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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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方案1(修订稿)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方案1(修订稿)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方案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科技主管部门、国税局或地税局共同开展。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本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2)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3)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和取得的成效;(4)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合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和方式(1)提出申请企业向按加计扣除相关文件要求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或项目确认书(包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实施进展、预期目标、项目研究人员名单、费用预算);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3、研究开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资料;4、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1);5、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附2);6、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明细表)(附3);7、政府立项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8、企业承诺书。

(2)组织鉴定主管税务部门在收齐加计扣除申报材料后,提交给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部门会同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组由5-10名技术、财务专家组成。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3)鉴定方式由专家组依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议鉴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减少纳税基数,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要求如下: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明确研发费用的范围和内容,并采用准确可靠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2. 研发费用必须是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试验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等。

3. 研发费用必须符合实际经济交易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

企业应当通过合同、凭证、账簿等材料记录和证明研发活动的发生和费用支出。

4.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正确地计入企业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中。

5. 企业应当保存和归档研发费用的凭证、账簿等核算材料,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6.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要求,及时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总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要求包括明确费用范围和内容、采用准确可靠的核算方法、合理真实地记录和证明费用发生、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加计扣除比例、保存核算材料并及时申报等。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压力。

为了促进金融企业的创新研发活动,我国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有效鼓励了金融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同时,为了保证该政策的执行效果和公平性,鉴证业务在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三、鉴证业务在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中的作用1.审查合规性鉴证业务律师或会计师对金融企业提出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费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等。

通过审查,确保金融企业提交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和要求,避免做出不符合税法的扣除行为。

2.提供证据材料鉴证业务律师或会计师可以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证明金融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合规的,能够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这样可以提高金融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沟通和协商时的证据力,减少因证明材料不足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3.保障扣除比例根据税法规定,金融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30%。

但由于具体费用的差异性,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协商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

鉴证业务律师或会计师可以参与与税务机关的协商,通过提供专业的鉴证材料和意见,协助金融企业争取更高的扣除比例。

四、鉴证业务在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中的挑战和对策1.政策解读不一致金融企业研发活动的性质和方法较为复杂,鉴证业务律师或会计师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查时,可能存在对具体项目和费用的解读不一致的情况。

为应对这一挑战,鉴证业务律师或会计师需要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参考税务机关的解释说明,与金融企业进行深入沟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

2.费用核算和资料准备不规范由于金融企业的研发费用项目众多且复杂,鉴证业务律师或会计师需要仔细核对费用核算和资料准备的规范性。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针对常见费用项目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建议,协助金融企业建立完善的费用核算制度和资料准备流程,以提高鉴证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研发费用抵减所得额的一项政策。

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产生的费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是企业向税务部门报告研发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研发时间和地点等。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支出凭证来证明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批。

税务部门会对报告中的研发费用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和符合政策规定。

完成审批后,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减少纳税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程序,也是税务部门监管和管理研发费用的重要手段。

通过填写报告并接受审批,企业可以合法享受政策优惠,减少纳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研发费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四条鉴证人开展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查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二)调查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允许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三)调查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研发费是否按要求设立辅助账核算,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四)调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研发项目情况,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及资金来源,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查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二)调查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属于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核算,项目完成情况等;(三)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情况,调查研发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研发加计扣除立项与结项报告注意事项

研发加计扣除立项与结项报告注意事项

研发加计扣除立项与结项报告注意事项研发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利润的方式,减轻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在申请研发加计扣除时,需要编写加计扣除立项与结项报告,以说明研发项目的目标、内容、预期效果等信息,同时对项目的结项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下面将介绍加计扣除立项与结项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加计扣除立项报告的注意事项1.项目概述:在立项报告中要对项目进行概述,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创新点等,以便审查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全面了解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2.技术方案:在立项报告中要详细阐述项目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实施方法等,以便审查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创新性。

3.预期效果:在立项报告中要明确项目的预期效果,包括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预期成果,以便审查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价值。

4.项目计划:在立项报告中要列出项目的计划安排,包括项目的时间表、任务分工、资源配置等,以便审查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控性。

5.风险评估:在立项报告中要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以便审查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

二、加计扣除结项报告的注意事项1.项目总结:在结项报告中要对项目进行总结,包括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内容是否完成、预期效果是否达到等,以便相关人员能够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

2.经济效益:在结项报告中要详细说明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投资回报率、产值增加、利润提升等,以便相关人员能够评估项目的实际效果和经济收益。

3.技术成果:在结项报告中要详细说明项目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申请、科研成果转化等,以便相关人员能够评估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项目评价:在结项报告中要对项目进行评价,包括项目的整体管理、团队协作、成本控制等方面,以便相关人员能够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管理水平。

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引言2017年引发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鉴证业务作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

2019年1月9日中税协发布《涉税鉴证业务指导(试行)》对税务人员开展鉴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基于近些年国家对科研项目支持力度的不断增加,研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越来越多,因此迫切要求做好税前加计扣除鉴证工作,以此推动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2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的必要性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就是执业注册税务师(以下称“注册税务师”)接受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通过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审核和鉴别,确定其纳税情况是否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意见,是注册税务师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扶持力度的不断增强,尤其是近些年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科研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使得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工作更加复杂,因此急需要加强税务鉴证工作。

结合工作实践,实施科研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必要性:首先,实施鉴证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科研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享有的基本权益,通过对涉税业务活动的鉴证可以确保企业涉税的合规性,以此达到纳税筹划的要求,达到节税的目的。

其次,实施鉴证是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

最后,实施科研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是拓展注册税务师业务、体现税务师价值的内在要求。

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存在的问题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具有重要的意义,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鉴证工作存在以下问题:①鉴证风险比较高,存在资料虚假难以发现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鉴证人在对科研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时只能根据被鉴证人提供的方式取得相关的鉴证证据资料,虽然在鉴证证据资料的提供上,我国相关制度规定被鉴证企业应该积极配合鉴证人的鉴证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如研究项目的财务核算资料等,同时需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政[2009]48号)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范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本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5号(六)企业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有关“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的规定,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没有异议,企业无需提供市科委的鉴定意见书。

实用文档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除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所[2009]3号)要求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外,还应于年度申报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的涉税鉴证报告。

】第四条鉴定内容:(一)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二)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三)研究开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四)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已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视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范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苏地税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四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进行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部门: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国税、地税部门协助参与。

四、研发项目鉴定内容: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五、研发项目鉴定程序和时间:1.转请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含以前年度备案享受优惠的项目),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出具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1),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并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

县(市、区)科技部门及时将项目鉴定资料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2.组织鉴定。

鉴定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参考文本)报告号:备案号: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鉴证金融企业)____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鉴定,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鉴证金融企业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被鉴证金融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如实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税法规定,并遵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等执业规范要求,对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实施鉴定,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被鉴证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经对被鉴证金融企业____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鉴定,我们认为,本报告所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汇总表》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填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地反映了被鉴证金融企业本纳税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

本报告仅供被鉴证金融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无关。

附: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报告说明涉税服务人员:(签章)法人代表:(签章)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地址:日期:附件2: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报告说明(参考文本)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金融企业_____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了鉴证,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被鉴证单位基本情况此部分主要描述被鉴证单位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和研发活动开展基本情况等。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证报告正文及说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证报告正文及说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宜XX税鉴字[2015]第XX号XX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XX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了鉴证审核。

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研究开发费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核对研究开发费用原始凭证、复核编制研究项目开发计划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表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贵公司2014年度申报研发费支出X元,经审核,其中不符合规定扣除支出X元应调整减少扣除基数,贵公司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X元。

扣除从有关部门取得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X元,后可加计扣除额X元。

贵公司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X元。

其中: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X元;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XX元;3、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X元;4、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X元。

XXXXXX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办公地址:XX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同时废止。

本篇法规的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自2021年度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证报告我们接受委托,于2024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13日,对贵公司202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基数进行审核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审核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真实性、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鉴证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的研发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据,以及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鉴证程序。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一)贵公司提供了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相关资料及明细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我们对其进行了了解并取得了有效的相关证据。

(二)贵公司申请202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金额4,001,989.72 元,经审核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基数为4,001,989.72 元。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贯彻职业谨慎原则,首先获取贵公司的相关会计资料、证明材料等,了解执行情况,然后按计划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同时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最后通过我们的职业判断及经审核小组讨论并报我所审核部门审核,得出审核结论。

二、审核结论经对贵公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基数为4,001,989.72 元。

其中:(一)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1,901,604.32 元;(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2,088,500.00元;(三)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5,535.84元;(四)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0.00元;(五)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6,349.56元;(六)中间试验费、产品试制费和工艺装备费0.00元;(七)鉴定评审验收费0.00元;(八)相关的其他费用0.00元。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附件1.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参考文本)报告号:备案号:我们接受委托,对(以下简称被鉴证金融企业)—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鉴定,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鉴证金融企业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被鉴证金融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如实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税法规定,并遵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等执业规范要求,对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实施鉴定,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被鉴证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经对被鉴证金融企业—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鉴定,我们认为,本报告所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汇总表》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填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地反映了被鉴证金融企业本纳税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

本报告仅供被鉴证金融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无关。

附: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报告说涉税服务人员:(签章)法人代表:(签章)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地址:日期:。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将介绍什么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接着,我们将分析项目鉴定的方法和流程;最后,我们将探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对企业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的相关知识。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概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在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国家政策,可以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项目鉴定方法和流程2.1鉴定方法项目鉴定是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的过程,鉴定方法通常采用以下几种:-财务核算法:通过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研发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比例。

-文档审核法:对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相关文件进行审核,评估项目的合理性和科技含量。

-实地调研法:通过对企业研发实验室和工作场所的实地调研,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技术水平。

2.2鉴定流程项目鉴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项目评估:鉴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财务核算、文档审核和实地调研等环节。

4.鉴定结果:鉴定专家根据评估结果,出具项目鉴定报告,并向企业通知鉴定结果。

5.审批和公示: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鉴定结果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

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意义和影响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对企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影响:-促进科技创新:加大对研发费用的扣除力度,激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降低企业成本:通过加计扣除项目,减少企业支付的所得税金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加计扣除项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3年9月29日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29日。

辽宁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试行)

辽宁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试行)

附件辽宁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在汇算清缴及后续核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确有异议的研发项目。

第三条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应进行研发项目鉴定。

第四条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属地税务部门提交的《辽宁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提请表》(见附表1),在对税务部门持有异议的研发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市科技部门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至办税机关。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市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市科技部门复查,如果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提请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第六条税务部门在开展研发项目事后核查过程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以上程序送科技部门鉴定。

第七条科技部门组织研发项目鉴定时,应由产业、技术、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科技部门应当组建技术专家库,以满足各领域研发项目鉴定的需求。

第八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一)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即项目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创意设计活动。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要求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要求

研究开发花费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要求一、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一)公司基本状况(二)研究开发项目基本状况,逐个进行简要介绍,填写《研究开发项目状况表》,列明该项目属于规定领域的详尽项目,属于自主、拜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哪种,公司研发机构的人员、财产状况,研发项目能否成功状况说明,研发项目能否形成无形财产及摊销状况附件包含:自主、拜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自主、拜托、合作研究开发特意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状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机构的固定财产和无形财产清单、研究开发项目的功效状况说明、研究成就报告等资料,波及共同开发的,填写《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状况表》。

(三)填写《研究开发项目一览表》,经科技部门判定的,附鉴定状况和资料,并依据上述有关资料葬送能否属于国税发 [2008]116 号定义的研究开发活动附件包含: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于自主、拜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策文件;财政支持立项的,还需供给有关政府部门立项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科技查新报告、假如经科技部门判定的,附判定资料(四)公司会计政策 ,研发花费能否独自核算,独自核算的研发费总数是多少,共同花费分摊方法(标准、依照、公式),能否切合财企 [2007]194 号文件要求。

附件包含:公司研究开发费会计科目汇总表(含二、三级科目)(五)研究开发花费的审察状况陈说对公司供给的会计资料及其余证明资料等进行审察、考证、计算和进行职业判断的状况;波及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分别说明附件包含:《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花费状况归集表》、拜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费估算、自主、拜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花费发生状况归集表。

附:研究开发花费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参照款式报告文号:(20XX)号存案号:公司:我们接受拜托 [ 涉税鉴证业务商定书编号:],对贵公司XXXX 年度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花费进行审察鉴证。

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说明

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说明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审核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年度共发生项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元,其中包括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元;因不合规发票等原因而不得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金额为元;可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金额为元,其中收益化金额为元,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并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即元,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资本化金额为元(预计摊销年限年),可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本年摊销金额元,可按摊销金额的50%即元,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贵公司年度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金额为元。

具体研发项目明细及金额详见附件2 可加计扣除技术开发项目汇总表。

研发费用明细构成及金额详见附件 3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明细情况归集表。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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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要求
一、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研究开发项目基本情况,逐一进行简要介绍,填写《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列明该项目属于规定领域的详细项目,属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哪类,企业研发机构的人员、资产情况,研发项目是否成功情况说明,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及摊销情况
附件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机构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清单、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涉及共同开发的,填写《共同合作开发项目情况表》。

(三)填写《研究开发项目一览表》,经科技部门鉴定的,附鉴定情况和资料,并根据上述有关材料断送是否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定义的研究开发活动
附件包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财政支持立项的,还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立项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科技查新报告、如果经科技部门鉴定的,附鉴定资料(四)公司会计政策,研发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单独核算的研发费总额是多少,共同费用分摊方法(标准、依据、公式),是否符合财企[2007]194号文件要求。

附件包括:企业研究开发费会计科目汇总表(含二、三级科目)
(五)研究开发费用的审核情况
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判断的情况;涉及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分别说明
附件包括:《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附: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参考样式
报告文号:(20XX)号
备案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 ],对贵公司XXXX年度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查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研究开发费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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