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上海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试行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24
•【字号】沪价费[2011]015号
•【施行日期】201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
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1]015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本市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等规定,现就本市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市现行价格分级管理权限规定,“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
二、民办中小学在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时,向学校业务主管的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初审后,报办学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三、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共同规范民办学校教学和收费行为,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
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备案表
附件1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其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民办学校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第四条(管理权限)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高等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职责)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校长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学校账户管理职责。
民办学校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手续。
第六条(决策程序)民办学校应当将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纳入须经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的范畴。
民办学校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由校长组织提出,经党组织研究后提交决策机构,经2/3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账户开立)民办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业务需要。
其中,民办学校应当开设专门的收费账户,用于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赛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同时,民办高校应当开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账户备案)民办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在取得《开户许可证》或者相关业务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备案表》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民办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小学校内部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计划;(三)管理学校财务收支,确保资金安全;(四)负责学校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六)配合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学校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学校收入包括:(一)学费收入;(二)政府补助;(三)捐赠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学校支出包括:(一)教育教学支出;(二)人员经费;(三)管理费用;(四)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五)其他支出。
第九条学校财务收支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预算项目、标准和资金用途。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二)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真实、完整。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监督第十二条学校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月度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学校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民办学校财务规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勤俭节约: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勤俭办校;(四)权责分明: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使用。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设立专用的资金账户,用于存储和支付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民办学校资金收入来源包括:(一)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教育基金等;(三)学校自筹资金。
第七条民办学校资金支出包括:(一)教育教学支出;(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三)固定资产购置及维修;(四)行政办公支出;(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时限、收费程序等。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十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设置会计核算部门,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核算方法、科目设置、报表编制等。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xx年6月21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民办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我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依法编制、执行、监督预算,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收入管理原则:合法、合规、及时、足额收取各项收入。
3. 支出管理原则:合法、合规、合理、节约使用资金。
4. 资产管理原则:保护学校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5. 财务报告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我校预算年度为公历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预算编制:1. 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2. 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董事会审批。
3. 财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批意见,编制正式预算。
第六条预算执行:1. 财务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计划,合理调度资金,确保预算项目的顺利实施。
2. 各部门按照预算要求,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 财务部门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预算监督:1. 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2. 学校董事会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我校收入包括:学费收入、政府补助、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九条学费收入:1. 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学费收取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政府补助、捐赠收入、投资收益: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及时、足额收取政府补助、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
2. 对捐赠收入,应依法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收入管理:1. 财务部门负责收入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民办小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民办小学一、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目标:民办小学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同时维护学校的财务安全和稳健发展。
2. 财务主管部门:民办小学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且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
3. 财务管理流程:民办小学的财务管理流程应包括经费预算、经费分配、经费使用、经费监督和经费报销等环节。
各环节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审核流程,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二、经费来源和使用1. 经费来源:民办小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学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经费收入。
其中,学生学费是学校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学费标准进行合理预算和管理。
2.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包括师生生活费、教学设备、教学资料、教师培训和学校基础建设等方面。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确保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财务监督与审计1. 财务监督:民办小学的财务活动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自查和评估。
2. 财务审计:民办小学应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对学校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查。
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独立性,对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和整改,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1. 风险管理:民办小学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财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及时进行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2. 应急预案:民办小学应建立应急预案,对财务风险事件和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应急预案应包括灾害事件、财务违规事件和其他重大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学校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五、信息化建设和财务透明1. 信息化建设:民办小学应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可靠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加强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加强本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本市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收支管理行为,根据《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沪教委财〔2008〕124号),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要建立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
民办高校须在银行开设学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学费专户”)。
学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存入学费专户。
民办高校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的,须在银行开设扶持资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扶
持资金专户”),扶持资金将直接拨付到扶持资金专户。
政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帮困助学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政府奖励等。
学费专户与扶持资金专户仅用于核算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性质的收入和。
民办小学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小学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我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3. 坚持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财务预算;2. 负责学校财务核算、报销、审批等工作;3. 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4. 负责学校财务审计和监督;5. 负责学校财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下设财务科、审计科、资产管理科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学校财务预算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3. 体现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4.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财务预算编制程序:1.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财务预算草案;2. 财务管理部门将财务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董事会审议;3. 学校董事会批准财务预算;4.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财务预算,制定财务预算执行计划。
四、财务核算管理第十条学校财务核算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十一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进行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 及时进行核算,保证财务信息的时效性;3. 严格审查,确保财务信息的合规性;4. 保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财务核算内容:1. 收入核算:包括学费、赞助费、捐赠收入等;2. 支出核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3. 资产核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4. 负债核算: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5. 所有者权益核算: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各民办高等学校:为加强本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本市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收支管理行为,根据《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沪教委财〔2008〕124号),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高校要建立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民办高校须在银行开设学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学费专户”)。
学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存入学费专户。
民办高校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的,须在银行开设扶持资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专户”),扶持资金将直接拨付到扶持资金专户。
政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帮困助学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政府奖励等。
学费专户与扶持资金专户仅用于核算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性质的收入和支出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
民办高校在核算学费、政府扶持资金等收支项目时,应按《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的会计核算举例》(见附件)执行。
民办高校须在上述两个专户完成开设或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市教委备案。
二、民办高校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民办高校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学费的,学费应直接转入学校学费专户;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学费应于当日结算并存入学费专户,确有实际困难当日无法完成的,应于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
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收入,并按学年度编制学费收入支出预算。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三、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是指:民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简称学校)四、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学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七、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九、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改变或重编。
十、学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十一、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十二、学校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满足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捐赠者、政府部门)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核算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加强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小学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已获得本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免收学杂费、课本与作业本费的,且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二、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水平,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
三、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办学成本和实际需要,制订经费补贴标准,并随着事业的发展及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足额拨付教育经费,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求。
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源减少的学校,适当调整拨款方式,具体调整系数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课本与作业本费参照本市公办学校标准,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
四、政府经常性办学成本补贴由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组成。
校舍租赁费、校舍大额维修费以及学校保安人员支出不纳入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区县教育局应设立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的校舍大修、校舍租赁、设备购置和其他专项,由区县教育局依据学校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和财力状况确定拨付额度和拨付时间。
六、学校应根据确定的办学成本补贴标准,按照教育教学经费需求,编制经费预算。
预算安排中应合理确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比例,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政府办学成本补贴的60%,公用经费按照学校办学实际需求核定。
经费预算由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区县教育局应认真审核学校预算,及时批复,并按照需求,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下拨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沪教委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民办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4年1月8日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其关联交易的开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利益关联方)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是指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基本原则)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合理定价、规范决策、独立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的原则进行认定和监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第四章收费行为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
第三条(收费项目)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2. 坚持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3. 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4.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2. 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3. 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5.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6.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7.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六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1. 财务主任:负责财务部的全面工作,领导、协调、监督财务人员的工作;2. 财务副主任:协助财务主任工作,负责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3. 会计: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税务申报等工作;4. 出纳:负责学校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和保管,负责编制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2. 保证重点,兼顾一般;3. 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八条学校预算的编制程序:1.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2. 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预算建议,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3.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学校年度预算;4. 将学校年度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九条学校收入包括:1. 学费收入;2. 非学历教育收入;3. 办学基金收入;4. 其他收入。
第十条学校收入的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2. 严禁乱收费、乱摊派;3. 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私立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
私立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为了规范和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维护学校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财务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2.谨慎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应当坚持谨慎原则,防范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3.审慎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在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合理运用资金,确保财务活动的稳健。
4.诚信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1.校长是学校的财务管理主体,负责学校的整体财务工作。
2.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具体执行财务管理工作,报告校长。
3.学校设立财务委员会,由校长、财务处主任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监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1.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1)学校各项经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不得私设账户或挪用资金。
(2)学校应当建立日常财务记录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记录。
(3)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2.收支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收支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入和支出。
(1)学校应当合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
(2)学校应当实行定期清点、验收和登记收入,保障资金的来源真实性。
(3)学校应当建立审批制度,规范支出管理,确保支出合理、合法。
3.审计监督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审计。
(1)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查漏补缺,规范财务管理。
(2)学校应当接受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财务管理的流程控制1.资金流程控制。
学校应当建立资金流程控制制度,明确资金的流转路径和审批流程。
(1)学校应当建立资金申请、审批和支付流程,确保每笔资金的使用都经过合规审批。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教卫办)、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上海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民办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我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勤俭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透明公开: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 责任明确:明确财务责任,确保财务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我校财务管理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副校长负责,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活动,对全校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门设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七条财务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确保收支平衡。
第八条财务收入管理:1. 收入来源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赞助费等。
2. 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3. 收入票据要规范,严禁乱开、滥开、冒开。
4. 收入款项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财务支出管理:1. 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2. 支出票据要规范,严禁虚报冒领、挪用公款。
3. 支出款项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
2. 资产购置、报废、处置等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3.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包括:1. 资产购置: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 资产报废:对无法修复、继续使用价值低下的资产,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报废。
3. 资产处置:对闲置、多余的资产,提出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桃浦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上海市桃浦中学财务管理制度一、行政经费使用和管理1.行政经费使用原则上应执行党政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专人审批制度。
重大开支须集体讨论审批。
2.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有一定的“透明度”,年初下达的预算额应及时向党政领导班子汇报。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一切现金收入应入帐,严禁任何人坐支现金。
借用备用金、差旅费等应在规定期限内结算,逾期或长期借用公款应视违纪。
4.报销单据应执行经手、证明(或核准)审批三级签字制度。
实物报销应执行验收制度,由各有关保管人员开具入库单并签字方可报销,财务人员对不符合手续的报销单据有权拒付。
5.凡借读、罚设、损款、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一律按规定及时入帐,凡截留以上收入的行为均属违纪。
6.发放加班费由主管部门制单校长审批,考核费奖金等由人事部门制单校长审批。
7.发放现金(包括工资)应由本人签字并不得随意涂改,未经财会人员同意一般不得代签收。
凡代签均应签代签人之姓名。
8.严格控制白条。
凡白条入帐应由经办人员详细写明情况,领导严格审批。
9.建立支票和印鉴的保管制度,支票专用章和财务主管私章应分别掌管。
即:空白支票由会计保管开具,出纳加盖支票专用章,财务主管加盖私章。
10.学校的一切收支都应入帐,遵循公开、合法的原则。
收益的分配应严格执行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
凡不遵守规定而造成失误和损失,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11.学校的收支要如实反映,盈亏情况和资金运转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弄虚作假,不设小金库。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健全和完善内审制度,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各方代表组成的财务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监督财务工作。
定期和不定期研究和听取财务工作汇报。
二、设备和基建工程的管理1.教学仪器和设备等物资的购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小额且正常必需品由总务主任审批,大件及大额物品由校长审批,直至校务会审批。
一般情况下应由专职采购人员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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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试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九条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十条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学校的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学校的会计人员必须按时接受本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
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
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
第四章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一)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
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三)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决策机构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学校决策机构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
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对获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一)房屋和建筑物;(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一条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除外。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实施有效的绩效考评,合理控制教职工薪酬,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方案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收入和费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可细分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福利费、兼职教师薪酬、劳务费、工会经费、折旧、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医疗费、助学金、绿化费、宣传活动费、税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管理和学校的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后勤服务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决策机构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后勤服务人员的薪酬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福利费等),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学校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所得税是指学校办学活动过程中应依法缴纳的所得税。
(五)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的各种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学校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学校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包括与出资人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明确区分教育活动收入和非教育活动收入、教育活动支出和非教育活动支出;无法明确区分的支出项目,应按合理的标准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七条结余是学校(业务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或发生的净亏损)。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后,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专用资金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学校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发展、建设需要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一)提取发展基金。
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取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