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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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的规章制度

儿童福利院的规章制度

儿童福利院的规章制度《儿童福利院的规章制度》一、目的儿童福利院是一个为孤儿、流浪儿童和受虐儿童提供庇护和关怀的机构。

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儿童福利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维护机构的秩序和规范儿童的行为。

二、日常生活1. 宿舍管理儿童福利院内设有多个宿舍,每个宿舍由一名专职老师负责管理。

在宿舍内,儿童需遵守安静、整洁的原则,不得私自带入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同时,宿舍内不得进行打闹或者斗殴行为。

2. 作息时间儿童福利院规定每日的作息时间表,包括起床、早餐、上课、体育活动等。

儿童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表进行活动,不得违反规定。

三、教育管理1. 学习规范儿童福利院提供基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儿童需要遵守学校教育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不得逃课或者旷学。

2. 行为规范儿童福利院鼓励儿童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儿童尊重师长、尊重他人,不得进行欺凌、损坏公共财产等不良行为。

四、健康管理1. 卫生保健儿童福利院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障儿童的健康。

儿童需遵守个人卫生习惯,保持身体清洁,不得擅自用药或忽视疾病。

2. 饮食安全儿童福利院提供营养餐,儿童需遵守用餐规定,不得浪费食物或者私自进食外部食物。

五、社会交往儿童福利院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社会交往,但必须遵从机构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

不得进行违法或不良交往。

六、惩罚制度儿童福利院设有严格的惩罚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儿童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体罚、甚至开除学籍等。

七、权益保护儿童福利院保障儿童的权益,保护其受教育权、健康权和人身权。

对儿童的投诉和申诉,儿童福利院会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

总之,儿童福利院的规章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和促进其健康成长。

只有遵守规定和规章制度,儿童才能在福利院获得良好的生活和教育。

儿童福利院工作制度

儿童福利院工作制度

儿童福利院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儿童福利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儿童福利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儿童福利院应当坚持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和保障儿童的权益,为儿童提供养育、医疗、教育、康复、安置等服务。

第三条儿童福利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儿童福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儿童福利院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儿童福利院应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共同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儿童接收与监护第六条儿童福利院接收儿童时,应当核实儿童的年龄、身份和健康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儿童福利院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儿童福利院应当为儿童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儿童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教育情况等。

第九条儿童福利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儿童的监护工作,确保儿童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儿童福利院应当定期对儿童进行体检和疾病筛查,及时发现并治疗儿童疾病。

三、养育与教育第十一条儿童福利院应当为儿童提供合理的饮食和营养,保障儿童的生长发育。

第十二条儿童福利院应当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的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儿童福利院应当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第十四条儿童福利院应当组织儿童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培养儿童的社交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四、康复与安置第十五条儿童福利院应当为有康复需求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言语治疗等。

第十六条儿童福利院应当为儿童提供适宜的安置服务,包括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寄养家庭等。

第十七条儿童福利院在进行安置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的意愿和需求,保障儿童的权益。

五、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八条儿童福利院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儿童福利院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儿童医院_儿童福利院管理规范

儿童医院_儿童福利院管理规范

儿童医院_儿童福利院管理规范总则一、为加强对社会福利院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和睦、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

(三)有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坚持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四)建造设施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要求。

五、行政、医疗、护理、康复、财务、后勤等管理体系健全,有科学、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

"三无"对象入住福利院应有个人申请书、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局审核意见,市民政局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弃婴入住福利院应有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福利机构负责人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

九、收养对象的生活标准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队伍建设十、领导班子事业心强,团结务实,廉洁奉公,政绩突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

十一、领导班子文化、专业结构合理。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 1/3 以上,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在 1 名以上。

十二、党、政、工、团、妇等组织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并正常发挥作用。

职工和收养人员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在 80%以上。

十三、职工队伍结构合理。

行政管理人员和全院职工(包括聘用人员) 的比例协调。

工作人员与收养人员的比例要分别达到: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 1:5;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 1:3;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 1:8;与婴儿、残病儿童的比例为 1:3;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 1:4。

经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包括有职称的特教教师、医生、炊事员等)的工作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加。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是一个为孤儿、弃婴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儿童提供居所和护理的
机构。

为了确保儿童福利院能够提供安全、健康、温馨的生活环境,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建设标准来规范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和运营。

首先,儿童福利院的建设位置应选择在环境优美、空气清新、交通便利的地方。

院内应有足够的绿化植被,搭建儿童游乐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以满足儿童的日常活动和娱乐需求。

其次,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儿童的特殊需求。

建筑结构要稳固耐用,
室内装修要符合卫生标准,避免使用有害物质。

室内设施应设置儿童专用的卫生间、浴室和饮水设备,保障儿童的日常生活和个人卫生需求。

再者,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和服务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儿童保育和心理辅
导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另外,儿童福利院的生活用品和食品供应要符合健康、营养的要求,保证儿童
的饮食安全。

医疗卫生设施和医护人员也要配备齐全,及时处理儿童的生病和受伤情况。

最后,儿童福利院的社会融合和公益宣传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要积极开展公
益活动,吸引社会资源和爱心人士的参与,为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总之,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标准是保障儿童权益和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
该不断完善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为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和运营提供更好的保障,让每一个儿童都能享受到温馨、关爱的成长环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建标145-2010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儿童福利机构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被接收儿童accepted children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3.3儿童家庭寄养family foster childen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4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3.5寄养儿童children in foster care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3.6助养sponsorship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

儿童福利院卫生管理制度

儿童福利院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福利院内儿童的健康成长,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与传播,确保福利院环境卫生整洁,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高福利院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2. 减少疾病传播风险,保障儿童生活安全。

3.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卫生意识。

三、卫生管理职责1. 福利院院长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本制度。

2.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卫生管理工作的执行和监督。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卫生管理工作负责。

4.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卫生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福利院环境卫生。

四、卫生管理制度1. 人员卫生(1)员工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2)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定期洗澡、理发。

(3)员工需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不得穿拖鞋、背心等不适宜的工作服装。

2. 环境卫生(1)福利院内环境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扫、消毒。

(2)公共区域、宿舍、食堂等场所应设置垃圾筒,并定期清理。

(3)卫生间、浴室等场所应保持通风、干净,定期消毒。

(4)绿化带、草坪等区域应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美观。

3. 食品卫生(1)食堂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食堂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烹饪等环节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3)食堂餐具、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4)食堂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无异味。

4. 医疗卫生(1)福利院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医护人员,负责儿童日常医疗服务。

(2)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及时治疗。

(3)医务人员需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4)医疗废弃物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5. 传染病防控(1)加强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儿童防控意识。

(2)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立即隔离观察,并上报相关部门。

(3)严格执行消毒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4)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控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五、监督检查1. 福利院卫生管理部门定期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邯郸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

邯郸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

邯郸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邯郸儿童福利院全体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邯郸儿童福利院是一个专门为遗弃、孤儿、流浪和失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生活、学习和保护的机构。

第四条邯郸儿童福利院坚持以儿童的身心健康为基础,以爱心、责任心和专业精神为宗旨,秉承“以人为本,关爱儿童”的理念,致力于为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第五条邯郸儿童福利院全面实施儿童福利法、儿童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邯郸儿童福利院坚持“人人尽责,心手相连”的工作理念,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机构关系。

第七条邯郸儿童福利院执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院内工作全面负责,由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共同协作决策。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邯郸儿童福利院设立机构包括院领导班子、办公室、生活服务部、教育部、医疗保健部、安全保卫部、后勤保障部等。

第九条院领导班子由院长、副院长、部门主任组成,负责院内全面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全院文件档案管理、信息通讯、对外联络、会务组织等工作。

第十一条生活服务部负责儿童的日常生活服务,包括住宿管理、饮食保障、文娱活动等。

第十二条教育部负责组织开展儿童的学习教育活动,促进儿童的智力和心理发展。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部负责儿童的身体健康管理和医疗护理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保卫部负责保障院内儿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院内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后勤保障部负责院内的基础设施保障、物资采购、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三章服务对象及权利第十六条邯郸儿童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为年龄在6岁至18岁之间的遗弃、孤儿、流浪和失去监护人的儿童。

第十七条儿童在邯郸儿童福利院有权利享受以下服务:1. 生活照料:提供合理的饮食、住宿、卫生条件,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建标145-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儿童福利机构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被接收儿童accepted children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3.3儿童家庭寄养family foster childen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4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3.5寄养儿童children in foster care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3.6助养sponsorship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

儿童福利院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标准(标准版)

儿童福利院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标准(标准版)

儿童福利院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标准第一条儿童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二条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条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房宜采用地热供热;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儿童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四条儿童福利院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五条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教育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七条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8883室空气质量标准建标145-2010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儿童福利机构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被接收儿童accepted children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3.3儿童家庭寄养family foster childen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4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3.5寄养儿童children in foster care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3.6助养sponsorship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

3.7收养adoption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与儿童福利机构被监护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儿童福利院规范

儿童福利院规范

儿童福利院规范一、机构管理1.儿童福利院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院长等职位,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

2.儿童福利院应制定工作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规定,确保员工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性。

3.儿童福利院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儿童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4.儿童福利院应制定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和规范。

二、儿童权益1.儿童福利院应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尊重儿童的个性差异,关注儿童的心理需求。

2.儿童福利院应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

3.儿童福利院应保障儿童的娱乐和活动权利,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和游戏。

4.儿童福利院应保障儿童的家庭联系权利,尽可能保持家庭关系的完整。

三、护理照料1.儿童福利院应配备足够的护理人员,负责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

2.儿童福利院应对护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3.儿童福利院应建立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保持生活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4.儿童福利院应关注儿童的饮食营养,提供安全、健康、美味的饮食。

四、教育培养1.儿童福利院应设立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等教育机构,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2.儿童福利院应注重儿童的个性化教育,根据儿童的兴趣和能力进行差异化教学。

3.儿童福利院应加强德育教育,培养儿童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4.儿童福利院应组织丰富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健康保障1.儿童福利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制度,确保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疾病预防。

2.儿童福利院应定期为儿童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

3.儿童福利院应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4.儿童福利院应组织体育活动和锻炼,提高儿童的体能和身体素质。

六、心理辅导1.儿童福利院应配备专业的心理医生和心理健康教师,为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2.儿童福利院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健康培训,提高员工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和照顾。

3.儿童福利院应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个案管理,针对特殊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儿童福利院的规章制度

儿童福利院的规章制度

儿童福利院的规章制度儿童福利院作为保障弱势群体儿童的机构,承担着他们的生活、教育和发展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的权益和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儿童福利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养育环境、饮食安排、教育教学、健康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介绍儿童福利院的规章制度。

一、养育环境儿童福利院秉承着以孩子为中心的原则,为孩子们提供一个温馨、安全的家庭式养育环境。

福利院实行24小时工作制,保障每位儿童都能得到始终如一的照顾和关怀。

儿童福利院要求工作人员要以亲情般的态度对待孩子,关心他们的生活和情感需求。

同时,儿童福利院要营造一个和谐友善的氛围,鼓励孩子们相互帮助和团结合作,共同建设一个快乐的家庭。

二、饮食安排儿童福利院注重儿童的饮食健康,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膳食安排。

福利院配备专业的营养师,根据儿童的生长发育和健康需求,合理配置营养方案。

每日提供富含蛋白质、蔬菜水果和全谷物的均衡餐,确保儿童获得充足的营养。

同时,福利院也注重培养儿童的饮食习惯和良好的餐桌礼仪,通过共同就餐时间,鼓励儿童学会尊重食物、尊重他人。

三、教育教学儿童福利院将教育视为儿童成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制定了相应的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福利院雇佣专业的教育工作者,为儿童提供系统的教育和培训。

福利院支持儿童获得义务教育,并鼓励他们参加课外活动以拓宽视野。

儿童福利院还建立了图书馆和多功能教室,为儿童提供各种学习资源和机会,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兴趣爱好。

四、健康管理儿童福利院高度重视儿童的身心健康,并采取措施保障儿童的健康管理。

福利院要求每位儿童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

福利院配备专职医护人员,负责儿童的日常保健及急救工作。

此外,福利院还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运动和户外活动,培养儿童的体魄和团队精神。

五、安全保障儿童福利院将儿童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制定了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

福利院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小组,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确保儿童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良好。

儿童福利院洗漱服务规范最新

儿童福利院洗漱服务规范最新

儿童福利院洗漱服务规范最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儿童福利院的洗漱服务需要符合以下规范:
1. 安全可靠:保证洗漱服务设施的安全性,确保儿童在使用期间不会受到伤害。

2. 卫生清洁:定期对洗漱用具、浴室等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卫生环境干净。

儿童在使用前,需要确保洗漱用具的清洁度。

3. 人性化设计:考虑儿童的需求和特点,提供适合他们年龄的洗漱用具,并确保洗漱场所温度适宜、通风良好。

4. 隐私保护:儿童在使用洗漱服务时,应有一定的私密空间,避免他人窥视。

禁止未经儿童本人同意或监护人授权,对儿童进行不必要的身体搜查。

5. 公平公正:儿童福利院应确保每个儿童都能享有相同的洗漱待遇,不得对某些儿童进行歧视或偏袒。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规可能有更新或修订,建议在了解最新的儿童福利院洗漱服务规范时,咨询相关部门或检查具体政策文件。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前言为了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他。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浙江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卢亦鲁、王素英、周炳泉、周大群、范桦林、张子得、李浩。

1总则1.1为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1.3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帮助儿童适应社会,促进儿童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儿童Children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

2.2新生儿Neonate自出生后到4周的儿童。

2.3婴儿Infant4周到满1周岁的儿童。

2.4幼儿Toddler1周岁到满3周岁的儿童。

2.5学龄前儿童Preschoolers3周岁到入小学前(6-7周岁)的儿童。

2.6学龄期儿童Children of School Age入小学起(6-7周岁)到青春期(女12周岁,男13周岁)的儿童。

2.7青少年Adolescent女孩从12周岁开始到17-18周岁,男孩从13周岁开始到20周岁。

2.8孤儿Orphan丧失父母的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10月30日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服务。

第八条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3-12-23)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SPECIAL CHILDRE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010—2001)(民发〔2001〕24号,2001年2月6日)1、总则1.1 为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1.3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帮助儿童适应社会,促进儿童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 儿童CHILDREN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

2.2 新生儿NEONATE自出生后到4周的儿童。

2.3 婴儿INFANT4周到满1周岁的儿童。

2.4 幼儿TODDLER1周岁到满3周岁的儿童。

2.5 学龄前儿童PRESCHOOLERS3周岁到入小学前(6-7周岁)的儿童。

2.6 学龄期儿童CHILDREN OF SCHOOL AGE入小学起(6-7周岁)到青春期(女12周岁,男13周岁)的儿童。

2.7 青少年ADOLESCENT女孩从12周岁开始到17-18周岁,男孩从13周岁开始到20周岁。

2.8 孤儿ORPHAN丧失父母的儿童。

2.9 弃婴ABANDONED BABY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

2.10 弃儿FOUNDLING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的儿童。

2.11 残疾儿童DISABLED CHILDREN14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儿童。

2.12 SOS儿童村SOS CNILDREN’S VILLAGE国际性民间慈善组织,经费来自于募捐。

儿童福利院选址及规划布局规范(标准版)

儿童福利院选址及规划布局规范(标准版)

儿童福利院选址及规划布局规范第一条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

第二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三条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别设区。

儿童用房宜按照养育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连体布局,规模较大的儿童福利院也可按功能分别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

第四条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并将其居室等生活、康复、教育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采取类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单元式布局。

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

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

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篇一:福利院工作制度第一部分福利院工作职能三明市社会福利院、三明市儿童福利院工作职责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儿童福利院工作。

负责收养市区弃婴、弃童。

按照《收养法》规定,做好弃婴、弃童的接收和送(寄)养工作。

二、福利院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了院民”。

干部职工必须做到爱院如家,努力学习,服从领(: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导,忠于职守、遵章守纪。

保持最佳的工作状态,对院民必须要有爱心、热心、细心、耐心和责任心。

三、加强福利院建设管理和人员的培训,提高素质教育,不断提升护理水平。

充分保障弃婴、弃童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供养途径,不断提高院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四、严格按照《捐赠法》规定,认真做好社会团体和个人给福利院捐赠的款、物的接收、保管和使用工作,详细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并及时把捐赠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

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使福利院各项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努力营造和谐气氛,为干部职工和院民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二部分行政管理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明确岗位职责,明确院方工作标准和目标,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达到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意义通过岗位职责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院方各项工作更加有序、科学、严谨、优质、高效。

第三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院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履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大考核管理力度,不断改进,提高工作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要求自觉执行本规定,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一条院长岗位职责1.在市民政局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全面主持福利院工作,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廉洁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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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你委报送的《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市发改请[2009]90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与内容:新建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综合楼4994.49平方米,设置床位250张。

项目建设于钟山区朝阳片区凤凰办事处明湖村,两水线北侧原市林业科研所建址。

二、原则同意项目总体设计,下阶段工作中,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民发[2007]76号)并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进一步优化功能设置,切实加强安全和无障碍设计。

三、原则同意建筑总平面布置,在下阶段设计中,院内道路等设计应结合地形情况并按照相关规范进一步优化。

根据儿童心理特点优化室外环境设计。

四、原则同意建筑的平面功能布局和交通组织设计。

在下阶段工作中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结合使用要求及收养儿童特点进一步复核和完善,综合楼应严格控制办公用房规模,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设置各类功能用房;宿舍楼应妥善设置洗浴用房,优化婴幼儿室的交通组织。

五、同意建筑的立面设计,下步工作中应妥善利用地形优化设计,方便使用、节约投资。

六、同意建筑采用框架结构型式,抗震按七度设防。

在下阶段设计中,应按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规范等对结构体系进一步复核验算,确保工程安全。

七、同意采用孔桩基础。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地质详勘报告和相关规范进一步优化基础设计。

八、原则同意电气和给排水设计,但应按照相关规范复核所选用的设计参数。

九、同意节能设计,完善消防设计。

十、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的进行优化调整。

十一、本工程的合理建设工期为一年。

十二、经审定,概算总投资为780万元(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控制投资,加快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请遵照执行。

附表(略)新的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坐落在闵行区中春路9977号,占地面积7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绿化面积49900平方米,绿化率达69%,拥有床位1000张,这是上海社会福利院事业领域投资最大的一个工程,总投资约1.5亿,硬软件设施达到亚洲第一,世界领先的水平。

其环境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负责设计。

走进这个新家——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像走进美妙的动画片:卡通钟楼站立在“星星广场”,主题雕塑是九大行星围绕太阳运行,新家的建筑分别涂上鲜红、明黄、海蓝等色彩,每间房屋的窗台都很低,这样肢残儿童趴在地上,也能清楚地望见外面的世界。

新家的花园则更美了,在明快鲜艳的色彩中,处处感受到盎然的童趣和以孤残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绿化建设要求树木花草无毒无刺,还要求相当一部分花草可触摸性,让盲童也能感受绿色世界。

全面建成后的儿福院,不仅是“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的花园,也是孤残儿童认识自然的生态园,在“星月童话”,“未来花园”,“青春小圃”,“屋顶花园”等等主题院内,一年四季的花朵飘出不同的香气,可以让残疾及孤儿与健康孩子一样迎接春天,感受自然。

也可以在花园内种花、种草、种蔬菜、喂养金鱼,而微型动物园里的小狗、小猫、小兔等小动物们也伴着孩子一起成长。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是一个集收养、康复、医疗、特教、文娱、培训、科研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儿童福利机构,儿福院的建成为今后福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是展示本市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窗口,我们衷心祝愿上海的儿童福利事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祝愿所有的孤残儿童拥有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新的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坐落在闵行区中春路9977号,占地面积7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绿化面积49900平方米,绿化率达69%,拥有床位1000张,这是上海社会福利院事业领域投资最大的一个工程,总投资约1.5亿,硬软件设施达到亚洲第一,世界领先的水平。

其环境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负责设计。

走进这个新家——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像走进美妙的动画片:卡通钟楼站立在“星星广场”,主题雕塑是九大行星围绕太阳运行,新家的建筑分别涂上鲜红、明黄、海蓝等色彩,每间房屋的窗台都很低,这样肢残儿童趴在地上,也能清楚地望见外面的世界。

新家的花园则更美了,在明快鲜艳的色彩中,处处感受到盎然的童趣和以孤残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绿化建设要求树木花草无毒无刺,还要求相当一部分花草可触摸性,让盲童也能感受绿色世界。

全面建成后的儿福院,不仅是“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的花园,也是孤残儿童认识自然的生态园,在“星月童话”,“未来花园”,“青春小圃”,“屋顶花园”等等主题院内,一年四季的花朵飘出不同的香气,可以让残疾及孤儿与健康孩子一样迎接春天,感受自然。

也可以在花园内种花、种草、种蔬菜、喂养金鱼,而微型动物园里的小狗、小猫、小兔等小动物们也伴着孩子一起成长。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是一个集收养、康复、医疗、特教、文娱、培训、科研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儿童福利机构,儿福院的建成为今后福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是展示本市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窗口,我们衷心祝愿上海的儿童福利事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祝愿所有的孤残儿童拥有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

第六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以辖区内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孤残儿童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按辖区内总人口数划分为以下四类:表1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表注1: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注2:辖区人口规模超过600万的城市,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辖区人口规模在100万以下的城市,宜在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儿童部。

第十一条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儿童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儿童福利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十四条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五条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七条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别设区。

儿童用房宜按照养育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连体布局,规模较大的儿童福利院也可按功能分别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

第十八条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并将其居室等生活、康复、教育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采取类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单元式布局。

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第十九条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条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33~35m2/床、35~37m2/床、37~39m2/床和39~40m2/床;其中直接用于儿童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地级市的儿童福利院可在规定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20%。

第二十二条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注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0.63计算。

注2:建设规模超过450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注3:寒冷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4%和6%。

第二十三条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

各类儿童福利院的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指标应按2~3m2/床核定。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四条儿童福利院的建筑标准应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身心发育特点,满足《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儿童福利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墙,内部交通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二十六条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类设计,并具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二十八条儿童福利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以低层为主,不宜超过四层,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3.6米,垂直交通宜设置医用电梯。

第三十条儿童福利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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