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

合集下载

CNAS实验室评审 常见不符合项

CNAS实验室评审 常见不符合项
6
实验室在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发生变化后,其组织地位、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在质量手册中未作清晰描述。
7
组织机构图未表述其母体组织中财务处、采购处等涉及或影响实验室检测活动的关键部门对实验室的支持服务关系。
8
提供不出描述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关系的文件或图表。
3.1、体系文件及控制/体系文件及架构
7
实验室提供的《量值溯源程序》(编号A)中缺少满足CNAS-CL01:2006 5.6.3.4中对“标准物质的处置、贮存、使用”要求的规定;《结果报告的管理程序》中缺少满足CNAS- R01:2006对认可标识使用要求的规定;《不确定度评定程序》(编号A)未包括“对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要求”描述;《 检测 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程序》(编号B)文件中缺对质控数据的合理评价方法。
8
程序文件中“检验报告编制与管理程序”中缺少满足R01:2010(标志使用)、CL10:2012(检出限的报出)的内容;“实验室之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程序”中缺少满足RL02:2010的内容;“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程序”中缺少满足CL10:2012及EL01(人员资格)的内容;“检测结果质量保证程序”缺少满足CL10:2012(内部质量控制);“样品管理程序”中缺少金属材料大样和化学分析小样保管条件和保留时间的规定。
CNAS-R01:2015 5.3.3
3
编号为A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ETSI 300019-2-2,该报告的检测对象为通信电源模块,不是肖**的授权签字领域,但由肖**签发并加盖了ILAC-MRA/CNAS联合标识章。
CNAS-R01:2015 5.3.2
误用认可标识
4
编号为A、B、C、D的检测报告,使用的不是ILAC-MRA/CNAS联合标识章,而是ILAC-MRA/CNAS联合徽标。

(完整版)CNAS实验室认可常见问题

(完整版)CNAS实验室认可常见问题

CNAS实验室认可常见问题一、关于认可规则1.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01第10.1.1条“变更通知”中“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

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如何解释?答:这种说法不正确。

CNAS-RL01第10.1.1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扩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二、关于CL101.CL10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

2.CNAS-CL10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答:CL10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或举例。

3.CL10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要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答:CNAS认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的通用规则。

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

4.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但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

5.CNAS-CL10:2012 5.2.1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有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

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

如招不到符合条件的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

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

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制定 修订
2007-4-30
修订
2014-7-1
修订
29
实验室 认可应 用准则
CNAS-CL19:201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卫生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 (2007 年第 1 次修订)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 (2007 年第 1 次修订)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 (2007 年第 1 次修订)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贵金属、珠宝检测领域的应用说 明》 (2007 年第 1 次修订)
2010-12-30
2011-4-1
修订
30
CNAS-CL21:2006
2007-4-16
2007-4-30
2007-4-30
修订
31
CNAS-CL22:2006
2007-4-16
2007-4-30
2007-4-30
修订
32
CNAS-CL23:2006
2007-4-16
2007-4-30
2007-4-30
文件名称 《标准物质 /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 认可准则》 (ISO Guide34:2009)
发布日期 2010-12-30
实施日期 2011-1-1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旧文件废止时间 修订 CNAS-CL04:2007《标准物质/ 2011-7-31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 则》 CNAS-CL05 : 2006 《实验室生 2009-7-1 物 安 全 认 可 准 则 》 (GB19489-2004)
2012-6-11

CNAS-RL01

CNAS-RL01

决定提出申诉 ”
获准认可实验室必须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数据、意见和解释等内容)负 责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在被CNAS撤销认可或自 愿注销认可资格后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 章
CNAS-RL01:2011
前言 适用范围 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认可流程 申请受理要求 评审要求 对多检测/校准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 求 认可变更的要求
附录2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认可领域分 类》
附录3 《医学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
暂停、恢复、撤消和注销认可
权利和义务
内容变化
1、适用范围变化
2、增加一条定义,修改个别定义
3、引入部分CNAS-PD14和CNAS-WI14的内容
4、增加多场所实验室的要求除实验室领域分类,单独作为CNAS-AL06文
件公布
2、删除医学实验室领域分类,单独作为CNAS-AL 文件公布
3、删除RMP领域分类
目的与范围
前言 目的与范围
适用范围
术语和定义
修改: 能力验证 实验室间比对 测量审核
增加:
多场所实验室
认可流程
按认可类型 初次认可 监督评审 复评审
扩大认可范围
认可流程
明确初访、预评审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明确监督时扩项需提前两个月交申请
明确现场评审时不允许扩项
强调监督时要关注能力验证
复评审增加特殊情况延长认可周期的内容
增加WI14中量值溯源、租用设备、内部校准、人
员兼职等要求
明确现场评审时终止评审的几种情况
评审要求
内部校准 名词变化
派员要求
评审要求
能力验证要求
多场所实验室要求

《CNAS实验室认可相关规范文件清单》

《CNAS实验室认可相关规范文件清单》
2007-04-30
16.
CNAS-CL18: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
2013-12-25/
2015-06—01
CNAS-CL18: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2014—07-01
17.
CNAS—CL19:2010
2014-09—01/
2015—06-01
19.
CNAS—CL2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卫生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15年06月01日第二次修订)
2007-04-16/
2015-06-01
CNAS-CL2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卫生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
2007—04—30
8.
CNAS-CL10:201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
2012—06-11/
2015—06—01
CNAS-CL1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一次修订)
2014-06-10
9.
CNAS-CL1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
2006—06-01/
2015-06-01
14.
CNAS-CL16: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5年06月01日第二次修订)
2007—04-16/
2015-06-01
2010—12—30/

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规则1 前言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测/校准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CNAS和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3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3.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3.2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3.3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4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3.5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3.6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3.7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3.8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3.9 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3.10 CNAS-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3.11 CNAS-CL31 《内部校准要求》4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4.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CNAS认可规范对实验室的要求胡冬梅

CNAS认可规范对实验室的要求胡冬梅
与其期望的认可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 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注:不利决定包括: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 续进行评审、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可 范围、不予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阻碍获 得认可的任何其他措施。
18
CNAS-R03:2010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
3.2 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向CNAS表达的,有别于申诉
6.1.3.1 CNAS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 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6.1.4.1 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 人的申请范围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 并征得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 审员,除非有证明表明该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 的可能。
25
CNAS-RL01:2011 《实验室认可规则》
用 非认可项目、分包项目清晰标注 ILAC-MRA/CNAS 联合标识在签署书面协议后
使用 慎用其它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
10
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 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9 对于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 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理
9.2 CNAS 将根据获准认可的机构误用或滥用 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 态的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包括:警告、暂停、 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如果由于误用或滥用 引起不良的影响,CNAS 将在有关的公开媒 体上发布澄清声明。
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CNAS、申请认可或 获准认可机构的活动不满的书面表示。 3.3 争议 申请认可或获准认可机构与CNAS在认可过程 中就认可程序或认可技术问题不同意见的书 面表述。
19
CNAS-R03:2010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
4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原则 4.1 CNAS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以事实为依据,

CNAS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案例集

CNAS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案例集

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CNAS微信平台首次全文发布《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案例集》2016-02-25中国认可中国认可为提升认可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组织人员编制并发布了《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案例集》。

该案例集收录了2674个不符合项,均为实验室现场评审常见的典型案例。

为方便大家日常查阅,帮助实验室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中国认可” 微信平台首次将案例集全部内容,以微信客户端的形式予以呈现。

按照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案例集中涉及的不符合项案例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按照组织、管理、人员、设备、环境、方法、溯源、文件、记录、报告等要素进行分类。

另外,针对实验室经常出现不满足CNAS规则文件如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等要求的现状,案例集还专门将不符合CNAS规则文件要求的典型案例单独归为一类,基本上覆盖和体现了认可评审中实验室普遍和经常出现的问题。

阅读具体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注:凡带下划横线的文字均可点击査看相关链接)对不符合项案例集的说明2016-02-25中国认可中国认可一.建立本案例集的目的建立本案例集的LI的为让实验室了解认可评审中经常发现的问题,分析自身体系运行和能力维持中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或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不符合项的來源CNAS秘书处汇总了从2014年7月至9月接收到的745份评审报告中的2674个不符合项,从中甄选出比较典型的,在认可评审中经常发现的不符合项。

虽然本案例集只选取了三个月内的部分评审案例,但是因为样本数量较大,因此基本能够体现认可评审中实验室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校准、机械和电器检测领域,以及部分跨多个专业领域的综合分析机构。

CNAS实验室评审-常见不符合项

CNAS实验室评审-常见不符合项
11
该实验室认可的电气领域性能试验子领域(高低温)未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不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和CNAS-AL07《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的要求。
12
实验室未能提供石油及相关产品化学分析和物理性能子领域、食品中毒素和建材检测领域能力验证的记录。
13
实验室二年来未参加性能测试子领域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活动.
13
昀高管理者(主任)2014-3—1已变更为顾**,实验室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
14
实验室负责人于2014年5月5日由章** 换为王**,实验室未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 .
2、组织
序号
不符合描述
不符合条款号
说明
1
实验室提供任命文件中实验室主任不是现在实验室主任唐XX。
22785 5901 夁-33947 849B 蒛20999 5207 切39667 9AF3 髳40476 9E1C 鸜31099 797B 祻
CNAS—R01:2015 5.3.3
3
编号为A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ETSI 300019—2—2,该报告的检测对象为通信电源模块,不是肖**的授权签字领域,但由肖**签发并加盖了ILAC-MRA/CNAS联合标识章。
CNAS—R01:2015 5.3。2
误用认可标识
4
编号为A、B、C、D的检测报告,使用的不是ILAC-MRA/CNAS联合标识章,而是ILAC-MRA/CNAS联合徽标.
7
实验室提供的《量值溯源程序》(编号A)中缺少满足CNAS-CL01:2006 5.6。3.4中对“标准物质的处置、贮存、使用"要求的规定;《结果报告的管理程序》中缺少满足CNAS- R01:2006对认可标识使用要求的规定;《不确定度评定程序》(编号A)未包括“对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要求”描述;《 检测 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程序》(编号B)文件中缺对质控数据的合理评价方法。

CNAS认证问题解答

CNAS认证问题解答

CNAS认证问题解答一、认可申请1-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交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如非标方法不进行认可,是否要提交?答:实验室不申请非标方法认可,则不需要提交非标方法及其确认记录。

1-2.实验室申请至少满足试运行6个月的要求,但是没有说出对实验室成立的时间多长与要求。

究竟对实验室的整个机构成立的时间要多长时间,才允许提交申请?答:CNAS要求实验室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认可,对实验室成立时间没做具体要求,但实验室成立的时间至少应在管理体系建立之前。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规定,受理实验室认可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请注意不是试运行6个月。

1-3.实验室从事多年检测的样品,在扩项时或申请认可时需要对其方法进行证实吗?答:对于实验室多年从事的检测项目,如果已有大量的原始记录和质控数据证明其具备能力,则不需要方法特定的证实信息,因可获得的能力信息已远远大于单纯方法证实的信息。

对于初次申请认可的项目,现场评审时要审查这些记录。

如果现场评审时提供不出这些记录,也提供不出方法证实的记录,则不予认可。

1-4.企业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可以申请认可吗?如果企业标准中没有具体方法只有引用方法或部分引用其检测参数/项目可以作为全部参数/项目申请认可吗?答:含有检测方法的企业标准可以申请认可,但企业标准属于非标方法,应按非标方法要求进行确认,按申请非标方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检测方法只引用其他标准,不含具体检测方法的企业标准,原则上不能申请认可。

以企业标准申请认可时,原则上应列明项目/参数,不能仅以“全部项目/参数”申请。

1-5.实验室可以用两个名字申请认可吗?如一个企业名称一个授牌名称?答:原则上不可以,认可证书上只能有一个名称,即包含法人名称在内的实验室名称。

其他授权名称可在认可批准后向认可七处申请,具体视情况而定。

1-6.检测项目能依据检定标准吗?国外标准呢?校准项目能依据检测标准吗?答:检测和校准(检定)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活动,其目的不同,开展活动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同,不能混用。

cnas实验室认可中常见问题

cnas实验室认可中常见问题

实验室认可中常见问题2013-07-09、关于认可规则1.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01第10.1.1条“变更通知”中“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

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何解释?答:这种说法不正确。

CNAS-RL01第10.1.1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关于CL101.CL10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

AS-CL10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答:CL10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或举例。

3.CL10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答:CNAS认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通用规则。

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

4.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

AS-CL10:2012 5.2.1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

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

如招不到符合条件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

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

对于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相关不符合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可。

CNAS 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截止2022年10月1日)

CNAS 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截止2022年10月1日)
换版修订+实质性修订
32
CNAS-CL01-A004:2018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医疗器械 2018-3-1 2018-9-1
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33 34
实验室 认可应 用准则
CNAS-CL01-A005:2020 CNAS-CL01-A006:202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 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020-3-1 2018-3-1 2019-4-1
2022-7-20 2022-7-20 2016-2-1 2019-12-15
2018-3-1 2018-3-1
2018-3-1 2018-3-1
2017-6-1 2020-9-1
2019-3-12 2020-1来自-30 2018-3-12019-3-12 2021-1-1 2018-9-1
文件名称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 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注:有效文件发布实施日期
2018-3-1 2018-9-1
《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2021-7-31 2021-7-31
《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2021-11-30 2021-11-30
《内部校准要求》
2018-3-1 2018-9-1
2020-6-1 2020-11-30 2021-5-1 2022-6-30
实质性修订 换版修订+实质性修订
3 / 10
序号 类别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实验室
46

CNAS相关认可文件(2010-2011新版)介绍

CNAS相关认可文件(2010-2011新版)介绍

13
7.11 在CNAS不予受理后,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时: CNAS不予受理后 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时: 不予受理后, a) 对严重不诚信不予受理的申请,CNAS秘书处在获得对 对严重不诚信不予受理的申请,CNAS秘书处在获得对 该实验室诚信性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的申请。 该实验室诚信性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的申请。 b) 对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 题不予受理的申请,申请人须在6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 题不予受理的申请,申请人须在6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 c) 对能力验证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的申请,申请人须在 对能力验证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的申请, 满足能力验证要求后才能再次申请。 满足能力验证要求后才能再次申请。 d) 对授权签字人不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不予受理的申请, 对授权签字人不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不予受理的申请, 授权签字人须满足相关资格要求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授权签字人须满足相关资格要求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5
二、《实验室认可规则 》
修订说明: 修订说明:
-结构变化。 结构变化。 -纳入一些CNAS-PD14程序文件和CNAS-WI14现场评 纳入一些CNAS-PD14程序文件和 程序文件和CNAS-WI14现场评 审指导书中的一些要求。 审指导书中的一些要求。 -新增“对多检测/校准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新增“对多检测/校准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删除了有关RMP的附录。 删除了有关RMP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 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安排及实施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 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安排及实施情况, 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实验室不存 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 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的技术领域所制定的其他质量保证措施。 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的技术领域所制定的其他质量保证措施。

实验室CNAS认可常见问题解答(5)

实验室CNAS认可常见问题解答(5)

一、关于认可规则1.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01第10.1.1条“变更通知”中“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

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如何解释?答:这种说法不正确。

CNAS-RL01第10.1.1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扩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二、关于检测经历1.认可说明中关于检测经历,如何理解?对于同类产品,其中没经历产品的检测项目能被有经历的产品检测项目覆盖,可不可以视其为有经历?答:①如果实验室从没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即使能被其他产品覆盖,也不能认可。

CNAS-EL-01中明确规定认可的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检测活动。

②如果实验室以前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近两年没有检测经历,而且实验室也能提供通过试验证明其他有检测经历的产品的检测能够覆盖此产品的证据,可视其为有经历。

2.关于认可周期内很少从事检测的认可项目如何认定?指的是检测参数、检测方法,还是包括产品标准?我国的标准体系现状是产品标准很多,一系列的产品标准检测参数和方法基本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具有某些产品的检测经历,也可认为是其他同系列产品均具备相应检测经历?答:很少从事检测的认可项目,既指参数、方法,也包括产品。

成系列的产品即使检测参数、方法相同,还要看产品基质、样品前处理等是否一样,只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用某个或某些产品的检测经历代替其他产品的检测经历3.对于原已认可的产品或参数,在三年认可有效期内均无检测经历也未参加能力验证的,是否在复评审时不再维持相关项目的认可资格?答:①如果不能满足CNAS-RL02的要求,则不能维持认可。

②如果没有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则根据CNAS-EL-01判断其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质控,没有做质控的,不再维持认可。

4.关于检测经历,不同基质的检测对象,若检测方法、检测程序、检测设备、检测条件大致相同,只是样品的前处理过程有所不同,是否要求不同基质的产品均要有检测经历才能予以认可?答:不同基质的产品均要有检测经历才能认可,因为没有检测经历,则方法验证就存在缺陷。

实验室认可规则.doc

实验室认可规则.doc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认可条件5认可流程5.1初次认可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5.3监督评审5.4复评审6申请受理要求7评审要求8对多检测/校准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9认可变更的要求9.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10.1暂停认可10.2恢复认可10.3撤销认可10.4注销认可11权利和义务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11.2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测/校准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6年制订,2007年第1次修订,2011年修订换版,本次为换版后第1次修订。

本次修订对第4、5、6、7、10条的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

实验室认可规则1 范围2.2 ISO/IEC 1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2.3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本规则是CNAS和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医学实验室等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 RL00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 RL00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 AS-R L01R u l e s fo r the a ccr ed i tat i on of l abo r ato ri e s (2)1 (3)2 (3)3 (3)4 (4)5 (4)5.1 (4)5.2 (7)5.3 (8)5.4 (10)6 (10)7 (11)8 (13)8.1 (13)8.2 (13)8.3 (13)8.4 (13)9 (13)9.1 (13)9.2 (14)10 (15)10.1 (15)10.2 (15)10.3 (15)10.4 (16)11 (16)11.1 CN AS (16)11.2 (17)CN ASCN AS CN ASCN AS//CN AS200620071201120131 20152016I S O/I E C 17011 20171CN AS/22.12.2 G B/T 27000i dt I S O/I E C 17000 2.3 I S O/I E C 170112.4 CN AS-R012.5 CN AS-R022.6 CN AS-R032.7 CN AS-R L022.8 CN AS-R L032.9 CN AS-R L043G B/T 27000I S O/I E C 170113.13.23.3——————[I S O/I E C 17025:2017 3.6]3.43.5CN ASCN AS3.6CN AS/3.7[: I S O/I E C 17043:2010 3.7]3.8[: I S O/I E C 17043:2010 3.4]3.93.10CN AS3.113.12CN AS3.134CN ASa)b)CN ASc)CN AS55.15.1.1CN ASCN AS5.1.25.1.2.1 6CN AS 5.1.2.2 CN AS5.1.2.3 CN AS5.1.2.4 CN AS125.1.2.5CN AS33CN AS5.1.35.1.3.1 CN AS5.1.3.25.1.3.3 CN AS5.1.3.4 CN AS5.1.45.1.4.1 CN AS//////5.1.4.2 CN AS CN AS5.1.4.3 CN AS5.1.55.1.5.1 CN AS// //5.1.5.2a)b)c)d)e)5.1.5.3CN AS CN AS11.2CN AS5.1.5.45.1.5.5/2/5.1.5.6 /CN AS 5.1.65.1.6.1 CN AS5.1.6.2 CN AS CN AS5.1.6.3 CN ASa)b)c)d)5.1.6.4 CN AS5.1.6.5 CN ASa)CN AS24CN AS/c)b)6c)a 5.1.75.1.7.1 CN AS225.1.7.2 CN AS61 CN AS5.1.7.3 CN AS5.1.7.4 CN AS12CN AS5.25.2.15.2.1.1 CN ASCN AS5.2.1.2a)//////b)//c)///d)5.2.1.3 CN AS2 5.2.1.45.2.1.55.2.1.6 CN AS5.2.1.75.2.25.2.2.1a)b)c)CN ASd)CN AS CN AS5.2.2.2 5.1.7.45.3CN ASCN ASa)b)/c)5.3.15.3.1.1 12CN AS5.3.1.25.3.1.3/21///CN ASCN AS-G L0085.3.1.45.3.25.3.2.1 CN ASa)CN ASb)CN ASc)9.1.1d)CN ASe)f)g)h)//i)CN AS5.3.2.25.3.2.3/5.45.4.1 2241122422245.4.25.4.35.3.1.3 66.1————————6.2 CN AS6.36.4 66.566.6 CN AS-R L026.7 //6.8 CN AS6.9 //1//23//////1//6.10 CN AS//6.11 CN AS6.12 CN AS6.13a)b)c) 6.2 6.12d) 5.1.2.46.14 CN ASa) 6.13a)b)CN AS24b)6.4 6.56c) 6.6 6.977.1CN ASCN AS37.27.3 CN ASa)////////b)///c)//7.47.5 CN AS7.6 S I S IRM/33CN ASAP L A C IL A C7.77.8a)b)c)d)e)f) 5.1.5.37.9a)b)///c)////d)//e)f) 7.78//8.18.1.1 //// 8.1.28.1.3 CN AS-R L028.28.2.18.2.2 //8.2.3 //6 8.38.3.18.3.28.48.4.1 CN AS//8.4.299.19.1.120CN ASa)b)c)/////d)1///29.1.29.1.2.1 CN AS CN ASa)b)c)d)9.1.2.2 9.1.1CN AS/CN AS/9.1.2.3 9.1.1CN ASCN AS,CN AS CN AS9.29.2.1 CN AS9.2.2 CN ASCN AS9.2.3 CN ASCN AS10CN AS CN AS10.110.1.1 CN ASa)b)c)d)e)//9.1.1CN AS CN ASf)/g)h)CN AS610.1.2 /10.210.2.1CN AS10.2.210.310.3.1 CN ASa)b)c)CN ASd)e)f)CN ASg)10.3.2 CN ASa)10.3.1a)b)10.3.1b)d)6c)10.3.1c)12d)10.3.1e)f)g)24CN AS10.4CN ASa)b)1111.1 CNA S11.1.1 CN AS/11.1.2 CN AS11.1.3 CN AS CN AS11.1.4 CN AS:a)b)c)11.1.5 CN AS11.1.6 CN AS IL A C AP L A C11.1.7 CN ASCN AS11.1.9 CN AS11.1.10 CN AS IL A CAP L A C11.1.11 CN AS11.211.2.111.2.1.1 CN AS11.2.1.211.2.1.3 CN AS11.2.1.411.2.1.5 CN AS11.2.1.6 CN AS11.2.1.7 CN ASCN AS11.2.211.2.2.111.2.2.2/11.2.2.3 CN AS CN AS11.2.2.411.2.2.5 411.2.2.6CN AS11.2.2.8 CN AS11.2.2.911.2.2.10 2CN AS11.2.2.11 9.1.1CN ASCN ASCN AS11.2.2.12 CN AS11.2.2.13CN AS11.2.2.14 CN AS/11.2.2.15 CN AS11.2.2.1611.2.2.17。

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及要求

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及要求

1、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须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解读: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外资性实验室,明确规定要按我们中国的规则行事。

2、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实验室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经历予以支持。

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经历,该能力不予受理。

实验室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或校准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控记录。

如实验室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果的准确性,该能力不予受理。

对特定检测或校准项目,实验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监控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实验室能够提供其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记录。

解读:CNAS现已对申请实验室所申请的检测/校准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是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什么是经常开展的项目?a.必须是实验室的主要检测/校准项目;b.每个月至少有一次检测/校准经历活动。

什么是成熟的项目?a. 要求实验室人员比较娴熟,仪器设备性能稳定:实验室的检测/校准业务量应该比较多、并且是持续的,不能上半年忙的要死要活,下半年可以关门回家睡大觉的那种具有强季节性的业务活动,比如说粽子、月饼的检测就属于此类型;b.近两年没有开展或再开展的检测/校准活动,不能算具备成熟的检测/校准项目,即使两年前经常做、非常成熟也不行,正所谓:手不磨容易生茧,刀常不用就容易生锈,过期无效作废。

c.检测/校准经历每月少于一次的,要实施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以避免检测/校准能力的退化;3、实验室无论何种原因未保存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与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的结果不一致,将导致不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

在认可评审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实验室不能提供检测或校准原始记录,无论是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的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将导致不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

cnas标准依据清单

cnas标准依据清单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旧文件废止时间
CNAS-CL14:2006《实验室能 2011-9-30
修订
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
的应用说明》
制定
备注
CNAS-CL16:2006《实验室能 2007-4-30 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 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17:2006《实验室能 2007-4-30 力认可准则在玩具检测领域 的应用说明》 CNAS-CL18:2006《实验室能 2007-4-30 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 的应用说明》
2007-4-30 2013-1-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007-4-16 在电气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 年第 1 次修订)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医疗器械 2006-6-1 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011-2-1 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 明》
修订
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
的应用说明》
CNAS-CL24:2006《实验室能 2007-4-30
修订
力认可准则在黄金、珠宝检测
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25:2006《实验室能 2007-4-30
修订
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
用说明》
制定
备注
制定
制定
5/9
序 类别

文件编号
39
CNAS-CL29:2010
2007-4-16
2007-4-3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 年第 1 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 年第 1 次修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规则1 前言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测/校准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CNAS和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3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3.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3.2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3.3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4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3.5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3.6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3.7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3.8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3.9 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3.10 CNAS-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3.11 CNAS-CL31 《内部校准要求》4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4.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4.2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4.3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4.4 实验室: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

4.5 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4.6 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4.7 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4.8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4.9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资格的过程。

4.10 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4.11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4.12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4.13 测量审核: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实际测试,将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4.14 评审: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4.15 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4.16 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4.17 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4.18 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4.19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4.20 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4.21 咨询:参与申请人与获准认可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4.22 多场所实验室:具有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多个地址开展完整或部分检测和校准活动的实验室。

5 认可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认可是自愿的,CNAS仅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 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认可流程6.1 初次认可6.1.1 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6.1.2 正式申请和受理6.1.2.1 申请人在自我确认满足认可条件、符合申请要求后,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6.1.2.2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1.2.3 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6.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

6.1.2.5 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6.1.3 文件审查6.1.3.1 CNAS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6.1.3.2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能否安排现场评审,取决于文件审查的情况。

只有当文件审查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

6.1.3.3 文件审查发现的问题,CNAS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6.1.3.4 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6.1.4 组建评审组6.1.4.1 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

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除非有证明表明该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

6.1.4.2 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6.1.5 现场评审6.1.5.1 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6.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首次会议;现场参观(需要时);现场评审;评审组与申请方沟通评审情况;末次会议。

6.1.5.3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

如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12.2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ANS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5.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实验室。

6.1.5.5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通常在3个月内完成。

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实验室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评审费。

6.1.5.6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秘书处。

6.1.6 认可评定6.1.6.1 CNAS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

评定结果可以是以下四种类型之一:a)同意认可;b)部分认可;c)不予认可;d)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6.1.7 发证与公布6.1.7.1 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通知书,列明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

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6.1.7.2 CNAS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并将其被认可范围列入获准认可实验室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6.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6.2.1 扩大认可范围6.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6.2.1.2 CNAS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

当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在监督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6.2.1.3 CNAS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6.2.1.4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6.2.1.5 对于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实验室,申请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时相同。

6.2.2 缩小认可范围6.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c) 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获准认可实验室的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

6.2.2.2 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能力范围将按6.1.7.2予以公布。

6.3 监督评审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修订后,能够及时实施纳入管理体系。

所有获准认可实验室均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CNAS应要求其限期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缩小、暂停和撤消认可。

监督包括现场监督评审和其他监督活动,如:a) 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实验室;b) 审查获准认可实验室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c) 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实验室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d) 监督获准认可实验室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6.3.1 定期监督评审6.3.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可以是认可领域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