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公司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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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下公司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法对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而有不同的规定。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份有限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下公司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临时股东大会怎么召集、主持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换言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的,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
三、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有三类: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