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2年刑事诉讼法中自行辩护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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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

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

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作者:楼文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關键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保障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借助完善辩护制度等举措,为辩护律师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仍受到一定制约与局限,存在部分权利缺失的现实问题,将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影响,还需基于立法、制度等层面予以完善。

(一)基本概念辩护律师权利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前提是由法律赋予其具体权利,目标是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工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二)主要特点1.依附性辩护律师权利的存在建立在法律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基础之上,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限制,且缺乏专业法律素养,导致其在搜集证据、自行开展辩护活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实现难度。

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制度得以建立与发展,由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签订委托合同,承担刑事诉讼辩护人,以此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具体权利。

2.独立性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目标是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辩护效果、对抗国家机器,且依附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但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带有较强的独立性,建立在其专业法律知识与执业经验的基础上,不受代理关系的影响改变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其角色身份始终为独立辩护人,并且基于事实与法律开展辩护活动,具有显著的独立性特点。

3.多样性与差异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既包含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法定权利,也包含委托人授予其的继受权利,具有多样性特点。

同时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较于普通公民而言,辩护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无需经由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即可会见刑事被诉讼人,由此体现出辩护律师权利的差异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自辩权。

自辩权是刑事诉讼法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个人辩护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自辩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有权亲自或聘请辩护人自行进行辩护。

这意味着被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亲自进行辩护或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辩护。

这一权利的存在,保证了被告人对自己案件的了解以及对自己辩护权的自主把握。

自辩权的行使不仅有助于被告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理据,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具体而言,自辩权的行使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被告人可以自行进行辩护。

这意味着被告人可以亲自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情况、提供证据,对控辩双方的观点提出异议,并针对关键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被告人通常可以向法庭申请辩护材料的调阅、证人传唤,以及关键证据的收集等。

通过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直接参与诉讼过程,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其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代理辩护。

被告人有权聘请专业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辩护。

辩护人作为专业人士,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被告人可以与辩护人充分沟通,协商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由辩护人代表自己进行辩辞和答辩。

最后,自辩权还体现在庭审程序中的自由质证权。

被告人有权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提出异议,并有权对证人作证、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证,对与案件相关的物品进行鉴定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质疑,不仅在法庭上解释自己的立场,还可以质证或要求法庭调阅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确保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的自辩权的确立,为其提供了积极行使个人辩护权利的保障。

自辩权的行使有利于被告人对自己案件提供有力的辩护证据和理据,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刑事诉讼法 2012

刑事诉讼法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

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指定辩护;强制指定辩护;任意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种程度上是被所有人所谴责的,但他们也同样拥有各项保障自身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当中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辩护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权行使的方式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行使辩护权,这当然包含了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含义。

一、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概念及现行立法的规定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两种,即普通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才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指定辩护与强制指定辩护的区别所在,“必须”与“可以”已将其区别清晰的呈现在我们眼前。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题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无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B.可以不开庭审理C.应当提审D.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下列案件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是()。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B.贪污贿赂案件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D.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案件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

A.审判管辖B.地域管辖C.立案管辖D.专门管辖4.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B.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C.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提起公诉之日起5.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的证言。

高某证言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B.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C.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作证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6.梁某受到史某诽谤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史某诽谤的刑事责任。

但他自己因病住院,不能到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中可以代为起诉的是()。

A.梁某的妻子B.梁某的上级领导C.梁某的同事D.梁某的侄子7.李某盗窃了某国驻我国大使馆的小轿车一辆,有权对李某进行一审的人民法院是()。

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8.下列部门、单位中,对刑事案件无权立案的是()。

A.国家安全机关B.军队保卫部门C.人民法院D.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9.在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如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有汉族人,也有维吾尔族人,依照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刑诉的基本任务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院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1、权利范围(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受理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法院划分与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第一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4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判(5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权限(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①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第一审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判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判(5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公民自证自辩权法律规定(3篇)

公民自证自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保障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

自证自辩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行证明自己的罪行或者为自己进行辩护。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人权保障的重视。

本文将围绕公民自证自辩权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权利内容、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一规定为公民自证自辩权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依据。

2. 刑事诉讼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

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为公民自证自辩权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

三、权利内容1. 自行辩护权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事实,自行陈述自己的罪行,为自己进行辩护。

这是自证自辩权最基本的内容。

2. 委托辩护权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这是对自行辩护权的补充和保障。

3. 辩护人权利辩护人权利是指辩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权利。

四、实施保障1. 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自证自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我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辩护人的权利进行了保障。

2. 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依法保障公民自证自辩权的实现。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的请求,司法机关应予以尊重和保障,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其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4.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并且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5.诉讼参与人:是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6.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公民或单位。

8.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定诉讼行为的人,一般包括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10.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以及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1.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专家。

12.证人:是指因了解案情事实而被公安司法机关通知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

13.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指那些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民。

14.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命的单位。

15.辩护人:是指因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参加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

《刑事诉讼法》保障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保障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

诉讼程序:都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
证据规则:都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辩护制度: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司法独立:都强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国际合作:都重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
吸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改进建议: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标准;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相互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适用条件:根据犯罪嫌疑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
问题:审判程序存在不公正和不效率的情况
原因: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不足
申诉权的定义:公民对刑事诉讼中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案件。
申诉权的行使:公民可以自行行使申诉权,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行使。
申诉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的程序和期限,以确保公民的申诉权得到有效保障。
申诉权的意义:申诉权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证据的审查:需要对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
改进建议: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证据意识,确保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知情范围:包括案件的受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
上诉权的定义:公民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上诉权的限制:对于一审判决,只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刑诉法

刑诉法

前言一、新增“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而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

通说认为,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可见,有效辩护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

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提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全面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

全面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

全面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1. 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它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进行全面解析,探究其相关规定和实践应用。

2. 辩护权的立法基础辩护权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被拘留、逮捕、监禁、审查和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凡以拘留、逮捕、监禁、审查和处罚的,必须依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人,都适用本法的调查、审判和执行。

”3. 辩护权的内涵与要求辩护权指的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在刑事审判中进行自我辩护、答辩和申辩的权利。

辩护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诉权:被告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其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过程进行复查。

(2)辩护意见的表达权: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辩护观点,包括自证不罪、指控证据不充分等。

(3)辩护证据的提供权: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减轻刑事责任。

(4)辩护质证和争辩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质证起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对起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反驳。

(5)法定辩护人的指定权: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定辩护人,确保自己在刑事审判中得到足够的辩护。

辩护权的要求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利,不受非法干扰和限制,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4. 辩护权的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辩护权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律援助:对于无力支付辩护费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国家提供经济援助和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其享有公平的辩护权利。

(2)通知被告人权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前,要向其告知被告人权利,包括辩护权利。

(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行请律师进行辩护或者申请法定辩护人,确保辩护权的实质性保障。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p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

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虽然草案目前还在审议中,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已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一、建立由律师垄断辩护的辩护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分为两大类:自行辩护和他人辩护。

自行辩护要产生实际效果是很难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处于被羁押的情况之下,他不可能去搜集证据或者查阅案件材料,自行辩护要产生作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对于他人辩护,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人:一类是律师,一类是其他人,包括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笔者比较支持的观点是应该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

辩护不仅仅是辩护技巧的展示,更多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体现。

普通公民不但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也没有规定他们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会见权、阅卷权等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普通公民是很难胜任刑事辩护这一角色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是基于之前我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数量有限的原因而作出的过渡性规定。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断改革,国家确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包括大量优秀的律师。

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存在不小的困难。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不专业的普通公民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辩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将更加不利。

被告人自行辩护应该怎么写辩护词

被告人自行辩护应该怎么写辩护词

Don't be a hedgehog. If you can't fight against others, you won't fight against others forever. There are some things you don't need to keep in mi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被告人自行辩护应该怎么写辩护词自行辩护的过程当中辩护词的写法是先写标题,然后都是对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尊称,接下来是陈述自我辩护的法律依据,对这起刑事案件做的调查和准备工作和基本的辩护意见,辩护理由的话要被告人自己写,结尾的部分对整篇辩护词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被告人自行辩护应该怎么写辩护词?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__年x月x日二、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ls;(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共18篇)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共18篇)

刑诉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由此看出,刑法虽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但却并未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在于,控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基于控诉和证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条件使用非法手段。

这些非法证据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而影响司法公正性。

因而,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主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形式上三个方面入手: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第2篇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材料”。

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一次接触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决定调查方向的最重要的环节。

但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外,其他公诉案件要求“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而且依照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谓“主要证据”指的是“定罪的证据”,由此看来,辩护律师能够接触的卷宗材料也是不全面的,特别是那些对被告人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律师在卷宗中几乎无法看到。

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第3篇(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4) 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吗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吗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吗?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辩,也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自行辩护,而不仅仅依赖于委托他人来进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亲自出庭,以自己的言辞和证据为基础,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和辩护材料。

这种方式充分尊重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使其能够直接参与庭审过程,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理由。

以下是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小明被指控犯有盗窃罪,他选择自行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小明亲自出庭,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他通过陈述自己的行为动机、提供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无罪。

法庭会根据小明的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也有助于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正。

当犯罪嫌疑人能够直接参与辩护过程时,他们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理由,增加了庭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自行辩护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违反法律规
定或干扰庭审秩序。

法庭仍然会依法对庭审进行管理,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和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这一权利使犯罪嫌疑人能够直接参与庭审过程,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理由,增加了庭审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告人有权自辩,也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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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有关自行辩护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以言词或书面的方式反驳刑事指控,为自己辩解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种类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三种。

其中,委托辩护只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指定辩护只适用于法院审判阶段。

只有自行辩护则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可见,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

自行辩护权是辩护权所包含的一项最为主要的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方面作了许多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辩护制度的规定上明确确立自行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2条更是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自己行使辩护权”。

(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确立,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以用自己最为熟悉和擅长的语言文字为自己辩解,发表辩护意见。

(三)规定审判公开原则,使被告人在开庭审判过程中可以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以言词的方式,充分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

(四)在侦查程序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无罪的辩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也规定了侦查人员询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依据该《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对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也作了上述类似的规定。

(五)在审查起诉程序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

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

(六)在审判程序方面保障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此项规定使被告人得以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10日前了解控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罪名、犯罪事实、使用的主要证据项目和依据的法律,从而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和有针对性地为自己作好自行辩护的准备。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自行辩护。

此项规定则在庭审程序中设置了一项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的法庭告知程序,从而使被告人知悉自己在庭审过程中享有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同控方相互辩论。

此项规定具体确立了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有权行使自行辩护权。

另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当庭出示的物证应让被告人辨认。

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审判长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被告人有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必要,可以准许出示,但被告人也有权要求法庭给予自己对新证据进行质证所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这些规定则从质证和举证方面为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提供了程序保障。

以上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方面已经作了许多必要的法律规定,从而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起到了积极的和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制度的角度来看,现行的刑事诉讼立法尚存在一定缺陷。

例如,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辩护权的“告知程序”,因此有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并不知悉自己享有自行辩护权的情形。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建立针对被告人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被告人在庭审前未能知悉控诉证据的内容,可能导致被告人自行辩护准备工作的不充分。

笔者建议,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为充分地行使自行辩护权,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如下诉讼程序规定:
(一)完善自行辩护权的“告知程序”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但并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辩护权。

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并不十分熟悉,对自己依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并不完全了解。

他们可能会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意识而在侦查人员询问时作一些无罪、罪轻的辩解,但也可能在并不知悉自己享有自行辩护权的情况,为了争取自己有交代态度好的情节或者自首情节,而不敢为自己辩解。

如果我们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告知程序”,让侦查人员在询问时,除了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如实回答外,还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自行辩护权,使犯罪嫌疑人清楚地知道在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时,为自己辩解也是法律赋予他的合法诉讼权利,并不会加重他的刑事责任,那么,就会消除犯罪嫌疑人对自行辩护的思想顾虑,放心地行使自行辩护权。

这样,也有助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更为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

同时,也更能体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充分保障。

(二)增加针对被告人的证据展示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分别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展示问题上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法律的规定。

但是应该看到,这离完整的证据展示制度还相距甚远。

尤其是目前的证据展示规定,仅允许辩护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下的其他辩护人在庭前可以了解有限的控方证据材料,更没有关于被告人在庭前是否能获取控方证据信息的规定。

当然,应该注意到被告人在庭前获知控方证据信息后,有可能发生被告人得以有针对性地伪造证据,威胁、贿赂证人的情况。

但同时更应看到,让被告人在庭前获知控方证据信息,对被告人能够有针对性地作好自行辩护准备,从而更为充分地保障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是十分
有利的。

从另一角度讲,在控方证据“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在庭前了解控方证据信息,则更有助于被告人在自己确实有罪的情况下放弃幻想,停止狡辩,从而促使其认罪服法,并且也能因此而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从控辩平衡的角度讲,在公诉案件中,控方拥有的条件决定了其必然处于诉讼的优势,而被告人相对处于弱势。

尤其是被依法羁押的被告人更是如此。

因此,为了尽量促成控辩诉讼条件的平衡,规定针对被告人的证据展示程序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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