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附件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表一)
六约北片区龙塘片区更新单元
67
龙岗区横岗街道
松柏社区老街更新单元
新坡塘片区及新园路石化塑胶城更新
68
龙岗区横岗街道
单元
69
龙岗区横岗街道
保安片区更新单元
70
龙岗区葵涌街道
土洋社区沙鱼涌更新单元
申报拆除重 建用地面积
(公顷)
申报单位
4.07
深圳市东方四队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红星经济发展 4.31
51
宝安区西乡街道
华宝饲料厂片区更新单元
52
宝安区西乡街道
骏业工业区更新单元
53
宝安区西乡街道
臣田国际汽车城更新单元
54
宝安区新安街道
华联新安片区更新单元
55
龙岗区布吉街道
禾坑肚耕作口公交站更新单元
56
龙岗区布吉街道
惠康路与中元路路口片区更新单元
57
龙岗区大鹏街道
金沙湾酒店更新单元
58
龙岗区横岗街道
2.57
耀骏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46
宝安区沙井街道
德普电子物流配送中心片区更新单元
1.75
深圳市德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备注
序号
区位
城市更新单元名称
47
宝安区松岗街道
东方四队片区更新单元
48
宝安区松岗街道
红星村北片区更新单元
49
宝安区松岗街道
红星村南片区更新单元50宝安区松街道沙浦工业区片区更新单元
1.63
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
1.52 6.29 12.03 4.27 5.10 18.64
深圳市深圳酒店有限公司 深业泰富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三九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向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荔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清单申报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doc 13页)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 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139214389
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的前提条件,对下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所有拟实施拆除重建类更新活动区域须参照本指引要求申报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方可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申报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区域可申请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一)法定图则中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区域,可申请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或申请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后纳入计划。
(二)尚未编制法定图则或法定图则中尚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村等),可拟定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后申请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申报条件(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拟定条件要求调整或自行拟定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其范围须满足以下要求:(1)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以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1;(2)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公顷,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的区域面积不宜低于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3)现状建筑物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可以以用地权属范围为单元拟定城市更新单元。
(二)改造意愿条件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权利主体的改造意愿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后方可进行申报。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还可根据情况增设其他改造意愿条件或要求。
2016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五批计划【模板】
《2016年**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五批计划》
一览表
附图:
1、福田区华强街道南方日报深圳大厦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
2、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村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
3、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村城市更新单元(范围调整)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
4、南山区粤海街道爱华科技园长城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
5、南山区桃源街道高发科技园旧厂房区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范围示意图
6、宝安区松岗街道大华飞捷科技园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
7、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村新南小学片区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
8、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调整)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
9、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狮头岭旧村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
10、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下岭排村福记食品厂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表一.doc
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表一)
备注:
1.列入本计划内的城市更新单元,仅获准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更新单元规划审核通过,符合相关要求并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后,方可实施。
2.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将按照年度进行调校。
本计划内的更新单元,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将予以清理。
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
4.本计划内的“申报单位”仅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改造主体须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经相关程序予以确定。
5.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及用地规模,以获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准。
6.本计划内城市更新单元,经发现不符合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该更新单元将从本计划中取消。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2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及工作要 点,细化操作标准及技术指导,提高城市更新工作效率,根据《深圳 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 290 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 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 288 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 措施》(市府办〔2016〕38 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以及有关政 策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LONGGANGQU CHENGSHIGENGXIN GONGZUOZHIYIN
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2017.1新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与审批 ..................................... 3 第三章 土地、建筑物核查与处置 ........................................ 23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与审批 ........................................ 43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 .................................................. 54 第六章 用地管理 ...................................................... 57 第七章 建筑设计管理 .................................................. 70 第八章 附则 ......................................................... 107 第九章 附件 ......................................................... 107 附件一: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 ....................................... 108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精神,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关于加强和改善城市更新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规定》(以下简称《申报规定》)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制定、调整和调出的审查及审批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和国土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的政策、组织编制更新单元计划的相关技术规则和标准,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负责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审查】第四条【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内容和深度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申报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第五条【单元名称】对更新单元名称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以下要求:(一)参照现状地名或现状道路名称命名;(二)格式为《xx区(新区)xx街道(办事处)xx城市更新单元》,且与已批更新单元计划的名称不重复。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稿)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更新单 元的建筑物信息图、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股东会决议等。主管部门 应当在公示期间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并负责对公众反馈的意见进 行处理。
第十一条涉及单一权利主体,且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或位于街道划定的城 市更新统筹单元内的,可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时,投资单位、申报单位与辖区街道办签订龙 岗区城市更新单元前期阶段监管协议。
第十条
计划申报主体应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意 愿征集工作。城市更新单元改造意愿应在拆除范围现场、相关社区及 辖区街道办公场所、市级报刊和区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 7 个自然日的 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书 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 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并同步转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 计划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否符 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和区相关要 求(完成测绘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审批操作规程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审批操作规程》
SHENZHENSHI LONGGANGQU CHENGSHIGENGXIN SHENPI CAOZUOGUICH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016.12
1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审批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3 第三章 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7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12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 14 第六章 用地手续审批...................................................................................... 16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16 第八章 竣工验收................................................................................................18 第九章 项目监管................................................................................................20 附件一:龙岗区相关职能部门城市更新事项办理时限一览表............ 22 附件二:龙岗区城市更新局业务会审议项目一览表...............................23 附件三: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 法................................................................................................................................ 26 附件四: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 处置操作规程(试行).......................................................................................29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0-06-13【字号大中小】【内容纠错】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 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0-06-13 【字号大中小】【内容纠错】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2017年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
公共利益 项目 (含公 共绿地 和道
路)。
特别提示:
1.本表所列的城市更新单元须按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及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等工作后方可
实施开发建设。
2.本表所列“申报主体”仅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须依据城市更新政策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
行确认后产生。
3. 本表所列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建设要求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确定,除满足本表所列要求外,还应满
足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关于交通、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和城市更新政策中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要求。
《2017 年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
一览表
编 辖区
号
街道
单元名称
申报主体
拟拆除重建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备注
① 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功能;
② 拟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应落实不少
光明 1
新区
光 明 办 事 荔园片区城市更
处
新单元
深圳市汇银置 业用于建设城市 基础设 施、公 共服 务设 施或者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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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基本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更新单元(参照地名)所在区位区街道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拆迁范围用地面积㎡拟拆迁建筑建筑面积㎡权利人数量
申报情形□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所属法定图则更新单元□法定图则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根据规划1,规划用地功能
申报理由□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1.□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面积㎡;
2.□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3.□其它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面积㎡。
□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恶劣:(陈述理由)2.□存在建筑质量隐患:(陈述理由)3.□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陈述理由)4.□存在经常性水浸等隐患:(陈述理由)
□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明显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陈述理由)2.□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旧工业区
(陈述理由)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陈述理由)
更新社会发展总人口:人(含暂住人口)
第1页,共2页
单元
现状
产业发展产业/产品类型:(现状用地功能为工业的填写)□属于我市禁止类或淘汰类产业
租金水平:(元/平方米·月)
厂房、店铺空置率:%(包含商业、工业用地的填写)
建设情况建筑物现状使用功能:
□D级危房: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更新请求更新目标
1.用地功能:
2.产业发展方向:(更新为工业用地的填写)拟建
建筑面积
拟建总建筑面积2:㎡,具体包括:
工业:㎡;办公:㎡;其他:,㎡;
其他:,㎡。
商业:㎡;居住:㎡;
开发强度申请容积率()=拟建总建筑面积()/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更新方式□业主自改□合作改造□政府主导
更新意愿□更新单元范围内权利人同意申报更新,占权利人总数量的%;同意申报权利人占有的建筑物面积为㎡,占总建筑面积的%。
□更新单元涉及多地块的,同意申报更新的用地共块,占总用地面积的%。
□属城中村申报的,会议表决同意申报。
申报人承诺:
1.承诺可提供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为㎡,占拆迁范围面积的%。
其中,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须落实的:
□独立占地的基础设施:项,用地㎡;
□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用地㎡;
□独立占地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项,用地㎡。
以上总占地面积为㎡,占拆迁范围面积的%。
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填表说明:
表格内涉及选择项的,须在符合项的“□”上划“√”。
1)法定图则已覆盖区域以法定图则为依据,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以分区组团规划为依据。
2)拟建总建筑面积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其中,拟建设居住建筑中包含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为包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后的建筑面积。
3)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后,实际将用于商业房地产建设开发的用地面积。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