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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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

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

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

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

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7.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 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8.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也说:"不少人认为,只要自己的住房被挡了光,对方就应进行赔偿,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对影响采光比较严重的,确实影响居民居住和生活的案件才会判决赔偿。"因此,在采光权案件中,一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而也有一些案件诉讼请求未被支持。

据记者了解,在房子没建以前,建筑设计师用相关软件对采光影响进行分析测算。规划部门进行审批时,也是用软件分析看是否符合标准,符合标准批准规划就不违法。这种测算方法主要是参考两幢楼的间距,然而,日照还跟住宅楼幢宽度、平行楼幢之间的距离等多种数据有关,结果就容易出现设计没问题、规划部门合法审批、但居民住宅的日照时间却不足的情况。此外,有些开

发商在规划部门已进行审批后,擅自更改规划,将建筑加高以获取利益,也是

造成居民通风采光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算认定采光权被侵犯,其赔偿标准仍令人作难。国家虽出台有城市住宅日照

标准,但对住宅采光权受侵害时如何补偿,并无进一步的细则规定。目前全国仅有北京、大连等少量城市制订了补偿细则。以北京市为例,1994年制定的《北京市

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要求:"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至2000元。"十多年来,北京并未出台对居民采光权进行更高补偿的法律法规。

诉讼情况较复杂律师法官都困惑

居民该怎样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采光权呢?记者就此问题对北京市亚捷

《民法通则》、《城市规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进行了采访。刘辉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

》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中都对公民的采光权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从行) 产权界定的角度而言,即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邻人亦享

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挡权,而对采光权的保障和补偿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细则,这造成索赔要求很难确定。另外,采光权被侵犯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从人文环境、居住舒适度、房产各个角度都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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