活。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炒作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农产品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

保持农产品正常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秩序,事关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由于一部分农产品具有产地集中、季节性强、易保存、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极易被少数不法经营者利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出现局部市场供求失衡和价格异常波动,扭曲农产品市场供求信号,损害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是当前管理社会通胀预期,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农产品价格监管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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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建函[2016]146号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是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等各类公益性市场组成的有机整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发展滞后,市场公益功能弱,政府调控缺乏机制保障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
意见》(中发〔2016〕1号)文件精神,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补足农产品流通短板,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现就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科学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创新公益性实现模式,围绕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的目标,完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机制,强化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功能,加快构建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新建与改造并举,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优化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在地区分布、功能协调、优势互补等方面有机衔接,发挥好协同作用。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投资与运营分离,政府参与市场建设投资,强化公益功能监管。

市场运营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市场规则运作,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3.创新机制,完善体系。

着重在制约公益功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大胆探索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公益功能实现和保障机制,
逐步完善覆盖农产品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4.合理分工,因地制宜。

中央和地方要加强联动,合力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相关部委负责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统筹规划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具体项目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性实现方式。

(二)发展目标。

争取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农产品重要流通节点,以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为基础的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公益性市场的投资、运营及监管机制,形成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与其他市场相互促进、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新格局,在保供稳价和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骨干支撑作用。

三、加强规划指导,统筹市场建设
各地要认真落实《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商建发〔2015〕276号)有关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要求,对现有农产品市场的所有制性质、市场规模、覆盖地区和交易品种等基本情况及本地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本地农产品流通网络布局及资源禀赋、人口分布、消
费能力等因素,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田头市场、平价菜店、社区菜店等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

四、完善设施功能,构建市场体系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试行)〉的通知》(商办建函〔2015〕693号)要求,推动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功能实现的长效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组建公益性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建设公益性菜市场、平价菜店等,应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发展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和冷链物流,推动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连锁化经营。

加快形成设施完备、功能完善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五、创新实现机制,确保公益功能发挥
创新市场供应稳定机制。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益性市场纵向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等各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建立紧密的产销衔接机制,提高货源组织能力,增强货源稳定性;建立关系百姓日常生活需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调节制度,增强市场调节能力;建立应急保供机制,在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实行较低收费,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

创新价格稳定调节机制。

市场要建立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传导机制,改善农产品供求信息不对称状况,引导农业按需生产。

要对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日常监测与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根据政府调控要求,通过减免费用、组织货源等手段,平抑市场价格。

创新质量安全促进机制。

市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补贴检测费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国家检验检测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入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引导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

鼓励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认证手段保障质量安全,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创新绿色环保引领机制。

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完善场内废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配套设施,提高废弃物收集和处理能力,在农产品运输、冷链等领域积极应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绿色环保技术和设备,提升农产品流通综合环保水平。

六、强化管理机制,实施投资运营监管
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通过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和采取公私合营(PPP)等方式,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公益功能
运营,保障社会资本获取合理利润。

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

建立运营管理机制。

国有全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自建自管模式,政府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市场。

混合所有制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参建代管模式,政府参与市场投资,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管理,市场日常运营按市场规则运作,国有股权收益返补公益功能运营。

对暂时不能由政府出资入股、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营市场可采取契约合作模式,由政府与市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市场责任和义务,政府给予必要政策支持。

建立政府监管机制。

政府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进行评估验收和监督,鼓励发挥社区街道作用,对零售市场实行属地监管;建立监管指标体系,重点考察公益性批发市场集散储备能力、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等指标,重点考察公益性零售市场网点布局合理性和居民满意度等指标。

七、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各地要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要推动出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运营相关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确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法律地位。

要完善和落实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对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可按作价
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要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优势和作用,强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加大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信贷投放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政府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按照公益类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考核。

通过部门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共同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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