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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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第一章总则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2020年上海静安区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公告静安区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山海关路456号,是上海市中心城区第一座设立于高层建筑内的社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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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地最高分值由年地分调至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年地分调至今年地分,将原先最近连续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地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地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地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地《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地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可以享受相应地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地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地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周岁,积分;年龄每减少岁,积分增加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地被国家认可地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分..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分..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分..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地,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地,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年积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地,不作为本项地积分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地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创业人才符合一定条件地创业人才,积分.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符合一定条件地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三)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地,积分.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地企业,按照个人地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人及以上,每纳税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人积分,最高分.(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低于倍地,积分..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低于倍地,积分..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低于倍地,积分..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地,积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地,不作为本项地积分依据.(六)特定地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地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年积分,满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七)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地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年积分,满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分.(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分.(九)表彰奖励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地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分..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分..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分.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地表彰奖励目录执行.(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年积分,最高分值分.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地,每次扣减分.(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地,每条扣减分.(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地,每条扣减分.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地,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地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地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地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持证人地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地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地最低分值为分.基础指标中地“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地“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分.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地,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地用人单位须提交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持证人有效期内地《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地材料;.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地材料;.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地材料.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地,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地,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地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地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持证人提交地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地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第十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地积分.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地,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第二十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地积分予以纠正.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地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地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地,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地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地,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地,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地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一、书面材料、人事专员(单位网上注册登记地联系人)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单位网上审核完后直接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如为国(境)外学历学位,则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地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地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市有关机构复评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地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无法开具户籍证明地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地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地提供产权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地一页及详细信息页);◆居住单位集体宿舍地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和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地一页及详细信息页);◆借住在亲友家地提供户主地房产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地一页及详细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地寄宿证明;◆租房居住地须提供由房地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地身份证复印件;注:对于上述在沪住所地相关规定如下:⑴居住房属于农村私房地,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编号或户口簿户号;⑵居住房属于动迁房地,提供动迁协议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动迁协议或户口簿户号;⑶居住房属于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地,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户号;⑷居住房属于人才公寓或公租房地,提供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或公租房租赁合同,“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人才公寓或公租房;⑸居住房属于部队房产地,提供部队营房部门出具地住所证明,“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部队房产;⑹居住房属于高校、科研院所房产地,提供宿管科或人事部门出具地住所证明,“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高校、科研院所房产;⑺居住房属于预售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且已入住地,提供房产所属物业或居委会出具地已入住证明和预售合同,“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预售合同;⑻居住房属于单位长期租住地酒店式公寓或宾馆之类地营业性场所地不能作为在沪固定住所.、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地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年期及以上地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地机构派遣地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地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地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地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地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正式受理日期自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核实入库后开始计算,如需调档者,其受理日期自人才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档案并出具《人事档案情况核实表》之日起计算).二、其他事项、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独生子女证地,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父母结婚证(离婚地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周岁以上地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为未成年地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地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周岁以上地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地,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市核发地(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地)国家三级以上地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地政府奖励地个人证书;、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地,出具配偶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地,出具父母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出具地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地在沪个人缴纳社会城镇保险地明细单。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 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
减分指标: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 一票否决指标: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
事犯罪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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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
五、指标分值:
(一)基础指标分值:
1、年龄:最高分值30分。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 1岁,积分增加2分。 2、教育背景: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 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 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积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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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
三、居住证积分办理: 单位人员持介绍信至上海市宝山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友
住证积分管理
四、积分指标: 基础指标: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
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
加分指标: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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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
六、积分申办流程:
持证人网上模拟打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达标(120分及以上)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带好材料 提交至人才服务中心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资料讲解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资料讲解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7)积极推进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分。

50学历,积)高职(持证人取得大专 1.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能够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经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它能够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更新:2018-11-06 08:46:11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对比版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对比版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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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对于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积分制度本市实⾏《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进⾏积分,将其个⼈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随着持证⼈在本市居住年限、⼯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票否决指标。

各指标项⽬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教育、卫⽣计⽣、公安、⼯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报经市⼈民政府批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通过政府⽹站等向社会公布。

标准分值标准分值由市⼈⼒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服务管理需要进⾏动态调整。

市⼈⼒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教育、卫⽣计⽣、公安、⼯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案,经市⼈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积分材料持证⼈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积分申请持证⼈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才服务中⼼办理。

积分办理⼈才服务中⼼收到积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补齐材料。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积分材料进⾏审核。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沪府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17〕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积分制管理

上海积分制管理

上海积分制管理一、总则为加强上海市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提高城市治理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积分制管理方案。

二、积分指标1. 基础指标(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

(2)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 加分指标(1)文化程度。

(2)技能水平。

(3)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纳税。

(5)表彰奖励。

(6)社会服务。

3. 减分指标(1)在本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在本市交通违法行为。

三、积分计算方法1. 基础指标得分(1)合法稳定就业:每年得分10分。

(2)合法稳定居住:每年得分5分。

2. 加分指标得分(1)文化程度: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学历,每提升一个学历层次,得分10分。

(2)技能水平: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分别得分5分、10分、15分。

(3)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得分2分。

(4)在本市纳税:按照纳税金额,每纳税1万元,得分1分。

(5)表彰奖励: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表彰奖励,分别得分5分、10分、15分。

(6)社会服务:参加志愿者服务、无偿献血等活动,每次得分2分。

3. 减分指标得分(1)在本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每次扣5分。

(2)在本市交通违法行为:每次扣3分。

四、积分应用1. 积分作为本市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依据。

2. 根据积分高低,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公租房申请、就业创业扶持等。

3. 积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可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五、积分管理1. 建立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为积分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2. 积分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积分资格。

3. 积分每年更新一次,积分申请人可随时查询积分情况。

4. 建立积分申诉制度,保障积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相关部门制定。

原有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解释权归上海市人民政府。

四、积分申请与审核1. 积分申请流动人口可向本市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申请。

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导语,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参考文档】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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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对比版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对比版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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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1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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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积分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 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 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 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 务待遇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积140分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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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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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7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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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持证人以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 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减分指标
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一票否决指标
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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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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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及分值
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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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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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注意事项
学历、学位证书遗失的,需到毕业院校办理《毕业证明书》、《学 位证明书》。自学考试学历证书丢失的,需提供颁发证书的自学考 试委员会出具的《毕业证明书》,所以请大家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学 历学位证书! 划重点:如果学历本身没问题,但遗失了,千万千万千万不要为了 省事去办个假的。虽然现在制假技术很高明,但是如果用了假学历 证书,就算经历真实可查,后果依然会很严重,还会影响单位。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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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教育背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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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报考。在工作所在地报名的,应提 供工作地的社保、个税缴纳等有效证明材料。(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或独立本科 段毕业的,应同时提供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前置学历毕业证书。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 报考时应取得前置学历毕业证书。
4.军队院校成人教育、解放军自考委自学考试
(1)军队院校成人教育、解放军自考委自学考试毕业的,应提供转业/退伍/复员证原件, 证明参军服役经历。军队院校成人教育学历须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毕业。(2)军队院 校成人教育高起本或高起专毕业的,应具有高中、中专等中等教育及以上前置学历;军队 院校成人教育专升本毕业的,应同时提供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前置学历毕业证书。 (3)解放军自考委自学考试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毕业的,应同时提供国民教育系列专科 及以上前置学历毕业证书。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报考时应取得前置学历毕业证书。
教育背景
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持证人取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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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背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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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
普通全日制专转本、专升本毕业的,应同时提供普通全日制专科前置学历毕业证 书。前置学历为非普通全日制的,需提供当地教育厅文件依据。无法提供前置学 历的,需提供当地教育厅(局)文件依据或学校证明或专转本录取名册。
2.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
(1)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起本或高起专毕业的,应具有高中、中 专等中等教育及以上前置学历;专升本毕业的,应同时提供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 以上前置学历毕业证书。(2)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应在户口所在地 或工作所在地报考。在工作所在地报名的,应提供工作地的社保、个税缴纳等有 效证明材料。(3)报考脱产形式成人教育的,就读期间应为全脱产、非在职人 员。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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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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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指标体系
基础指标
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加分指标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 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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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标及分值 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 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 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 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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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6)
最高分值140分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
注册后给予加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三、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
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
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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