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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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打印)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打印)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打印)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规定。

一、审核1.审核范围该制度涉及的审核范围包括统计表、调查问卷、原始记录等所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2.审核方式审核方式应根据资料的特点和涉及的内容确定,一般采取抽样检查或完全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

3.审核标准审核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具备可读性、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4.审核记录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应当进行记录,并按照程序及时进行纠正。

二、签署1.签署范围签署范围包括输出的各种统计报表、填写的调查问卷、统计分析报告等所有需要签署的统计资料。

2.签署人员签署人员应为具有相应资格和职责的人员,应包括主管领导、责任统计员等。

3.签署标准签署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签署人员应认真核对各项信息,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签署。

4.签署记录签署时应填写签署记录,记录签署人员、签署时间、签署地点等相关信息。

三、交接1.交接范围交接范围包括统计资料的交接、数据传递、电子档案移交等涉及到资料的交接事宜。

2.交接人员交接人员应为具有相应资格和职责的人员,应在接手前认真核对统计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交接程序交接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定,包括交接资料的数量、格式、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以及资料的签字确认等程序。

4.交接记录交接时应填写交接记录,记录交接双方、交接时间、交接内容等相关信息。

四、归档1.归档范围归档范围包括统计资料、原始记录、调查问卷等所有涉及到统计工作的资料。

2.归档标准归档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定,归档人员应认真核对各项信息,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3.归档方式归档方式应根据资料的种类和特点确定,需进行分类、整理和标识,以便于检索和利用。

统计员交接管理制度

统计员交接管理制度

统计员交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统计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统计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统计员的交接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接流程1.统计员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并向上级主管进行报告。

2.上级主管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确定交接时间和方式。

3.离职统计员应与接替其工作的新统计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整理。

4.新统计员接替工作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阶段性的跟踪和检查。

第四章交接内容1.离职统计员应将手中的工作交接给新统计员,并对相关工作进行详细的说明。

2.离职统计员应将自己手中的所有资料、文件、软件等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好相关记录。

3.新统计员应按照离职统计员的交接内容和要求进行工作的接替。

第五章交接责任1.离职统计员应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的交接,并在离职前对新统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2.新统计员应认真对待离职统计员所留下的工作和资料,准确地接替并保障跟踪、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章交接记录1.离职统计员应做好详细的交接记录,包括工作内容、操作方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2.新统计员接替工作后应对交接过程进行记录和总结,以备后续查证和指导。

第七章交接评估1.相关部门应对离职统计员和新统计员进行工作交接的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2.相关部门应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和整改,并对交接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八章附则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

2.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和补充。

本制度经公司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以上所述即是统计员交接管理制度,希望所有统计员都能严格遵守,做好工作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会计统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统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

移交人负责基准日前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接交人负责对基准日(包括本日)之后的会计事项以及前任会计移交的未了的会计事项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农场计财科派人监交,必要时农场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监交小组进行监交。

第四条移交前准备工作:一是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员名章;二是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三是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四是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五是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材料;六是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移交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类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资料、会计软件、秘密及存储数据的相关资料、未了事项和疑难特殊问题说明及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第六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接双方应当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列明的具体事项逐项移交。

应符合以下要求:现金、有价证券应当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出现账实不符,由移交人员负责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完整无缺。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的各会计账簿启动页交接记录规定栏内签名或盖章。

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交农场档案室存档一份。

第八条移交人员因病获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农场场长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其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场长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并不能因此而转移其应承担的责任。

人员变动交接工作制度

人员变动交接工作制度

人员变动交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公司人事变动过程中工作的顺利交接,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因离职、调岗、升职等原因引起的工作交接。

三、交接义务1. 离职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提前向上级提交离职申请,并在离职前完成相关工作交接。

2. 调岗、升职员工应在调动通知生效前完成相关工作交接。

四、交接内容1. 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交接:离职或调岗员工应将其在职期间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业务运作程序等内容向接交人说明,确保接交人能够顺利接手工作。

2. 工作相关文件及资料的交接:离职或调岗员工应将其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工作文件、资料、档案等整理并列出清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一并交予接交人。

3. 办公设备的交接:离职或调岗员工应将其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等物品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交接。

4. 密码及账号的交接:离职或调岗员工应将其在职期间使用的电脑、邮箱、账号等密码告知接交人,并确保接交人能够正常使用。

五、交接程序1. 离职或调岗员工应在与上级沟通确定离职或调岗日期后,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工作交接申请。

2. 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工作交接申请后,应安排专人负责交接事宜,并与离职或调岗员工商定交接时间。

3. 交接时,离职或调岗员工应将其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文件资料、办公设备等向接交人详细说明并交接。

4. 部门负责人应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交接顺利进行。

5. 交接完成后,部门负责人应出具交接确认书,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六、交接时限1. 离职员工应在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

2. 调岗、升职员工应在调动通知生效前完成工作交接。

七、责任追究1. 离职或调岗员工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 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交接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统计资料移交与管理备案制度

统计资料移交与管理备案制度

统计资料移交与管理备案制度
为贯彻实施《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统计法》,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开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工作的移交
1.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2.离职人员应将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一并交给接交人,经逐项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备案单上签字确认。

3.为了明确责任、办理交接时应有监证人在场,同时监证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二、统计资料的管理
1.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数据和相关资料。

2.各类粮食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

粮食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3,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丧失, 涉密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密设备平安传输
或报送。

4.各项年度报表的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调查数据为重心,更好的完成各项分析报告及年度考核任务。

5.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交接制度

统计交接制度

统计交接制度
一、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帮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统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统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1、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统计档案、统计报表、其他统计资料和物品。

三、统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统计人员交接由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是,要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统计档案、统计报表和其他的统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统计机构负责人还必须将全部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
当写出书面材料。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前、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4、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统计台账,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统计记录的连续性。

四、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统计凭证、统计帖簿、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人员变更移交管理制度

单位人员变更移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人员变更移交工作,保障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因岗位变动、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引起的员工变更移交工作。

第三条人员变更移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安全、高效、便捷原则;3. 保密原则。

第二章变更移交流程第四条人员变更移交流程如下:一、申请与审批1. 员工因岗位变动、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提出变更移交申请;2.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者提交给单位领导审批;3. 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变更移交通知。

二、交接手续1.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变更移交通知,组织办理交接手续;2. 交接双方核对员工个人信息、工作资料、设备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3. 交接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三、档案移交1.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员工人事档案,并密封;2. 交接双方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四、财务结算1. 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对接,办理员工工资、福利、社保等财务结算;2. 双方确认无误后,财务部门出具财务结算凭证。

五、离职手续1.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离职员工情况,办理离职手续;2. 离职员工签署离职证明,并领取离职手续。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变更移交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 制定人员变更移交制度;2. 指导各部门办理人员变更移交手续;3. 监督人员变更移交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人员变更移交工作,具体包括:1. 负责本部门员工变更移交的组织实施;2.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交接手续;3. 对离职员工进行关怀和帮助。

第八条员工在变更移交过程中应遵守以下义务:1. 如实提供个人信息;2. 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交接手续;3. 保护单位商业秘密。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能耗统计人员工作变动交接制度

能耗统计人员工作变动交接制度

能耗统计人员工作变动交接制度为了保障能源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的平稳持续进行,特制订本工作变动交接制度。

根据实际工作要求,本制度由能耗管理部门拟订、修订,并经领导同意后执行。

一、工作变动交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能耗统计人员在组织内部/外部调离或已离职的情况下的工作交接。

二、工作交接流程1.离职或转岗登记当能耗统计人员已确定离职或转岗时,需在离职日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能耗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离职或转岗人员需在离职或转岗前进行本工作内容交接,确保工作不影响。

2.工作内容交接2.1 新任能耗统计员辅导培训新接手工作的能耗统计人员,需首先由现有能耗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确保能够熟练掌握工作內容。

2.2 工作内容完整记录离职或转岗的能耗统计员需要按照要求,详细记录自己工作过程中的信息,确定交接事项的内容,并将记录稿交接给接手工作的新人员。

2.3 工作交接会议离职或转岗的能耗统计员和接手工作的新人员需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进行工作交接会议,确保工作交接的内容详尽、清晰、无遗漏。

3.工作交接评估交接完成后,能耗管理部门和新任能耗统计员应共同进行工作交接的评估,并签署各自的评估意见。

如新接手的人员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熟练或不足之处,应及时进行指导和培训,确保工作能够平稳进行。

三、特别情况处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不可控的因素,本制度无法全面适用。

例如,离职人员突然离职或病假等情况,这时需由能耗管理部门和互相关联的部门按具体情况进行特别协商,以确保工作过度平稳。

四、制度执行和监督能耗管理部门要求所有能耗统计员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部门的利益,全力以赴为节能减排服务。

同时,部门领导及时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结语能耗统计工作是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验、技能和规范的操作,而工作交接关系到能耗工作的持续性和可靠性,是保障部门稳定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为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确保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规范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在工作、人员交接时的特殊职责,依据《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江苏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稳定统计人员。

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任用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并做好新老统计人员、相关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二、实行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所在地的统计机构和直接报予统计资料的部门,并变更本单位统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

(二)实行持证上岗。

新接任的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法律知识和专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统计人员在离任(职)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内容移交,办理交接手续。

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衔接工作。

(四)统计工作移交的内容。

统计人员需移交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指南》、基础台帐、网络报送用户名口令等;统计负责人需移交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资料等。

(五)单位负责人是各项交接工作的监督人,须确保交接顺利进行。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交接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工作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

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

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工作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有关事项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是指:学院批准的离职(含辞职、辞退、合同终止)及校内工作岗位调动。

第二条:工作变动人员必须履行岗位工作交接义务。

第三条:离职人员交接内容及程序(一)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交接1.离职人员应将本岗位主要职责,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法、业务运作程序等事项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按程序移交接交人。

2、工作岗位有重要任务没有完成的人员离职,学院一般不予批准。

待将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完成后方能离职。

3、因主观不可抗拒原因的离职情形,离职人员必须将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进展情况、注意事项等向接交人交代清楚。

(二)工作相关文件及资料的交接1、离职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将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一并交予接交人,经逐项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2、特殊岗位和关键岗位交接时,应有监交人(部门负责人或学院委派相关人员)在场,交接双方经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都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工作交接清单呈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 办公用具及用品的交接1、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将所有因工作需要由其保管或配备给其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具、用品和其他财物,交还单位或转交部门同意的个人。

2、所有需要移交的办公用具及用品应一一列明清单,并将清单交给接交人,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3、办公用具及用品如有损坏,须办理报修,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失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工作交接实行所属部门负责制学院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本着对学院负责的态度,对本部门工作变动人员的交接办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交接中发生疏漏的,视对后续工作的影响程度,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职能部门相关职责负责制对离职人员离校手续办理,实行本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离职单会签。

10、《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10、《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因岗位异动(含晋升、降级、岗位调动、离职、辞退、开除、请假)而引起的工作交接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

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的工作及相关物品移交给接交人的人员;接交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及相关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交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的内容第四条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业务交接、物品交接、帐务清理三个方面。

(一)业务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1.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2.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工作事项和尚未完成的工作事项。

3.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账册、技术资料、通讯录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4.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物品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1.移交人负责管理的印章、网银密匙、门禁卡等。

2.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账实相符的资产,如现金、有价证劵等。

3.移交人负责管理或公司配备给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办公用品、桌椅、书柜、保险柜等办公家具、电器、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礼品等物品。

(三)账务清理的内容主要包括:1.往来款项:即移交人在公司财务借支的备用金及其他往来款项。

2.费用报销:即移交人在岗位调整或离职时,在履新前须将在原岗位因公发生的费用及时报销。

第五条公司部门内岗位调动、请长假的工作交接,视具体情况无需进行物品交接中规定的公司配备给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的交接。

第三章工作交接的程序第六条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时,移交人须主动办理交接。

当移交人为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务的员工时,部门经理担任监交人或委派监交人;当移交人为部门经理时,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监交人或委派监交人;当移交人为副总经理时,总经理担任监交人或委派监交人;当移交人为总经理时,董事长担任监交人或委派监交人。

统计档案管理交接制度范本

统计档案管理交接制度范本

统计档案管理交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档案的管理和交接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统计法》和《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档案管理交接制度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的统计档案管理交接工作机制,保障统计档案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统计档案管理交接工作涉及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各级有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第四条统计档案管理交接工作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详细的交接流程和规范,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接范围与职责第五条统计档案交接范围包括:1、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

2、统计调查资料: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

3、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统计数据等。

4、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交接职责:1、统计调查对象负责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2、各级统计机构负责对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签署和交接。

3、统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统计档案。

第三章交接流程第七条交接工作应当在统计调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统计调查对象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整理好后,向上级统计机构提出交接申请。

2、上级统计机构对交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双方共同确定交接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交接。

4、交接时,双方应当核对交接资料,确认无误后,由交接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5、交接后的统计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交接的统计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并建立档案索引,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手续,明确借阅范围、时间、责任人,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全面完整版)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全面完整版)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全面完整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物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及请假一周以上)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以及移交人的直接主管。

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第五条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包括(由离职人出具书面报告):(一)重要客户名单及公共关系名单以及联络方法。

(二)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报告。

(三)未完成工作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

(四)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分工(五)业务流程(六)其他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

第六条应交接的公司物品包括(一)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书籍、文件资料(含计算机软件)、钥匙、印章、宿舍等公司物品。

(二)证件,因员工工作需要,公司发给员工的各种证件。

(三)重要文件,包括政府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企业章程和各类年检批件等。

(四)员工接收的其他已离职人员的工作资料(全部)。

(五)由财务部门开具的财务款项结清证明。

(六)其他重要文件或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

第三章工作交接流程第七条职位异动申请批准后,员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

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八条当出现需工作交接情形时,由需移交人的直接主管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并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十条工作交接必须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交接清单清点文件资料和办公物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

公司人员调动做好交接工作办法

公司人员调动做好交接工作办法

公司人员调动做好交接工作办法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人员调动已经成为企业常见的运营手段之一。

员工离职、员工内部调动、部门调整等人员变动都需要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本文将围绕公司人员调动做好交接工作办法进行阐述。

1. 员工离职1.1 离职申请离职员工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提交离职申请,同时抄送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

申请内容需要包括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交接计划等。

1.2 工作交接离职员工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交接计划,并与接手人员进行沟通和确认。

交接内容应包括工作进度、现场实施情况、技术资料、问题记录等。

同时离职员工应当将相关数据资料、电子文档等交接给接手人员,并对交接内容的完成进行跟踪和反馈,确保交接质量和效果。

1.3 资产归还离职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归还所有公司资产,包括计算机、办公设备、文件、图书等。

同时应当注销所有系统账号、邮箱等,防止信息泄露。

2. 员工内部调动2.1 申请审批内部员工的调动需要经过部门主管和人事的审批,并且需要在公司内部通知员工变动情况。

调动申请应当包括调动依据、调动部门、调整薪酬等内容。

2.2 工作交接内部调动的工作交接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需要调动双方共同制定细致的计划,并且明确交接内容、时间和质量标准等。

接手方应当对交接内容进行认真记录和掌握,确保交接质量。

2.3 员工关怀内部调动虽然工作环境相对稳定,但是仍然会对员工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

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关怀和帮助,积极解决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保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3. 部门调整3.1 调整方案部门调整需要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包括调整的部门、调整的人员、调整后的工作内容等。

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时间和效果。

3.2 工作交接部门调整的工作交接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有些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可能存在重合或者衔接,需要进行详细的工作分工和接口衔接。

为了确保交接效果,应当对交接内容进行跟踪和评估。

工作调整移交管理制度

工作调整移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调整移交工作,明确工作调整移交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岗位调整、离职、退休等原因导致工作交接的情况。

第三条工作调整移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工作调整移交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公平公正原则:工作调整移交过程中,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

(三)保密原则:在工作调整移交过程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应予以保密。

(四)责任分明原则:工作调整移交过程中,各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工作交接的完整性。

第二章工作调整移交的范围第四条工作调整移交的范围包括:(一)因岗位调整导致的工作移交;(二)因离职、退休等原因导致的工作移交;(三)因工作性质、职责发生变化导致的工作移交;(四)其他需要移交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调整移交的程序第五条工作调整移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需调整工作的人员或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交接准备:接替工作的人员或部门根据交接清单,做好交接准备工作。

(四)工作交接:双方在人力资源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交接清单逐项进行工作交接。

(五)确认签字:工作交接完成后,双方确认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六)归档备案:人力资源部门将交接清单和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第四章工作调整移交的内容第六条工作调整移交的内容包括:(一)工作职责:交接双方应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二)工作资料:交接双方应将工作相关的资料、文件、图纸等完整、准确地移交。

(三)工作设备:交接双方应将工作所需的设备、工具等完好无损地移交。

(四)工作进度:交接双方应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交接双方应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和确认。

第五章工作调整移交的监督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工作调整移交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

统计交接制度

统计交接制度

统计交接制度
第一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添写统计员交接书,并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统计人员备案.建立统计人员名录,包括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若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变动人员的有关资料统计员信息表;并在网报表中更新统计员信息.
第三条统计人员的调动、离任,应当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即先补员,后交接,再调动的程序办理手续.新老统计人员应及时做好衔接工作,不能以此为理由延迟上报统计报表或影响报表的质量.
第四条新配置的统计人员上岗后.必须及时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网上学习、集中学习第五条统计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责任心强
2细心
3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4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代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文库,应一一递交清单移交.
第七条统计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
1统计报表种类、报表报送时间和要求;
2报表审核注意事项;
3统计网上申报操作步骤;
4统计电子台帐操作步骤;
5统计分析的写作常识;
6网上传输网址.
第八条移交的清单包括:
1各类统计工作交件;
2历年统计报表及空白表;
3统计报表制度;
4统计原始记录;
5统计台帐;
6统计分析;
7历年统计资料;
8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各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和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统计负责人监督下办理,并做好交接记录.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年月日。

员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员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员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工作交接程序,确保工作连续性和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人员变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辞职、晋升、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工作交接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接过程的透明度。

2. 及时、准确、完整:交接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交接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

3. 保密:涉及公司机密和客户隐私的交接内容,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工作交接程序第四条交接启动1. 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员工在辞职、晋升、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下,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2. 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 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交接准备1. 确定交接人: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交接内容,指定合适的交接人。

2. 交接人准备:交接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交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文件、客户资料、项目进度等。

3. 交接人培训: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安排交接人参加相关培训,以提高交接效率。

第六条交接过程1. 交接会议: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交接会议,邀请相关人员进行交接。

2. 交接内容:交接人应详细介绍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客户情况、项目风险等,确保接手人充分了解。

3. 交接材料:交接人应将整理好的交接材料提交给接手人,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第七条交接验收1. 接手人验收:接手人应在交接完成后,对交接内容进行验收,确保无误。

2. 部门负责人验收:部门负责人应在交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对交接结果进行验收。

3. 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接手人正式接管工作,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第八条交接后续1. 跟踪辅导:部门负责人应对接手人进行一定期限的跟踪辅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统计人员调动变更管理制度

统计人员调动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人员调动与变更管理,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统计人员的调动与变更,包括职务、岗位、工作地点等方面的调整。

第三条统计人员调动与变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个人意愿与公司发展相结合,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调动与变更条件第四条统计人员调动与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公司组织结构调整、业务发展需要,需对统计人员进行合理调配;(二)统计人员因个人原因,如家庭、健康等,确需调整工作;(三)统计人员因工作表现突出,需晋升或调整岗位;(四)统计人员因工作能力不足,需进行岗位调整或培训。

第三章调动与变更程序第五条统计人员调动与变更程序如下:(一)申请:统计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和公司需求,向所在部门提出调动与变更申请,填写《统计人员调动与变更申请表》。

(二)审批:所在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公示:人力资源部将调动与变更事项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四)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部与调动人员办理调动手续,调整工作职责和岗位。

第四章调动与变更待遇第六条统计人员调动与变更后,其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调动至新岗位的统计人员,在试用期内享受原岗位待遇,试用期结束后,根据新岗位的职责和薪酬标准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八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人员调动与变更工作的监督,确保调动与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统计人员调动与变更过程中,如出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为准。

粮食统计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粮食统计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粮食统计人员的调动工作,保障粮食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提高粮食统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粮食统计人员的调动工作。

三、调动原则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坚持按需调动、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原则;3. 坚持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四、调动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具备粮食统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3. 工作表现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4. 按规定完成年度考核,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五、调动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调动申请,说明调动原因和意向;2. 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调动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部门领导审批;3. 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所在部门和接收部门;4. 申请人所在部门与接收部门共同办理调动手续,包括工作交接、档案转移等;5. 办理调动手续完毕后,由接收部门为申请人办理入职手续。

六、调动后的工作安排1. 接收部门应根据调动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工作岗位;2. 接收部门应组织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帮助调动人员尽快熟悉工作;3. 接收部门应关心调动人员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监督管理1. 部门领导对调动工作负总责,确保调动工作顺利进行;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调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调动工作,确保调动人员顺利到岗。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粮食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提高粮食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粮食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切实保障粮食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粮油统计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粮油统计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油统计人员调动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粮油统计人员的调动工作。

第三条粮油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章调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粮油统计人员调动范围包括:(一)因工作需要,由公司内部岗位调整至粮油统计岗位的;(二)因工作需要,由粮油统计岗位调整至公司内部其他岗位的;(三)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动至粮油统计岗位的;(四)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动至公司内部其他岗位的。

第五条调动条件:(一)调动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粮油统计工作;(二)调动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三)调动人员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要求。

第三章调动程序第六条调动申请:(一)调动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调动申请,说明调动原因;(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公司人事部门。

第七条调动审批:(一)公司人事部门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公司领导;(二)公司领导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批,作出最终决定。

第八条调动通知:(一)公司人事部门将调动决定通知调动人员;(二)调动人员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调动交接:(一)调动人员与原部门负责人、调入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二)调动人员办理完调动手续后,原部门负责人、调入部门负责人在《粮油统计人员调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调动待遇第十条调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调动人员在调动期间,原部门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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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司管理工作程序,现就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是指:公司批准的离职(含辞职、辞退、合同终止)及公司内部工作岗位调动。

第二条:工作变动人员必须履行岗位工作交接义务。

第三条:离职人员交接内容及程序
(一)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交接
1.离职人员应将本岗位主要职责,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法、业务运作程序等事项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按程序移交接交人。

2、工作岗位有重要任务没有完成的人员离职,一般不予批准。

待将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完成后方能离职。

3、因主观不可抗拒原因的离职情形,离职人员必须将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进展情况、注意事项等向接交人交代清楚。

(二)工作相关文件及资料的交接
1、离职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将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一并交予接交人,经逐项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2、为了明确责任,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监交人(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委派相关人员)在场,交接双方经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都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工作交接清单呈人事部备案。

第四条:工作交接实行所属部门负责制
公司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对本部门工作变动人员的交接办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交接中发生疏漏的,视对后续工作的影响程度,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离职人员应本着对公司和本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工作交接,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对因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和信誉影响的,视其影响程度公司将保留追究权利。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某某公司
时间:201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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