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经济法体系

论经济法体系一、经济法相关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比于其他法律,经济法有两个特点:第一,经济法的基本特点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历史较短,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逐步成熟的过程中,暴露的市场失灵问题是西方国家介入市场的原因,而我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第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多层次的。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
但我们必须把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区分开来。
经济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一般分为总分两部分:第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第二,经济法分论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体系目前各经济法教材在经济法体系的编排上有很大不同,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也相差很多,从而影响了对经济法体系的进一步认识, 造成对经济法体系认识模糊不清。
国内法律专家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现实状态下的现行经济法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系统;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以现行的和将要制定的且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基础, 以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经济法规范的有机整体。
从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 两种观点对现行的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没有争议, 而对将要制定的法规属不属于经济法体系内容争议很大。
一般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互相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也就是说,这些经济法子部门应该是内外协调一致的,它们既要具备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体现国家调控经济的意志性,保证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又要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相互间能配合和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的发挥。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本 章小 结
3、经济法的本质
社会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民族 性
4、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和综 合性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面对 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 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 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 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 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 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 集中在港元兑换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 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 面。
实例分析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强化金 融监管,香港政府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 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 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 五个机构。
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规说; 企业法说;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管理协作(调)说;(纵横统一说)
调整对象说:
(二)否定经济法独立地位 的学说
学科经济法说; (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行政法说。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本教材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
4、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本 章小 结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 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课件PPT

第二节
中外合作企业
一、概念特征 1. 契约式合营企业,损益比例依合同 2. 组织形式多样 3. 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多样 4. 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二、设立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 请起45日决定是否批准,批准之日起30日内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三、出资相关 1.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之和 2.合作期限内不得减资,确需减资须审批机关批准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 90日内决定是否审批 二、出资 1.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应为投资人所有,作价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 2. 出资期限:可分期缴付。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额的15%, 应90日内缴清,最后一期3年内缴清。 后果 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应注销,不注销者,工商 部门吊销并公告。
董事会:
1.最高权力机关 2.不少于3人,4年可连任 3.名额各方协商确定 4.正副董事长,一边一个,法定代表人 5.下列事项须出席董事一致同意方可决议:修改企业章程、企业 解散、增减资、合并分立 四、其他 1.仲裁自愿 2.诉讼专属 3.境外融资 4.境内投保 5.人民币核算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7.22) 第16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选择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A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 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 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 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 后,妻乙购彩票中奖100万,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 的企业宣布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该债务如何清偿? A 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份额对银行承担债务 B 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100万除外 C 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 D 甲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张守文

爱考机构-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张守文张守文教授,经济法学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1989)、法学硕士(1994)、法学博士(1999)工作经历1994年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研究领域经济法总论、财税法、社会法科研成果著作:《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的理论与实务》(合著)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信息法学》(合著)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规制与发展》(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税法的困境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国际经济法新论》(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税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财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财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经济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论文:1《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2《中国“新经济法理论”要略》《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3《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
4《略论经济法的宗旨》《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
5《中日竞争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2期6《商号及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1995年第3期7《消费者的获取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8《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9《社会法论略》《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10《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11《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12《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13《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4《“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15《税权的定位与分配》《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16《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税务研究》2000年第8期17《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18《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19《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20《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21《“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22《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23《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24《我国反欠税制度的整合》《法学》2001年第10期25《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26《收益的可税性》《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7《税收权利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28《税收逃避及其规制》,《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
章太炎进化观的历时性研究

章太炎进化观的历时性研究
张翊轩
【期刊名称】《新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24()1
【摘要】1903—1906年间,章太炎的进化观发生了鲜明的“断裂”,在《訄书》时期,章太炎认同达尔文、斯宾塞的进化论;至《俱分进化论》时期,他提出了善恶苦乐并进的俱分进化观,并把“俱分”进一步推扩为“文明”的定语;到《民报》时期,特别是在《齐物论释》中,批判线性进化观背后的理论根源逐步呈现出来,表达为“齐文野”的思想旨趣及对目的论文明观的深刻反思,对进化概念本身的批判实则是对诸如文明、进步等观念被用以将强权和暴力合理化、合法化、合目的性的危险的格外警惕,这是理解章太炎一以贯之之道的方便法门。
【总页数】14页(P21-33)
【作者】张翊轩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259.2
【相关文献】
1.论经济法的进化——历时性维度下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演变
2.共时性、历时性时空观于风景园林学设计研究的启示
3.1895-1900年间章太炎之社会进化思想研究
4.进化的两面性:章太炎的进步论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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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课件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 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 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 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 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 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 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 有法典》, “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 法律 。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 。
以上学者都只是提出了 “经济法“一词,属于学 术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经济法:出现在20世纪 初期。
1、重商主义。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 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 义
2、自由主义。
亚当·斯密(A·Smith) :“经济人”、“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认为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 有害
3、宏观调控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
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语源 (一)理论概念的经济法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 出来的 。“经济法”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 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心主 义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三、经济法律关系。(自学为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2、社会中介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第一、二 经济法概述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 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 (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为其他法 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 但是,并非一切法律 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 得通过代理进行。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 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则不得适用代理。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 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 登记、收养子女等。又如,约稿、预约绘画、演 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 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 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 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 得适用代理。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的 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2.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5 .双务的法律行为和单务的法律行为、独立的 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之分。
(六)、代理效力
(1)一般效力 代理人依照规定在代理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 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未经授权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 “代理”。
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

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作者:贾曼莹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在时代背景和研究主题相对特殊的全新时期,我国经济法理论已经形成并具有自身独特的个性。
综合考虑我国经济法理论不难发现,已经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步入理论分析的新阶段,随之发生改变的还有研究对象,所以说与以往时期存在差别的全新经济法发展时代已经到来。
【关键词】经济法;理论分期;中国经济法理论一、分析推进经济法理论新发展的途径我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在时间维度上具有新阶段的特征,而新类型的特征由研究对象的维度上进行体现,并且作为我国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关键标志存在。
要想我国经济法理论处于持续发展状态,必须要对其研究路径提高重视,尤其要处理好新型理论和既定理论二者之间的关系,注意问题定位和制度创新二者的有机结合。
1.有效处理新型理论和既有理论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研究新型理论和既有理论二者之间并不是互相违背的关系。
新型理论是当前新经济背景下的一种形成中理论,换言之是既有理论的发展和延伸,因此可以说既有理论作为新型理论的基础而存在。
新型理论自发生伊始到现阶段的发展过程,并非全然是全新理论的突变状况,反之对其进行深入、独立且系统的研究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
所以说新型理论并非要对既有理论进行替代,而是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对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进行实现。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需要对二者研究不会互相违背的理念进行强调,那就是因为既有理论中的各项理论存在不够完善的情况,需要学术界对其进行持续的精耕细作,同时新型理论是经济法理论另一个方向的延伸发展,并未对既有理论进行否定。
由现阶段的现实需求来看,需要由分论和总论两个方向对既有理论进行强化研究。
不仅有利于当前阶段各类复杂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有益于新型理论研究的逐渐深化。
只有保证既有理论和新型理论研究的共同进步才能促进其良好发展。
其次,分散研究是新型理论研究营养的直接来源。
综合考量社会科学领域的各项系统性理论可以得出其并非绝对全新的结果,所以无论是其形成还是后续发展都需要将分散研究作为依据,将其中汲取的营养提炼和综合后达成研究目的。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一)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一)【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兼具独特的民族性和共同的时代性的存在形态。
为了深入地确证和认知这样一个有着历史的地理的特性的法律事象,我们可以借助于时空性的哲学之维来揭示其本已性品格。
在本文中,作者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界定了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论述了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并阐发了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运用。
通过这……一、导论(一)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的目的和意义经济法从历史的时空中走来,几经风雨,日臻成熟,其逐渐生成的足迹分明记录下了人们对自身生存境遇不断反思的心路历程。
因此,经济法并非是高悬云霄的抽象之物,而是实实在在的人的社会实践的对象化成果。
对于这样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的认识,我们可以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维度揭示其丰富的个性,而时空这一哲学之维则有助于我们以厚重的历史感和广阔的空间感去认识经济法鲜活的本己性品格。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打算从哲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
围绕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可以延伸出三个彼此相关的问题,那就是经济法之存在何以可能,经济法之认知何以可能,经济法之发展何以可能。
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求解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客观实在性,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
同时,也就是通过对经济法时空性的诠释凸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之所在,这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我们将看到经济法如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发挥其作用;在认识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对经济法的一种认知路径;在方法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一种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法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时间和空间的方式而存在的经济法,具体而言,亦即作为历史的和地理的法律事象而存在的经济法。
历史的和地理的性质表明,经济法发展的大多数规律仅具有历史的暂存性,并与地方性的因素高度相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以及经济法的渊源等。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经济法的重要概念,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此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经济法律事实。
其中,经济法律规范是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而经济法律事实则是直接原因。
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等。
这些渊源的效力等级不同,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摘要: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生自发,群体互动,历经数载的艰辛探索,在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特别是一批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文章从研究方法、分析路径、审视视域三方面入手,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的突出成就进行了梳理与推介。
笔者期望通过此种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系统综合研究,能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潜深拓新有所助益。
三、视域宽度:制度与发展过去在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有一种重理论演绎、轻制度实证,重部门地位、轻问题解决的研究倾向。
这也使得经济法在排解社会冲突、规范社会秩序方面难以发挥自己的制度功效。
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难以为人们认知和运用。
可喜的是,近些年来,我国中青年学者在注重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潜深拓新的同时,对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制度研究也十分关注,在竞争法、企业法、消费者保护法、宏观调控法、政府采购法、生态法、社会保障法、经济公益诉讼等诸多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一批丰硕的成果,并达到了经济法研究与实践中的理论指导制度,制度反衬理论的良性互动。
(一)企业法在企业法领域,企业社会责任是近几十年来西方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最为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
近些年来,随着企业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中国的日趋严重,这一课题亦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卢代富对传统的企业主流理论作了细密的梳理和回应。
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通过追溯历史,他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是“创设于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独立于企业经济责任并与经济责任相对应的另一类企业责任”,因而应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这一界定不仅是对历史的重新发现,而且是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正当性的基石,并使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所内蕴的效率与正义价值的挖掘而展开的正当性论证更具说服力。
经济法概述(PPT 39页)

二、特征 1、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2、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
三、分类
(一)事件 1、定义 事件是指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
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2、种类:相对事件和绝对事件
(二)行为 定义: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b、消极义务: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为消极 义务。
c、独立义务 d、从属义务
4、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民事权利和义务同时存在,相互适应,相互制约。 (2)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主体,
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主体。
(3)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
第三节 法律事实
一、定义 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人民法院受理了黄平妻子的申请,于2001年8月30日 宣告黄平死亡,其财产分配给小李和黄平的父母,小 李不久嫁给本单位负责人张某。
2002年12月,黄某突然回家。回来后得知一切,大 吃一惊,要与小李复婚,小李不同意,后又要小李和 他父母归还他的财产。
(1)黄平是否有权要求小李和他父母返回财产? 可以要回来,不过要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被宣告死亡的人黄平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的死 亡宣告。
黄平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的他的财产,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 物不存在,就要给与适当的补偿。
(2)黄平是否有权要求与小李恢复夫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 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 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民事权利能力 5、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

详细描述
通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力度,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详细描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权益保障。
总结词
产权纠纷案例通常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争议,以及物权、股权等财产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案例要求法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产权归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细描述
总结词
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主要涉及企业间的商业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反不正当竞争案例通常涉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这些案例要求法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断企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详细描述
总结词: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和区别。
02
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包括禁止虚假宣传、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禁止低价倾销等,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03
02
01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概述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
法律责任的认定
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马工程

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马工程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使经济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下面将从概念和历史两方面,详细介绍经济法的发展与演变。
经济法的概念较为复杂,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解。
首先,经济法是指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约束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一定的规则和制度保障,而经济法正是为了制定和落实这些规则而设立的。
其次,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维护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经济主体的法律权益和责任,明确了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后,经济法还反映了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意愿和决策。
经济法的目标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贸易制度。
古代国家制定了一些规范贸易活动的法规,例如古代埃及制定的商法。
然而,正式的经济法从18世纪后期的工业革命开始才逐渐形成。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经济活动迅速增多,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和管理。
此时,国家开始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体系,以完善经济环境和法律框架。
在近现代,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济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20世纪以来,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这些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组织与经营、市场竞争的规则与制度、贸易与投资的法律框架、金融和税收的法律规定等。
此外,国际经济法也逐渐形成,并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经济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兴起,传统经济法律体系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同时,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也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来,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更加注重创新、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公平的法律环境。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关于经济活动调整和规范的法学分支,它起源于古代贸易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经济法要点珍藏

经济法要点珍藏摘要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涉及到经济组织的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重点介绍经济法的要点,包括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关系、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运用方法等内容。
1. 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是由市场主体自由决定的,而经济法律制度则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方利益而设立的。
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律制度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使得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
2.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法律性: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实施和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
•经济属性:经济法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利益等经济关系。
•部门性: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特定领域,与其他法律领域有着明确的界限。
•运行性:经济法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
•勉强性:经济法通过法律强制力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各方的权益。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制定和实施:3.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指的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享有自由决策、自由竞争、自由选择等权利。
3.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指的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平等待遇、平等竞争、平等交易,不受歧视。
3.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指的是市场经济活动应当基于公平的法律环境、公平的市场秩序来进行。
3.4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指的是国家应当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5 效益原则效益原则指的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 经济法的运用方法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我们可以根据经济法的要求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运用经济法:4.1 正当竞争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依法进行的公平竞争。
4.2 合同约束合同约束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4.3 法律维权在经济活动中,当市场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二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二二、路径向度:国家与市场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
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
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正是市场与国家博弈的均衡解。
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本然的亲缘关系。
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
历经数年理论研究的自生自发,群体互动,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
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以下5种主要认知范式。
(一)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
市场并非完美无缺。
反之,市场失灵却呈常态,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由于公共物品缺位、外部性、垄断等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亦非万能,有限理性加之经济人特质,政府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
正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双重困境,蕴涵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基点。
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二元结构入手,对经济法进行了系统的剖析。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维度,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充分发育,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普遍出现)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
于是,他认为战时经济统治法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或者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所制定和探讨的所谓“经济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因此,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假设,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如何克服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失灵,也即如何做到“调制适度”是经济法发展的重心议题。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下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下(三)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也是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它是二战后日本经济立法对政府主导经济体制给予回应的成果。
在历史渊源上,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导源于二战前的传统经济法,但在立法内容与立法宗旨上已超然于前者,由此体现了日本经济法也具有时间序列上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属性。
从这一属性出发,我们可以寻求到对日本政府主导经济法进行研究的合理的历史的起点。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日本早期市场经济(明治维新至二战前)和相应的日本传统经济法作为这样的历史起点有着鲜明的特征。
那就是这一时期的市场经济是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具有明显的统制性、垄断性、封建性和军事性特色。
与此相应,日本传统经济法也是作为危机对策法和战时统制法而存在的。
但是,从二战结束开始,日本的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的面貌发生了极大的改观。
战败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组织下实行了以土地改革、解散军阀和推行劳资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由此消除了战前“统制经济”和封建残余的桎梏。
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为恢复市场经济,自主地创造性地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并沿袭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逐步地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
具体而言,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但政府以主导性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调控系统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
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就是应这一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生成的。
它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与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规制法。
其中,私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所规定,同时政府以法定形式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此外,存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依据特殊法律而建立,以国家出资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第二,与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相适应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具体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消费者基本法》、《计量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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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有其特定背景,亦即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环境并因而与相关因素存在着互动关系。
对此可以从多个角度、不同视角来解析,从而测定经济法在多个维度上的坐标,勾画出经济法的相对位置。
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最基本的时、空、事三个维度中选择前两个维度,①对经济法的特定背景,即在时间维度上的“时点”和空间维度上的“地点”略作描述。
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从时间维度上看,近代以来法律的发展大略经历了近代法、现代法、后现代法三个阶段(同时也是三种类型)。
②近代法主要是指与近代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相适应的民商法等私法和行政法刑法等公法。
③在今天看来,它们属于传统法或古典法。
现代法主要是指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在本世纪特别是30 年代大危机和二战以后产生的经济法社会法等。
④在经济法等现代法产生的特定时空背景之下,有着具体的经济、社会政治背景,存在着一些传统的近代法所不能解决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由于在解决问题的层面或调整的领域方面,近代法更为重视微观和个体,而现代法则更强调宏观和总体,因而现代法是更高层次的法。
无论是近代法还是现代法,都是处于程度不同的、不断的变易之中,并在规范社会关系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和适应。
它们并不是相互排斥或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在现实需要的法律系统中并存共处,就像在现实社会中“传统的”和“现代的”可以同时存在一样。
对于传统的近代法同样也应采取“扬弃”的态度,这既包括近代法对于过去的“自我”的“扬弃”,也包括现代法对近代法的“扬弃”。
实际上,同时并存的近代法和现代法,在规范各自领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进行自身调整,并相互影响。
处理两者的关系,要高屋建瓴,俯察众生,就必须“跳出三界”,转变因长期和普遍存在的“条块分割”而形成的一些阻碍共同发展的狭隘观念。
尤其在两者的相互借鉴方面,更不应人为地设置障碍,这在需要加强“新—古典”综合研究的今天,更为重要。
近代法和现代法与理性主哲学密切相关,而后现代法则与非理性主义联系更为密切。
如信息法,一方面吸取了近代法和现代法的许多养分;另一方面,又在一些制度上对于相对“传统的”近代法和现代法提出了许多挑战,有些变革甚至是“摧毁性”的。
特别是在网络法电脑法等领域,“否定”更为明显。
随着知识经济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a商务、电子货币、电银行、网贸易等越来越显得重要,但由此带来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秘密信息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的保护税收、外汇、商品交易的控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护等等,都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⑤这些在知识经济时代尤为突出。
近代法和现代法工业经济和工业社会相联系,主要以物质、能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后现代法与知识(信息)经济和信息社会相联系,主要以信息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⑥近代法和现代法的调整领域都是与“纸面”或“书面”密切相关的领域,而后现代法的调整领域则是“无纸化”或“电子化”的领域。
网络化或无纸化给原来以“纸面”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带来了许多不易解决的问题,有时甚至会给既存的法律制度带来摧毁性的打击。
应当说,有许多问题是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地加以解决的,仅靠法律本身是很难进行有效调整的。
在知识经济时代,近代法、现代法和后现代法仍将并存。
经济法应当通过自我调整,来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要继续发挥其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来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知识经济的特点,在制度设计上作适当调整,加强对相关的信息权利的保护,以体现出信息经济发展的要求。
这样,经济法才既能适应信息社会和信息法等后现代法的要求和挑战,又能够在自身完善中与其他部门法相配合,共同促进本国和全球的知识经济发展。
以上从时间维度上对近代法、现代法和后现代法作了简要的描述。
从中不难看出,同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相比,经济法属于现代法,因而作为在演进时序上较为晚近者,经济法要从近代法中吸取营养,这是很自然的。
同时,经济法等现代法作为比近代法更高层次的法,当然要以传统的近代法的调整为基础,就像级次较高的法院要以级次较低的法院为基础,或者宏观经济要以微观经济为基础一样。
另外,近代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及其所体现出的一些基本原理等,有的并不仅仅为某个相关的部门法所独有或独享,而是可能属于几个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即它们属于相关部门法的“共同财富”。
这与部门法的特色并不矛盾。
这种思考可能会有助于解决法制建设或法学研究、尤其是经济法研究中的某些问题。
二、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在目前法学界,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并因而强调“法律趋同论”者有之;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并因而强调“法律本土化”者有之;强调应把法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折衷说亦有之。
这些观点实际上涉及到法律在空间维度上的“地点”问题。
不同的部门法对于“地点”的特殊要求可能不尽相同。
⑦事实上,法律实际上在多大的范围内有效,有效的程度如何,这与特定的“地点”以及其上所承载的“人”密切相关。
作为国内法的经济法,其适用的地域范围往往被限定为一国的主权领域。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经济法由于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其某些法律规范存在着趋同的趋势。
例如,区域化强劲的欧盟诸国的实质意义的经济法就正日益走向一致。
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法总是与一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直接相关,基于特定的利益,各国经济法都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特色”。
尤其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不同“地点”的遵从程度、扭曲程度可能是不同的。
因此,经济法在空间维度上的特定“地点”,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谓“与国际接轨”的趋同化与“从实际出发”的本土化的对比关系。
因为这种对比关系不仅决定了经济法规范“国产化”水平的高低,而且也在事实上决定了经济法在各个维度上的效力。
从空间维度研究经济法问题在今天更具有现实意义。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各国的竞争日益激烈,矛盾和冲突也日益突出,为此,加强国际经济协调日显重要。
目前国际经济协调的内容侧重于各国的国内经济政策,因而就必然会影响到各国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并使之在某些方面发生趋同。
例如,为化金融危机财政危机,而在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上所进行的协调,就会导致相关的国家在金融法、税法的某些方面形成一致的制度。
同时,在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情况下,如何认识经济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并解决由此而带来的冲突,也已成为在研究经济法适用的“地点”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
经济法在空间上适用的具体“地点”,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适用实效。
而实效的好坏,则与经济法是否适应不同层次的具体的“本土”密切相关。
为此,经济法也必须进行有效的“本土化”。
这里的“本土化”包括经由本国参加国际经济协调而制定的、体现本国妥协意志的国际层面规范的本土化,也包括对在国外实施效果较好(但在我国不一定实施效果也好)的经济法规范的本土化,还包括为使本国自定的经济法规范尽量贴近本国不同地域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本土化,以及形式上的经济法在实施中因不断变通而实现的本土化等。
经过不断的本土化,经济法实施的空间或地域必然会发生变化。
与此同时,如果把空间理解为包含了一定的“人”的空间(实际上法律在确定具体的适用地域时已经程度不同地考虑了“人”的因素),则在本土化的过程中,经济法在空间上的实际适用范围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变化。
总之,经济法在空间维度上的适用“地点”,不仅取决于形式上的、静态的制定法,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质的、动态的经济法的趋同化和本土化。
实际上,趋同化和本土化不是完全排斥的,有时还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两者的对比关系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现实效力,其中当然包括在空间上的效力。
而对于经济法适用的特定“地点”,如果能够深入研究,则有助于认识经济法在变化着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中的位置,就像前述的对“时点”的认识亦有助于从制度变迁中把握经济法的坐标一样。
「注释」①“法律三度说”认为,法律必须具备时间度(Dimension of Time)、空间度(the Scope of Validity)和事实度(Dimension of Point),这确是研究法律的三个非常基本的维度。
参见蔡志方:《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8页。
②日本学者福光家庆曾认为,民法是现代法,经济法是后现代法(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译本,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16页)。
受到这种观点的一些启发,我采取了这样的“三分法”。
除了福光家庆以外,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对近代法、现代法等分类问题也甚为重视,并提出了他的“法律模型”。
③现代法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继承18~19世纪的近代欧洲法律遗产的结果。
在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与此相适应的国家制度,是近代法的重要基础。
当然,这类近代法同样要限制在一定的历史、地理范围内。
参见[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页。
④北川善太郎认为,特别是在二战以后,近代法的古典理念和制度基础受到社会变迁的冲击,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等在近代法上所未曾有过的法领域,这些新兴的法律制度与近代法并存。
参见[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页。
⑤在我写作《信息法学》一书时(1995年),信息法尚未得到我国法学界的重视和广泛认同。
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法越来越得到了各国的广泛重视,我国还专门召开了全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
从国内立法到国际条约再到法学研究,信息法的研究已日益广泛而深入,与信息化或信息法有关的著作也越来越多。
⑥物质、能源和信息被称为人类社会的三大支柱,当然也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作为生产要素,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经济类型,同时,也对应着不同类型的法。
⑦有些法律制度较易普遍推行,而有些法律制度则与特定的地域或“地点”有关。
离开特定的“地点”,法律制度就超出了其有效实施的范围,或者在事实上无法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