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闽财税政[1998]5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1998.08.20
【实施日期】199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57号1998年8月20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市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
知》(财税[1998]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