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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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着力增绿增质增效,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能力和拉动生态建设的作用,提升林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惠民,不断提高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 号)精神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含沙生资源)为经营对象,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的相关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工商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私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企业生产经营中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木材及经济林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材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木材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带动农牧民200户以上;种植、培育特色林果、木本油料、中草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300亩以上,带动农牧民200户以上(其中:种植木本油料的企业,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带动农牧民300户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500亩以上,养殖家禽3000只以上或养殖家畜300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50人的就业机会。

3.林木种苗、花卉类。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栽培、繁殖面积1000亩以上,提供农牧民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

4.木材加工类。以生产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5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天然林禁伐区的木材加工企业能够提供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5.林产化工类。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栲胶、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品、染色品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50人的就业机会。

6.木制浆造纸类。以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不含5万吨),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

7.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与加工利用类。野生动植物加工经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应定向建设与加工规模配套的驯养繁育基地,实现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一体化,能够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仅从事野生动植物繁育培育类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50人的就业机会。

8.森林食品加工类。以特色林果、木本油料、中草药材、森林蔬菜、调味品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5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

9. 林业生物产业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医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10.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沙漠(沙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总面积5000亩以上,年旅游收入4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15万人次以上,提供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11.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林产品流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等为主的林业服务类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薪和社会保险金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生产、加工、服务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流通、旅游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

(六)企业竞争力。企业产品质量及科技含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七)对创新型、外向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推荐条件。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向所在地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充分征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请企业的意见,涉及上市、挂牌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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