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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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 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 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 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 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二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二)证据的种类及形式要求 (三)证据的特征 (四)证据的保全 (五)证据的审查与证明 (六)证明标准
(一)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法对特定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 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责 任。 三大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比较: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公诉人及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参见下页。
3. 新的证据
指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举证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法 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形式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用以证明行政 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根据《行 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其他特殊证据
来自百度文库
1.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就起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在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证明其曾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依申请追加的第三人应对其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期限
一般情况:被告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特殊情况: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延期 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于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举证。 新的证据:如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可于二审程序中提供。 逾期不举证,视为无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天津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法律系列讲座之二
主讲人:李忠群
引言
行政诉讼的制度安排,就是通过行政诉讼法将个人利益上升为法权, 并授予个人以诉权来对抗政府,以达到公权与私权相对平衡的宪政目的。 行政诉讼的核心任务就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审 查所依据的就是证据。“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这一法律 谚语告诉我们,无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赖的事实多么 真实客观地存在,但如果在形式或内容与法律规定的要求相悖,行政机 关就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方面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获取和认定活动,有效打击违法行 为;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 的能力,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威信。
9. 其他几种特殊证据的形式要求
涉外证据 涉外港澳台证据 涉密证据
(1)涉外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 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 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涉港澳台证据
(六)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所应当达到的说服力程 度。 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发言结束
以上我的发言,请各位不吝赐教!
谢谢!
《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 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 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 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 勘验笔录
有关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 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记载。 形式要求:行政诉讼法中未进行规定,可参照刑事诉讼中 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173条)
2. 物证
以其外在属性,如存在 位置、物质属性、外部特征 等来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 形式要求: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证据规定》第十一条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 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五)证据的审查与证明
1. 证明力的有无 ①不具有证明效力 非法证据的排除 其他 ②证明效力受限制:对特定对象无证明效力,即在行政诉讼 中,不能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该证据在其他 方面并不必然无证据能力。 2. 证明效力的大小 证明效力的大小,又称证明力,指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 度。参《证据规定》第63条。
一 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证据的关系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并且存在较多 衔接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确识别之必要。 二者的区别:性质不同;目的不同;范围不同;证明对象不 同;调查取证的阶段不同。 二者的联系:行政诉讼的一部分证据来源于行政证据;都具 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种类划分基本相同。 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 ,有利于培育并确立现代法治 和正当程序观念,促进行政程序的相关立法,从而实现行政法治。
1. 书证
以其内在属性,即所记载之 内容和思想来反映一定事实的证 据。记载的方式一般包括文字、 符号、图形等。 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条。
《证据规定》第十条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 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 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 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 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 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4. 证人证言
证人对自己通过感知器官所 了解到的事实进行的陈述。
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三条。
《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 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其感知、理解和记忆的 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形式要求:法律上暂无明确规 定。
6. 鉴定结论
某方面知识专家凭自己专业知识、技 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对 特定事实以及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 后所作的专门性结论。
形式要求:
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173条
(一)勘验时,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二)勘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8. 现场笔录
指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依一定要求制作的文字记 录,等等。 形式要求:参《证据规定》第十五条: 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 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 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3. 视听资料
以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 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储存 的信息来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
形式要求: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二条。
《证据规定》第十二条
(一)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 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据的保全
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 下,由执法部门或法院采取特定措施予以固定或保护的制度。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定。 执法部门在诉讼当中,如果发现有关证据可能会灭失的,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保全。 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是不得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未收集的证据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 证明手续。
(3)涉密证据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 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对确实涉密的,由法庭决定是否需要出示并质证。 一般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不出示,不质证,但不影 响其证明效力;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 示,决定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证据的特征
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只有对待证事 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与待证事实无关的材料不具有证据意义和价值。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参《证据规定》第57条 真实性: 真实性: 包括证据形式上的真实和内容上的真实。其中,形式上 的真实是内容真实的前提和保证,真实性的核心是内容的真实。 不具有以上特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也不具 有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