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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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已经2013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供销组织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无照经营或者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汽车客运、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加强对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章 选址及外部距离
4.1 选址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b)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区域内; c)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d) 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
表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项目
烟花爆竹总药量
≤80 <80Kg且 >100Kg且 >200Kg
Kg ≤100Kg ≤200Kg

≤300Kg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
学校、加气站、医院、幼儿园、养老 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展览馆、 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
第6章 平面布置
6.1 一般要求 6.1.1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
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
口相通; b) 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
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6.1.2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 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外部距离方面:
《规范》明确规定了零售店(点)离学校、加 气站、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 物古迹、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 产、储存及加油站等重点场所的外部最小距离 为100米;其他场所最小距离为50米;外部最 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 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 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 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1.7 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 1.2m.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为减少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城市特别是居民居住场所的影响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调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调整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将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第五条第四款同时赋予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批发许可编号职责第五条第三款
• (二)国务院对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权限进行了调整。
•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总体要 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9〕52 号)明确规定,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 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下放调整为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
• (三)相关上位法和标准进一步修订 和完善。
•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 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 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 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 第六条第八项: 在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的 条件中增加了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方面 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办53号文及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加强烟花爆竹流 向信息化管理的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和公安部等部门近年来一系列具体工作部 署。
•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 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2019年整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整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各类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以及焰火晚会燃放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爆炸性质的特殊消费产品。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产业政策,明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行业采用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许可烟花爆竹的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工商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和水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应采取各种形式建立、健全县级以下基层烟花爆竹监管体系,加强烟花爆竹监管力量。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青黄政发〔2019〕6 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青黄政发〔2019〕6 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正文:----------------------------------------------------------------------------------------------------------------------------------------------------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一、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面向海洋的方向,以海岸线为边界,内陆区域以道路、河流、山川为边界,内含区域即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军民融合示范区“东方时尚”东侧海岸线开始沿顺时针方向→翠岛路(含“东方时尚”)→山川路→映山红路→石门寺路→滨海大道→海西路→大珠山南路→海西支路→海西路(含峡沟村、明月海洋科技园)→灵山湾路→玉泉路→东岳西路→菊花山路向东延伸至玉锦路→双凤山路→珠山北路→背儿山路→204国道(含郭家小庄、姜家洼子村)→石寨山路→凤凰山路(含王家河岩村、郑家河岩村)→背儿山路(含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两河路→隆和水岸小区北侧规划路→凭海临风北侧在建路→凭海临风东侧在建路→东岳东路(含电影博物馆)→白果树河→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林家庄、蒋家店子、开山口村、毛家山村、青岛小镇、朱戈庄村、高家台村等村庄和小区)→昆仑山南路(含富春江西路以南高家台村以东区域、八里庄村、台子沟村、杨家洼村、戴戈庄水库以东以北区域)→小珠山以东、以北(含西山子村、大南庄村)→疏港高速→团结路→云台山路→龙首山路→海岸线(洋河入海口)。

上述村庄含该村所属土地延伸到的所有区域;道路以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河流以中线为基准。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七政办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七政办规〔201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日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七台河市城区和勃利县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打击在禁、限放时间、地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依法打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的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行为,指导婚庆场所营业性服务单位划定安全燃放的地点,配备燃放装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和环境污染方面的预警信息,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民政、消防、交通运输、宣传、教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在重大节日期间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开展在校学生烟花爆竹安全教育,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管下燃放烟花爆竹。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8年12月28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汤方栋2018年12月28日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大气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移风易俗、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十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其余时间除按照本规定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启动应急预案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区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在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8页)

2019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篇一:《烟花爆竹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提要: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更多精品:客服烟花爆竹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仓库区为储存重地,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制定本制度: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

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

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

9、在1.3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

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成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现象。

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

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篇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十项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零售经营部(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2019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实行严格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要求。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活动,鼓励移风易俗,倡导经营、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商政〔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商政〔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8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丘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禁放区域为:环城高速以内所有区域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辖张阁镇、周集乡、贾寨镇;梁园区所辖双八镇、刘口乡、李庄乡、谢集镇、王楼乡、水池铺乡、观堂镇;睢阳区所辖路河镇、郭村镇、临河店乡、李口镇、闫集镇等乡(镇)政府所在地。

各县(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等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正文:----------------------------------------------------------------------------------------------------------------------------------------------------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已由2019年1月10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29日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19年1月10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三)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五)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六)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五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五号《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10月30日经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21日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10月30日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八号)《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5日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8年11月8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梁平府发〔2019〕4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梁平府发〔2019〕4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梁平府发〔2019〕4号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除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外,我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机场环线—双桂大道—竹丰路—名柚大道—竹海大道—福德大道—碧湖路—湖滨路—南站六路延伸至沪蓉高速交界处—沪蓉高速—026乡道—023乡道—023乡道通往梁平职中路段—机场路—梁平火车站—303省道—机场环线构成的环形封闭区域和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内。

2019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2019年2月4日和2月19日晚19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文峰路靠近机场路方向部分路段、全民健身中心与湖滨路交汇处空坝)燃放烟花爆竹,具体限放区域由区公安局划定并设置限放标识。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文峰路、湖滨路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过限制燃放点。

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7日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8年8月30日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包府发〔2019〕7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包府发〔2019〕7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减少大气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春节、元宵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鼓励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量。

三、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申请程序,经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燃放。

四、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环节进行管控,对非法行为予以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强化小区物业管理,加强引导,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五、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载体,加大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的宣传力度。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公职人员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

请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此项工作,自觉移风易俗,培养更加文明、节约、绿色的生活习惯,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2019年1月30日——结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6月2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强2019年6月28日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全部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允许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燃放。

各县(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四)军事设施所在地;(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九)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十)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十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十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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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计2876字
2019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XX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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