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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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成本分

担研究

毕业论文(设计)

中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研究

摘要:面对我国经济尚不发达的现实,为解决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和财政供给困难的矛盾,在人力资本、教育个人收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支持下,我国进行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但改革的成果不尽如人意,本文在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的基础上着重从分担比例的角度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对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以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高等教育;成本分担;

目录

1 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演化过程 (1)

致谢 (12)

3.1 我国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必要性 (3)

3.1.1 国家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 (3)

3.1.2 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的必然要求 (3)

3.1.3 成本补偿有利于促进受教育机会的均等 (4)

3.2 我国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可行性 (4)

3.2.1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4)

3.2.2 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 (4)

4 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体及其分担状况 (4)

4.1 国家 (5)

4.2 个人 (7)

4.3 社会 (9)

5 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对策建议 (9)

5.1 建立科学的高等教育成本核算体系,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 (9)

5.2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0)

5.3 鼓励社会力量对高等教育的支持 (10)

5.4 优化资源配置,增加高校自身收入 (10)

5.5 完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 (11)

5.6 提高高等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降低教育成本 (11)

6 致谢 (13)

1 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演化过程

成本分担是指高等教育成本完全或几乎完全由政府或纳税人的负担转向至少部分地依靠家长和学生负担,以交学费的方式补偿部分教学成本,或以支付使用费来补偿由政府或大学提供的住宿和膳食。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在高等教育中实行的是免收学费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经费投入的不足和规模的扩张导致高等教育经

费紧张状况不断加剧,政府决策者注意到继续实行这种免费教育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受,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与提高。

因此,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高等学校“可以在计划外招收少量的自费生,学生应交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 1989年国家教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规定从1989年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这就从政策上肯定了我国高等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制度。1992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较大范围地推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自费学生的比例得到提高,1997 年全国范围内高等学校普遍“并轨”,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制度。至此,50年代以来实行的高等教育免费制度宣告结束。[1]

2 我国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理论基础

2.1 高等教育的属性

在谈及教育成本分担问题时,人们往往先从教育产品的属性着手。首先,我们来了解准公共产品的概念。

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不同的公共产品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程度不同,根据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程度,公共产品又被进一步划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准公共产品只具有局部非竞争性与局部非排他性。如果某种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则从理性层面或至少从学理层面上讲,生产这种产品的所有成本,应完全由公共社会或能代表公共社会的国家来承担;如果是私人产品,其成本则要由拥有这种产品的私人承担;而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则私人和公共社会应当按某种比例分别承担。[2]

高等教育产品就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这是因为高等教育的某些收益是发生在受教育者个人身上,具有受益的排他性和效用的可分割性,而且高等教育也具有较高的边际

成本,其机会是竞争性的;但是高等教育除了具有可分割的私人利益之外,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利益,这些利益从受教育者本人和家庭成员延及社会的其他成员。因此,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成本应当由享受个人收益的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与国家及社会共同分担。

2.2 西方经济学家的教育成本理论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D.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提出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应由纳税人(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捐赠)共同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1986 年,约翰斯通出版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正式提出了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此后,“成本分担”论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制定高等教育学费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3]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高等教育的教育成本应当由在教育中获得益处的各个方面分担。这种分担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获得”原则,即谁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谁就应当支付教育经费;二是“能力支付”原则,即谁从教育中获得的好处越多,谁就应当支付更多的教育经费。[4]

2.3 我国高等教育成本的组成

提出成本分担理论(cost sharing)的约翰斯顿教授认为,教育活动的运行,必须投入一定的社会劳动,耗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于教育的人力与物力资源便构成了一定的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成本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教学成本,诸如教师和行政人员工资、设备、图书、行政活动等支出。二是研究支出,由于各校对于研究重视程度的差异,这项支出差异比较大。三是学生生活支出,诸如住房、饮食、服装等方面的费用。这些支出尽管与学校财政支出关系不大,但学生和家庭必须支出,这是他们接受高等教育所付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注高等教育成本上升的重要方面。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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