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
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
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
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的企业。
为了认定和监测农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业龙头企业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主要产品和技术、经营情况等。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企业将接受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4.评审和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二、认定条件:1.规模和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投入,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和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3.市场影响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农业,采取环保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监测管理: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更新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技术创新等。
2.定期评估:对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优惠政策、财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产业引导:相关部门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5.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运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通过完善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做好监测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三门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检测管理办法解析
三门峡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产〔2010〕171号)精神,为加大对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规范市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推动我市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二条市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业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各类以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1)种植商品用材林800亩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500亩以上;开展林下立体经营(种植、养殖)规模300亩以上。
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年产值150万元以上。
(2)种植绿化苗木200亩以上,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
(3)花卉培植基地面积5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
(4)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养殖)资产总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150万元以上。
(5)开展园林绿化业资产总规模250万元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
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带动能力。
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200户以上。
(二)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1、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
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0•【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浙林产[2014]5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4.08.04【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产〔2014〕52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精神,我厅对《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订了《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今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申报工作。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按《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申报,省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仍按《浙江省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认定监测办法》(浙林产﹝2006﹞81号)申报。
请各县(市、区)林业局于9月3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林业局,各市林业局审查后于10月20日前报我厅。
各地的推荐申报文件请附本辖区内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并经农民信箱报送电子文本)、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经农民信箱报送电子文本)。
二、今年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测评工作。
今年列入测评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为2010年、2011年认定的企业(详见附件3),按《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申报测评。
请各县(市、区)林业局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林业局,各市林业局审查后于10月20日前报我厅。
各地的测评文件请附本辖区内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测评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并经农民信箱报送电子文本)。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鄂林办产〔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林办产〔2018〕8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省林科院、种苗总站、太子山林管局:根据《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鄂林规〔2014〕8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2018年全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一)推荐原则各单位要严格对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涉林企业中,择优组织申报。
(二)推荐范围及数量1.范围:《办法》中列举的11类涉林企业。
2.数量:按各市、州2017年林业总产值确定推荐企业数量。
(1)林业总产值超过400亿元的市州推荐企业不超过8家,包括: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
(2)林业总产值200-300亿元的市州推荐企业不超过6家,包括:荆门市、武汉市、孝感市、恩施州、黄冈市。
(3)林业总产值100-200亿元的市州推荐企业不超过4家,包括:十堰市、咸宁市、随州市。
(4)林业总产值低于100亿元的市州推荐企业不超过2家,包括:黄石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鄂州市、天门市、仙桃市。
(三)报送材料1.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及《2018年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1)。
2.《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二、重新认定2015年度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林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
今年重新认定的对象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林产〔2016〕11号)公布的233家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见附件2)。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
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榆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2日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联结,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并提出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政策建议;负责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央、我省和我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豫林产[2012]331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豫林产〔2012〕33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监测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一批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新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了复审认定,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53家企业被确认为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扶持林业产业化就是扶持林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林农这一理念,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省林业厅对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
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营信息数据表》;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月 20日前报省林业厅。
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认定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于增强各地林业企业的竞争意识,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产业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希望全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努力,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组织化程度;坚持为林农服务的方向,通过采用基地加农户等方式,搞好产销衔接和技术服务,与林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不断拓展国内国际市场,进一步提升我省林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为河南林业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公布2022年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公布2022年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桂林产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公布2022年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结果的通知桂林产发〔2022〕17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的通知》(桂林产发〔2018〕3号)有关要求,在企业自愿申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经自治区林业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同意,认定广西力源宝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2022年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合格;同意广西横县威林木材市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24家企业延期一年监测(名单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认定企业2022年新认定广西力源宝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有效期至2026年12月止,运行监测年份为2026年。
二、运行监测企业(一)监测合格。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龙头企业主要监测指标达到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条件,运行监测合格,继续认定为广西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颁发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12月止。
(二)延期监测。
广西横县威林木材市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24家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同意企业延期一年监测申请,运行监测年份为2023年。
三、其他事项(一)加大支持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的支持和服务,提升龙头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知名度。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1、部分数据审核是根据表中多个数据计算的,如总资产报酬率=(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
当数据审核不合格时,参与计算的数据均会同时变为红色。
如总资产报酬率不合格,则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均会同时变为红色,请在各对应的备注栏就总资产报酬率问题作相同的说明。
另外,如果资产总额本身也不合格,那么在资产总额的备注栏除了要说明总资产报酬率问题外,还需对资产总额不合格情况进行说明。
2、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要符合要求,且与会计报表等材料保持一致。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武农〔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各农业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对《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武农〔2019〕23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22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报和监测第四章公示公告第五章监测管理第六章附则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新增补的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淘汰企业数量的200%。
第四条参与新申报及参与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自然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和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
【最新精选】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1.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2. 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效益。
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文政办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9日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引导龙头企业遵规守法、提质增效、树立样板,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产加)字〔2009〕1号)和《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文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三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合作机制,在组织形式、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质量环保、社会信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组织形式。
洛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
洛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发文字号】洛林[2013]85号【发布部门】洛阳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13.06.05【实施日期】2013.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林﹝2013﹞85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市林业产业化建设,根据《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产〔2010〕1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洛阳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现将《洛阳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洛阳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条件要求,请你们认真组织好本次洛阳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务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送市局总工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文件和申请表均可从洛阳林业信息网下载。
2013年6月5日洛阳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规范洛阳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市林业产业化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参照《河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豫林产〔2010〕171号文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洛阳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以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业、森林旅游业、林(副)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服务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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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着力增绿增质增效,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能力和拉动生态建设的作用,提升林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惠民,不断提高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 号)精神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含沙生资源)为经营对象,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的相关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工商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私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
企业生产经营中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木材及经济林种植与培育类。
种植、培育木材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木材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带动农牧民200户以上;种植、培育特色林果、木本油料、中草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300亩以上,带动农牧民200户以上(其中:种植木本油料的企业,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带动农牧民300户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
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500亩以上,养殖家禽3000只以上或养殖家畜300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50人的就业机会。
3.林木种苗、花卉类。
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栽培、繁殖面积1000亩以上,提供农牧民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
4.木材加工类。
以生产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5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
天然林禁伐区的木材加工企业能够提供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5.林产化工类。
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栲胶、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品、染色品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50人的就业机会。
6.木制浆造纸类。
以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不含5万吨),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
7.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与加工利用类。
野生动植物加工经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应定向建设与加工规模配套的驯养繁育基地,实现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一体化,能够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仅从事野生动植物繁育培育类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50人的就业机会。
8.森林食品加工类。
以特色林果、木本油料、中草药材、森林蔬菜、调味品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5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
9. 林业生物产业类。
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医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10.生态旅游经营类。
以森林、湿地、沙漠(沙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总面积5000亩以上,年旅游收入4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15万人次以上,提供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11.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
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林产品流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等为主的林业服务类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薪和社会保险金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
生产、加工、服务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流通、旅游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
企业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
(六)企业竞争力。
企业产品质量及科技含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七)对创新型、外向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推荐条件。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向所在地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充分征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请企业的意见,涉及上市、挂牌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企业应征求内蒙古证监局意见,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厅推荐,同时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填报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六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二)企业信用情况由其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证明。
(三)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证明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四)企业完税情况证明须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五)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专利、品牌认证等须由有关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自治区林业厅对盟市申报的林业龙头企业进行审核、评定后提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自治区林业厅对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的林业龙头企业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中遴选。
经认定的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在林业用地、政策性金融保险、林业贴息贷款及林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对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一)建立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被评为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
监测材料应包括与申报材料相同的内容,监测材料应在监测当年2月份报送自治区林业厅。
非监测年由林业龙头企业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二)自治区林业厅按照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提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三)经监测合格的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可简化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经查实,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参加监测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