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12]65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2.10.11【实施日期】2012.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2009年-2011年,我部开展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各地积极开展试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继续按照我部有关要求,加大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推进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一、基本原则(一)不断总结,持续推进。
各地要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3年以来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模式,完善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规范行为,保障质量。
各地要始终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逐步完善疾病规范化诊疗体系,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三)因地制宜,精心组织。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十二五”期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医院要结合实际,在我部印发的临床路径基础上进行细化,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衔接,合力保障。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引导适宜技术在临床使用;结合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科学测算单病种诊疗费用,为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提供依据。
二、重点工作内容(一)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
1.扩大临床路径管理医院范围。
到2015年末,辖区内所有三级医院、80%的二级医院应当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2.逐步增加临床路径管理专业和病种数。
各医院要在现有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基础上,力争将各专业常见疾病均纳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冀卫医[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冀卫医〔2011〕70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临床路径管理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医疗管理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主要抓手,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适应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的有力举措。
为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决定在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全面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专业,确定病种目前,卫生部已陆续制定下发了22个专业252个病种的临床路径和第一批、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
各医院要根据卫生部下发的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选择积极性、专业水平较高和医疗服务水平处在本地区领先地位,有本院专科特色的科室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
三级综合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不少于10个,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5个,符合入径标准的患者入组率不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70%。
其他二级以上医院要结合本院专科特色,选择部分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二、定期评估,持续改进各医院要按照《河北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2010年)》(冀卫医〔2010〕98号),定期对本院实施的病种临床路径进行评估,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病种临床路径,提高实施路径成功率,降低病种出径率。
要依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909号)要求,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加强病种质量控制评估,改进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病种质量控制水平。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报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
2010-10-28 11:07:51
卫医政疗便函〔2010〕3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按照深化医药卫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我部于2009年启动了临床路径试点工作。各地在我部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本辖区各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相关工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在我部指定的110家试点医院基础上,部分省份积极组织试点工作,扩大试点医院范围,组织本省级、部分市级和县级医院进行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为保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掌握各地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要求各省报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信息,并就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P style="LINE-HEIGHT: 29pt;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按照深化医药卫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我部于<SPAN lang=EN-US>2009</SPAN>年启动了临床路径试点工作。各地在我部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本辖区各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相关工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在我部指定的<SPAN lang=EN-US>110</SPAN>家试点医院基础上,部分省份积极组织试点工作,扩大试点医院范围,组织本省级、部分市级和县级医院进行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为</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保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掌握各地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black;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weight: bold">现要求各省报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信息,并就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医管发〔2009〕9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卫生部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保障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在50家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临床路径管理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对已颁布实施的临床路径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和进一步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推广并为临床工作服务。
三、组织管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由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织和管理,包括确定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试点病种临床路径,确定试点医院和试点病种,并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
卫生部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制订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对各试点医院工作进行专业指导,收集、分析试点医院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制订综合监测和试点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负责组织本辖区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并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研究工作,定期向卫生部医政司报告本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各试点医院应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试点专业科室、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学管理、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经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方案通知
临床路径实施方案通知尊敬的各位医务人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发布的《临床路径管理办法》,为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我院决定全面推行临床路径管理,现将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临床路径管理的基本概念。
临床路径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某一特定疾病或手术进行诊疗、护理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目的是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效率。
临床路径是在科学依据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的一般病情和疾病的发展规律,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一种规范化的诊疗和护理方案。
二、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范围。
我院将首先在重点科室和常见病种、多发病种的诊疗中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心内科、呼吸内科、普外科、骨科等科室。
在后续的工作中,将逐步扩大至其他科室和疾病类型。
三、临床路径管理的具体内容。
1. 制定临床路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 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各类疾病和手术的临床路径管理方案;3.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临床路径管理的认识和理解;4. 强化对患者的宣教工作,让患者和家属了解临床路径管理的意义和好处;5. 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对临床路径管理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四、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步骤。
1. 确定临床路径管理的具体实施时间表和计划;2. 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3. 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进行试点工作;4. 持续监测和评估临床路径管理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方案。
五、临床路径管理的意义和目标。
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旨在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效率,改善医患关系,提升医院整体服务水平。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临床路径管理,让医疗更科学、更规范、更高效,让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护理。
六、临床路径管理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临床路径管理的有效实施,我院将加大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全院上下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同时,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苏卫医[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12〕64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近日卫生部印发《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6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推进,扩大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院要认真落实卫生部《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
到2013年末,原则上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都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各有关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病种数量达到卫生部《指导意见》提出的2015年目标;鼓励非公立医院,尤其是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请各三级医院将按上述目标要求已实施和拟实施的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及病种名单,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我厅医政处;各市、有关县(市)卫生局应及时收集所辖二级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病种名单,以加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针对性。
二、完善制度,提高水平各有关医院要进一步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入组和退出机制。
要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进度,建立临床路径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规范实施临床路径质量管理与控制。
2013年,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病例,入组率不得低于30%,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50%;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占本院出院病例数比不低于30%;此后,上述指标每年增加10个百分点,至2015年达到《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
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根据《河南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政函〔2013〕99号)要求修订。
一、临床路径是指由医疗、护理及相关人员在疾病诊断明确后,针对某种疾病或者某种手术制定的具有科学性(或合理性)和时间顺序性的整体服务计划。
二、院内各科室开展临床路径均需遵守本制度。
三、各科室临床路径开展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并与科室功能任务相适应,需具备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各级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病种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优化质控病种的诊断、治疗环节质量。
四、设立组织,加强督导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建立三级医疗控制体系负责开展临床路径工作,并负责该工作的管理、督导。
医院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及指导评价小组。
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我院临床路径管理质量进行指导、监控和评估,协调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指导评价小组定期对全院各临床科室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相关科室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由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护士长任副组长,医疗、护理人员任成员,并设立个案管理员。
临床路径管理办公室(医务科)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及信息上报。
五、质量控制,评估改进(一)进入路径病历的选择要求1、诊断明确;2、无其他合并症、并发症和伴发病;3、病人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4、诊疗过程中未出现其他明显并发症、合并症,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
(二)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1、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2、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3、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的;4、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情况。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苏卫办医[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的通知(苏卫办医〔2010〕3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加大我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力度,加强对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和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江苏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江苏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2)。
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主要负责组织全省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21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口腔医院等5所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并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研究工作,定期向卫生部医政司报告全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附件:1、江苏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江苏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家工作组名单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黄祖瑚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副组长:李少冬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王宝玺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院长王虹江苏省人民医院院长丁义涛南京市鼓楼医院院长成员:葛建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鲁翔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潘淮宁南京市第一医院院长刘东明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院长朱夫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林江苏省口腔医院院长方如平南京市儿童医院院长张颖冬南京脑科医院院长胡勤刚南京市口腔医院院长张金宏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副处长秘书:高鹏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副主任科员附件2:注:单位名称为黑体字的,系卫生部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成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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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
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 ://www .cma .org .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
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 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来源: /fg/detail2032807.html。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卫办医函[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为确保2013年及今后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将临床路径管理作为医疗工作精细化管理的常规工作,常抓不懈。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指导辖区内医院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继续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逐步增加辖区内临床路径管理医院的数量,组织、指导各医院扩大临床路径管理专业和病种范围,确保“十二五”时期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一)细化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及分路径。
各医院要在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及其儿童版)》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表单,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耗材种类,确定入、出院标准。
对于同一疾病诊疗方案差异较大的,可以根据疾病的特点,进一步制订并细化各诊疗方案的分路径。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2]111号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2〕11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减少平均住院日,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省卫生厅要求进一步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是医院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体现,是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有效途径,是引导医院做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的重要手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院要严格落实卫生部2012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既定的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深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扩大试点医院范围,增加病种数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2012年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全省三级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开展临床路径工作,三级医院开展病种数量不少于30个,县级医院开展的病种数量不少于10个)的基础上,扩大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医院、科室范围及病种,提高入径率和完成率,提倡有条件的民营医院开展临床路径工作,使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推进。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干预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临床路径常态管理模式,将临床路径管理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与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评先评优工作挂钩。
省厅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展情况作为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和优质医院创建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1112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为加强医疗机构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辅助用药临床应用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明确要求,也是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努力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目标。
二、明确责任,建立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是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要将辅助用药管理作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管理。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辅助用药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监测、评价等各环节的全程管理。
医疗机构在调整完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时,如需纳入辅助用药,应当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依据药品说明书和用药指南等,充分评估论证辅助用药的临床价值,按照既能满足临床基本需求又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严格遴选。
三、制订目录,明确医疗机构辅助用药范围(一)制订全国辅助用药目录。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目录,并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1为进一步规范医护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降低临床常见病医药费用,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卫医政发〔20xx〕116号《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临床路径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发展一套兼具质量与成本效益的临床路径模式,确保医疗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护理差异,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成本支出。
促进医疗、护理行政团队的合作,强调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增进医患沟通,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三、组织机构(一)临床路径试点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职责:1、制定临床路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
3、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与标准。
4、组织人员培训。
5、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实施临床路径的效益评价。
6、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医疗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临床路径工作技术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质控科负责组织临床科室科主任修订临床医师路径,护理部负责组织护士长修订护理路径。
质控科、护理部负责临床路径管理的综合考评,信息科建立临床路径的信息平台,负责相关病案信息收集、统计工作,财务科负责收费的实时监控。
职责:1、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2、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3、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4、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三)临床科室临床路径实施小组1、内科一病区:组长:成员:2、内科二病区:组长:成员:3、骨科:组长:成员:4、普通外科:组长:成员:5、妇产科:组长:成员:6、眼科:组长:成员:7、儿科:组长:成员:职责:1、所有成员对临床路径知识及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学习。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2009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及完善工作职责制度的通知
关于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及完善工作职责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了落实临床路径管理,抓好临床路径实施环节质量,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护理安全。
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及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办公会决定成立我院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专家组及科室实施小组。
一、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 院长副主任委员: 业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委员: 医务部部长护理部部长临床科室主任各科护士长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及持续改进具体工作,主任为**。
二、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职责1、制定本院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
2、协调I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4、审核临床路径文本。
5、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
6、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三、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制度1.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如主任委员不能参会,可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会前议题呈递主任委员审核,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
2.会议参会委员尽可能全部参加,部分议题范围确实局限,可按相关成员选择参会人员。
3.委员会形成决议要及时反馈给临床路径实施科室。
4.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所有成员在各自岗位上对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收集各自岗位上发现的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分析后做出议题,上报给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汇总整理。
5.各成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积极参加各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及临床路径方面的会议,不断更新知识。
6.每年组织召开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会议不少于两次,对本院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与分析。
临床路径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医院临床路径管理知识测试题一.选择题1.依据《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目标数》要求,进一步扩充辖区内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的数量,达到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目标。
正确答案:BA .40% 10% B.50% 20% C.55% 25% D.60% 30%2.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的要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要选取不少于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少于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正确答案:AA .10 5 B.10 10 C.15 5 D.15 103.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的要求,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达到入组率不低于,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的目标。
正确答案:BA .40% 60% B.50% 70% C.55% 75% D.60% 80%4.依据《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应扩大临床路径管理医院范围,到2015年末,辖区内三级医院、的二级医院应当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正确答案:DA .70% 50% B.80% 60% C.90% 70% D.所有80%5.依据《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65号)的要求,各医院要在现有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基础上,逐步增加临床路径管理专业和病种数。
力争2015年末,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个专业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至少包括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骨关节植入治疗和肿瘤性疾病等病种。
正确答案:BA .10 50 B.15 60 C.20 70 D.25 706.依据《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65号)的要求,各医院要在现有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基础上,逐步增加临床路径管理专业和病种数,对三级综合医院开展病种做了具体要求,至少包括、、和等病种。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同时,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与支付方式改革、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等相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指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8月30日附件: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应当遵循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临床路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应当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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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临床路径试点工作开始以来,区属各级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数、病种数不断增加,入径率、完成率持续提升,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医疗费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国卫医发〔2017〕49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结合省、市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区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及时培训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临床路径管理在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等方面的意义,高度重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要强化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临床路径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调整充实临床路径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科室、具体责任人,健全临床路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临床路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医疗机构要重新梳理本机构临床路径管理的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制度,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医务人员再次系统学习临床路径工作开展以来中、省、市、区印发的一系列文件、方案、规范和20xx年省卫计委印发的贫困人口11种大病临床路径
等,确保人人皆知,主动落实。
二、细化方案,扎实推进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导原则》)要求,对本单位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全面摸底,掌握基础数据、了解工作进度,尤其要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数、病种数、入径率、完成情况进行如实认真统计,客观分析,对未达到上级相关要求的,要深入剖析原因,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认真落实。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导原则》要求,严格遵循循证医学原则,根据本专业最新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基本药物目录等,优先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临床路径中遴选病种,细化完善临床路径及分路径,规定标准诊疗流程时间,制定三类相互关联的表单文本。
要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与绩效考核工作相结合,制订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管理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制度与评价标准,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等手段,定期对临床科室与医务人员实施绩效考核。
要制定倾斜性政策和奖惩措施,明确奖惩标准,及时兑现奖惩,通过临床路径工作的开展来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不断推进本单位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管理,定期评估
各医疗机构要对每一名新入院患者进行病情评估,能够纳入- 2 -
临床路径管理的要及时纳入临床路径,进一步提高符合临床路径管理病例的入组率和完成率。
同时,医院职能部门要对临床路径的预期结果进行追踪评价,动态监测变异率,定期对变异原因进行分析,评估临床路径合理性,指导临床路径的修订,努力提高完成率,降低变异率和退出率。
各医疗机构逐步使用临床路径管理软件,逐步将临床路径管理系统与HIS、LIS、PACS进行整合,做到互联互通,定期提取临床路径管理数据,统计各类临床路径管理指标,及时掌握辖区内临床路径主要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等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医疗机构将智能终端、物联网技术等运用到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中,减轻临床科室和管理部门负担,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强化监管,确保落实
各医疗机构要将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纳入对医院的考核指标体系中,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相挂钩。
在医院内不断总结推广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典型做法,不断扩大临床路径的覆盖面。
同时,辖区内尚未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要进行自查,查明原因,拟定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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