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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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安全,保护环境,制定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欢迎⼤家阅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2005年6⽉24⽇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8⽇《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6年4⽉19⽇《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 第⼀章 总 则 第⼀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有权⾃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维修。

除汽车⽣产⼚家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和协调发展。

⿎励推⼴应⽤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络化建设,提⾼机动车维修⾏业整体素质,满⾜社会需要。

⿎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员素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维修企业管理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开展维修工作。

2. 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维修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4. 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过程和细节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 维修设备和工具1. 维修企业应当配备适用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进行各类维修工作的需要。

2. 维修设备和工具应当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

第四章: 维修服务质量1. 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

2. 维修期间,应当保护车辆的原有结构和装配品,避免损坏或丢失。

3. 维修过程中,应当确保维修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给车辆和人员带来安全隐患。

第五章: 维修费用和付款方式1. 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合理收取维修费用,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无关产品或服务。

2. 维修费用应当与实际维修工作相符合,不得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3. 维修费用的付款方式应当便捷、安全,并提供相应的和收据。

第六章: 维修投诉处理1. 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2. 维修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给投诉消费者。

3. 对于存在过错的维修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和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维修企业若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如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是《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完整版)》的内容概要,详情请参阅正式规定文本。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拟示例,实际编写时需要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一、维修单位资质和责任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严格依法履行维修合同,保证维修质量。

维修单位应当对客户所委托的机动车维修项目进行诊断、报价,并在客户确认后进行维修。

维修单位有责任保障维修质量,确保车辆修好后符合相关标准。

二、维修过程管理在进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维修手册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杜绝违规行为。

所有维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包括维修项目、材料使用等内容,以备查证。

三、材料配件使用管理维修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原厂配件或经检测合格的替代配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客户应当在维修前确认所使用的配件,确保其质量和来源的可靠性。

四、维修质量评估维修结束后,客户应当对维修质量进行评估。

如有质量问题,客户有权要求维修单位进行重新维修或调解处理。

维修单位则应当积极响应客户的需求,确保客户的权益。

五、维修价格管理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项目进行明码标价,客户应当在维修前明确维修价格,避免后期纠纷。

对于维修价格有异议的客户,维修单位应当提供明细清单,解释价格构成。

六、事故处理流程若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质量问题,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客户处理。

客户则有权要求维修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重新维修等。

七、维修单位诚信管理维修单位应当诚信经营,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隐瞒信息,不得擅自增加维修费用。

对违规行为或不当操作的维修单位,将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客户的权益,规范维修单位的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维修单位和车主能共同遵守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维修秩序。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管理,维护交通安全,保障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的维修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车主及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机动车辆维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车主应选择合法合规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五条机动车辆维修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原厂配件,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第六条机动车辆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经验,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维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管理体系,制定维修操作规程,确保维修作业按照标准程序进行。

第八条维修单位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提高维修质量。

第九条维修单位应定期对维修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完善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保存维修记录和相关凭证,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车主应定期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同时,车主还应配合维修单位的工作,提供准确的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历史信息。

第十二条车主有权要求维修单位提供维修结果和费用明细,同时有权对维修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

第三章维修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维修应按照汽车制造厂商的规定进行,维修单位不得私自修改维修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应对维修过程中使用的零部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零部件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应进行维修项目的全面检查,确保修复的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全面测试和检验,确保车辆的性能恢复正常。

第四章维修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明码标价,公示维修费用,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结合车辆维修项目和工时费用等因素,依法合理计算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车主在付款前有权查看维修费用明细,对费用进行核实。

如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整。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及时向车主提供维修费用的发票和证明,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人员和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的行为,适用于机动车维修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等规定。

第二章维修企业的条件和管理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维修设施和维修设备;(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维修技术人员;(四)具备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措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等内容,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示维修项目、费用、期限等信息,不得违规收费、拖延交车等。

第三章维修人员的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人员的档案,记录其培训、考核、职称等情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了解机动车维修技术、维修工艺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维修故障诊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维修技能。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收受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维修管理机构和监督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关闭。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整个维修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消费者对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有权利进行投诉,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保障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维修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维修技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维修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假填报维修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诚信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维修费用,不得强行增加维修费用。

第二章维修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维修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维修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修设备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维修水平。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每辆维修车辆进行检测与评估,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

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维修工作,采用规范的维修工艺和材料。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当使用正规渠道的原厂配件或合格的替代配件,不得使用伪劣配件。

第十九条维修单位应当保证维修所用配件和材料的质量,并开具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记录保存,并按规定形式提供给车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以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保证维修技术和设备达到要求,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合法、规范进行。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进行维修设备的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维修流程,做好维修记录,保密车主信息,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服务的满意度。

第二节维修项目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明确维修项目和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维修项目或提高维修费用。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向车主说明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待车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做好维修工作的记录和归档。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做好维修材料的采购和库存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项目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员工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维修工,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节设备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更新维修设备,提升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护和修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机动车行业维护和修理工作,提高维护和修理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护和修理服务的全部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维护和修理管理标准第一节维护和修理项目规定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订立维护和修理项目清单,明确列明可承接的维护和修理项目,并将其在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

2.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对全部可承接的维护和修理项目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维护和修理企业应使用合格的维护和修理设备和工具,维护设备和工具的完好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理和校准。

4.维护和修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和修理现场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第二节维护和修理流程规定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维护和修理流程,并在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

2.维护和修理流程应涵盖接待、诊断、报价、维护和修理、验收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掌控和耗时要求。

3.维护和修理企业应适时向消费者报告车辆维护和修理情况和维护和修理费用,并在维护和修理前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第三节材料和配件管理规定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确保所使用的维护和修理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得使用伪劣或假冒产品。

2.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建立材料和配件的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材料和配件的来源可追溯,避开显现窃取、替换等行为。

3.维护和修理企业应保证车辆维护和修理过程中所更换的零部件与消费者的车辆匹配,并将原零部件交还给消费者。

第四节人员管理规定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对维护和修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升其维护和修理技能和服务意识。

2.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维护和修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3.维护和修理企业应保障维护和修理人员的劳动权益,供给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保险。

第三章维护和修理考核标准第一节维护和修理质量考核标准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建立维护和修理质量评估体系,对每次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绩效考核。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一、维修资质1. 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相关维修资质。

2. 维修资质分为A、B、C三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规模和能力的维修机构。

3. 维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有效的维修资质证书,证书须定期更新。

4. 维修资质证书应当在醒目位置进行展示,方便消费者查看。

二、维修设备1. 维修机构必须配备适用于各类机动车维修的必要设备和工具。

2. 维修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定期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3. 维修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不得使用过时、陈旧或不符合规定的设备。

4. 维修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维修质量。

三、维修人员1. 维修机构必须具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维修人员。

2. 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维修技术资格证书,且证书须定期更新。

3. 维修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升维修技能和知识。

4. 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维修,不得擅自修改或更换零部件。

四、维修价格1. 维修机构应当公示维修价格,明码标价,不得隐瞒或欺诈消费者。

2. 维修价格应当合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维修机构应当提供详细的维修清单和结算明细,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4. 维修机构不得以捆绑销售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高维修价格。

五、维修服务质量1. 维修机构应当提供覆盖全面、高效快捷的维修服务。

2. 维修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准确的维修建议和评估,避免误导或误解。

3. 维修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机动车和个人财物,防止丢失或损坏。

4. 维修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维修投诉处理1. 维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2. 维修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

3. 维修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向消费者进行反馈。

4. 维修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确保及时高效。

七、监督管理1. 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维修机构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制定以下维修管理规定:1. 维修资质:维修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维修资质和证书,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严禁无证维修。

2. 车辆诊断:维修人员在进行维修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诊断,确定故障并提出维修方案。

3. 配件质量:使用质量可靠的原厂配件或经过认证的品牌配件,禁止使用劣质配件或假冒伪劣产品。

4. 维修记录:对每次维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项目、配件更换、维修人员信息等,便于日后追溯。

5. 安全保障: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6. 维修服务:提供多样化的维修服务,包括定期保养、故障诊断、更换零部件等,确保及时维修。

7. 服务态度:维修人员应热情、专业地为车主提供维修服务,解答疑问并及时反馈维修进展。

8. 费用透明:对维修费用进行公示,并及时向车主报告维修进展和费用变动情况。

9. 环境保护:维修场所必须符合环保规定,严禁随意排放废气、废液或弃置废旧零部件。

10. 服务评价:车主对维修服务有权进行评价和投诉,维修单位应及时处理并改进服务质量。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应加强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水平和服务质量。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维修行为以及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并且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

这些规定在车辆维修和保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确保车辆能够得到高质量的维修服务,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同时也保障了车主的权益。

首先,维修资质以及技能的要求是这些规定中的重中之重。

只有具备合格的维修资质和相关证书的维修人员才能够完成车辆的维修工作,这样能够保证维修人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能够正确地诊断车辆问题并提出正确的维修方案。

这不仅是对维修人员的要求,也是对车主的安全和利益负责的表现。

其次,对配件质量的要求也是不容忽视的。

维修单位必须使用质量可靠的原厂配件或经过认证的品牌配件,这样才能够确保车辆在维修后能够保持原有的性能和稳定性。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行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促进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机动车维修管理活动,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公正诚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持续改进管理水平,确保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控等方面,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维修过程、维修内容和维修结果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维修项目、维修价格和维修期限等信息。

第二章机动车维修资质管理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申请获得机动车维修资质。

资质申请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和经过审核。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获得机动车维修资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对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技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维修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机动车维修技术和维修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维修过程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预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活动,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机动车维修服务与责任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提供质量可靠的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管理,保障机动车辆安全运行,促进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和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辆维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活动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技术手段;(二)具有合格的维修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四)保证机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五条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维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

第六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辆维修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辆机动车辆的维修情况,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等信息,并与机动车辆的维修报告相对应保存。

第七条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人员的管理,确保其恪尽职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与维修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维修单位应当严禁利用机动车辆维修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虚假维修项目、高价收费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第九条消费者对维修单位有权享受以下权益:(一)选择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辆维修;(二)获得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并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三)要求维修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维修质保服务;(四)有权提出维修工作异议,维修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五)对维修单位的不良行为有权投诉,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维修质量控制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维修工作的质量。

维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更改维修方案或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

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应当对所购进的零部件实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零部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维修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测试、校准等环节,确保维修质量的可控性。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维修质量和安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维修企业、维修人员、机动车维修设备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三)便民利民,服务至上;(四)强化责任,规范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维修企业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拥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三)具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人员;(四)具备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六条维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维修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八条维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者歇业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业务流程;(二)维修人员职责;(三)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四)维修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五)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六)维修费用结算制度。

第十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维修质量。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质量标准;(二)维修过程控制;(三)维修质量检验;(四)维修质量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对维修车辆、维修人员、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费用结算制度,确保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拆解经营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含维护与修复)企业、维修人员,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二)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权益,并遵守有关秘密保密、质量保证等规定;(三)服务质量: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四)安全环保: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范,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等符合维修需要,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工程师等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更新。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应当按照《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一般规定》等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章维修合同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维修合同,并明确维修项目、费用标准和有关维修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维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维修期限,如不能按时完成维修,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对维修合同进行合法解除或变更,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强制消费者选择指定供应商的维修材料和零部件;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维修材料和零部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当按时支付修理费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机动车维修领域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机动车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秩序。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维修资质和技术要求: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和技术水平,包括持有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具备一定的设备和设施、聘请有经验和技术能力的维修人员等。

2. 维修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公开明码标价,并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同时,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提供发票等相关凭证。

3. 维修质量监管: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技术规范和维修标准进行维修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维修保修服务。

监管部门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质量问题。

4. 保险事宜: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提供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维修服务,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维修。

5. 维修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不得以欺诈、强制交易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

同时,规定消费者在维修过程中享有质量保证和维修结果评估等权益。

6. 争议解决机制:规定机动车维修领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机动车维修时,消费者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动车辆维修行为,确保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规定。

以下是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维修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单位、汽车维修个体经营者等。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维修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复审,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许可证。

第九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应当公示维修许可证和技术人员的证书。

第十条维修许可证的发放、维护和撤销等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为机动车辆维修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维修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器具,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量,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修工艺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盗用、替用零部件。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制定的维修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修理后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供规范、高效的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维修资质要求
1.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且员工须持有相应证
件。

2.维修企业必须拥有符合要求的维修场地和设备,确保维修操作的安全
性和效率性。

第二条:维修服务规范
1.维修企业应对客户提供的机动车进行全面检测,并如实告知车辆存在
的问题和所需维修项目。

2.维修企业应提供规范、透明的维修服务,不得出现擅自增项、乱收费
等行为。

第三条:维修质量标准
1.维修企业应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维修项目提供一定
期限的保修服务。

2.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四条:维修记录保存
1.维修企业应妥善保存客户机动车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材
料、维修费用等信息。

2.维修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对维修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并保证记录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安全环保要求
1.维修企业应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范,确保维修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
全事故。

2.维修企业应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处理废弃物和废弃液体,保护环境。

结语
以上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
述规定,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保障客户权益和道路交通安全。

更新后的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更新后的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更新后的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1. 总则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维修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3. 维修资质3.1 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3.2 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

3.3 机动车辆维修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 维修质量4.1 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4.2 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使用合格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虚假维修。

4.3 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在维修过程中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车主,并不得故意隐瞒。

5. 维修服务5.1 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向车主提供明确的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费用和维修时间等信息。

5.2 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维修服务记录,保存至少两年。

5.3 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维修,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维修时间的,应及时告知车主。

6. 监督管理6.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2 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6.3 车主有权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赔偿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7. 法律责任7.1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7.2 机动车辆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车主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3 机动车辆维修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 附则8.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行为,保障机动车辆安全运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内的维修单位、维修人员以及机动车车主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范,加强维修技术和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技术条件,配备合格的维修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操作。

第五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维修工艺和作业规范,确保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维修资格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七条机动车车主在选择维修单位时应注意其资质合规情况,自觉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维修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正常和安全。

第九条维修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包括车辆检测设备、修理工具、起重设备、工作井等。

第十条维修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能够满足各种维修需求。

第十一条维修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记录和检测记录应及时保存,备案归档。

第三章维修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人员管理制度,确保维修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达到要求。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技术知识和技能,持有维修资格证书,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维修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技术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维修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第四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从源头把控维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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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机动车的维护(含车身清洁维护)、修理等相关经营活动。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划行业发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环保、公安、水务、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的营业执照监督管理;(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三)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治安管理;(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排水管理;(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六)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维修、检测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有关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向所在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合法使用证;(三)经营场所平面和工艺布置图;(四)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要求的相关材料;(五)经营场所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材料;(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材料或者营业执照副本;(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八)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岗位人员名册和岗位资质材料;(九)维修检测设备的合格证明及相关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十)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基本制度,包括机具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卫生制度,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验制度,接车、交车、服务、配件、返工处理、客户跟踪服务制度等。

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情况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变更有关经营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门楼号牌重新编列的,应当在15日内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二)变更经营范围、迁移或者变更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许可手续;(三)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20日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第三章维修经营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服务公开:(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开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配件价格;(三)公开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四)公开管理部门监督电话;(五)公开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物价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六)公开接车、维修作业、交车、投诉处理、索赔、跟踪服务等服务制度;(七)公开其他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建筑物退让带、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选择经营场所和进行维修作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供托修方选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配件的,应当如实向托修方告知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主要内容。

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明显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应当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使机动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公开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执行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不得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承修登记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编造维修理由,让托修方对无维修必要的项目进行托修;不得虚列维修项目;不得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并在维修经营场所存放检定合格证或者校准证书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每年6月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有关维修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维修经营数据等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以及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等关键岗位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岗位知识培训和学习,并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从业人员,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相应的机动车维修知识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档案库。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投诉以及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发生的纠纷调解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处理投诉或者调解纠纷需要对维修质量或者配件进行鉴定的,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处理时限内。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届满前30日,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届满未申请换证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超越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规定,不按规定实施服务公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不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的,或者在使用配件时不如实告知托修方有关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主要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聘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技术人员从事关键岗位维修作业,导致发生维修质量责任事故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年内查处3次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维修安全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二)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三)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自行整改或者自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

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原许可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涉及工商、环保、消防、治安、水务、安全生产、质监、市容环境卫生、价格等管理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穗府[1993]56号,2005年政府令第1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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