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化检验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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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随时观测自动记录曲线所显示的各项热处理数据的变化趋势,及时加以调整,以保证符合规定要求。加热温度范围在300℃~恒温~300℃区间内,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4.4.2热处理过程必须采用自动记录,热处理完成后由操作者在温度曲线上注明以下内容:
热处理曲线图编号;
热处理方式、类别;
热处理日期;
热处理零部位名称、编号、数量;
曲线图的坐标值及单位。
4.4.3质检员在热处理过程中应进行过程监控,检查热处理操作是否符合热处理工艺要求,发现异常时应停止升温,分析原因、找出问题且及时处理,处理完毕后才能继续升温。
4.4.4热处理质控责任人负责监督热处理操作,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审核热处理结果是否与工艺要求一致。
4.4.5热处理完成后,检验员出具“热处理检验报告”,交热处理质控责任人审核后与其他热处理记录一起归档。
4.4.6热处理结果不合格时应重新进行热处理。
5. 相关文件
5.1 Q/XHCC.CX.B-2011-01 《文件控制程序》
5.2 Q/XHCC.CX.B-2011-02 《记录控制程序》
理化检验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理化检验质控系统实施有效控制,以确保理化试验过程试验方法正确,试验数据准确,满足法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图样的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场内机动车辆制造过程的理化检验。其他产品的理化检验参照本程序执行。
3 职责:
3.1 理化检验由质检科归口管理,技术科、生产科配合。
3.2理化检验质控责任人负责理化检验质控系统的全过程监控。并接受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
4 工作程序:
4.1 接受委托
4.1.1 理化试验委托是从事理化试验、试验结论评定和出具试验报告的依据。
4.1.2 凡需进行理化试验时,委托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委托单”,连同试样一起送理化室,“委托单”填写不详的不予接受。
4.1.3 委托人送交的试样尺寸和数量,必须满足试验项目采用标准的要求。试样必须真实可靠,试样标识应与委托单填写内容一致。理化试验报告只对所委托试样、采用的试验方法和取得的试验数据负责。
4.2 接受任务
4.2.1 核实委托内容和实物验证
4.2.2.1.委托单应填写委托单位、委托日期、试验项目、数量、试验标准、委托
人等内容。
4.2.2.2 根据不同委托试验对象还需填写如下内容:
1)原材料包括焊接材料:材料名称、牌号、规格、材料代号、试样编号、热处理状态;
2)零部件:填写零部件名称、图号、材料牌号、热处理状态。
4.2.2.3 应在“试验委托单”审核的基础上,核对试样标识是否与委托单内容一致,试样规格能否满足试样制备数量的要求。
4.3 验收试样
4.3.1 试样加工成型后,应对试样标识、试样加工尺寸及精度、表面粗糙度和试样数量是否达到要求进行核对;
4.3.2 对冲击试样重点检查 V 型缺口位置及方向是否正确,表面粗糙度应大于1.6μm;用于硬度检验的试样待检表面必须经过磨削,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1.6μm;用于化学分析的样屑不应沾有油污、氧化皮,样屑重 10g。
4.4 试验准备
4.4.1 人员资格
理化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培训可以是内部培训,也可要求理化试验仪器设备提供单位代为培训。
4.4.2 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应是完好的,其精度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试验要求。有检定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处在有效检定周期之内。
4.4.3 方法选择
试验方法的选择应符合所委托的试验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标准中没有具体
规定的,可根据本公司条件,选择能满足试验标准要求的试验方法。
4.5 试验过程控制
试验过程应做好原始记录,数据修约应填写计算过程,包括采用的计算公式和查找曲线的数据,以便复核和审核。
4.6 试验报告
4.6.1试验报告经试验人员填写签字后,送理化检验质控责任人审核、签署并加盖理化试验报告专用章后生效。
4.6.2经审核,试验过程中发生任何失误或异常情况,其试验结果视为无效,应重作试验。
4.7 理化检验分包规定:
4.7.1 本公司不具备或达不到要求的理化检验项目可以分包。
4.7.2 分包项目执行
5 相关文件:
5.1《理化试验人员管理规定》
5.2《理化检验试样管理制度》
5.3《理化检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5.4《理化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5.5《分包控制程序》
6 相关记录:
6.1《理化检验委托单》
6.2《理化检验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