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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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稳定之基。我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总量性就业压力大,是中国的一个基本国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的隐形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而且每年新增劳动力数量庞大。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践中,由于主管部门缺乏对此项工作的深刻认识,政策落实不到位,再就业人员素质偏低等多种原因,仍有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或出现“二次下岗失业”现象。因此,如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良性循环就迫在眉睫,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转变传统发展观,树立新的科学发展观,是解放思想,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基础和关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这“四个注重”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是现阶段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指导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具体需要做到: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二是加快发展,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三是继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努力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让更多的人找到岗位,改善生活;四是强化就业服务,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五是统筹兼顾城乡就业,做好大学生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六是注意把握政策调整的力度和节奏,切实做好失业调控工作;七是抓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因此,各级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自觉性和积极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动促进再就业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
(一)、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经济和就业增长的引擎。打破城乡分割,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必将大大加快农民向城镇的转移;大规模的城镇化和由此带来的数以亿计的农民生活方式和消费结构的改变,必将诱发出巨大的市场需求,从而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强劲动力。
(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将在产业结构调整层面上对扩大就业产生积极影响。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发挥比较优势,而我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就是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较低。如果不彻底根除城乡和地区分割,不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限制和歧视,城市就业和工资的各种行政性保护就无法打破,就会出现一方面人工成本降不下来、另一方面存在大规模失业的局面,从而最终使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难以发挥,产业结构调整也就不
可能取得成功,并会造成严重的失业问题。
三、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
(一)、建立基地,安置就业。结合城乡一体化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使这些具有地方特色、地域特色的工业园、产业街成为再就业基地,创造就业岗位。
(二)、招商引资,新增就业。即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档次,拓宽招商领域,吸纳外来资本,兴办各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三)、项目启动,拓宽就业。把项目作为发展的第一支撑,积极对上争取、向外引进和向内激活各类投资主体上项目,通过抓投入、上项目拉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岗位。
(四)、收集信息,指导就业。发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介机构的联动作用,建立起相应的就业信息发布制度,捕捉国内外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门路。
(五)、劳务输出,异地就业。劳动保障部门注重加强与外地的横向联系,在沿海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安置就业和再就业人员。发展民营,带动就业。坚持民营化取向,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改革,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兴办社会事业,安排下岗人员就业。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对再就业的培训
就业服务,就是开发人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的就业方针,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一系列服务措施的总称。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就是劳动部门提供的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其中包括职业介绍啊,职业指导啊,就业训练啊,失业保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社区的就业岗位开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相关的服务内容。而实践表明,在再就业过程中,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再就业的速度和稳定性。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就业服务和科学指导再就业培训。
五、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确保社会经济安全稳定发展
越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关爱、扶持、公平越显得格外重要。近期国家做出的一系列部署再次清楚的表明,重视和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措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逐步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切实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继续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主管部门有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的规定,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他们优先提供再就业的各项咨询服务和申请、受理和审批各项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搭,建良好的服务平台,切实把支持再就业的政策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企业改制的重要支撑,是社会大局稳定的一道安全线,是下岗失业人员生活有所依靠的重要保障,是建立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
部分。加大工作力度,把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同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通过主辅分离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举办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采取优惠措施,组织动员有条件的个体和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结对帮困活动,帮助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
同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经常深入实际,学会换位思考,帮助解决一些实际情况,保护再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再就业人员提供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咨询、合同法规、劳动安全、就业者同就业单位、职业培训和中介机构的义务和权力等相应知识,提高再就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并为一些有经济或其他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基本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工资经常被拖欠的时候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再就业工作只有通过进一步转变观念,落实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解决再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确确实实的使他们实现再就业,社会政治经济大局的稳定就能够得到保障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