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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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的纽带。

然而,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具有以下特征:1. 自始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自行为作出之时起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时间限制。

2. 自行无效:行政行为无效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自行丧失法律效力。

3. 恢复原状:行政行为无效后,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消除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遵守法定程序,如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依法进行听证等。

2.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

4.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行政行为无效后,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消除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返还财物、撤销许可、恢复原状等。

2. 赔偿损失:因行政行为无效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追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4.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所作出行政决策、行政指导、行政协助等行政行为。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来规定其内容和程序。

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与法律和法规不符,就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行政行为。

(2)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来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其职权行使职权。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职权范围,就属于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

(3)违背公序良俗。

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其行为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就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政行为。

三、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救济途径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存在的,即其并不具有行政效力,不享有法律保护,被认为是从未产生的,因此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1)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无效行政行为或者变更其内容或者终止其执行。

(2)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性,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遵从无效行政行为。

尽管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效力,但当事人需要遵从该行政行为,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先遵从该行政行为,才能争取更好的利益。

四、无效行政行为的注意事项(1)在认定行政行为是否无效时,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确保客观、公正的原则;(2)当事人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应当考虑具体情况,避免因为错误的选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3)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免遭受无效行政行为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有四种:无法定职权、无有效意思、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
1、原因: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如要求从事违法犯罪行为)⑵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无权、种类越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
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效力:⑴该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⑵相对人不受其拘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义务⑶行政机关也不得予以执行。

⑷起诉没有时效限制。

3、后果:⑴相对人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⑵有权机关也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有权纠正机关包括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机关)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无效的特殊要件:⑴没有法定依据;⑵违反法定程序;
⑶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⑷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处罚的机关、依据、程序法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等情形下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的存在会对个人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进行补救。

本文将从无效行政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权利救济方案等方面来详细探讨。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定义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或依规处理行政事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违背法律法规、超越职权、违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原因,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比如,行政机关决定了不当性质,侵犯了权利人的法定权利等,这些都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种类无效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无效性质和无效原因两类。

1、无效性质无效性质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该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 无效行政行为之原规定无效此种情况是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因宪法、法律、法规调整而被认定无效,因此该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许可证在行使过程中依据的法律规定已被宣布无效,此时行政许可证的效力也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2) 无效行政行为之行使程序不当此种情况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未按照《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程序,导致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未通知当事人听证或听证程序不当等情况,都是行政行为之行使程序不当而导致的无效行政行为。

(3) 无效行政行为之行使权限不当此种情况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已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

2、无效原因无效原因指某些因素导致行政行为在效力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事实无依据当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基于的事实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在效力上是无效的。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而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为。

2.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明显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职权法定,并且任何职权都有边界。

行政权限包括行政主管权、行政管辖权和行政决定权。

明显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3. 就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行政决定而无法律依据。

应当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的事项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这由《立法法》第8条和其他法律作明文规定。

没有具体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就这些“法律保留事项”作出决定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4. 没有法律依据剥夺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没有法律依据,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无效的。

5. 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行政行为内容和实施明显违反公序良俗。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包括了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认定。

在行政法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无效行政行为可能会损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管理的目的。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无效行政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其效力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无法产生法律效果,并且可以被行政法院或者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1.违法性标准行政法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首要标准是违法性。

只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超出行政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等情况。

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因此,一旦行政行为违法,其效力将被视为无效。

2.合理性标准除了违法性标准,行政法还强调对行政决策的合理性要求。

即使一个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但如果其决策不合理,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行政法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合法地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

如果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不合理,导致不公正或不适当的结果,行政法也可以予以无效的认定。

三、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后果1.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存在的。

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也不能依据该行为对公民和组织的权益进行处罚或者限制。

此外,行政机关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执行也是无效的,即使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执行,也不会改变其无效的性质。

2.法律后果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旦行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政法院或相关机关可以根据权力,予以撤销、修改或者补救。

同时,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赔偿义务。

结语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方面。

它确保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无效行政行为及法律后果(3篇)

无效行政行为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其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法律后果。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和严重违反程序行政行为。

(二)特征1.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依法举行听证等。

2. 违反法定条件: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满足法定条件,如未具备法定职权、未达到法定标准等。

3. 违反法定形式: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如文书不规范、签名盖章不齐全等。

4. 违反法定内容: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存在瑕疵,如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违法审批行政许可等。

5. 违反法定目的:行政行为在目的上存在瑕疵,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三、无效行政行为的类型(一)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未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

2. 违法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行为在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审查、核实等程序。

3. 违法征收税款:行政行为在征收税款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征收、减免等程序。

4. 违法征收征用:行政行为在征收征用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等程序。

(二)严重违反程序行政行为严重违反程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未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如未举行听证、未依法进行调查等。

2. 未依法举行听证: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依法举行听证,如未通知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等。

3. 未依法进行调查: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调查,如未核实事实、未听取证人证言等。

试论无效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试论无效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试论无效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摘要]关于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存在的正当性问题,学术界可谓是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无效行政行为具有存在的正当性,本文从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依据、价值目标和现实功能等三个角度分开论述,来阐明无效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正当性;公定力学术界一般认为,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发端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行为理论。

大陆法系通说认为,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是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据理智的判断绝对明显的瑕疵时,无效”。

日本学者田中二郎也认为:“当行政行为有重大瑕疵,并且通常人也能够较容易地把握之时,无效。

” 但是,如果仅仅创造无效行政行为这一理论名词并无实际意义,要想使无效行政行为理论获得正当性支持并进而具有法律效果,必须对隐藏在无效行政行为背后的理论基础加以厘定。

实际上,行政法学界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识存在很大不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存在的法理基础没有一个深入的认识。

可见,加强对无效行政行为存在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认识。

综观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瑕疵理论的演变,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早期多偏于以其为无效行为,即采“原则无效说”;但晚近以来,随着社会的变迁,则呈现出以“原则撤销说”取而代之的趋势,即行政行为无效的范围正在缩小。

尽管如此,行政行为无效制度仍然为众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和法院判例所承认。

而且,在德、日等国的行政法学理上,行政行为无效依然是一个经典的课题。

这些都表明,行政行为无效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下面,笔者试从三个方面来分别展开进行论述:一、正当性依托于其理论依据——行政行为公定力之有限性自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首创公定力概念之后,国家行为受合法、有效性之推定便深深地植根于日本行政行为理念之中。

关于公定力的具体内涵,同为日本学者的杉村敏正曾指出:“行政处分(类似于本文所指的行政行为———引者注)之公定力谓,即令行政处分本身应具备之法律要件是否齐全尚成疑问,在有权限之行政机关或法院于依法令所定之程序确定其为不生效力之前,要求任何人均应认其为具有拘束力之适法妥当之行政处分之力;行政处分因具有这样的公定力,任何人均不得以自己之判断而否认其拘束”。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2017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以相对人的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1.行政行为的无效(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①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以相对人的`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1)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主体、内容、职权、程序任何一个合法要件欠缺,均会导致被撤销。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被撤销的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以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如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如相对人行贿、行政主体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失效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失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失效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行政行为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或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现象。

行政失效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本文将从行政失效的定义、类型、原因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失效的定义与类型1. 定义行政失效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行政行为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或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现象。

2. 类型(1)行政行为无效:指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撤销:指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而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废止:指行政行为因政策调整、形势变化等原因被废止,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不作为: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三、行政失效的原因1. 主观原因(1)行政人员素质不高:部分行政人员业务能力不足、职业道德缺失,导致行政行为失误。

(2)行政决策失误:行政决策者缺乏科学决策能力,导致行政行为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2. 客观原因(1)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导致行政行为难以执行。

(2)社会环境复杂多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复杂,行政行为面临诸多挑战。

四、行政失效的法律后果1. 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行政失效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如行政处罚不当、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政府公信力下降行政失效使政府公信力下降,损害政府形象。

为维护政府公信力,行政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行政人员素质,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3. 法律责任追究行政失效的法律后果还包括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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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处罚的依据,和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既定的流程审理案件,若触犯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参与审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是会受到处罚的。

此外,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既定的原则。

若确定公民、法人单位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此时司法机关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罚。

但是,根据司法实际,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什么?一、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没有法定处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

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国家上海开放大学行政法学(I)期末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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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1题库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从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

每小题1分。

共10分1.行政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权力有的特点。

A.强制性B.广泛性C.单方性D.优益性2.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B.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得约定C.法律关系双方具有不对等性D.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规章D.法律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如适用部门规章,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由裁决。

A.国家主席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5.下列组织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

A.乡人民政府B.村民委员会C.县人民政府D.镇人民政府6.按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把行政法分为。

A.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B.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C.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D.行政机关法和公务员法7.行政关系产生的前提是。

A.行政职权的产生B.行政职权的变更C.行政职权的消灭D.行政职权的行使8.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B.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C.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D.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9.下列属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情况是。

A.晋升B.委任C.辞退D.丧失国籍10.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没有规定组织听证义务的有。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未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研究理论尚未成熟,单就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就有多种学说。

目前的通说为“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但由于“重大而明显”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该通说作为判断无效行政行为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尚可,但在具体行为的判断中,因个人认识上的差距,争议是难免的。

目前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标准把握上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在目前尚未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情况下,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统一,不失为一种好的作法。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

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将“超越职权的”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未将无权情形进行单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无权处分的情形作为超越职权处理,所以广义上的超越职权包括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行为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

国家对行政权利的划分处于管理的需要,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同的行政权力。

行为主体实施了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即实施了应由其他行政主体享有权限的行为,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比如,公安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就是实施了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享有权限的行为。

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

主要是强制执行权。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执行权,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享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如何认定

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如何认定

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如何认定裁判要旨:行政行为同时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时,应认定行为无效。

“重大”是指从行为的内部要素来看,其行为错误已经达到了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都无法为其进行解释的境地;“明显”则指从行为的外观要素而言,该行为的错误一目了然,一般人都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

本案中的民政登记行为即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且是受到相对人的欺骗而作出的,故而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案情:原告李芳系第三人李燕之妹,1992年12月,原告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冒用李燕的名义与陶开杰登记结婚。

1998年7月29日,第三人李燕与杨万在被告处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了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李燕在填写前述表格及提交资料时,均冒用了李芳的姓名,只是使用了李燕本人的相片。

被告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未识别出和第三人杨万一同申请登记结婚的女子并非原告李芳本人,便给原告和第三人杨万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碚民结98字第603号结婚证。

由于李芳、李燕相互冒用对方的名义登记结婚,造成了二人的户口错位,原重庆市合川市公安局于2001年将二人的名字予以互换。

2006年6月27日,李芳以李燕的名义与陶开杰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0年4月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通过自查,对李芳、李燕互换的身份予以纠正,使得二人的身份情况回归到正确状态。

原告李芳、第三人杨万、李燕与陶开杰多次要求被告变更婚姻登记,2010年6月2日,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李芳、李燕变更身份的证明和四人到场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应李燕、杨万的要求,被告为杨万和李燕换发了婚姻登记证。

而在被告处的婚姻登记档案里,李芳与杨万的婚姻登记材料仍然存在。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撤销其于1998年7月29日办理的结婚登记证书。

裁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1998年7月29日为李芳、杨万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发生于1998年,应适用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的相关规定。

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实现一定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愿不一致。

例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得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4. 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5. 违反合同约定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三、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后,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即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即不产生法律后果。

2. 返还财产无效的法律行为涉及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或者善意第三人。

原所有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善意第三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

3. 赔偿损失无效法律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存在犯罪行为,如诈骗、伪造、篡改法律文件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恢复原状法律行为无效后,应当恢复到法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例如,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等。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人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因法律行为无效而造成损失。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一、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二、什么是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三、无效行政行为具备哪些特征(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通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比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

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这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公民在行政行为执行时“当时”的救济手段,因其“当时”而不同于复议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

即使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

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

“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那就如同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

”s。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方式,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无效法律行为便是其中之一。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本文将从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原因、种类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原因(一)定义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得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不具备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3. 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等道德规范。

4.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行为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法律行为。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效合同、无效赠与、无效遗赠等。

2. 无效行政行为:包括无效行政许可、无效行政处罚等。

3. 无效刑事行为:包括无效刑罚、无效赦免等。

四、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一)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得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赔偿损失1. 行为人因无效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受害人因无效法律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三)恢复原状1. 当事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 当事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四)撤销权1. 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无效法律行为。

2. 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法律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追认权1. 当事人有权请求追认无效法律行为。

2. 追认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法律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结论无效法律行为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1.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无效行为的构成原则表明,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和严重的法律缺陷,那么应当首先考虑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行政法上的其他原则的考虑则处于次要地位。

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做一次性穷尽列举。

但是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可以构成无效的理由:(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例如,命令违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例如,许可当地企业制作、销售传播淫秽内容的光盘。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例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

2.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

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受到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一般会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进行认定并宣布其无效,以避免由于自己法律认识错误造成违法的风险。

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

行政机关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例如罚没款物),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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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有几种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有几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
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

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我国行
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将“超越职权的”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未将无权情形进行单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无权处分的情形作为超越职权处理,所以广义上的超越职权包括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行为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

国家对行政权利的划分处于管理的需要,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同的行政权力。

行为主体实施了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即实施了应由其他行政主体享有权限的行为,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比如,公安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就是实施了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享有权限的行为。

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

主要是强制执行权。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执行权,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享有强制执行权。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
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
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

行政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效。

比如,工商行政许可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仅有决定,则属于形式上的重大、明显违法。

此外,书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盖公章的情形也属于上述情形。

行政行为无效也就意味着不具有公定力,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自始、当然、确定产生法律效力。

而造成行政行为无效,主要也是因为存在明显并且重大的违法,具体表现为行为主体、行政行为内容、形式以及程序上的重大且明显的违法。

而在程序上的违法,仅仅要求是对最低限度的程序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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