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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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诉处置制度
一、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投诉热线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2、下列情况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的范围:
(1)投诉人未先行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
(2)因使用不当或第三者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4)违法违章的房屋建筑工程;
(5)超过保修期规定的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6)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7)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8)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
(9)被投诉人(单位)已破产、解散、失踪、死亡等无投诉对象的;
(10)房屋建筑工程以外涉及规划、环境的部分;
(11)法律法规明确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范畴的。
二、受理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投诉受理部门,对照受理范围受理投诉。投诉人应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
(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
(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部位、情况简述及举证材料;
(4)投诉人的具体意见。
三、处理程序
1、站投诉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的性质,书面指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承办,并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连同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
2、一般质量问题,承办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到所投诉工程的现场,会同责任单位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并核实投诉情况,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承办人在处理投诉时应书面明确处理意见、处理时限和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并经相关责任单位和投诉人会签归档。
3、涉及存在严重结构安全缺陷的或质量问题认定有困难的投诉,由站组织有关专家讨论确定投诉处理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执行。
4、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交投诉受理部门归档。
5、对工程质量投诉中的质量问题不认真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在投诉处理工作过程中,投诉处理人员应做到热情、科学、公平、公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应把处理的有关程序以及其他的处理方法告知投诉人。对无理投诉、反复投诉和不了解专业知识的投诉应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