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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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与财务的监督管理。
二、基建资金帐户管理及支付审批
第三条公司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工作。财务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1、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 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财务处理程序制度;(2)原始记录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4)借款及费用报销制度;(5)基建资金拨付审批制度。 3、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四条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的原则,实行公司直接支付,并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第五条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已经具备施工的条件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消耗部份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比例。 2、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3、凡未签定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支付或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转移资金。 4、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前,原则在70%以内计算拨付,已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时,须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六条政府性项目贷款或政府委贷的基本建设贷款资金支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投向进行专帐专户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 2、对政府已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并以该项目申贷的建设资金,应按相关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要求,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3、对已确定的政府性项目贷款,除按贷款机构要求先由财政到位的项目自筹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前期由财政垫支或由区财政指定单位垫支的资金,在贷款到位后,应及时归还垫支资金; 4、贷款到位资金或贷款保障专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贷款利息或偿还到期贷款,无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的审批同意意见,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和建设进度,单次支付额度在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直接支付;支付额度在500—2000 万元的,由公司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支付额度在2000 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第八条建立资金支付报告制度。每月10 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管委会报送上月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使用计划,由管委会进行审查。
第九条施工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与重大的专用设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统一招标,择优采购。第十条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另文规定。三、基建资金支付内部流程
第十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内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基建资金应按规定程序签批支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环节签批。
第十二条基建资金内部签批流程为:经办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合同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分管工程副总-分管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附件1)
第十三条基建资金支付应具备如下资料: 1、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适用于已竣工验收项目);已经审计的竣工项目须附审计确认书。 4、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请款书。工程施工单位请款,须附工程监理单位意见书。 5、基建资金中涉及征地拆迁,应附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后的征地拆迁项目及金额。
第十四条经办人根据需支付款项的内容详细填列“基建资金支付审批表” 及“资金划拨审批会签说明”(见附件4、5),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费用类别、合同编号、合同造价、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和账号、本次付款金额、累计付款金额等。经办人须对该基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完工程度进行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后附会签说明。
第十五条工程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基建工程进展的真实性,并提出部门付款意见。
第十六条计划合同部负责人须对工程部所确认的工程进度、完工程度加以审核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工程款项付款台帐,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审查应付工程款项、累计已付款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付款意见,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计划合同部(见附件6)。
第十八条分管工程、财务副总应对上述部门意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推进、资金支付应符合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条件。第十九条部门联签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加快签批程序,保证工程或拆迁进度的顺利推进。
四、拆迁资金支付内部流程
第二十条拆迁资金支付应履行前置程序 1、公司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根据土地拆迁计划,协调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拆迁范围,并由国土部门发送拆迁工作函至相关乡镇; 2、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协同相关乡镇现场清点、查验拆迁范围内青苗及土地附着物、
房屋及构筑物、人员等; 3、相关乡镇根据拆迁补偿费汇总表报送国土部门和公司,列明拆迁范围、拆迁补偿费用等。 4、国土部门根据拆迁补偿标准编制拆迁补偿费汇总表(附件2),负责审核拆迁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拆迁资金内部签批流程为:经办人-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负责人 -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分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 分管拆迁副总-分管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拆迁资金支付原则由公司根据国土部门审核结果拨至国土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再拨至拆迁乡镇。拆迁资金支付完毕,相关乡镇应将拆迁支付签收单返给国土部门和公司存档备查。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应建立拆迁款项付款台帐,严格控制支付进度。五、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公司董事会、公司监事会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及其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附件:1、资金调拨审批表 2、征地青苗及农房补偿结算表 3、拆迁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 4、资金划拨审批表 5、资金划拨审批会签说明 6、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