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检查实训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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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检查实训
第三节实训项目演练
一、检查要求
江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评估建议,于2011年6月21日至22日派出张波、黄忠两位稽查员对川江酒业公司2011年4月的流转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立案编号为经国税稽。检查有关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后,稽查干部发现该公司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所列资料附后。要求:
1、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填写《税务稽查底稿》,简明扼要指出相关资料存在的问题,并对需要调账的业务进行账务调整。
2、撰写税务稽查报告,指出税收违法事实,汇总计算查补的税额,并对所查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
为简化起见,本稽查案例仅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各税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均省略。多计或少计的成本、费用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川江酒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注册成立,公司地址:江州市经开区川江路18号;注册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人代表:将光祖;财务部经理:王春。纳税人识别号:0851。开户银行:江州市川江路支行,账号。现有在岗职工150人。企业主要生产“川健牌”枸杞酒、“川康牌”丹参酒、“川兴牌”高粱酒、“川花牌”啤酒等各种酒类,已由江州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存货计价方法为实际成本法,损益结转方法采用账结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为应付税款法。
(二)基本假设
1、假定所涉商品货物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增值税、消费税以一个月为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白酒消费税的税率20%,定额税0.5元/500克。
2、本案例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仅为该公司2010年4月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其他未给出的会计资料视为正确无误,本案例中涉及的错漏问题企业并未自行调整。
3、该公司会计资料齐全,账、证、表、实相符,所给业务视为真实,会计凭证章、戳手续视为齐全、真实。涉及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都按规定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
4、假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
5、假定你是江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按照稽查计划,对该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稽查,税务稽查时间:2011年6月21日至6月22日。稽查人员在稽查选案、实施、审理过程中均遵循了法定程序。
(三)其他情况说明
1、该公司委托江州酒厂加工粮食白酒,江州酒厂销售同类粮食白酒资料如下:2010年3月10日,销售10吨,销售额元;2010年3月20日,销售12吨,销售额200 000元;2010年3月28日,销售18吨,销售额元;2010年4月初库存13吨,成本金额100 000元;2010年4月18日,销售20吨,销售额250 000元。(委托加工收回白酒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
2、当月所有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换均按照公允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当月已按照会计凭证上的“应交税费”账户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4、该公司2010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5、该公司已按规定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报应纳税所得1 00万元。
6、自行申报消费税时,该公司啤酒按照220元/吨申报缴纳。(甲类啤酒3000元以上/吨,按照250元/吨征收;乙类啤酒3000元以下每吨,按照220元征收。)
7、4月初从环宇酒厂购入酒精和啤酒液,分别缴纳消费税600元和400元。4月领用完毕,外购已纳消费税税款未抵减。(外购酒精和啤酒液继生产应税消费品,现行税法不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额)
(四)会计凭证
1、4月1日6号凭证:由于天降暴雨,仓库发生浸水,原材料损失10吨,账面成本为17400元。
记账凭证
会计主管王春复核李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答: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此笔业务不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纳税整。
2、4月2日12号凭证:为购置设备向银行借入1年期、年利率12%的借款100 000元。
记账凭证
会计主管王春复核李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答:此笔业务处理正确。不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不需要调整。
3、4月4日16—18号凭证:向东方商贸公司销售“川健牌”枸杞酒10吨,“川康牌”丹参酒2吨,“川花牌”高粱酒2吨。
(1)记账凭证16号
记账凭证
会计主管王春复核李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江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No
收款人:孙诚复核:关雨开票人:王虎销货单位:(章)
答: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正确,不需要调整。
(2)记账凭证17号
记账凭证
会计主管王春复核李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收据No 60528
财会主管王春记账岳雷出纳王华审核钱斌
答:(1)枸杞酒领用包装桶单独计价,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而该企业直接转出成本,属于漏记销售收入,导致税收流失。税法规定:以粮食白酒为基酒的配制酒、泡制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故枸杞酒、丹参酒应按照20%征收。
应补增值税=100×100/1.17×17%=
应补消费税=100×100/1.17×20%=
(2)啤酒销售领用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照成本结转计入销售费用。收取押金时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相关会计处理正确。
(3)此笔业务会错账主要是枸杞酒的包装物未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借:销售费用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0
贷:包装物5000
综合以上分析,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700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
—应交消费税2000
(3)记账凭证18号
记账凭证
会计主管王春复核李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答:(1)本笔业务消费税金的计算错误。正确的计算如下:
“川健牌”枸杞酒消费税=50000×20%+10×1000×1=20000
“川康牌”丹参酒消费税=10000×20%+2×1000×1=4000
“川花牌”啤酒消费税=2×250=500(根据税法规定,啤酒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上属于甲类啤酒,按照250元/吨征收)
(2)合计应缴纳消费税24500元。该企业实际缴税只有5440元,少交消费税19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