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种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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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有名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说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除外。出

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属连续合同,其标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货、返还、恢复原状等问题。

(一)供电方的主要义务有:

1、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

2、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如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依法定程序中止供电。

2、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诺成性的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况。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法

定情形之一的,无论何种情况,赠与均可撤销。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性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应按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有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提前返还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未按时返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也可续订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仍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

(一)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履行维修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获取受益。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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