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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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公司内部基金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基金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基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有资金、员工投资、外部投资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基金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规章制度。

2. 安全稳健:基金管理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3. 公开透明:基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效率优先:基金管理应当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首要目标。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筹集第四条基金设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有明确的管理人、托管人和运作方式。

3. 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4. 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和投资者参与。

第五条基金筹集方式1. 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和投资计划,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2. 员工投资:员工可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和投资意愿,向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

3. 外部投资:公司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外部投资者募集资金,建立外部投资基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1. 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全面管理。

2.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基金管理细则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投资决策小组1.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小组,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2. 投资决策小组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投资决策小组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风险控制小组1. 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对基金的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2. 风险控制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风险控制小组应当制定详细的风险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综述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2. 坚决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持组织的稳定和持久发展;3. 保护客户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利益;4. 提升投资者教育意识,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5. 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防范市场风险;6. 开展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合法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2.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3.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4. 公司设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5. 公司设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6. 公司设有风险管理与合规监察部门;7. 公司具备充足的风险防范和资金保障措施。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基金管理服务;2. 设计、管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3. 代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和投资组合管理;4. 参与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5. 与其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6. 开展投资者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7.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公司的治理结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稳定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履行行政、注册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和职责;2.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3. 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1. 概述基金管理公司是承担基金发行、销售和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基金管理公司需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基金管理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2. 基金法律法规2.1 《基金法》《基金法》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该法规定了基金的成立、运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2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适用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适用细则》是对《基金法》的细化和具体落实,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基金募集与发行管理、基金运作与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强化了对基金行业的监管。

2.3 《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对基金管理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运作管理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审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基金管理公司依法稳健经营。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1 《公司法》《公司法》是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种有限责任公司,需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股东权益、财务管理等。

3.2 《证券法》《证券法》是基金管理公司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证券自发行、流通、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体,其行为受到《证券法》的严格监管。

3.3 《反洗钱法》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报告、资金监测等方面需遵守《反洗钱法》的规定,严格防范洗钱行为,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交易活动合规。

3.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需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投资策略、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决策权。

基金法律法规范本

基金法律法规范本

基金法律法规范本一、法规的重要性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基金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基金市场的行为准则,提供投资者保护措施,促进基金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二、国内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资产管理产品管理办法》等核心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规范基金市场的运作,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基金产品的监管,提供了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1.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15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

它对于提高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权利,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于2014年颁布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与备案工作。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条件、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加强了对私募基金运作的监管,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

3.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办法》《资产管理产品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重要法规文件。

该办法主要用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基金子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该办法规范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募集、投资、运作等环节,加强了对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提高了风险防控能力。

三、国际基金法律法规趋势除了国内的法规体系,国际上也有一系列的基金法律法规,对全球范围内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和规范。

1.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指令》欧盟发布了《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指令》,旨在对另类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进行监管。

该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注册、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规定,强化了对另类投资基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受到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了解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对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 《基金法》
《基金法》是我国基金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主要规定了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相关事项。

其中,基金的设立需要经过特定程序和条件的审批,基金管理人需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并遵守基金合同等规定,基金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与风险控制等。

2.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对于基金进行具体规范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对于基金的设立、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3. 《基金合同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管理办法》对于基金合同的签订、内容、修改、解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基金合同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及投资者之间订立的法律文件,需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确保基金合同的合法有效等。

4. 《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募集、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基金的募集、销售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和程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基金销售风险等,同时规定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等不良行为。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以上四部法律法规外,还有《证券法》、《财政部关于国债投资基金试点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以上是基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
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基金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基金市场健康稳定。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3篇)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管理、运作和销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名称]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3.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7.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3篇)

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专业审慎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子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划;(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三)具备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六)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子公司的申请书;(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三)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四)子公司的章程草案;(五)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计划;(六)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七)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设立子公司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子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二)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基金行业发展规划;(三)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变更后的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划;(二)变更后的业务范围有相应的业务人员和技术设施;(三)变更后的业务范围不违反基金行业监管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设立与资本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监管机构的条件。

公司资本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三、公司治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和合法。

四、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遵循基金合同,履行对基金资产的管理职责,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五、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收益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保障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

六、风险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加强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监控和风险评估,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七、业务扩展与合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扩展业务时应当遵循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业务活动,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处罚与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和监督。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责任,确保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推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一、基金的法律法规1.1 证券法基金是一种特殊的证券投资工具,因此基金业务受到《证券法》的监管。

《证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

在基金业务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基金经营者的合规运作成为重要的关注点。

1.2 基金法《基金法》是中国基金行业的基本法规,确立了基金的定义和运作机制,规定了基金的发行、运作、监管等方面的制度。

基金业务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保证基金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督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督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督的管理,确保基金业务的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二、基金的发行与募集2.1 基金发行管理办法基金的发行和募集是基金业务的核心环节。

《基金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基金的发行和募集过程中的一些重要规定,包括基金发行的程序、条件、方式等,以及基金募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事项。

2.2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对基金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基金销售资格的审批、销售机构的管理、基金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基金的运作与管理3.1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运作的核心机构,其治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的运作效果和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了管理和运营的准则,明确了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2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产品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基金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费用标准、收益分配等内容。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法律文件。

四、基金的监管与处罚4.1 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基金的监管是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基金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措施。

《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包括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对基金行业的运作、销售、募集、投资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一、引言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投资者对金融工具的需求增加,基金成为了广大投资者的首选。

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保护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1. 基金管理公司的登记和管理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登记,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资质要求。

这些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验、内控制度的健全等。

在登记完成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净值的计算等。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也需要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其合规经营。

2. 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需要符合一定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投资决策的公正与公平: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决策时需要遵循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违规行为。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首位,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制定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等。

•基金募集和销售的合规性: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和销售基金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募集过程的透明度。

3. 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建立合理的投资组合,以降低市场波动对基金价值的影响。

•信用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控制风险暴露度,避免出现不良债权。

•流动性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确保基金的流动性,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流动性风险引发的投资者赎回风潮。

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管理投资者资金、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责任。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全面解析。

1. 公司设立与登记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受到《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资本金要求进行公司设立,并提交相关材料到行政机关进行登记。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需提交自律组织设立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运营。

2. 业务范围与运作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基金销售等。

基金管理公司在实施业务过程中,需要遵守投资限制、信息披露、内部人员交易等一系列基金运作规定,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3. 监管与合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与合规工作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等相关机构负责。

监管机构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需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及报告。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还要遵守内部控制规定,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4. 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者资金的托管人,有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需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欺诈等法规,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5.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基金管理公司在违反法律法规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对于严重违规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可能对责任人员进行法律追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基金行业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政策

基金行业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政策

基金行业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金行业逐渐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政策。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并讨论它们对基金行业的影响。

1.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中国基金行业的核心法律法规,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运作规则等内容,为基金行业的合法运营提供了具体指引。

该法规的实施对基金行业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对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要求基金公司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素质。

这有助于减少市场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

其次,法规规定了基金公司的运作规则,要求其遵守严格的投资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

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另外,该法规还鼓励基金公司积极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促进基金行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行为、销售准则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实施对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销售的准入条件和操作规则,要求基金销售机构严守职业操守,提高销售服务质量。

办法还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符合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3.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

根据该办法,证券期货公司在开展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业务时,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此外,办法规定了证券期货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做出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㊁‘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㊂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㊂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㊁‘公司法“等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㊂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㊂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㊁‘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㊁投资㊁估值㊁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㊁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㊁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㊁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㊂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㊁证券投资咨询㊁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㊁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㊁自律管理㊁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㊂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㊁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㊂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㊂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香港特别行政区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㊂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㊂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㊂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㊂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㊂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㊂主要股东应当组织㊁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㊁完整性负主要责任㊂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㊂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㊂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二)采取专家评审㊁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㊂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㊂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㊂第三章摇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变更股东㊁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二)变更名称㊁住所;(三)修改章程;(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㊂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㊁注册资本㊁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㊁股东的出资比例㊁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㊁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㊂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㊁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㊁信托合同㊁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五)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㊂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㊂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㊂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㊂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㊁专家评审㊁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㊂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㊁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㊂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㊂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㊂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㊂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㊂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㊂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㊂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㊂第四章摇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㊁变更㊁撤销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㊂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㊁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㊂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㊁办公场所㊁业务人员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㊂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㊂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㊂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㊁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㊁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㊂基金管理公司变更㊁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㊂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㊁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㊂第五章摇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㊁职责划分清晰㊁制衡监督有效㊁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㊂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㊁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㊂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应当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㊁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㊁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㊂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㊂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㊁奖惩经营管理人员㊂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㊂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㊂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四)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㊂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㊂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㊁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㊂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㊂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㊁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㊁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㊂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㊁控制严密㊁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㊁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㊁有效㊂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㊁研究㊁决策㊁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㊂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㊁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㊂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㊁真实和完整㊂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㊂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㊂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㊂基金管理公司管理㊁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㊂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㊁租赁㊁托管㊁合作等方式经营㊂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㊂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㊁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㊂第六章摇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㊂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㊁内部监控㊁经营运作㊁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㊂第五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二)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㊂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㊂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股东的出资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二)公司股东处分其出资;(三)公司股东发生合并㊁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㊁债务重组;(四)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六)公司及其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基金经理受到刑事㊁行政处罚;(七)公司及其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㊂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㊁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㊁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五十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㊂第六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㊁内容和频率:(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会议记录㊁报表㊁凭证和其他资料;(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四)查阅㊁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资料,对可能被转移㊁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㊁资料予以封存;(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㊂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㊂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㊁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㊂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㊁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㊁不准确㊁不完整的资料㊂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㊂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㊁出具警示函㊁记入诚信档案㊁暂停履行职务㊁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㊂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检查验收㊂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购㊁转让出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有关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㊁记入诚信档案㊁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㊂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股东受让㊁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㊂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㊂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㊂。

基金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基金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基金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国家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一,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

在基金市场中,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措施。

一、基金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基金行业成为了投资的重要领域。

然而,由于投资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投资者的权益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侵害。

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基金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意义1.《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基金为对象的专门性法律。

法律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证券法》:该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进行了监管,保障了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基金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基金合同的内容和管理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合同中明确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要求、销售行为等进行了监管,保护了投资者不受不法销售行为的侵害。

5.《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基金投资顾问的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免受不当投资建议的影响。

6.《基金托管人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权责和监督要求,确保基金托管人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能力。

三、基金法律法规的效果和问题1.加强了投资者的保护:基金法律法规明确了投资者的权益,加强了投资者的保护。

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2.规范了市场秩序:基金法律法规对基金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监管,规范了市场秩序,减少了非法操作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3.存在监管漏洞:尽管基金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监管漏洞。

一些违规行为仍然难以监管和打击,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4.投资者保护意识不足:部分投资者对基金法律法规的存在和作用了解不深,缺乏相应的保护意识,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流程及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流程及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流程及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以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业务的法人机构。

其设立流程及法规如下:
一、设立流程
1. 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人应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预核名称后到中国证监会提交设立申请。

2. 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后,会组织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如符合条件,中国证监会将发放《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批准书》。

3. 注册登记
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 开立账户
设立后,申请人应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5. 上报备案
设立后,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计划、管理层人员名单等。

二、法规
1. 设立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2. 公司章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明确经营范围、管理机构、股权结构等内容。

3. 经营计划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基金产品的策划、销售、管理等方面。

4. 管理层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5. 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一、证券基金期货资管及私募基金综合(一)基本法规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主席令第五十五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二)资格准入1、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05年第4号)2、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3、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4、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4-6-12)5、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2014-6-27)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7、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0号)8、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5-10-8)(三)跨境投资QFII、RQFII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4、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QDII、RQDII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3、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2008-12-12)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证监会公告[2010]22号)QDLP1、《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上海市《关于引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企业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2-28)3、《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青金办字[2015]9号)QDIE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四)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告[2014]49号)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130号)5、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2-16)(五)账户管理、托管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和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监管部部函[2014]1172号)4、关于受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申报材料的通知(2014-9-9)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1-19)6、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7-17)(六)上市公司与资管机构等合作投资信息披露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1)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七)缴税、证券质押登记、违规处罚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2013-4-1)2、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3、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2015-7-12)4、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5、证监会拟对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作出行政处罚(2015-9-2)6、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答疑(2015-9-11)7、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作出行政处罚(2015-9-11)8、证监会对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15-11-6)9、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1-16)二、券商资管(一)综合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5、关于证券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6-27)6、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0号--中国证监会取消三项行政审批项目(2014-1-28)8、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9、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10、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6-10)11、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号)12、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44号)13、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5]158号)(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关于东北证券《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机构事项的咨询》的答复意见(2013-7-10)3、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4、关于对国信证券QDII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5、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答复意见(2013-11-25)6、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同一机构的答复意见(2013-12-30)(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四)直接投资业务(含直投子公司)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8-29)3、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2-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5、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6、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7、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3号)(五)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六)代销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七)融资融券业务1、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80号)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第117号)3、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4、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2015-07-01)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6、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7、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2015-08-03)8、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三、基金公司系资管(一)公募基金公司及公募基金业务1、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2]93号)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5、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8、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9、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0号)10、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业务1、关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8-14)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4、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5、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16号)(三)基金子公司准入及公司内控治理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0号)2、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中基协字[2015]254 号)四、期货资管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期协字[2014]100号)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中期协字[2014]107号)5、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2014-12-18)6、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二)(2015-2-6)7、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8、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2015年修订)五、私募基金(一)综合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014-9-4)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2014-9-12)4、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2014-9-22)5、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基金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2014-10-9)6、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11-30)(二)登记备案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2、浙江证监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03-27)3、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12-3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1-23)5、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3-6)6、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015-3-19)7、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2014-3-5)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014-3-16)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2014-5-28)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2015-1-6)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2015-1-16)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2015-4-2)1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2015-11-23)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2015-6-4)16、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2015-7-3)17、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三)基金业务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25号)2、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2015-2-9)3、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2015-4-24)4、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6-10)5、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12-3)(四)募集&投资运作1、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2、深交所: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6-15)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7-2)9、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8-11)10、关于发布《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报价发[2015]18号)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一一定向发行(二)(2015-11-24)1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13、中基协: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五)内控&信息披露1、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2015-9-11)2、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6-2-1)3、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2-4)(六)合同指引1、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七)开户和结算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25)2、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2014-4-10)(八)检查&整治1、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5-5-26)2、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015-6-5)3、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2015-9-29)(九)人员1、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2014-12-15)六、交易所二级市场资管份额转让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19号)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75号)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2014年修订,2014-12-29)4、关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18号)5、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2015-7-13)。

基金发行法律法规

基金发行法律法规

基金发行法律法规1. 简介基金发行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份额向投资者公开发售的行为。

在基金发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介绍基金发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于2004年12月1日修订颁布,是我国基金业的基本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了基金发行的一般规则,包括基金的设立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基金发行的方式、基金募集的程序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在发行基金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发行基金;•基金发行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信息。

3. 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基金发行的规定,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规定包括:•基金发行申请和备案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发行基金前需要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基金募集资金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管理基金募集的资金,确保基金募集资金安全;•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销售机构或与合作机构合作进行基金销售,销售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服务能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进行调查,确保投资者具备适当的投资条件;•基金募集广告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募集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销售行为监管:中国证监会通过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确保基金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4. 其他相关法规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对基金发行进行了规定,如《证券法》、《基金法》、《银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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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 (1)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 (3)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 (7)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8)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18)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 (22)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号) (29)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35)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37)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一) (38)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对外技术合作的意见 (39)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 (40)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 (42)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2001) (44)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45)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 (50)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依法运作、严格自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

三、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需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规范证券投资行为申请人已在证券交易所开户并从事权益类证券投资活动的,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

(二)自觉接受监管已提交自律承诺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中国证3 / 97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申请人名称与从事业务性质;(2)资金帐户与股东帐户(自有与委托管理帐户及其关联帐户);(3)对证券交易行为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详细情况;(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5)最近3年从业遵规守法情况;(6)机构法人与其股东及参股公司之间的关系等;2、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自律承诺书;3、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其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提交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开展准备工作已提交自律承诺书和相关备案材料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期间,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就完善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等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并应在其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申请人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对申请人证券投资与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五、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

在本通知印发以前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已正式提交设立申请的除外。

六、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前,中国证监会将向证券交易所、相关派出机构了解申请人提交、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以及最近1年内证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经了解发现申请人有不遵守其自律承诺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申请,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另行调查处理。

七、承担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原则上比照以上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确有特殊情况的,视具体情况个别另行处理。

八、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事宜另行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返回5 / 97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2001-6-29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基金部[2001]33号2001-6-29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将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具体说明(见附件)印发你们,供你们在落实《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时作参考。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说明为落实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有关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一、自律申请的受理与管理(一)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以下简称自律机构)的资格。

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其他机构,实收资本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副本判定),其自愿提交的自律备案申请均可受理。

各派出机构只受理在辖区内注册的机构的备案申请。

(二)自律机构的分类管理。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按照分类管理、有所侧重的原则对自律机构进行管理。

经我会核准设立的综合类和比照综合类管理的证券公司、人民银行总行出文确认保留并对其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持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等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资格的机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和指导。

对由以上机构推荐作为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发起人的机构,也应予以关注。

鼓励上述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交自律备案申请。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规则,对不同类别自律机构的自律承诺书内容提出指导意见。

自律承诺书的内容应当体现自律机构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真7 / 97实诚意,体现自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证券法规的熟悉程度,还应当体现依法维护自律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等。

(三)自律备案程序。

自律备案程序大致如下:1、派出机构在收到自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指导自律机构完成撰写自律承诺书、填写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提供备案材料等备案工作。

2、自律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后,派出机构应当向其出具自律备案受理确认函,对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包括自有资金管理和接受委托资产管理)的自律机构,督促其尽快将基本情况表、自律承诺书和帐户等资料递交证券交易所。

3、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就材料收取情况函告派出机构和自律机构,同时,比照对基金经理的监管,对自律机构的证券投资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比照上述程序,办理自律机构基本情况、帐户资料等的变更备案事宜。

(四)自律备案材料的管理。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自律机构备案材料特别是帐户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自律机构提交的两份密封的资金与股东帐户资料,一份由派出机构密封保存,另一份由自律机构递交证券交易所(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递交相关的帐户资料)。

证券交易所在建立自律机构监管档案后,应将帐户资料重新密封保存。

因稽查工作原因需要拆封自律机构帐户资料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履行拆封核准手续。

对自律机构出于商业秘密等原因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特别备案措施。

二、对自律机构的监管对自律机构的监管本着以自律为主的原则。

鼓励自律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备案期间的自律情况作出陈述。

同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监督自律机构遵守自律承诺,并有权对其自律情况进行检查。

派出机构侧重跟踪自律机构的遵规守法情况,督促其及时更新自律备案材料,鼓励其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树立规范运作的市场形象。

证券交易所侧重对自律机构的证券投资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承办单位应通过加强对外交流,就完善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自律机制、员工行9 / 97为规范与纪律程序以及研究基金新品种等方面,制定可行的操作计划,同时,加大吸收海外人才、派人员到境外培训、邀请境外专业机构前来现场指导等活动的力度和效果。

拟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各自律机构对此应大力支持。

派出机构应当对上述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先期准备工作加以关注。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自律机构监管档案,记录自律机构的自律情况。

发现自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三、对自律机构的自律评价在收到自律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后,我部将要求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别就自律机构执行《通知》的情况作出说明。

派出机构应对自律机构的基本情况、自律备案情况、自律承诺内容、自律备案期间遵规守法情况等进行说明,并出具评价意见。

证券交易所应对自律机构的自律备案情况、备案期间证券投资与交易情况等作出说明,并出具评价意见。

上述评价意见将作为决定是否受理自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项措施,是改革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核准制度、引导有关机构加强自律、发挥证券监管体系整体功能的一项新探索。

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原有的监管工作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好备案和监管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及相关法规的变化,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监管。

五、以上说明供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当事人在落实《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

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我部或我会法律部反映。

附件: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自律机构全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住所董事长总经理实收资本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批准机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编号11 / 97登记时间有效期金融业务许可证发证机关编号批准时间有效期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股东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主要参股公司及持股比例参股公司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是否从事权益类证券投资(包括代客理财)对证券交易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最近3年受处罚情况责任主体处罚机关处罚内容处罚时间处罚原因备注机构个人自律备案推荐机构名称自律机构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以下内容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填写备案受理情况备案受理时间经办人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注:自律机构除递交本表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两份密封的资金帐户与股东帐户(包括自有与委托管理帐户及其关联帐户)资料(分别向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3、对证券交易行为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详细情况;4、自律承诺书;5、中国证监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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