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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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与运用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角度进行探讨,分析证据的形式、适用与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四个方面。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合同、文件、凭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

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凭借相关的书面材料来抵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 物证物证是指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的出示可以有效地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事实,并对争议点进行认定。

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方的污染物样本、污染现场的照片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相关的环境损害。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对案件的陈述和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事实真相。

行政法院会召唤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其证言进行判断和裁决。

证人证言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涉及政府作为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

4.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家对案件中争议焦点进行的科学论证和鉴定。

行政诉讼中,各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具有重大意义。

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中,相关鉴定机构对污染程度、危害程度等进行鉴定后的结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证据的适用与认定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和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

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几种规定和原则:1.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为原则。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存在证据争议,双方需要举证争辩。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的重要性不亚于诉讼案件的其它方面。

下面将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入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证据的公证性证据的公证性是指证据的经过公证机关认定或者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

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法律程序的认定,否则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明。

因为公证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认定,是对证据真实性及重要性的最基本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越公正,越可信,越能被法官所采纳。

二、证据的严谨性证据的严谨性是指证据应当确凿、具体、详实,不能存在矛盾或漏洞。

证据必须是确凿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严谨程度来判断案件的依据。

如果证据不严谨甚至有矛盾或漏洞,那么将会严重影响诉讼结果。

三、证据的唯一性证据的唯一性是指案件中的证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证据一旦被使用过,就不能再次递交,因此需要在递交证据时,及时将证据的副本保存好。

一旦证据被重复递交,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时间性证据的时间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所取得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证据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时间早晚,会直接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因此,在递交证据前,需要仔细核对证据获取的时间,确保证据的时间是合法的。

五、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必须有由佐证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证据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充分说明。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如果证据缺失,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在取证过程中,留意证明文件,确保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如果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也需要在递交证据的时候,进行充分说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需要严格按照五大规则进行证据的取证、递交。

只有掌握了证据的五大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胜诉。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及例子:1. 嘿,你知道吗?行政诉讼证据可得真实可靠啊!就像警察抓小偷,证据得铁证如山呀!比如说,有人告政府部门办事不公,那他拿出来的证据就得实实在在能证明这一点才行,不能瞎编乱造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2. 哇塞,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也超级重要呢!好比你说你头疼,那你得拿出和头疼有关的证据,不能说因为你今天穿了双红袜子就说头疼啊,这多荒谬呀,对不对?比如要证明政府的某个决策有误,那证据就得和这个决策紧密相关呀!3. 哎呀呀,行政诉讼证据还得合法合规呀!不能走歪门邪道搞些不正当的证据哟!这就跟走路得走正道一样,要是抄小路走邪路,那可不行!比如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肯定不能用呀,这是原则问题呢!4. 嘿!行政诉讼证据可得及时提交呀!不然过期不候呀!就像你去赶火车,错过了时间车可就开走了。

比如规定在某个时间内要提交证据,你拖拖拉拉不按时交,那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呢!5. 哟呵,行政诉讼证据还有质证这一环节呢!就像两个人吵架,得互相辩驳一样。

对方拿出证据,你也得好好审视,看看是不是真的靠谱呀!比如对方说有个文件能证明什么,你就得仔细研究研究,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认可了呀!6. 天呐,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挑水果,得仔细看看有没有坏的地方。

政府的证据也得好好审一审呀,看看有没有漏洞啥的。

比如一份调查报告,就得认真检查里面的内容是不是准确全面呀!7. 哼,行政诉讼证据要是不遵守规则,那可麻烦啦!就像玩游戏不遵守规则会被罚下场一样。

所以我们都得好好遵循证据规则呀,这样才能让行政诉讼更加公正合理呀!结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真的非常重要呀,我们都要好好重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权威呢!。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力。

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其中两个关键要素。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起诉环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

起诉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是受理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仔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审查环节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法院将对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彻底审查,了解双方观点和事实依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开庭环节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公开进行法庭审理。

在开庭时,相对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将就案件进行充分审理,保证双方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最后是判决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并依法制作判决书。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对方可以提供反证明材料进行反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审查也有明确规定。

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取或伪造证据。

证据的保护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防止证据的灭失。

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可信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证明能力、证人的可信度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行政机关采取、不采取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对相关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材料和信息。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是对证据的收集、申报、审查、保全、规则化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和司法实践规范的总和。

下面,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大规则进行解读。

一、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依据证据法明确规定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再经过其他证明程序。

二、自由证据自由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法定证据外,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

自由证据是以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基础,可以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提供的自由证据,应当由法院予以合法参考,但法院有权对自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权威的判断。

三、证据严格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严格规则是指法院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取得的合法程序进行审查、核实。

证据严格规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对于违法合规的证据材料,法院有权予以排除或拒绝使用。

四、公证证据优先原则公证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等公证机关所作的证据享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予以优先采信。

公证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行为或者事实进行确认、鉴定、证明的活动。

五、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以保证对方当事人有效陈述及诉讼公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其所准备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并准备答辩。

行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怎样的在进⾏诉讼的时候,证据是必不可少的东西,如果没有了证据,诉讼的胜率会减少⼀⼤半或者⼏乎为0。

但是提供证据的时候,有时候有些证据是起不到作⽤的,做的也是⽆⽤功。

所以具体有什么标准呢,⼩编提供了以下的资料给您进⾏参考。

⼀、⾏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容有哪些(⼀)、从当事⼈的⾓度来理解,⾏政诉讼证明标准⾸先是⾏政诉讼当事⼈履⾏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的标准,它与⾏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从审判⼈员⾓度来理解,⾏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政诉讼当事⼈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

当事⼈是否切实履⾏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确信。

(三)、⾏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差异⾏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存在以下差异:(⼀)、⾏政诉讼整体对象是具体⾏政⾏为,⽽不是⾏政相对⼈的⾏为;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

(⼆)、⾏政诉讼证明范围限于具体⾏政⾏为是否合法,即:具体⾏政⾏为是否证据确实,适⽤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职权;⽽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其他案情条件;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民事争议的所有细节。

(三)、⾏政诉讼证明程度应与刑事诉讼证明程度相同,⽽⾼于民事诉讼证程度(优势证明)。

(四)、证明对象不同决定了证明⽅式不同。

对⾏政相对⼈⾏为事实的审查,只要主要证据具备且能够证明法律要求的⾏为事实即可,⽽不必弄清⾏政相对⼈⾏为的所有事实细节。

对⾏政相对⼈⾏为的详细审查,有些是⾏政机关在⾏政程序中的事情,有些是⾏政机关在⾏政程序中也没必要查清的事情。

三、⾏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灵活性。

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与公平。

下面将就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进行阐述。

首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范围。

根据该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评价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

其次,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原则。

根据该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包括调查取证、征询专门意见等。

同时,行政机关在使用证据时也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保存和认定程序。

根据该法,行政机关必须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应提供给当事人。

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请进行鉴定或重新取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认定。

第四,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被认定为虚假,法院有权对其予以严厉的制裁,包括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并可以将该行政机关的行为作为违法证据进行评价。

最后,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对于商业秘密等特殊证据的保护。

根据该法,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密审判,法院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保密审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机密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证据范围、合法获取和使用原则、保存和认定程序、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以及特殊证据的保护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规范性。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裁决的基础和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这些证据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规则。

1.书证书证是指书写、印刷或者制作的文件、证件等物品作为证据。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行政行为决定书、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提供书证作为证据时,应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物证物证是指具体物品、实物作为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是涉案的文件、资料、记录等。

在提供物证作为证据时,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予以陈述的内容。

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行政行为事实的证明。

应当注意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尽可能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有效地记录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保存和呈现1.采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合规的原则,并且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申请采集证据,也可以请求法院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2.保存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存应当注意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提供的证据,避免证据的灭失、损毁或被篡改。

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妥善保存证据。

3.呈现证据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呈现主要通过书面材料、证人出庭作证、视听资料播放等方式进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状、证据目录等书面材料提供证据,也可以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在呈现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庭程序和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1. 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2.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2.1 公正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公正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必须公正、客观、无偏见。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证据,互相尊重对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合理的证据辨别。

2.2 全面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全面性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2.3 法定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法定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证据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并经过合法的保存和鉴定。

证据的提交和审查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和提交3.1 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自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自行向相关机关或个人收集证据,如出示书面证据、录音、录像等。

•申请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如行政文书、行政档案等。

•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证据。

3.2 证据的提交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所拥有的证据提交给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提交,如书面材料需加盖个人或单位的印章。

4.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4.1 证据的保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些证据可能会受到损害或丢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证据保全的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2 证据的鉴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的鉴定,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鉴定可以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司法中,针对不同诉讼中的证据,为了确保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比较好的使用、质证,我国最高法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1. 证据的定义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1. 书证的质证方法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相和理由的材料。

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法律有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1. 主动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应当主动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分为申请方举证负担和被申请方举证负担。

申请方举证负担是指当申请行政诉讼的一方对于其主张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而被申请方举证负担是指被申请行政诉讼的一方对于其辩称的主张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

3. 证据的适用:行政诉讼证据应当有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的证明力。

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准确反映事实和真相;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或支持自己的主张。

4. 证据的提供方式: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方式。

书证是指书面文件、书籍等形式的证据;物证是指可以触目、摸取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是指可以用眼睛和耳朵接触的证据,如录像、录音等;证人证言是指可以提供证词的证人作出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的物证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

5. 证据的认定和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对于申请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加以审查,并在判决中逐一予以质证和评估。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方,法院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或延伸证据链推断事实。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动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适用、证据的提供方式和证据的认定和审查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存在和实施,有效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明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

第三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履行证据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的义务。

第二章证据种类和分类第五条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六条证据应当分别归类,并标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份数、证据内容等。

第三章证据收集和固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固定。

证据固定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封存等方式。

第八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调取证据。

第十条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证据审核和运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质证,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参加质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相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据的效力。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确凿证据应当作为裁判依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审核和运用的结果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证据保全第十六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用于证明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证据的相关规定。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帮助裁判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查明责任,并为最终裁决提供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遵循,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证据收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是案件办理的第一步。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证据:一是自行收集证据;二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收集证据。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收集证据,行政诉讼当事人均应本着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二、证据的形式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其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它包括书面文件、印刷品、电子文件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或物品,如合同、单据、照片、视频等。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摄像、录音等手段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原告、被告、目击者等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

三、证据的收集原则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和重要性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获取过程和方式合法,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伪造或篡改证据。

重要性原则要求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权益和法律关系有重要意义,具有证明案件的关键性或决定性作用。

四、证据的提交与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责任,应当自行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裁判机关调取证据或委托律师、专业人士充当证人,为自己辩护或证明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准确标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意义,并根据裁判机关的要求提供证据原件或副本。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裁判机关可根据证据不足或证据未能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情况进行裁决。

五、证据的认定与审查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交的证据,裁判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和审查。

裁判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鉴定、审查,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证据规则2022全文

证据规则2022全文

2022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2022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
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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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其感知、理解和记忆定。
6. 鉴定结论
某方面知识专家凭自己专业知识、技 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对 特定事实以及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 后所作的专门性结论。
形式要求:
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3. 视听资料
以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 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储存 的信息来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
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二条。
《证据规定》第十二条
(一)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 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1. 书证
以其内在属性,即所记载之 内容和思想来反映一定事实的证 据。记载的方式一般包括文字、 符号、图形等。 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条。
《证据规定》第十条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 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 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 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 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五)证据的审查与证明
1. 证明力的有无 ①不具有证明效力 非法证据的排除 其他 ②证明效力受限制:对特定对象无证明效力,即在行政诉讼 中,不能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该证据在其他 方面并不必然无证据能力。 2. 证明效力的大小 证明效力的大小,又称证明力,指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 度。参《证据规定》第63条。
1.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就起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在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证明其曾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依申请追加的第三人应对其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期限
一般情况:被告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特殊情况: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延期 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于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举证。 新的证据:如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可于二审程序中提供。 逾期不举证,视为无证据。
《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 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 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 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 勘验笔录
有关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 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记载。 形式要求:行政诉讼法中未进行规定,可参照刑事诉讼中 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173条)
3. 新的证据
指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举证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法 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形式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用以证明行政 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根据《行 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其他特殊证据
二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二)证据的种类及形式要求 (三)证据的特征 (四)证据的保全 (五)证据的审查与证明 (六)证明标准
(一)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法对特定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 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责 任。 三大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比较: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公诉人及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参见下页。
2. 物证
以其外在属性,如存在 位置、物质属性、外部特征 等来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 形式要求: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证据规定》第十一条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 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发言结束
以上我的发言,请各位不吝赐教!
谢谢!
一 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证据的关系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并且存在较多 衔接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确识别之必要。 二者的区别:性质不同;目的不同;范围不同;证明对象不 同;调查取证的阶段不同。 二者的联系:行政诉讼的一部分证据来源于行政证据;都具 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种类划分基本相同。 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 ,有利于培育并确立现代法治 和正当程序观念,促进行政程序的相关立法,从而实现行政法治。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天津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法律系列讲座之二
主讲人:李忠群
引言
行政诉讼的制度安排,就是通过行政诉讼法将个人利益上升为法权, 并授予个人以诉权来对抗政府,以达到公权与私权相对平衡的宪政目的。 行政诉讼的核心任务就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审 查所依据的就是证据。“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这一法律 谚语告诉我们,无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赖的事实多么 真实客观地存在,但如果在形式或内容与法律规定的要求相悖,行政机 关就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方面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获取和认定活动,有效打击违法行 为;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 的能力,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威信。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 证明手续。
(3)涉密证据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 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对确实涉密的,由法庭决定是否需要出示并质证。 一般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不出示,不质证,但不影 响其证明效力;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 示,决定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 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 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 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 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173条
(一)勘验时,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二)勘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8. 现场笔录
指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依一定要求制作的文字记 录,等等。 形式要求:参《证据规定》第十五条: 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 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 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 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证据的保全
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 下,由执法部门或法院采取特定措施予以固定或保护的制度。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定。 执法部门在诉讼当中,如果发现有关证据可能会灭失的,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保全。 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是不得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未收集的证据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所应当达到的说服力程 度。 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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