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全文)2008年09月28日16:18 中新网9月28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的《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实施办法总则为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员工享受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年休假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合同制及临时聘用员工。
三、年休假条件与资格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
职工在当年内未出现严重违纪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工在当年内已完成规定的绩效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具体为:满一年未满十年者,享受五天年休假;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享受十天年休假;满二十年及以上者,享受十五天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以公历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不累加至下一年度。
五、年休假安排与调整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意愿,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职工可申请调整年休假时间,经企业批准后实施。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在当年内集中休假或分段休假。
六、年休假工资待遇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作,企业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七、年休假监督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流程。
企业应加强对年休假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对于违反年休假管理规定的行为,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实施办法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实施办法由企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请广大职工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同时,希望企业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全文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全文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程序和具体细则,确保员工合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第一条员工具备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条件如下:1. 员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2. 员工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3. 员工无严重失职行为。
第二条其他特殊情况下,员工也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条件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使用第一条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式如下:1. 基本带薪年休假天数为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期间每月平均工作日数的乘积;2.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满一年增加带薪年休假天数一日,至最高带薪年休假天数为基本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两倍。
第二条员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分割使用,但应事先向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企业批准。
第三条员工休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1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的管理第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审批和记录程序。
第二条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向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格。
第三条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时间,避免集体休假可能导致业务运营的困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员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条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滥用带薪年休假权利的,企业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其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以上为《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全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其今年在B 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的年 休假天数应为5天。
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
=(122÷365)
×5天≈1.67天。
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在B单位的
年休假天数是1天
解读: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 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 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省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要点解读
第一条 略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 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 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解读: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才享受休假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解读: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解读:违法的处罚:加倍赔偿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 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 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 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 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离职员工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 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 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 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 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小张初次参加工作,在A单位工作了5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最新202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最新202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23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最新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最新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年休假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计算方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必须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二章员工年休假的标准第三条实行员工年休假制度的范围:凡在岗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并与公司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一)计算工作时间截止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若上一年度新入职的员工,年休假计算工作时间截止至当年度生产一线统一安排休年休假之日,满一年的符合休年休假.(二)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但不包括失业、个体或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雇佣或劳务关系等工作时间。
结合公司实际,累计工作时间的界定办法如下:1、原企业正式工按照其本人档案记录的累计工作时间。
2、其他员工提供在其它单位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配套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若有人事档案的员工,可通过调取查询个人的人事档案记录配合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进行审核累计工作时间.3、在本单位工作,中途离职又重新入职且未领取过改制计提经济补偿金的,给予累计计算工作时间.4、可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根据以上累计工作时间的界定办法,经核符合累计计算工作时间条件的,按累加后的工作时间休年休假。
(三)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四条员工年休假标准:(一)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二)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三)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全文.doc
2019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年假是指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
但不少劳动者不知道什么年假,不知道如何休年假,不知年假有几天,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其办法对年假天数、休年假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策文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带薪年休假是一个企业员工的正当权利,也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假期,那企业的休假实施办法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企业带薪年休假的实施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企业带薪年休假的实施规定一、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1、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2、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条件及假期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
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带薪年休假费用”。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1.2 安排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在职职工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间不得少于天数法规定的规定。
1.3 支付费用在职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职工工资的累计支付方法计算。
1.4 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影响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工资,并应当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各项保障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2.1 申请流程职工应当向所在的单位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明确时间,并与单位商定具体休假安排。
2.2 审批标准单位应当按照企业情况和职工申请情况,确定带薪年休假审批标准,建立带薪年休假申请、审批、备案等制度,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公告或通知。
三、带薪年休假费用计算标准3.1 职工工资累计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职工工资的累计支付方法计算。
3.2 年休假工资兑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兑现职工年休假工资,不得减少或者克扣。
四、职工权益保障4.1 健康体检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安排健康体检,确保假期前职工身体健康。
4.2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4.3 安全保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假期旅游、消费等行为的监管,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安全。
五、工资支付5.1 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支付在职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5.2 其他工资支付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因公务需要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累计支付方法支付工资。
六、监督检查6.1 监督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展开对本地区带薪年休假的监督检查。
6.2 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带薪年休假意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除了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外,心理和精神需求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其中,休闲和旅游是人们消除压力、放松心情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带薪年休假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简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累计工作一定年限后享受的带薪休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为5天至15天不等,具体标准由企业制定。
企业在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来确定年休假的天数。
3. 备案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需要备案年休假制度。
具体做法包括:•编制年休假制度,明确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休假期限、休假流程、职工如何排休及管理程序等内容;•年休假制度应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机关内予以公布,并展示全职工员了解;•企业应建立年休假管理档案,记录职工年休假的计算、核定、审批、结算等全过程。
4. 申请职工申请带薪年休假时应当提前30日(一般由企业规定)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应提供提前30日到达休养目的地所需的交通和住宿凭证。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批职工的年休假申请。
5. 离职如职工离职,在以下情形下,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结算其带薪年休假:1.职工离职,已享年休假的,在最后结算其工资时应将其未休的年休假按比例结算;2.职工离职,但未享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在单位工作时间的比例,结算未享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6. 惩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年休假制度,每年向全职工发放通知,并将年休假制度列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之一。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政策,或者拒不履行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扣减有关管理者的绩效评估表现指标,并要求企业在某一期限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处罚。
7.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是重要的福利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生产力和竞争力。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职职工。
第二章年休假适用范围第三条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章年休假享受条件第五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年休假。
第六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四章年休假天数确定第十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一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章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第十二条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不冲突,职工可享受相应的叠加假期。
第十三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章年休假安排与调整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十五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六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十七条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9.18【实施日期】2008.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权威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制定背景为了提高职工休息制度和改善工作环境,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该办法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规范企业职工的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内依法注册并有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包括全职和非全职劳动者。
但具体的年休假天数和计算方法则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协议或者劳动规章制度等制度文件中予以规定。
三、年休假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与职工的工作年限有关,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来。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公式为: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天数为五天;职工累计工作满十年的,年休假天数为十天。
四、年休假的调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规定,职工的年休假天数可在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协议或劳动规章制度中予以调整。
同时,如果职工请了带薪年休假之后,企业需要调整职务或者组织再安排工作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延长年休假时间。
五、年休假的支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职工应当享受的工资或者劳动报酬。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或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本人最近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日平均工资或者劳动报酬。
如果企业与职工双方约定法定标准以下的,则以法定标准为准。
六、取得年休假的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规定,企业职工取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1.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2.有法定有效的劳动合同;3.年休假期间不受政府调拨、停产停业、破产清算、个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工作等原因的影响。
七、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规定,如果企业在年休假期间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未休年休假的工作日按照职工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日平均工资的200%支付给职工。
八、总结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国家进一步促进职工休息制度和改善工作环境的重要举措。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8年6月2日发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按照《办法》,企业应当为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带薪休息时间。
具体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2.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累计确定,以年为单位计算;3.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比例最低为5天的年休假,累计为1至10年的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带薪年休假增加5天;累计10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5天;4.年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安排和需要,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不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6.职工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延期休假,但最长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如果仍未休完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以全年度本人平均工资的300%按照法定的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未休假期的工资。
三、实施办法1.用人单位应当将《办法》宣传给所有在岗职工,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2.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和检查;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用年休假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处理。
四、《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政府和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规定,确保用人单位在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制度规定细则)
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制度规定细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间。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要,数。
(三)、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数(加班工工资。
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Welcome To Download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