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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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V

《招标投标法》规定,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对招标项目的监督

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建设程序进行。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当工程项目的准备情况满足招标条件时,招标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

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允许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允许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设立压低分数的条件。

(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以选择单独投标,也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人共同投标,但不允许既参加联合体又单独投标。

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不允许肢解工程招标。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不得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

(四)对投标活动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的活动,监督招标人按法定程序选择中标人。所派人员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中标人。

(五)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式可以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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